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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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粤交办〔2012〕40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粤交办〔2012〕406号)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做好 项目档案的进馆工作。
第三章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按照“谁 形成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收集范围及整理单位按《广东省公路建 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分类表》执行。[附件三]
已经实行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的,电子文件须与纸质文件同步 归档;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电子版设计文件归档提出明确 要求;如无条件形成电子文件的,对利用率高的竣工文件,可采取图 像扫描或缩微方式,进行档案复制。
实行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现场形成的原始记 录本须相关责任人亲笔签名,并在原始记录本封面上加盖相关单位 公章。与原始记录本数据相对应的、经计算机辅助形成的电子文件, 必须制成纸质文件,相关责任人须亲笔签名。
当计算机辅助形成的电子文件采用了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时, 制成纸质文件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与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归档。 纸质文件相对应的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归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签名法》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的 有关规定。
五、每册竣工图应编制竣工说明,竣工说明应能充分体现已完 工项目的建设过程和完工时的实际情况,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完成 工程量、执行的规范标准、主要施工方案、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特殊问题的处理、施工图的版本、变更情况以及修改完善情 况、完工时间以及《变更文件与竣工图对照一览表》等[附件五]。
六、相同结构构筑物的通用图应按实际施工情况编入竣工图。
列。 四、监理单位文件材料 (一)监理管理文件按照问题结合重要程度依次进行排列。 (二)旁站监理记录和平行试验及独立抽检记录按照单位、分
部、分项工程依次排列,如属共用的可分类组卷。 (三)原始数据记录本原则上按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进行整

建设项目(工程) 档案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 档案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 1992年05月06日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

第四条归档的文件、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档案的完整指按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将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

档案的准确指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档案的系统指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具体编制工作,继续执行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

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

图章规格尺寸为70mm×50mm。

第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派人员参加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人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档发[2006]2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同名44506)

档发[2006]2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同名44506)

档发[2006]2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同名44506)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建设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各级档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2006年6月14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完整word版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总则第一章确保工程档,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工理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工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重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程维护和改建和建中的作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2号) (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公路工程竣、号 (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i细则?交公路发〔2010〕65)?交通档案、 (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431 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5〕号) 、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省档案局、省发展)号?交通档案进馆办法? (交办发(2007〕4362009) 真档发〔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冀档发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交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40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2008〕46号)等有关规定高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子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目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其它等级公路建设项项速公路工程建设建设项目档案管路理, 是指对高第三条高速公保归档、项到竣工验收期问的文件材料进行全程收集、整理、目自立过程。

管和使用建设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高速公路、交、施工、监理研究、评估、勘测、设立自项、工程可行性计,过程中的并经系统整理归档, 档形成的应当归中等工作活动工竣工、试运行、.子文件以及其它电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资料、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目的省项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第五条 ,指负责管理高速公路建设行执;.团)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项目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集门项目建设的管理部。

指代表项机构,目法人实施高速公路管理及职责第二章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六条.档案管理的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7•【文号】厅档案字[2006]245号•【施行日期】2006.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厅档案字[2006]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

为贯彻落实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一般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特殊情况部档案馆可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档案部门组织验收。

受委托单位在项目档案通过验收后,应将有关验收情况报部档案馆备案。

未经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二、凡由部档案馆组织的档案验收项目,在建设单位(法人)自检的基础上,于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由项目主管单位向部档案馆提出档案验收申请,部档案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申请单位除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填报申请表外,还应同时上报项目档案案卷目录。

三、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交办发[1992]100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的要求,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进行检查评价。

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交通部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附: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粤交办〔 〕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 粤交办〔 〕 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档案案卷验收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档案案卷验收

附件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档案资料验收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行为确保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规范档案资料验收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定《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档案资料验收办法》。

第一章考评组织项目考评组织由厅质监局组织考评,局办公室、局监督处及项目负责人组成,分三个专业组即:程序性文件组、技术资料组、档案组进行考评。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档案案卷验收测评表》中黑体字为强检项目,案卷必须齐全,完整。

一、程序性文件组组长:段成刚成员:局监督处人员考评项目及强检项目:1、项目申请资料中项目监督申请资料、试验室申请资料、单位工程中间交工申请资料、项目责任人档案资料为强检项目。

2、监督检查资料、监督检查原始记录中工程监督管理文件、试验室的认证情况、监督过程中综合、专项、巡查检查资料及回复、信用评价资料为强检项目。

3、监督检查原始记录4、其他资料二、技术资料组组长:余庆平成员:杨亚新、苏鹤俊、封基良、肖俊杰、张卓考评项目及强检项目:1、单位工程、交工检测的申请、检测(1)、单位工程、交工检测的申请、检测意见(2)、单位工程、交工检测的申请、检测报告。

2、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1)、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意见(2)、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报告(3)、质量监督报告(4)、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竣(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有检测报告评审意见。

三、档案组组长:汪绍康成员:局办公室人员考评项目:项目档案的系统性、规范性。

包括:分类方案或说明、组卷编目、检索利用。

第二章考评内容及要求一、考评组对照《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档案案卷验收测评表》(见附件1),对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等情况进行定量检查、测评。

