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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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1.16•【文号】发改环资〔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塑料在生产生活中应用广泛,是重要的基础材料。

不规范生产、使用塑料制品和回收处置塑料废弃物,会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加大资源环境压力。

积极应对塑料污染,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事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强化源头治理,抓住塑料制品生产使用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分类提出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各地区、各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积极稳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创新引领,科技支撑。

以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为导向,研发推广性能达标、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塑料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

多元参与,社会共治。

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编制组2020年11月目录1. 目的和意义 (1)2. 项目基本情况 (2)2.1项目来源 (2)2.2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 (2)2.3标准起草单位和人员 (2)3、工作进程 (2)4. 编制依据 (3)5.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4)5.1 国外相关标准 (4)5.2 国内相关标准 (6)6. 编制原则 (9)7. 内容结构设计 (9)8. 行业概况 (12)8.1 行业划分 (12)8.2行业概述 (12)9. 河北省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行业发展概况 (16)9.1企业分布 (16)9.2 规模分布 (17)9.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18)10. 条文说明 (19)10.1选址 (19)10.2布局 (20)10.3回收技术要求 (20)10.4再生利用要求 (22)10.5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26)10.6 废塑料再生利用制品要求 (28)10.7环境应急措施 (28)1.目的和意义塑料制品是构成“白色污染”的主要元凶。

实验数据表明,塑料中常用的聚乙烯(PE)在自然中的分解时间在200至300年,这个过程中,污染严重,同时,分解后对土壤、环境、地下水系造成的污染,现代研究及科技手段尚无法系统解决。

2017年7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下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通知世贸组织2017年底前紧急禁止4类共24中固体废物入境,这其中就包括禁止进口生活来源废塑料。

在此前长达20年的时间里,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废弃物进口国,废弃物成为了中国制造业蓬勃发展的材料来源。

仅去年一年,欧洲、日本和美国向中国出口了730万吨塑料废料,这些塑料废料价值37亿美元,占全球废塑料总额的56%。

2020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明确提出“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塑料清洁生产

塑料清洁生产

2再生塑料清洁生产行业政策与污染标准简介2.1我国再生塑料清洁生产行业政策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率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

清洁生产可以有效地促进工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有效的控制环境污染,是实现“生态省”建设、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循环经济行之有效的必要手段之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清洁生产必将成为今后防治工业污染的战略目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提出塑料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和对回收塑料经营提出管理。

并要求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在塑料再生造粒行业全面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发展循环经济是中国政府的必然选择、销售及科研为一体的再生资源环保型项目、节约资源,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通过塑料再生造粒行业中典型企业清洁生产试点工作的经验,提出行业发展清洁生产的有效模式、关键技术、重点投资领域、评价指标体系等;研究提出行业内、行业间、行业与相关产业间实现资源循环,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原则,加强废旧塑料的回收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不断增强资源意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彻底转变现行的塑料回收方式,进行深刻的技术革新,真正推动塑料再生造粒的全面清洁生产。

国家先后颁发了《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手册》;《清洁生产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另外,多地省市发布了推行包括塑料再生造粒在内的清洁生产法律法规。

主要有《太原清洁生产条例》;《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2.2我国再生塑料污染标准随着塑料再生颗粒行业的发展,对塑料造粒的需求和技术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塑料造粒行业亟需不断地提高技术水平和制定新的行业标准,以适应加快的塑料再生造粒行业需求和发展。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年(卷),期】2015(033)010
【总页数】3页(P2-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J],
2.《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公示 [J],
3.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J],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4.工信部发布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七批)、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以及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 [J],
5.工信部公开征求对《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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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塑料行业政策

再生塑料行业政策

再生塑料行业政策一、政策推动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推动再生塑料行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包括废弃后的回收、再利用和处置。

这一制度旨在促进企业更加注重环保,开发可持续的产品。

2.废物分类制度:政府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将可回收的塑料废弃物单独收集、处理。

这为再生塑料行业提供了稳定的原料来源。

3.再生塑料行业扶持政策:政府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企业投资再生塑料行业。

4.环保税收优惠:对再生塑料行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二、农村塑料废弃物收运处置在农村地区,由于缺乏有效的回收体系,塑料废弃物往往难以得到妥善处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建立农村塑料废弃物收运体系:通过设立回收点、招募回收人员等方式,建立完善的农村塑料废弃物收运网络。

2.推广适宜的塑料废弃物处置技术:针对不同的塑料废弃物类型,推广适宜的处置技术,如焚烧、填埋等。

同时,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现代化的再生塑料工厂,对农村塑料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塑料废弃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影响,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农村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置工作。

