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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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张家港市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非学历民办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教育培训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和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行为,维护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和《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对公办教育机构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制定依据)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和备案的,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三条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教育培训市场的需求,纳入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民办教育机构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指导思想)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全面负责全市民办教育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等工作。

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等工作。

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机构。

(管理职责)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市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市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教育部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学校举办面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学员的非学历教育,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上、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上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招生;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下、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下的,应向上述部门备案。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向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申报或备案手续,同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

第八条国务院部委安排所属学校或委托其他学校面向本系统举办非学历教育,由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以函授方式施教的,批准文件须抄报招收学员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学院非学历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非学历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XXXX职业学院非学历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学历教育证书管理,维护学院非学历教育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非学历教育证书的社会认可度,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院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不包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证书是指学院发给参培学员的非学历教育凭证,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结业证书等。

第四条培训处是学院非学历教育证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非学历教育证书的管理制度、样式的制定审核、发放的管理登记,对各培训实施部门的证书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证书实行分类管理、统一发放,坚持依规依法、诚信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学院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名义,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核发的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的编码规则和证书参考样式,制定并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第七条培训处负责证书的审核和统一制作。

按照“谁评价、谁负责”原则,评价承办部门承担评价的主体责任,负责评价材料收集和归档,并负责证书的发放。

第八条承办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认定工作标准、程序、办法等,确保在批准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处的监管。

第九条承办部门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授权、合作或者委托其它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条社会评价认定强化公益属性,坚持社会效益为先,承办部门依据上级政策文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由培训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

积极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每年组织认定工作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建立追溯机制,承办部门建立评价工作台账和数据库,按时运维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发放、统计和信息备份等工作,培训处负责过程指导和审核。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是指通过非正规教育途径(如职业培训、职业技能考试等)取得的学历以外的学习证明,其听众群体包括参加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成人大学生、创业者等等。

由于这些学生一般不在学历体系内,因此,为实现有效管理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一、制定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的必要性非学历教育学生不同于传统教育体系下的学生,他们具有不同年龄段和背景的群体,往往在知识结构、学习方式等方面体现出差异性。

同时,非学历教育学生大多都是在校成人或在职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职业需求,与传统教育的学生目标也有所不同。

此外,非学历教育学生无法适用学历等级制度,因此,必须建立自己的考试、评价和证书体系。

这些差异特点都需要在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中予以考虑。

二、完善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的途径制定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方法的根本出发点是保证其教育教学质量和符合社会需求。

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采取以下一些途径。

1.建立标准化管理法规必须建立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体系和标准,包括课程设置、考试方法及考试评价标准,在这些基础上为非学历教育学生颁发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这不仅能够保证教育教学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还能够保证所颁发的证书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信誉度。

此外,还需要建立非学历教育的评估标准和制度,对学员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课程设置,保证教育教学的有效性。

2.完善师资力量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的成功需要良好的师资力量。

因此,我们需要着重培养、考核和推荐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

教师应该具有深厚的学科知识功底、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广泛的社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素养。

同时,也需要加强教师的培训和管理,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

3.建立学产结合机制高质量的非学历教育需要以学产结合为核心,建立学校与实际生产、服务领域相结合的机制。

通过培养既拥有优秀的理论知识,又掌握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学员,推动技术创新,为社会创造更高的效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1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

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总则第⼀条为进⼀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学历教育管理⽂件精神,规范我校各类⾮学历教育的管理,统筹协调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开展⾮学历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我校的⾮学历教育培训⼯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校各类⾮学历教育培训。

包括各类社会认证培训、执(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其他各类进(研)修(讨)、课程证书班、⾃考助学、考前辅导等形式的培训、辅导与考试等。

第三条⾮学历教育培训要明确⽅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

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培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

⼆、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对⾮学历教育培训实⾏统⼀领导,归⼝管理。

教务处是我校⾮学历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各种对内对外⾮学历教育培训⼯作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事务由成⼈教育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为积极推进培训⼯作,学校⿎励各部门(系部、处室)开展各类型培训⼯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报教务处成教办,并填写《安徽医学⾼等专科学校⾮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经成教办初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可对外组织实施。

第六条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各种等级考试的培训与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成⼈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成教办根据相关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

教学资源由成教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的费⽤由成教办从相应⾮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中⽀付,并计⼊培训成本。

第七条各⾏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成⼈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成教办组织相关部门统⼀实施。

教学资源由培训部门协调解决,发⽣的费⽤从收取的培训费中⽀付,计⼊培训成本。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20
【摘要】<正>各市教育局、省属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规范办学秩序,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保障办学者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6页(P30-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J], ;
3.山东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0]217号) [J],
5.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1]1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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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以实施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立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五条市、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关。

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机构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设置教育机构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申请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所限制的对象。