二、测评要求(一)档案完整性测评要求:1.资料不应有涂改现象、资料应齐全、完整。

安徽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皖交办〔2011〕147号

安徽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皖交办〔2011〕147号

安徽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皖交办〔2011〕1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交通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公路水运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公路法》、《档案法》等法律,以及国家交通运输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交通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所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对建成后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鉴定、整理并归档的交通项目文件材料。

第四条交通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交通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接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交通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项目文件材料应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项目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岗位职责,健全规章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交通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大力开发项目档案信息资源,加强交通项目档案现代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和省重大交通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省公路、港航管理机构分别予以协助。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一般交通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市级公路、港航管理机构分别予以协助。

第十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及公路、港航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交通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9]31号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9]31号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9〕31号)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分别于2004、2005年公布。

几年来,我省大部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能较好地执行交通部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但还有部分项目特别是一些国、省道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未完成档案专项验收即进行竣工验收。

为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做好工程档案的归档、验收工作,现就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各市交通局(委)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做好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二、根据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各市交通局(委)要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市交通局(委)报厅,由厅和省档案局联合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委托验收)。

申请文件需附上档案专项验收行政许可表(浙江档案网下载)、工程档案整理情况汇报材料、《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标准》自查评分表。

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提出档案专项申请报告的同时要填写《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厅,由厅转报部档案馆组织验收(委托验收),邀请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2014年3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渝交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规〔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公路事务中心、交通执法总队、交通规划和技术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3年8月3日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第三章项目文件的形成、收集与整理第四章项目档案验收第五章项目档案的移交第六章公路建设项目电子档案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安全,更好的为公路建设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全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中,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等基本情况的文字、图表、音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过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对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项目文件。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参与公路项目建设的所有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备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或指定由市级负责监管的公路建设项目。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七、验收的程序
第一步、进行自检。 第一步、进行自检。 项目档案验收前,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 单位(法人) 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 施工、 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 人以及有关人员, 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 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 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 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 要求》进行全面自检。 要求》进行全面自检。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 的要求 条理 真实 准确 全面
第三步、 第三步、进行预检
第四步、 第四步、正式验收会议的形 式 参加会议的人员 检查项目档案的方式 验收的时间 形成验收意见
第五步、 第五步、审批验收意见
八、项目档案验收的 内容与要求
(一)、项目档案的基础管 )、项目档案的基础管 理工作 )、项目档案的完整 项目档案的完整、 (二)、项目档案的完整、 准确、 准确、系统情况 )、项目档案的安全 (三)、项目档案的安全
(四)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 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 验收结果明确。对有争议的问题, 验收结果明确。对有争议的问题, 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依法合 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 理解决,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 理解决,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 报有关资料。 报有关资料。
五、验收的组织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明确了组织 验收工作的主体是谁 ) 国家发改委组织验收的项目, (一)国家发改委组织验收的项目, 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央主管部门 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 )、省级政 (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 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 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 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 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 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 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二章 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 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 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六)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 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质量自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 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
综合联调 /
/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
电梯安装工程 轮椅升降台安装工程 出入口及区间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工程 防淹防护密闭隔断门工程
/
/
/
备注:1、本表中未包含的项目,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2、项目工程: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城市轨道交通工
程; 3、单位工程: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中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
(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简要汇报工程 概况、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铁档史[2011]110号铁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11-8-8)划线版

铁档史[2011]110号铁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11-8-8)划线版

铁道部文件(铁档史〔2011〕110号)铁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档案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在建设、管理过程中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形成的应归档竣工文件及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其它应归档文件资料,由验收机构对其在收集、整理、移交工作中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保管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考核。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建设项目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档案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初步验收与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同步进行,正式验收应在建设项目正式验收三个月之前进行。

简单或小型建设项目可合并验收阶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验收组织与机构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铁道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铁道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铁道部档案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铁道部委托部属单位(包括各铁路局、公司、部直属单位,以下同)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部属单位档案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铁道部档案部门备案。

(四)部属单位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由部属单位档案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铁道部档案部门备案。

(五)铁道部档案部门负责对部属单位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铁路系统项目档案验收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铁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组织。

(二)铁道部档案部门(或受委托)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铁道部档案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项目接管(委管)运营单位档案部门组成。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号)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第二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件二]。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指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能够适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同时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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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办发[2007]436号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
(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如在交工验收阶段已经完成了项目档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可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档案自检。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条件:
(一)已按规定进行项目档案登记;
(二)完成了建设项目档案自检工作或已在交工验收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档案审查工作;
(三)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完成;
(四)竣工文件分类、组卷及编目工作已按《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

第十条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档案馆。

其中港口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经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档案馆。

第十一条交通部档案馆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或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发出委托验收函。

接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应于收到委托函1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二条申请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
(二)《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三)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或建设项目档案审查意见;
(四)建设项目档案案卷目录。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或审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所依据的标准;
(四)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编目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案卷数量;
(五)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依据国家档案局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交通部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验收工作以验收组织单位召开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编制情况;
(三)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四)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六)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采用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进行。

视建设项目档案形成情况,抽查案卷数不少于案卷总数的5%-10%。

抽查重点为立项审批文件、征地拆迁文件、质量检验评定文件、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文件、竣工图等。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各类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和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保管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须将验收意见报交通部档案馆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提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一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交通部档案馆重新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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