三、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再生塑料行业的发展离不开高效的再生利用技术。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再生利用方式:1.物理再生:将塑料废弃物破碎、清洗、造粒后,制成各种再生塑料制品。

该方法简单易行,但制品性能相对较低。

2.化学再生:通过化学反应将塑料废弃物转化为新的高分子材料。

这种方法能够提高再生塑料制品的性能,但需要消耗较多的能源和化学试剂。

3.复合再生:将物理再生和化学再生结合起来,制备高性能的再生塑料制品。

该方法综合了物理再生和化学再生的优点,但工艺较为复杂。

4.热解再生:在高温下将塑料废弃物分解为小分子化合物,然后进行重新聚合。

再生塑料行业政策

再生塑料行业政策

再生塑料行业政策引言再生塑料是指通过废弃塑料制品的回收和再加工,生产出新的塑料产品的过程。

在当前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再生塑料行业得到了广泛关注和发展。

为了促进再生塑料行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本文将探讨再生塑料行业政策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背景塑料污染成为了全球环境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塑料制品的广泛使用和废弃物的增加,塑料垃圾对土壤、水体和大气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再生塑料行业应运而生。

再生塑料行业的发展对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回收和再加工废弃塑料制品,再生塑料行业可以减少对原生塑料的需求,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压力。

同时,再生塑料的生产过程相对较低碳,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政策内容为了推动再生塑料行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回收体系建设建立高效的回收体系是再生塑料行业发展的基础。

政府可以通过投资建设回收设施、制定回收标准和鼓励市民参与回收等方式,促进废弃塑料制品的回收。

此外,政府还可以与相关企业合作,推动回收渠道的建立和拓展。

2. 技术研发支持技术研发是再生塑料行业发展的关键。

政府可以通过资金支持、技术指导和研发项目评估等方式,促进再生塑料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推动再生塑料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3. 产业政策支持产业政策是推动再生塑料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提供贷款和补贴等方式,支持再生塑料企业的发展。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对再生塑料产品的市场监管,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4. 标准和认证体系建设标准和认证体系对于保障再生塑料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认证要求,规范再生塑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强对再生塑料企业的监管,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政策影响再生塑料行业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环境保护、推动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附件2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和引导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一)新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生产能力应在10万吨/年以上。

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铝项目,以及直接燃煤或4吨以下反射炉、利用坩埚熔炼再生铝合金的工艺及设备。

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废铝再生利用生产能力。

(二)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根据废铝资源情况采用蓄热式燃烧、磁搅拌、低温熔炼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的先进生产工艺,配套建设环境保护、余热综合利用、铝灰渣综合回收、二噁英防控等设备设施。

三、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铝,铝的总回收率98%以上。

(二)现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50千克标准煤/吨铝,铝的回收率96%以上。

(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应综合回收铝灰渣,最终废弃铝灰渣中铝含量3%以下,废水循环利用率98%以上。

四、环境保护(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及以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再生加工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二)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四)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五)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类企业如涉及到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应满足相关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要求。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一)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三)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规范条件

附件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2015年第81号剖析.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2015年第81号剖析.

附件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塑料行业相关政策 支持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项目建设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塑料行业相关政策 支持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项目建设

我国及部分省市塑料行业相关政策
塑料行业安全政策/12
Alice
PART 03
第三章节
塑料行业环保政策
塑料行业环保政策目标及具体数据塑料行业政策概述
我国及部分省市塑料行业相关政策
我国塑料行业环保政策的目标是降低塑料生产和使用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塑料废弃物的处理和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损害。以下是一些具体数据:
根据《2021年中国塑料行业绿色发展蓝皮书》显示,我国塑料制品总产量超过6000万吨,其中可回收利用的仅占20%左右。
2021年,我国塑料制品行业共投入了约1500亿元用于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
根据《2021年中国塑料行业绿色发展蓝皮书》显示,我国塑料制品行业的高端产品占比已提升至35%以上。
截至2021年底,我国已累计培育了约300家塑料制品行业的“专精特新”企业。
我国塑料行业环保政策
上海市塑料行业环保政策
广东省塑料行业环保政策
target
task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Degradable plastic
Disposable Plastic Cutlery
"部分省市塑料行业政策正在逐步实施,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ChatPPT Generation
TEAM
ChatPPT Generation
2021年,我国塑料制品行业共淘汰了约300万吨落后产能,并关闭了约50家污染严重的企业。
2021年我国塑料行业专利申请量近3万件,优品率达75%以上截至2021年底,我国已累计建成1500多个塑料废物处理设施,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
我国塑料行业质量政策的目标是提高塑料制品的质量和性能,以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以下是一些具体数据:

