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劳动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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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日本劳动法的特点及借鉴

浅谈日本劳动法的特点及借鉴

浅谈日本劳动法的特点及借鉴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后法律武器,但目前我国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农人工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日本劳动法立法完善,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比较全面。

在论述日本劳动法主要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法的相应办法。

日本劳动法特点借鉴XX 年末,温家宝总理在三峡库区考察期间为农家妇女熊德明讨工资的事件,掀起了全国清欠农人工工资的攻坚战,这从另一方面也揭露了在转型时期我国劳动者权益严重受侵害的事实。

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必需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劳动法。

作为近邻的日本,其劳动法立法完善,劳动法权益保护全面,本文通过论述日本劳动法的主要特点,以其为鉴,提出完善我国劳动法的相应办法。

日本的劳动法主如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发展起来的,随着战败而来的日本“民主化”政策和作为其中之一的劳动大体权利的确立,是日本增强劳动法制的重要原因。

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人运动的高涨,劳动法也慢慢发展起来。

现仅就日本现代劳动法的几个主要特点作一些介绍。

(一) 日本劳动法立法完善,项目齐全,体系完整,修改及时二战后,由于美国占领军当局推行非军事化、民主化政策,加上工人队伍的壮大和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同时受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公约的影响,日本劳动法有了较大发展。

1945年制定了工会法,1946 年9 月制定了劳动关系调整法,1947 年4 月制定了劳动标准法,即所谓“劳动三法”接踵诞生。

随后1947 年制定职工安宁法,失业保险法和劳动者伤害补偿保险法;1949 年制定紧急失业对策法和煤矿离职者临时办法法,以此增进工人就业,对失业者给予救济,并由政府举行公共事业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缘。

1958 年日本国会通过了职业训练法,70 年代初又制定了《职业训练大体计划》,为职业技术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培训了大量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熟练工人和技术管理人材,对日本工业现代化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改善工人生活,日本1959 年制定了最低工资法,1966年制定了雇佣对策法,1970 年又制定了国内劳动法。

日本労働契约法

日本労働契约法

日本労働契约法第一章法(19年12月5日法128号)(第1条-第5条)第2章合同的形成和修改(第6条-第13条)第3章合同的最后期限第4章(第14条-第16条)应规定第19条补充规定第一章规则(目的)第1条此外,以下是协议原则、其他合同和基本事项、设定方法、合理条件和决定以及沟通和保护方法。

第2条(定义)是指“持有人”和“使用人”以及“使用人”和“使用人”“用户”和“使用人”不包括在两个法律法规中,使用它们的人和租用黄金的人不允许这样做。

(合同原则)“协议、协议和立场基础、参与者和用户”第3条2合同、员工和用户、雇佣模式、平衡考虑,甚至更多。

3合同、员工与用户、生活、协调与分配、结论与改进4、业主和用户应遵守的合同、信托、利益和义务。

5用户及用户、合同依据、行使、滥用等(合同内容及理解与推广)第四条用户、参与者及建议、合同条件及内容、参与者及对合同的理解2许可持有人和使用人,以及许可合同的内容(许可合同的期限和内容以及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在内)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也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

第5条(雇员的安全和安全考虑)规定了用户、雇员合同和伙伴、雇员生命、身体等的安全。

确保员工的安全,必要的考虑等。

第二章是关于合同的成立及其进一步(合同的成立)第6条。

合同、用户、用户、用户和用户同意第七条合同的订立、用户的合理条件、聘用规则、已知情况、合同内容、聘用规则和条件,不得涉及参与者和用户。

以下是雇员、雇员和用户雇佣的一些规则和条件:什么是要求,什么是要求,什么是要求,第12条的限制是什么?(合同内容)第八条合同的参与人和使用人、协议、内容和条件与合同相同。

(雇佣规则、合同条款和条件)第9条规定了以下条件:用户、员工和协议、雇佣规则、员工、非营利组织和条款和条件此外,还必须考虑以下因素:事件的性质、事件的情况和限制。

第十条用户的聘用规则和条件、条件和条件、条件和条件、要求和条件、必要性和条件以下是一些例子:组合、情况、其他聘用规则、相关事项、合理方法、合同内容和条件以及变更后的聘用规则和条件。

