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财政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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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

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1.财政的一般原理

(1)财政的概念

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2)财政的特征

①基本特征

a.财政的主体是国家,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同时,财政活动需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促进国家实现自身职能;

b.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公共需要;

c.财政的内容包括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三部分,围绕满足公共需要这一中心展开。

②引申特征

a.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强行法为之;

b.非营利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财政的根本要义;

c.永续性,财政与国家或政府并存。

(3)财政的职能

①分配收入的职能

财政的内容是财政收入、支出和管理活动,即集中部分社会财富而后再进行分配。因此,分配收入是财政的最原初、最基本的职能,具体地表现为对分配关系的调节,即财政能够调节国家、企业、居民等各分配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②配置资源的职能

财政配置资源的职能,就是通过资源的分配,引导人力和物力的流向以形成一定的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财政能够把社会的资源在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分配,同时,还能够根据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原则,调节积累和消费等比例关系。

③保障稳定的职能

财政的保障稳定的职能,是建立在上述两项职能的基础之上的,并且是它们实现的结果。

④三项基本职能的联系

分配收入的职能是前提、基础;配置资源的职能是建立在分配收入的职能的基础之上,并日渐受到重视;而保障稳定的职能则是以前两者为基础的。

(4)财政存在的必要性

社会对公共物品存在着公共欲望,但公共欲望不能从市场主体那里得到满足,因为公共物品不能由私人经济提供,而只能由公共经济提供。于是,以满足公共欲望、提供公共物品为己任的财政便应运而生。

2.财政法的概念

财政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亦即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①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在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以及财政管理关系。

②财政活动程序关系,这是在依法定程序进行财政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③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在相关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财政管理权限的横向和纵向划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财政法的特征

①国家主体性。国家在财政关系中始终是主体的一方,且在财政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②法域特定性。财政法作用于财政领域,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的其他部门法的法域不

同。

③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关系,是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

3.财政法的地位

①财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②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

③财政法是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的重要部门法。

4.财政法的体系

(1)广义上的财政法体系

预算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构成了财政法的体系。

(2)狭义上的财政法体系

狭义上的财政法体系,即不包括税法的财政法体系。

二、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和预算法概述

(1)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

①预算的概念

预算,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②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③预算与预算法的关系

a.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的规定来进行;

b.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是指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律约束,是一种广义上的预算法,但只是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

(2)预算法的地位

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财政活动的主要内容是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因此,没有预算就没有财政。预算的这种地位也决定了预算法在财政法中的核心地位。

(3)预算体系的组成

预算体系,是依据国家的政权结构形成的国家预算的协调统一的整体。依据财政法原理中的“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①中央预算;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③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⑤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级预算,可以进一步分为两大类,即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它们共同构成了国家的总预算。

2.预算权的分配

(1)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权

①各级人大的预算权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预算权是:a.审查权;b.批准权;c.变更撤销权。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人大的预算权不仅包括上

述的审查权、批准权和撤销权,而且还包括一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

②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权

包括:a.监督权;b.审批权;c.撤销权。

(2)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权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预算权是:①编制权;②报告权;③执行权;④决定权;⑤监督权;

⑥变更撤销权。

乡级政府的预算权是:①编制权;②报告权;③执行权;④决定权。

(3)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权

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机关具体负责财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预算权实际上是上述的政府相关职权的进一步具体化,主要有:①编制权;②执行权;③提案权;④报告权。

3.预算收支的范围

(1)预算收入

①税收收入;

②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③专项收入;

④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2)预算支出

①经济建设支出(预算支出的主要部分);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③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④国防支出;

⑤各项补贴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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