废旧塑料再生颗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塑料颗粒加工会后修改-报批稿环评报告书 范本 例文

废旧塑料再生颗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塑料颗粒加工会后修改-报批稿环评报告书 范本 例文

目录概述 (1)1 总则 (20)1.1编制依据 (20)1.2评价目的与指导思想 (23)1.3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23)1.4评价标准 (25)1.5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 (29)1.6评价内容及评价重点 (35)1.7污染控制目标 (35)1.8环境保护目标 (37)2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39)2.1建设项目概况 (39)2.2影响因素分析 (45)2.3工程水平衡与物料平衡 (50)2.4施工期污染源分析 (56)2.5运营期污染源分析 (58)2.6非正常工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72)2.7污染物排放量汇总 (72)2.8清洁生产分析 (73)3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77)3.1自然环境概况 (77)3.2环境保护目标调查 (82)3.3区域污染源调查 (82)3.4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83)4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3)4.1施工期环境影响预测预评价 (93)4.2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预评价 (95)4.3环境风险评价 (111)5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117)5.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117)5.2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19)5.3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汇总 (135)6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38)6.1经济效益分析 (138)6.2社会效益分析 (138)6.3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38)7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40)7.1环境管理 (140)7.2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 (140)7.3环境管理要求 (146)7.4环境监测 (148)8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53)8.1工程概况 (153)8.2环境质量现状 (153)8.3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154)8.4环境风险 (156)8.5环境影响损益分析 (157)8.6公众参与 (157)8.7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57)8.8项目环境影响可行性结论 (157)8.9要求与建议 (157)附件:附件一: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塑料再生加工厂,2019.7.31;附件二: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代码:2019-611022-29-03-011571),##县发展改革局,2019.7.8;附件三: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说明,##县武关镇国土资源所,2019.4.1;附件四:厂房租赁合同;附件五:##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关于废旧塑料再生颗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执行标准的函》,丹环标函[2019]17号,2019.7.18;附件六:建设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附件七: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件八: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件九:环境风险评价自查表;附件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征求意见稿)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新建及改造、扩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塑料再生加工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一)PET 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 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二)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 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 吨。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 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四)新建企业厂区作业场地面积不少于2500 平米;已建企业厂区作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 平米。

(五)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类企业如涉及到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应满足相关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要求。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一)资源回收利用。

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对其中的金属、橡胶、纤维、渣土、油脂、添加物等夹杂物,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企业不具备处理条件,应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企业处理,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耗、物耗指标。

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 千瓦时/吨废塑料,新水消耗低于1 吨/吨废塑料。

四、工艺与装备新建及改造、扩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实现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自动化、集成化。

(一)PET 再生瓶片类企业。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作者:————————————————————————————————日期:ﻩ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2023年我国再生塑料行业相关政策:规范再生塑料资源循环链条模板

2023年我国再生塑料行业相关政策:规范再生塑料资源循环链条模板
4.生物回收技术:无毒害、无污染、能源消耗低的塑料回收新途径
优化再生塑料产业链条
1. 加强再生塑料产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提高再生塑料的质量和性能,推动再生塑料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促进再生塑料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建立健全再生塑料资源回收、加工、利用和管理的制度和体系,加强对再生塑料市场的监管和管理,防范再生塑料行业的乱象和不良竞争现象,保障再生塑料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的可持续性。
2. 标准制定:加强对再生塑料资源的分类和检测标准制定,确保其符合环保和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塑料材料分类标准、再生塑料含量标准、有害物质限制标准等,以保障再生塑料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加大再生塑料资源开发力度
1.塑料回收成热点,解决废弃物问题
2.机械回收技术提高再生塑料资源效率和质量3.化学回收技术提高再生塑料效率和质量
加强再生塑料监管管理
1.科技助力再生塑料行业,创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
2.科技创新推动再生塑料绿色处理和循环利用
3.物联网、区块链技术助力再生塑料资源链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4.科技助力产业升级,再生塑料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科技与再生塑料行业
我国再生塑料行业相关政策
Policies related to China's recycled plastic industry
2. 推进再生塑料回收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先进的再生塑料回收技术,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等,提高再生塑料的回收率和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相关生产过程中的能耗和环境污染。
3. 建立再生塑料资源循环经济体系:制定完善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再生塑料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促进再生塑料资源循环利用和产业链的协调发展,使之成为我国环保产业的重要支柱。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9.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2016年10月8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传真:68205340电子邮箱:*********************附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9月3日附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绿色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以废铅酸蓄电池为主要原料的再生铅企业。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一)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