日本的人力资源制度

日本的人力资源制度

日本的HR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事架构图第三章:佣工管理1. 应聘手续2. 劳动合同3. 个人资料4. 制服,证件及其它领用物品5. 试用期6. 调职7. 培训及教育8. 晋职9. 终止合同10. 解除合同11. 辞职12. 归还领用物品第四章:考勤1. 工作时间2. 打卡第五章:薪资福利1. 劳动报酬2. 月薪调整3. 福利与保险第六章:假期1. 法定假日2. 带薪年休假3. 探亲假4. 婚,丧假5. 产假6. 事假7. 病假8. 请假手续9. 各类假期的扣发第七章:行为准则1. 仪表仪容2. 工作纪律3. 处事礼仪4. 客户接待第八章:奖惩制度1. 奖惩原则2. 奖惩类型3. 奖惩办法4. 奖惩连座5. 投诉程序6. 劳动争议第一章. 总则1. 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及森本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制定.2. 本手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次序,提高工作绩效,促进本公司的经营发展.3. 本手册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均应按本手册各项规定执行.4.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企业发展,热爱本职工作,讲究职业道德,不断的加强自身学习,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发扬团队精神,共同协作,完满的完成各项任务.第二章. 人事架构图各类假期审批程序假期类别适用职位请假时间须提前须证明准假权限年休假文员,主管须连休3天N 部门经理副理分管副总部门经理可拆零分管副总副总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产假文员,主管员工手册15天医院证明部门经理副理,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副总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婚假文员,主管员工手册7天结婚证部门经理副理,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副总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丧假文员,主管员工手册无规定相关证明部门经理副理,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副总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探亲假文员,主管员工手册7天相关证明部门经理副理,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副总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日常病假文员,主管按有效病假单无规定有效病假单部门经理副理,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副总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短期病假所有职位 1~6个月无规定有效病假单总经理长期病假所有职位 6个月以上无规定有效病假单总经理事假文员,主管1~3天1天N 部门经理副理,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副总1天以上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文员,主管3天以上分管副总副理,部门经理总经理总经理,副总董事会第三章. 佣工管理1. 应聘手续所有应聘者均应填写<新进员工登记表>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及专业技术水平等有关证明资料,并附个人2寸免冠照片4章.2. 劳动合同录用者须与公司签定《员工劳动和约》或《劳务和约》3. 个人资料4. 制服,证件及其它领用物品公司每年发放制服津贴,不再另行发放制服,员工着装须按《员工手册》规定.5. 试用期1. 新进员工试用期3个月.2. 试用期,公司将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将转为正式职工,对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将书面通知解除合同.3. 员工因工作绩效出色可提前结束试用期,经直接上司提案,报管理部批准后可予提前转为正式员工.4. 试用期(若转为正式员工)也计入员工的连续工龄.1. 调职因工作需要,公司有权调动员工的职位,调职后的薪资按新职位薪资发放.2. 培训,教育人力资源管理1. 理念:人力资源管理是本公司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是转变传统的人事管理观念,引进市场机制,参照国外先进的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技术和经验,形成适合本公司发展的,科学规的,充满生机的佣工机制,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本公司的经营发展.2. 佣工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坚持人尽其用,任人唯贤的佣工原则.3. 佣工计划:根据本公司每一阶段的发展目标,在坚持不断提高人均绩效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本公司的用人计划.4. 员工录用:本公司根据岗位空缺需要招收员工,主要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A. 公开招聘来源:a. 本公司布由基层岗位向更高岗位的选拔;b. 本公司部难以配置的在社会上招聘;A. 