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前期研究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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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目的 (1)

2 适用范围 (1)

3 编制依据......................................... (1)

4 释义............................................ . (2)

5 工作程序................................................. . (3)

5.1 原则与要求 ......... . .. (3)

5.2 业务流程......................... ....... ....... . (3)

5.3 流程图............................................ (5)

5.4 内控活动表......... . .. (21)

6 附则.................................................... . (21)

根据投资项目各项目审批相关法律和制度,规范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

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项目前期研究工作中各项审批流程和操

作,确保项目审批的合规性和正确性。

2 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 号,2012,国务院。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2008,国家主席。

3.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5 号,2009,环境保护部。

3.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2 号,2009,国土资源部。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2000,国务院。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2002,国家主席。

3.7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 27 号,2007,国家海洋局。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1年5号令,2011,中国海事局。

3.1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6 号,20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1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 7号,1992,水利部、国家计委。

3.1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修正)》,水利部令第24号,2005,水利部。

3.13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海船舶[2011] 292 号,2011年,中国海事局。

3.14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 386号,2000,国土资源部。

3.15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 137 号,2010,国土资源部。

3.16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港口岸线资源保护的通知》,闽政[2006] 16号,2006,福建省人民政府。

3.17 《福建省港口条例》,2008,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3.18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2,国务院。

3.19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下游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SP-03-03,2011,总公司。

4 释义

4.1 总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为“总公司”。

4.2 公司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4.3 所属单位

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50%股权或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享

有多数表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

4.4 经营性投资项目

根据公司经营方向和产业政策及规划,以参股、控股、独资、并购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

4.5 专项审批

指在项目可研阶段除可研批复外还需办理的一系列审批程序,包括项目选址、项目建设初审意见、用林、用地、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通航安全论证、节能评估、水土保持、防洪影响分析、压覆矿产资源、岸线利用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

5 工作程序

5.1 原则与要求

5.1.1 项目前期研究

投资项目前期研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建筑方案设计阶段(针对建筑项目而言),公司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由规划计划部牵头组织,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完成;所属单位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由所属单位牵头组织,公司各部门配合完成。

5.1.2 投资项目总公司审批

按照总公司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制度、办法以及公司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制度、办法,对项目履行总公司审批程序。

5.1.3 投资项目政府审批/核准/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划分,按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相关要求和各级政府审批权限,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5.1.4 各专项审批

a) 可研报告内审通过后,按照投资项目性质和国家与地方的相关法律要

求,办理包括项目选址、项目建设初审意见、用林、用地、用海预审、

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通航安全论证和节能评估在内的专项审批,

并在政府审批/核准时将上述各项审批文件上报至发改主管部门;

b) 在项目可研阶段还需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岸线使用预申请、岸线使用申

请、地震安全评估、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防洪影响分析等专项

审批。

5.2 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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