限制盲目扩张。

(二)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

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

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退城进园。

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一)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再生塑料产品循环经济认证技术规范》 (备案申请稿

《再生塑料产品循环经济认证技术规范》 (备案申请稿

《再生塑料产品循环经济认证技术规范》(备案申请稿)编制说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2014年10月1. 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的背景及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市场化和工业化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促进商品和资源在更大范围流动的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过度消耗、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生态的急剧恶化。

我国主要遵循“资源—产品—废弃物和污染物”所构成的单向物质流动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以越来越高的强度把自然资源特别是能源开采出来,粗放、一次性地利用资源,在生产加工和消费的过程中又把大量的污染废弃物排放到环境中去,忽视了经济结构内部各产业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社会经济系统于自然生态系统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传递、迁移和循环的规律。

这种高开采、低产出、低利用、高消耗、高排放的线性经济发展模式,虽然使得人类在短期内获得经济效益,但是在长久来看却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必须转变原有的经济发展方式,采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才能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达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共赢。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可以将传统的单向开放式的产业链变为一种循环闭合的产业链,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

其核心内涵是在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确保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性转化,即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并举,把人类生产活动纳入自然循环过程中,所有的原料和能源都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从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且将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程度,进而可以有效地解决可持续发展中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两大障碍,实现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循环经济产品简单说来就是满足循环经济的三大原则(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产品。

再生塑料产品是消费后塑料经过人工初步分选、机械破碎、设备再分选、清洗、干燥、搅拌等处理,再经过熔融制成塑料颗粒及其制品。

再生塑料产品可以替代木制产品或者全新的塑料产品,减少木材或化石原料的使用量,单位产品碳排放远小于全新产品。

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__编制说明

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__编制说明

《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〇二一年四月1 编制必要性1.1 任务来源塑料因其优异的性能被广泛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我国是塑料生产和消费大国,近年来,随着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繁荣发展,塑料包装制品需求量增长迅速,塑料消耗量不断上升,废塑料产生量迅速增长。

废塑料主要的再生利用方式有物理再生和化学再生两种,主要的处置方式包括焚烧及协同处置。

其中,物理再生一般又分为直接再生和改性再生;化学再生分为化学解聚回收树脂单体、热解、催化裂解等;焚烧及协同处置主要回收利用废塑料的热值。

我国废塑料回收利用行业规模较大,但整体污染防治水平不高。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组织制定的《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64-2007),规定了废塑料回收、贮存、运输、预处理、再生利用等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

该标准实施十余年来,随着国内技术工艺进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已不再适用于行业现状及管理要求。

因此,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于2019年底启动《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共同承担修订任务。

1.2 国内废塑料管理、回收及再生利用现状多年来,再生塑料一直是我国塑料制品生产的重要原料之一。

国家鼓励发展废塑料的回收与再生利用,高度重视再生塑料行业污染问题,先后发布了《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多项文件和标准。

据统计,2019年国内废塑料回收量为1890万吨,从回收的废塑料类别占比看,废PET占33%,废PE占20%,废PP占19%,废PVC占15%。

2 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2.1 编制原则本标准制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2)加强废塑料污染治理,防控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3)对废塑料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焚烧及协同处置等环节提出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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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征求意见稿)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新建及改造、扩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塑料再生加工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一)PET 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 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二)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 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 吨。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 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四)新建企业厂区作业场地面积不少于2500 平米;已建企业厂区作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 平米。

(五)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类企业如涉及到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应满足相关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要求。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一)资源回收利用。

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对其中的金属、橡胶、纤维、渣土、油脂、添加物等夹杂物,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企业不具备处理条件,应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企业处理,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耗、物耗指标。

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 千瓦时/吨废塑料,新水消耗低于1 吨/吨废塑料。

四、工艺与装备新建及改造、扩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实现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自动化、集成化。

(一)PET 再生瓶片类企业。

应实现自动进料、自动包装与加工过程的自动控制。

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湿法破碎、脱标、清洗等工序应实现洗涤流程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

(二)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

应采用自动化集成处理设备和设施。

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清洗工序应实现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分选工序应采用自动化分选设备;除具有获批建设、验收合格的专业盐卤废水处理设施,禁止使用盐卤分选工艺。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预处理设备和造粒设备。

其中,造粒设备应具有强制排气系统,通过集气装置实现废气的集中处理;过滤装置的废弃过滤网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禁止露天焚烧。

(四)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类企业如涉及到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应满足相关类型企业的工艺、装备要求。