公开招聘必须严格按照上岗条件和规定的录用程序进行,以保证本公司员工队伍素质.1. 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A. 新进员工必须经历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员工不享受本公司的各种福利,转为正式员工后方可享受各种福利政策.试用期员工薪资按照基本薪资加岗位津贴,不享受绩效薪资, 转为正式员工后方可享受绩效薪资.B. .经考试合格被录取者,正式员工一律与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劳务工与本公司签定劳务合同,不签合同者不得在本公司上班.C. .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期限为一年.续定期限为1~3年(视岗位而定).在本公司服务连续满十年者,可签定无限期固定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一律半年一签.D. 员工严重违反本公司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纪类型详见<奖惩条列>;员工在本公司不能胜任自己从事的岗位,或经常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的,本公司有权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由管理部办理退工手续.E. 总经理,营业副总,管理部高级经理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各部门经理,副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分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其他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由各部门经理提出意见,管理部审核决定.F. 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照辞职流程办妥手续后方可辞职,员工若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即擅自离职,本公司将扣发一个月的薪资.G. 员工若在合同期满前要求离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费.1. 员工考核和流动:A.建立本公司合理流动制度,采取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法,从而激励员工积极性和责任心, 保证本公司员工队伍正常的新代,保证本公司佣工制度的活力.B.专柜营业员每年保持10%~20%左右流动率.本公司管理人员无其他情况原则上每年保持1~2人的流动率.造成流动的形式为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及岗位变更.A. 对工作能力强,工作业绩出色者,本公司可给予员工升职或将劳务工转为正式员工.晋升后头三个月为试升期,试升期的薪资不做调整,试升期满,符合要求的则由本公司正式委任该员工,其薪资福利标准也相应调整标准至新职位标准.1. 员工培训教育:本公司吸引国外企业员工培训的先进管理经验,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员工培训制度,保证本公司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以适应本公司发展目标的需要,培训基本类型如下:A.岗位培训:本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统一岗前培训,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B. 岗中培训:本公司将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对员工进行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员工也提出自我能力开发培训,但需要本公司签定关于培训时间,培训费用以及本公司服务期限的合同.a.培训费用5000元以的,从培训结束上岗起至少为本公司服务满一年.b. b.培训费用5000~20000元的,从培训结束上岗起至少为本公司服务满二年.c.培训费用20000元以上的,从培训结束上岗起至少为本公司服务满五年.c. d.本公司安排的员工境外考察视同培训,按照境外考察费用额参照上述培训标准执行.C.本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务时间学习文化,专业知识.对达到一定学历和技能者,公司根据上岗条件,经考核对员工量才录用.安排到适当的岗位;1. 人事基础资源管理:本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员工自行安排人才交流中心保管.本公司应建立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员工工作考核资料,工资分配及变动资料等,并一并载入员工工作档案.2.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办理;3.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管理部.3. 晋职1. 为了提供员工更广的发展空间,对于工作表现,能力,品行,学识佳的员工将予以升职.2. 晋职头3个月为试升期,试升期薪资不予调整,试升期满且符合晋职条件者,则公司将正式委任该职,并予以调整薪资.1. 终止合同合同期满前1个月,公司将书面通知员工是否终止或续签合同.2. 解除合同员工若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则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公有权根据合同容或奖惩条列解除合同.3. 辞职1. 