(二)有规范的名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决策机构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同层次教育教学经验3年以上。

复旦大学关于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规定(试行)

复旦大学关于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规定(试行)

复旦大学关于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规定(试行)(校通字〔2006〕83号)非学历教育要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要坚持服务社会,量力而行,保证质量,维护品牌,以高质量、高层次争取高效益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校外需求和校内能力建设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会、学校、院系和教师的利益关系。

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非学历教育管理,补充和完善学校现行的有关规定,严防违规行为和事件的出现,特制定本规定。

一、主办资格1. 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暂行规定》(教成1990第23号)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必须负责办班的教学质量、教学过程和结业证明发放。

对于不符合主办单位责任要求的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2. 非学历教育主办单位应为具备教学功能和教学管理能力的校内二级院系。

独立设置的研究中心、科研平台只能开展上级部门委托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推广项目;其它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由学校另行规定;学校占有股份,并以复旦校名为无形资产投入的企业不得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

3. 开展非学历教育办班必须以确保完成学历教育任务为前提。

凡师生比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控制指标,或出现过教学管理事故,或未按学校要求开课的单位,均不符合申请主办条件。

4. 非学历教育中有违规记录的单位将被取消主办单位资格。

5. 校内各单位禁止向校外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借场所及设施。

二、类型1. 不举办与学校组织的考试相关的辅导班、针对中小学在读学生的各类辅导班;不举办普通高考(含自主招生、插班生、选拔考试等)、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考前辅导班;停止成人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

2. 主办单位不举办非本专业领域的培训班。

3. 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合理安排每年度的办班数和同期举办的培训班数,以保护教师精力。

三、形式1.除独立办班以外,主办单位应优先举办高级别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办班。

2.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开展联合办班,联合办班申请应有明确理由和管理保障。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1. 引言非学历教育是指在正规学历教育以外的范畴内进行的教育活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终身学习需求的增加,非学历教育在教育领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制定本《非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2. 学生招生与注册2.1 招生宣传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在招生前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设置、授课方式、学习费用等。

宣传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欺骗学生。

2.2 招生条件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招生条件应当明确,符合条件的学生方可报名参加相关课程。

招生条件可根据不同课程的教育要求进行规定,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3 学生注册学生报名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注册手续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供必要材料等。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学生的注册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录取名单。

3. 学生管理与服务3.1 学籍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学习进度和学期完成学习任务。

学生在学习期间,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成绩,并提供学籍证明。

3.2 学生考试非学历教育学生在学习结束后,应当参加相应的考试评估。

考试内容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3 学生评价与奖惩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通过课堂表现、作业评定、考试成绩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学生学籍管理、奖学金评定等的依据。

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以给予奖励;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

3.4 学生服务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提供学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咨询、学习辅导、就业指导等。

学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必要的信息和帮助,提升学习和发展能力。

4. 学生权益保障4.1 学费退还非学历教育学生在注册后,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习,可以申请退学并办理学费退还手续。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明确的学费退还政策,并及时办理退费手续。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4.06.24•【字号】宁教职社[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教职社[2004]16号)各区县教育局:为了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行为,我局制定《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出现的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附: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即:非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置教育机构,须经国家行政许可,分别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设置以非学历文化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设置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经审批设置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举办有特殊性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须经市级及以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为维护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秩序,普通中小学校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课程学科类为内容的教育培训机构。

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综合发展,充分发挥学校相关资源服务社会的能力,学校鼓励各专业院系,整合校内外相关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各类学习新知识、培训新技能、获取资格资质、培养兴趣爱好等的教育培训。

为营造良好教育培训氛围,构建规范性与发展性相结合的办班模式,推动我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自办或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

包括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辅导班、考证班等。

笫三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学校、专业学院两级管理模式。

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统一负责审核审批;专业学院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申办均须符合国家、省(市)及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都必须履行申报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办班。

未经申报批准的任何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不得以学校的名义举办;未经申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教学设施、实验设施、图书馆等教学资源提供非学历教育办班使用,更不得以任何模糊的方式招生及开展办学活动。

学校党政机关部门不得举办各类有经济效益的培训班。

凡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资源。

笫五条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在保证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安排和教学秩序。

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应当严格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

非学历教育办班应当区别于学校的正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 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各办班单位在开班前,应填写《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申报表》,向教务处提出办班申请,与校外合作办班的须附校外培训单位资质证明及合作协议书样本,待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签署协议, 签署协议后方可实施。

凡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各类力、班,学校一概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标准各类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为和教育审批机关的管理行为,维护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联合下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方法》和《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省教育厅《关于对公办教育机构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方法〔试行〕》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凡全省行政区域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标准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二〕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