(五)鼓励塑料再生加工企业研发和使用生产效率高、工艺技术先进、能耗物耗低的加工生产系统。

五、环境保护(一)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企业加工存储场地应建有围墙,在园区内的企业可为单独厂房,地面全部硬化且无明显破损现象。

(三)企业必须配备废塑料分类存放场所。

原料、产品、本企业不能利用废塑料及不可利用废物贮存在具有防雨、防风、防渗、防火等功能的厂房或加盖雨棚的专门贮存场地内,无露天堆放现象。

(四)企业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废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率必须符合环评文件的有关要求;废水处理后循环利用,需要外排的废水,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产生粉尘的加工车间应设置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粉尘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再生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通过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六)对于加工过程中噪音污染大的设备,必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防火安全(一)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

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内应严禁烟火,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三)生产与使用化学药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七、产品质量与职业培训(一)企业应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制定完善工作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应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保证检验数据完整;鼓励企业通过ISO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塑料再生加工产品应符合再生原料及再生产品的加工质量标准或要求;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应达到国家相关制品的质量标准或要求。

(三)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再生与利用等领域的相关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八、安全生产(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加工企业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三)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应有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四)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伤害。

对可能产生粉尘、烟气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九、监督管理(一)新建、已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应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

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在规范条件执行2 年之内应达到规范条件规定的产品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加工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工商管理、环保部门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三)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设备;建立符合规范条件的评估体系,提出科学、公正的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符合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制度,经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公告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相关企业名单。

(五)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办法。

十、附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塑料再生加工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编制说明一、制订规范条件的意义作为全球塑料生产、出口和消费大国,我国2012 年合成树脂表观消费量约为7100 万吨,塑料制品表观消费量约为8400 万吨,约占世界塑料消费总量的1/3。

而随着塑料制品消费量的不断增大,废弃塑料总量也不断增多。

2012 年我国废塑料回收量超过2100 万吨,其中国内回收超过1300 万吨,从国外进口约800 万吨。

不完全估算,目前我国废塑料再生应用市场的总规模约在2000 亿元以上。

我国企业通常采用物理机械再生方法对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以生产塑料再生料,为我国节约资源、节能减排和降低制造企业的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从事塑料再生加工的企业达1 万多家,大中型企业已经成为行业的主体,其废塑料处理量已经占总量的60%以上。

在全国形成了几十个专业性的、由数量不等企业构成的废塑料加工交易市场,具有加工交易集约化、一体化的特点,专业细化,分工明确,在市场竞争中体现了集约化的竞争优势,发展迅速。

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企业也存在着技术水平较低、产品价值不高、生产装备落后、研发投入不足的问题。

一些小型企业还存在二次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

为了有效规范塑料再生加工行业,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塑料再生加工产业的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建设,推动行业企业由低质量、高能耗向高质量、低能耗、多品种、高技术的方向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急需制订行业规范条件。

二、起草过程2013 年底,项目组开展了制订《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有关工作。

项目组广泛收集、分析了国内外相关资料,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废塑料再生加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和问卷调查。

通过调研工作,明确了国内外行业企业情况、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确定了指导和规范塑料再生加工行业的技术原则、路线和污染防治要求,提出了企业的产能规模和需要限制、淘汰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围绕《规范条件》的编写与修改工作,项目组面向企业、研究院所、行业组织,举行了多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在行业大会上面向行业企业多次进行专题汇报。

行业座谈会参加企业、行业组织近200家,行业大会参与交流企业500余家,达到了广泛征求意见、汇聚行业共识的效果。

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规范条件》的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及指标的说明(一)关于企业的设立和布局1、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布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规定和规划。

鼓励企业选址选择在有资源、能源及交通运输便利的地区以及产品上下游产业链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建立起点高、能力大的自动化生产线进行规模化生产,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2、由于塑料再生加工过程会产生三废,对环境有一定的危害。

因此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严格禁止塑料再生加工生产。

新建企业必须符合企业选址的相关要求,现有企业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二)生产经营规模1、对新建企业、现有企业的生产规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的是限制低水平、小规模、低技术含量的项目,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和整体水平,形成规模经济,有效控制成本、消耗和三废治理。

2、关于对PET 再生瓶片类企业提出的,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 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 吨的要求,主要考虑到:从PET 再生瓶片类企业的生产运营角度看,年产量2 至3 万吨是一个规模产能。

达到这一规模后,企业单位能耗、物耗低,单位成本较低,可以使环保设施的投入发挥最佳效益,综合污染物排放最少。

3、关于对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提出的,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 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 吨的要求,主要考虑到: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需要具有一定的产能规模,才可以发挥出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企业单位能耗、物耗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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