员工若要提出辞职,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管理部,并按辞职流程办妥手续后方可离职.2. 员工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辞职、,应按《劳动和约》约定支付赔偿费.1. 归还物品当员工与本公司结束雇佣关系时,应先办理好手续并应归还本章第四条所列领用物品.第四章. 考勤1. 工作时间1. 按国家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2. 上班时间AM09:00,下班时间PM17:30,午餐时间NOON12:00~13:00,每周六,周日休息.3. 部分职位员工工作时间根据职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4. 所有因个人原因更换休息日或调班均须事先获得直接上司的同意.5. 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时,员工应积极配合.6. 加班应按规定填写<加班单>,经部门经理签署(部门经理由分管副总或管理部高级经理签署)送公司管理部.1. 打卡1. 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到指定地点打卡,不得代同事打卡或委托同事打卡.2. 员工如因病,事假,公事外出未能打卡的,应向直接上司报备.3. 员工在上班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的,都必须亲自到指定地点打卡备案,并在考勤卡上说明原由后由本部门经理审批.4. 员工如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当日打卡,则必须在次日AM10:00前自行在考勤卡上注明未打卡原因后交本部门经理审批.如本部门经理不在则可向管理部高级经理解释原由,并由管理部高级经理审批.第五章. 薪资福利薪资福利1. 指导思想《薪资福利》制度是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员工劳动投入的回报,是本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凝聚力的一种激励手段.为了促进本公司的经营发展,充分发挥薪资,福利,保险应有的激励作用,而制定了本制度.2. 立制原则1.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将薪资分配真正与员工的工作业绩紧密挂钩.2. 根据业绩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既要考虑到根据员工业绩情况,又要考虑到本公司实际情况,兼顾员工的累计贡献.3. 根据灵活多样的分配原则,从实际出发,不同的职位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1. 劳动报酬1. 分配围本公司全体在职员工2. 分配项目设置(包括基本薪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年终红利或双薪)A. 基本工资:作为缴纳各项福利基金的薪资标准B. 岗位津贴: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各项补贴C. 效绩工资:参照公司的<业绩提成比例>D.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岗位采用年薪制(公司文职类部门经理级,高级经理级员工).营业类的主管级,副理级,经理级副总级员工的绩效工资每月发放数为其实际应得数的70%,其余部分将汇同年总红利或年终双薪在下一年度元月补足.若员工在合约期末满前提出辞职,公司将不予发放其绩效薪资及年终红利或双薪部分;若为公司提前解除和约,则公司将补足员工应得部分.E. 加班薪资a. 员工日薪资以月基本薪资加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5天计算,工作日加班,以日薪资的1.5倍计算,周六,日加班,以日薪资的2倍计算,法定假日加班以日薪资的3倍计算.b. 业务人员晚上加班超过午夜一点的以加班半天计算,超过次日凌晨四点的,做加班一天计算,加班可安排调休,如果公司因业务需要无法安排调休的,加班时间可领取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照周六,日的折算系数计算.c. 按小时加班计算方式(累计8小时算一天)d. 按小时计算的加班工资=日薪资/8*加班小时数*折算系数A. 年终红利或双薪,以下情况者公司不予发放年终红利或双薪:a. 当年被予以乙类过失以上处理的;b. 当年缺勤超过10天的;(不包括带薪年休假,工伤假,婚丧假)c. 年度考核平均每月低于70%;(管理人员)d. 当日的年度指标达标率低于80%;e. 员工在公司服务不满一年者A. 发薪日与支付方法基本薪资,岗位津贴,效绩薪资每月15日由财务部以现金形式统一发放;B. 缺勤扣发(见附表)1. 退休员工到退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 员工福利1. 员工享受每天一顿工作午餐;2. 员工享受每年一次生日礼物;3. 员工享受公司安排的一年一次旅游活动,不参加的视同放弃;4. 按国家规定,公司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大病医疗,不含门诊),待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5.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享受货币分房,货币购车的福利;6. 员工因公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1. 附则1.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2.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管理部.工作考核表(考核期年度季度)部门: 编号:工号性别年龄职位专业职务或技术等级工作完成情况好较好一般差是否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否达到工作的数量要求是否达到工作的质量要求工作的计划性,主动性,协调性本职位的基本工作情况是否完成突击工作算术平均分考核等级各类假期扣薪标准1. 