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账户监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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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甲方管理的相关私募基金产品所 乙方作为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私募基金账户监督协议

已出版

要点

甲方(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乙方(账户监督机构、银行等)约定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账户监管 事宜。乙方不收取服务费用。

私募基金账户监督协议

甲方(管理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乙方(账户监督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委托乙方作为账户监督机构, 对应的由乙方开立的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监督; 开立机构和账户监督机构。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协议所称募集结算资金专用

账户”,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开立的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 结算

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的银行 账户;本协议所称 原募集账户”,是指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人的入资账户;本协议所称的 资金存管账户”,是指本基金用于证券投资的银行存管账户。 、账户监督适用条件/账户监督范围及账户监督内容

本协议所约定的账户监督服务不溯及既往,

即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基

金履行账户监督职责。

对于甲方管理的基金,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对其募集专户进行监督: 1. 甲方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

人;

2. 基金原募集账户的资金已经转入由乙方开立和日常管理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自款项从投资者资金账户进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之后或自款项从

银行资金存管账户进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之后,乙方开始履行监督职责。

乙方监督投资者认、申购款项进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后,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向资金

存管账户的划出,以及赎回、清盘等资金由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向投资者资金账户的划出;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募集资金收益的划出进行监督;由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向投资

者资金账户划付的赎回、清盘等资金,乙方监督资金按原路径返还。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协议过户、非交易过户且相应的资金未经过募集专户进行结算的,受让方持有的基金份额进

行赎回、分红、清盘时,乙方以甲方提供的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为准,从募集结算资金专

用账户向投资者进行支付。

二、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确保其管理的相关基金产品满足账户监督适用条件,除基金合同或者代理销售协议

约定且所使用的在乙方监督范围内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原募集账户外,不存在任何其

他同类性质及用途的账户。

2. 甲方应当提前及时向乙方提供其管理的相关基金产品(满足账户监督适用条件,需要由

乙方对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督)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如有)、

基金行政服务协议、所需要监督的具体账户信息、基金代销机构所使用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如有)以及投资人用于接收赎回或清盘款等款项的账户信息等乙方履行监督职责的必要数据、文件、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数据、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若前述数据、文件、信息有任何变更,甲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3. 如认购、申购基金的基金委托人需变更投资者资金账户的,甲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

书面方式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甲方若未履行该等义务,由此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造成乙方未能履行监督责任导致的任何损失)与乙方无关。

4. 甲方若拟修改基金合同、基金行政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与乙方履行监督职责相关条款,

需事前与乙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否则甲方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乙方不

具有约束力,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对相关基金监督的职责。由此发生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

负责,若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则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

5. 甲方不得终止、限制或改变乙方对为履行账户监督职责所需要的必要操作权限,不得从

事其他可能改变、影响、限制乙方履行账户监督职责的行为,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影响乙

方履行账户监督职责的文件,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6.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背基金合同约定的资金划款路径进行资金划付。

7. 乙方对划款金额、路径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向乙方进行书面解释或说明。

8. 本协议生效期间,甲方管理的满足账户监督适用条件的基金实际使用不在乙方监督范围

内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甲方须保证已委托其他监督机构履行对该账户的监督职责,该监督机构与乙方互不承担连带

责任。

9. 甲方与资金存管账户签订的协议需提供一份原件给乙方,并在乙方备案。

三、乙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需要向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规定

备案监督机构信息的,乙方应予以配合,但所提供的材料不应超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

业自律规则规定的范围。

2. 乙方根据甲方、甲方委托的销售机构提供的数据,履行账户监督职责。如因甲方、甲方

委托的销售机构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及时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监督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与乙方无关。

3. 若乙方根据甲方、甲方委托的销售机构提供的数据发现资金的转移与数据记载不符的,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委托的销售机构,并要求甲方、甲方委托的销售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更改或提供书面说明。若乙方发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权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监管机构进行报告。

4. 乙方应当配置具有资金管理经验和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建立符合行业规范的技术系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账户监督机构的职责。

5. 乙方的账户监督职责仅限于本协议明确约定的内容,与私募基金募集和私募基金募集结

算资金专用账户使用相关的反洗钱责任、销售适用性、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确认职责等由甲方

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相关职责。

6. 通过甲方直销渠道或通过使用乙方开立的账户作为代销募集专户的代销渠道未成功认、

申购的募集资金的退回、因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协议过户、非交易过户等涉及所监督账户募

集结算资金划转的,甲方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关的业务

凭证及书面说明,乙方对募集结算资金划转路径、金额、时间等进行核对。乙方发现前款信

息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甲方予以书面解释或更正。

7. 对甲方管理的满足账户监督适用条件的基金使用的在乙方监督范围内的直销募集专户、代销募集专户因法律法规或有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要求等乙方不可控因素而进行的划款,乙方不承担任何监督责任。

8. 甲方修改基金合同、基金行政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使基金不再符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

任何一种适用条件的,自上述修改发生之日起,乙方对该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职责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损失与乙方无关;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修改基金合同、基金行政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使基金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适用条件的适用情况有调整的,自上述修改发生之日起,乙方对该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职责范围和监督内容按照最新适用的监督条件进行调整;产品存续期间,由甲方开立并管理的原募集账户”变更为由

乙方开立并管理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变更日及之前发起认申购申请的确认份额及变

更日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在册的存量份额的赎回、分红、清盘资金由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向

投资者账户支付时,乙方以甲方提供的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为准进行支付,同时乙方以甲方提供的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为准履行资金划付路径的监督职责;甲方管理的符合监督适用

条件的基金终止且清算完结的,乙方对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职责自动解除。

9. 乙方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行政服务协议及甲方书面指令履行资金划转、数据传输及各类通知义务,若乙方未及时进行资金划转、数据传输及通知,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10. 若甲方要求乙方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资金划转路径进行资金操作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

该项要求。

11. 产品存续期间原募集账户”由甲方开立并管理的账户变更为由乙方开立并管理的账户的,变更日及之前发起认申购申请的确认份额及变更日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在册的存量份额的

赎回、分红、清盘资金由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向投资者账户支付时,投资者资金账户以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为准,对于因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投资者账户信息与投资者认申购时实际打款账户信息不一致导致的相关损失或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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