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办学许可证管理第四条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必须亮证办学,将办学许可证正本在办学场所上墙公示,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含同意办学的备案批复,下同〕不得用作除开展教育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办学许可证遗失,举办者必须通过媒体〔报刊〕办理遗失公告,15天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补办许可证的报告、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章招生广告(简章)管理第七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前置备案制度。

各教育机构在招生宣传前15天报审批机关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专业学位与非学历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办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专业学位与非学历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办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专业学位与非学历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江苏大学专业学位与非学历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主题词:专业学位与非学历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办法通知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7月7日印发江苏大学专业学位与非学历研究生教育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我校现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类别为:工程硕士(含单双证)、工商管理硕士(含单双证)、临床医学硕士;非学历研究生教育类别有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以下简称“高教硕士”)、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以下简称“同力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及外单位人员进修研究生课程。

一、收费标准(一)工程硕士(单证)的收费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研究生培养费国家标准并根据学校与企业(工程部门)或合作单位签订的办班协议(研究生院、财务处各保存原件一份,相关学院保存复印件一份)确定;(二)工程硕士(双证)、工商管理硕士(含单双证)、临床医学硕士和高教硕士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所定标准确定;(三)同力硕士的收费标准为16000元/人;(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的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细则:文科类每生7000元左右,理工类每生8000元左右的精神由学校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研究生院、财务处各保存原件一份,相关学院保存复印件一份)确定。

(五)外单位人员进修研究生课程收费标准:博士:500元/ 学分;硕士:250元/ 学分。

以上收费标准由校财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按要求报物价部门核准。

二、经费分配表1:专业学位与非学历研究生教育经费分配比例一注:1、各类办班均应在学校统一管理下(归口研究生院负责)按国家规定执行。

2、校、院、处分成基数是根据办学协议中扣除合作办学单位返还额后的实际到帐额。

三、经费开支范围(一)学校经费开支支付工程硕士(双证)、临床医学硕士(双证)、高教硕士、同力硕士的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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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二级单位利用学校名义或办学条件,独立或与校内外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如各类短期研修班、资格(执业)考试辅导班、证书班、岗位职业技能培训班等。

第三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遵循积极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权责统一原则,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航空企业服务。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创建非学历教育品牌。

学校鼓励有利于学科发展和科研合作的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

第五条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二级单位的非学历教育办学的立项审核、报批备案、协调服务。

第六条学校二级单位是非学历教育的实施者,对本单位的非学历办学活动全面负责,享有自主决定办学事务、教学管理和支配办学收入、获得办学收益等权利,履行依规报批、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承担办学成本等义务。

第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依程序立项审
批后方可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办学条件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教育。

学校二级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办学过程管理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实行一项目一申办。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应如实填写《郑州航院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在签约、招生前10个工作日向继续教育学院申报。

需印发招生简章及在报刊、电视、互联网、广播等媒体上刊登招生广告的,须同时填报《郑州航院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招生广告审查表》。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申请通过审批后,继续教育学院将申报表审批件反馈申报单位,并在学校继续教育招生信息网统一发布招生信息。

第十条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后的办学项目方可开始招生。

招生工作由办学单位直接负责,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招生。

第十一条招生完成后,办学单位应按照项目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提出使用教学资源等办学条件要求,交继续教育学院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二条办学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教学计划,做好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管理,并在办学项目结束后10天内,填写《郑州航院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总结表》(以下简称“项目总结表”)送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第十三条办学单位应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做好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的归档工作。

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档案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或委托书)、教学计划、申报表、招生简章、学员情况登记表、收费清单、成绩登记表、结业证书(明)发放汇总表和项目总结表等。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办学单位应科学核算服务成本,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依程序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非学历教育办学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办学单位应及时将所有收费解缴学校财务,由财务处按学校规定办理经费收支、分配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按到账经费总额的5%计提管理费。

管理费由继续教育学院代为管理,主要用于补偿非学历教育管理支出、培育非学历教育品牌等。

第十七条学校计提管理费后的办学经费,由办学单位自主支配。

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结业证,由学校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颁发。

第十九条各类非学历教育学员学习结束并符合结业条件的,可以获得结业证。

办学单位应按学员实际结业人数填报结业证汇总表和项目总结表,向继续教育学院领取结业证。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学院应对学校二级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令停止办学活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等处罚,并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负责人以相应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理:(一)未经审批或备案擅自开展办学活动;
(二)未经审批或备案擅自发布招生简章;
(三)在招生、办学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
(四)擅自改变申报内容开展办学活动;
(五)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六)擅自印制、颁发结业证;
(七)应收学费未全部进入学校财务;
(八)擅自为未经学校批准的办学活动提供办学条件;
(九)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郑州航院非学历教育办学流程图
2.郑州航院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申报表
3.郑州航院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招生广告审查表
4.郑州航院非学历教育学员信息汇总表
5. 办学项目结业证汇总表
6.郑州航院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总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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