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工伤假基本薪资不扣,岗位津贴60%,绩效工资缺一天扣1/21.52. 婚丧假,探亲假基本薪资发放80%,岗位津贴60%,绩效工资缺一天扣1/21.53. 产前假按产假的80%计算4. 哺乳假6个半月按产假工资的80%计算;超过6个半月按产假工资的70%计算(员工请哺乳假的原则上不保留原岗位)5. 病残假(此栏本人工资按各项收入的60%计算)A.短期病假(1~6月)a.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算b.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算c.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算d.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90%计算e.病假3个月以上的将不保留原来岗位B.长期病假(6个月以上)a.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算b.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算c.连续工龄3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算C.日常病假(1个月)按员工应得收入的1/21.5扣发备注:待遇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水平的,将补足到当年最低工资.1. 事假员工事假一天,扣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1/21.5绩效工资的1/32. 违规,违纪和旷工按<奖惩条例>处理第六章. 假期1. 法定假日员工每年可享受国家法定带薪假日,具体日期以国家规定为准.2. 带薪年休假1.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3天;2.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7天;3.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5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4. 员工休年休假前应接受直接上司的统一安排,如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公司将按周末加班标准给予员工补偿.1. 探亲假员工进入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亲属分居两地的,可享受探亲假.1.探望配偶 ;每年一次 30天2.未婚探望父母;每年一次 20天3.已婚探望父母;每年一次 20天1. 探亲假应按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1. 婚丧假1. 婚假;a.本人结婚 3天b.本人属晚婚且是初婚(男25足岁,女23足岁) 10天2. 丧假;a.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 3天b.本人及配偶的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1天1. 产假1.单胎顺产假 90天2.难产产假 105天3.晚育(满24足岁)增加产假 15天4.妊赈3个月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 30天5.妊赈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 45天2. 事假1. 员工请事假审批权限;(详见本章第八条规定)2. 员工因急事来不及请假,应在当天AM10:00以前打向直接上司说明情况,事后既补办手续,如直接上司不在可向管理部高级经理或更高层上司请假.1. 病假1. 员工生病在工作时间就疹的,须经直接上司同意,外出就疹时间月度累计超过4小时病假半天处理.2. 员工急诊应在AM10:00前通知直接上司并说明情况,事后既补办手续.3. 伪造,编取或涂改病假单作旷工处理.4. 病假单的开具必须在指定级别的医院5. 连续病假;a. 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未满3年的,连续病假不得超过1个月;b. 在本公司工作满3年未满5年的,连续病假不得超过3个月;c. 在本公司工作满5年未满10年的,连续病假不得超过12个月;1. 请假手续1. 员工各类请假均须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下页<各类假期审批程序>所列批准程序审批,审批同意并办理手续后方可休假,未办手续作旷工处理.2. 各类请假扣薪标准见《薪资福利》制度.第七章. 行为准则1. 仪表仪容1. 男员工着装应得体大方,保持清雅整洁之仪容.2. 男性员工须结领带,穿衬衣,着西装,纽扣须扣整齐,发型应齐整,干练,不留长发和胡须,不剃光头.3. 女性员工须清雅淡妆,着职业装,披肩长发应束发,衣着及饰物不得夸.4. 企划部员工可穿着一些个性化衣着,如:牛仔裤,球鞋,运动类休闲装.但必须保持本部门统一着装标准.5. 本公司员工在办公室必须佩带出入证,出入证要求一律佩带在左胸袋位置.1. 工作纪律1. 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不打卡,代替或授意他人打卡.2. 工作时间,员工不得接待私人探访,如确有必要须报直接上司同意后到指定地点接待.3. 员工因公使用时,说话须简洁明快,不要言辞不清或长时间占用更不得使用公司作私人用途.4. 工作时间,因公务外出,须向直接上司报备,如直接上司不在可在前台文员处留言.5. 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闲聊,看书报,吃零食,喝酒,唱歌,打瞌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更不得用公司的场地,设施操作与本公司无关事物.6. 员工不得在本公司Office围大声喧哗,粗言秽语或有挑动打架等会造成影响安宁之行为.7. 员工应爱护公司设施,设备,生财工具,如有破坏或挪用者视其情节轻重,损坏大小赔偿并罚款,情节严重的除受到纪律处分外还有可能会受到民事或刑事检控.8. 员工不得拒绝公司授权员工合法检查员工橱柜,手袋,包裹等.9. 员工不得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假公济私,打击报复.10. 员工不得在公司营业场所或工作时间买卖私人物品.11. 员工不得擅自标贴及涂改公司各类通告,POP等.12. 员工不得在任何时间在公司围从事非法活动.13. 员工不得有损害公司财产,商誉,或贪污受贿等行为,知情员工应立即上报,维护隐瞒或知情不报者,将受到严重的纪律处分.(此类属甲类过失)14. 员工不得煽动其他员工偷工怠懈,干扰日常工作.15. 员工不得擅自伪造涂改公司纪录或文件,提供虚假商业情报.16. 员工不得违反公司规定,未经上司许可或授权,严禁对外评论公司各项政策及经营手段或将公司情报泄露给任何宣介或给商业竞争者以任何形式之协助.17. 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擅自进入其他员工工作区域逗留,窥视,翻看.18. 员工不得在公司电脑上玩游戏,随意拷贝,删除,篡改公司电脑资料,或将公司电脑软件带回家,更不得泄露公司电脑资料信息.19. 员工不得将公司文件遗留或存放在不恰当的地方,下班之前必须将所有文件资料归档.20. 员工下班后不得无故滞留在办公室.21. 员工应在指定地点并在规定时间用餐.22. Office围严禁吸烟.23. 办公室应保持安静,接待公务来访也应尽量保持适当声度并应在指定的洽谈区进行.24. 办公室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如有遗失公司概不负责.25. 员工应严格按公司制定的加班,调班,请假等规定,如有违反将按公司奖惩条列处理.26. 员工的个人档案如有变更须在7天通知管理部.27. 本公司非常注重流程作业,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流程作业.28. 员工应按要求填写,签认各项表单据,并保持表单据的清洁,完整.29. 员工应按培训容处理客人投诉情况,不得冲撞顾客与顾客发生争吵.30. 员工须处处维护公司形象,将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不得做有损于公司形象的事,未经上司授权不得向公司,外人员描述,评论公司的各项政策及经营手段,公司的各类文件,资料均属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应妥善保管及严守秘密.31. 除使用公司的名义办理公务外,任何员工不得使用公司的名义作任何用途,滥用公司名义者将被视为欺诈行为,有关员工除受到纪律处分外,还有可能会受到民事或刑事检控.32. 工作时间,员工对上司应该百分之百的服从,不得作出不服从上司合理的工作指示或不尊敬上司的行为,员工应按时完成上司下达的任务,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或终止工作.33. 员工在确认上司指令为错误时,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更高层上司报备.34. 上司对员工的考核应保持公平,公正的立场.35. 关于会议:a. 为了避免会议受到打扰,公司要求在会议时间,任何阶层职员均不得佩带手机,BP机等任何通讯工具,如确有需要通讯工具可交前台文员或部门文员代为接听.b. 未经上司批准,任何员工不得无故缺席会议.c. 公司要求员工在各项会议前有充分准备资料,会中应进行必要记录.1. 员工直间应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发扬Teamwork精神,员工应积极参加由公司或员工自行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增进员工之间的友爱及信任并提高公司员工的整体团队精神.2. 不得因失职造成商品脱销积压,如有发生除将按照损失进行赔偿之外还要进行必要的降职或罚款.3. 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兼任其他公司职位,如有发现予以开除.1. 处事礼仪1. 站要挺拔,坐要端正,行要平稳轻快,不能左摇右晃,拖拉或声响过大.2. 讲话要保持适当声响,吐字清晰,措辞得体大方,讲话时神情要和蔼专注,不要东西望,心不在焉.3. 手势要适当,不要举动扬.4. 打招呼;a. 一天中首次遇见同事,要互相问侯”你好”,多次见面也应点头微笑.b. 见到上司,应先问候”你好,XXX(指姓氏+先生/小姐)c. 上班时看到同事已在工作的,应先问候”辛苦了”,d. 下班时看到同事仍在工作的应道别”辛苦了,我先走了”,如同事在埋头工作,请不要打扰.1. 接听;a. 员工应在铃声响3遍之接听.b. 外线;应首先说:”您好!森本公司”.c. 线;应首先说:”您好XXX(指自己)”.d. 同事不在但铃声响,周围同事应代为接听,问清对方,来电事项以便转告.1. 自律;a. 不得对外人评论森本公司.b. 不得口语主管(除非职责所需).c. 在公司外,不应飞短流长,应自尊自重自己人格及公司形象.1. 最佳状态;工作时间员工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朝气蓬勃,并使自己始终处于快节奏中.1. 客户接待1. 任何时间不得以语言,行为贬低同业厂商.2. 对客户;要切记<客户是上帝>,不得对客户无礼,不得嘲讽或挖苦客户.3. 客户是上帝,员工在工作中与客户沟通,均应面带微笑礼貌接待.4. 使用礼貌用语,热情对待客户.第八章. 奖惩条列1. 奖惩条列1.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规,为了规员工的劳动行为,鼓励其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持正常工作次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的经营发展,特制定本条列。

第八章 劳动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八章 劳动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原则上,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例外:因为劳动者的过错[39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2)原则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例外:如果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38条],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四、集体合同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日文版

劳动法日文版

(日文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日文版)中華人民共和国労働契約法2007年6月29日中国の全人代常務委員会28次大会「労働契約法」を採択した第1章総則第1条労働契約制度を整備し、調和のとれた安定的労働契約関係を明確し、発展させて、労働者の合法的な権益を擁護するために、本法を制定する。

第2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内の企業、個人経済組織、民弁非企業単位(注)(以下、使用者という)と労働者とが労働関係を形成し、労働契約を締結し、履行し、変更し、解除し、終了する場合には本法を適用する。

公務員および公務員法によって管理する従業員以外で、国家機関、事業機関、社会団体が労働者と労働契約関係を形成する場合、労働契約の締結、履行、変更、解除、終了は本法により執行する。

第3条労働契約を締結する場合には合法、公平、平等、自発的意思、協議による一致、誠実信用の原則を遵守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労働契約は法により締結された後ただちに法的拘束力を生じ、使用者と労働者は労働契約で規定された義務を履行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4条使用者は法により規則制度を確立し整備し、労働者が労働者の権利を享有し労働義務を履行することを保障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使用者が労働者と密接な関係のある利益と直接かかわる労働報酬、勤務時間、休憩?休暇、労働安全衛生、保険福利、従業員研修、労働規律および労働達成度管理などの規則制度または重要事項を制定し、改正し、決定する場合には従業員大会または従業員全体での討論を経て、案と意見を提出し、労働組合または従業員代表と平等な協議を経て確定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規則制度の実施過程で労働組合または従業員が使用者の規則制度は不適当であると考える場合には、使用者に対して提案し協議により改正する権利がある。

労働者と密接な関係にある利益に直接かかわる使用者の規則制度は開示するか、もしくは労働者に告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日本安全劳动法

日本安全劳动法

労働安全衛生法(昭和四十七年六月八日法律第五十七号)最終改正:平成二三年六月二四日法律第七四号第一章総則(第一条―第五条)第二章労働災害防止計画(第六条―第九条)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体制(第十条―第十九条の三)第四章労働者の危険又は健康障害を防止するための措置(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章機械等並びに危険物及び有害物に関する規制第一節機械等に関する規制(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の六)第二節危険物及び有害物に関する規制(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章労働者の就業に当たつての措置(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七章健康の保持増進のための措置(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章の二快適な職場環境の形成のための措置(第七十一条の二―第七十一条の四)第八章免許等(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九章安全衛生改善計画等第一節安全衛生改善計画(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節労働安全コンサルタント及び労働衛生コンサルタント(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七条)第十章監督等(第八十八条―第百条)第十一章雑則(第百一条―第百十五条)第十二章罰則(第百十五条の二―第百二十三条)附則第一章総則(目的)第一条この法律は、労働基準法 (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四十九号)と相まつて、労働災害の防止のための危害防止基準の確立、責任体制の明確化及び自主的活動の促進の措置を講ずる等その防止に関する総合的計画的な対策を推進することにより職場における労働者の安全と健康を確保するとともに、快適な職場環境の形成を促進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定義)第二条この法律において、次の各号に掲げる用語の意義は、それぞれ当該各号に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

一労働災害労働者の就業に係る建設物、設備、原材料、ガス、蒸気、粉じん等により、又は作業行動その他業務に起因して、労働者が負傷し、疾病にかかり、又は死亡することをいう。

二労働者労働基準法第九条に規定する労働者(同居の親族のみを使用する事業又は事務所に使用される者及び家事使用人を除く。

日本的劳动关系调整

日本的劳动关系调整

日本的劳动关系调整华迎放《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日本在战后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虽然也经历了劳动关系紧张的不稳定时期,但最终劳动关系渐趋平稳,特别是自70年代以来,劳资关系一直稳定,这与日本建立的一套适应国情的劳动用人制度和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是密不可分的。

一、劳动关系建立和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制度在日本,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只有集体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劳动关系法和工会法等基本劳动法律确立。

集体合同在日本虽已比较普及,但并不是每个企业都必须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据连合(日本总工会)估计,大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面占60%,而50人以下的小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面不到10%。

由于大企业的数量相对较少,所以实际上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数并不是很多。

从另一方面看,日本工会组织率为23.1%,也就是说只有23.8%的职工受到了集体合同的保护。

集体合同形式也并不是我们想象的一纸协议,有的企业的集体合同就是企业劳动法规的汇编。

日本企业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商制度相当普及,协商的主体一方是经营者,另一方是工会,无工会的企业则是工人的代表机构。

协商的内容相当广泛,大到企业经营管理、增加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等问题,小到对工人的处理。

集体协商活动最明显的就是每年一次为增加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而进行的春斗。

春斗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是高层次的咨询,由日本总工会一一连合发布一份有关本年度春斗工资指导线的报告供各行业工会参考;同时主要的经营者团体日经联也提出自己的年度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供雇主参考。

但连合与日经联并不直接进行协商。

第二是分行业进行谈判指导,由各行业工会根据连合提供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本行业的增资幅度参考指标;与此同时,行业雇主组织也召集本行业雇主开会,研究情况,提出对策。

各行业的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也不直接进行协商谈判。

第三是企业的工会组织与雇主谈判决定本企业实际工资增长,这是实质性的协商谈判。

日本带薪休假法律规定(3篇)

日本带薪休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带薪休假是日本劳动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带薪休假的法律规定,包括休假制度、休假条件、休假时长、休假程序等内容。

二、日本带薪休假制度概述1. 制度背景日本带薪休假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最初仅限于少数企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者的权益意识的提高,带薪休假制度逐渐得到完善。

目前,日本带薪休假制度已成为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制度目的日本带薪休假制度的主要目的是:(1)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2)缓解劳动者的工作压力,预防职业病的发生;(3)促进企业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4)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三、日本带薪休假法律规定1. 休假条件(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2)连续工作满6个月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

2. 休假时长(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劳动者,每年享有10天的带薪休假;(2)连续工作满6个月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每年享有5天的带薪休假。

3. 休假时间安排(1)劳动者可自主选择休假时间,但需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2)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等情况,合理调整劳动者的休假时间。

4. 休假工资(1)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2)休假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水平。

5. 休假程序(1)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休假申请,并说明休假原因;(2)用人单位在接到休假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3)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休假协议。

四、日本带薪休假制度的特点1. 强制性日本带薪休假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利。

2. 普及性日本带薪休假制度覆盖面广,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 可操作性日本带薪休假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行使权利。

日本労働基准法

日本労働基准法

労働基準法(昭和二十二年四月七日法律第四十九号)最終改正:平成二〇年一二月一二日法律第八九号(最終改正までの未施行法令)昭和六十年六月一日法律第四十五号(未施行)第一章総則第二章労働契約第三章賃金第四章労働時間、休憩、休日及び年次有給休暇第五章安全及び衛生第六章年少者第六章の二妊産婦等第七章技能者の養成第八章災害補償第九章就業規則第十章寄宿舎第十一章監督機関第十二章雑則第十三章罰則附則第一章総則(労働条件の原則)第一条労働条件は、労働者が人たるに値する生活を営むための必要を充たすべきもの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この法律で定める労働条件の基準は最低のものであるから、労働関係の当事者は、この基準を理由として労働条件を低下させてはならないことはもとより、その向上を図るように努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労働条件の決定)第二条労働条件は、労働者と使用者が、対等の立場において決定すべきものである。

○2労働者及び使用者は、労働協約、就業規則及び労働契約を遵守し、誠実に各々その義務を履行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均等待遇)第三条使用者は、労働者の国籍、信条又は社会的身分を理由として、賃金、労働時間その他の労働条件について、差別的取扱をしてはならない。

(男女同一賃金の原則)第四条使用者は、労働者が女性であることを理由として、賃金について、男性と差別的取扱いをしてはならない。

(強制労働の禁止)第五条使用者は、暴行、脅迫、監禁その他精神又は身体の自由を不当に拘束する手段によつて、労働者の意思に反して労働を強制してはならない。

(中間搾取の排除)第六条何人も、法律に基いて許される場合の外、業として他人の就業に介入して利益を得てはならない。

(公民権行使の保障)第七条使用者は、労働者が労働時間中に、選挙権その他公民としての権利を行使し、又は公の職務を執行するために必要な時間を請求した場合においては、拒んではならない。

但し、権利の行使又は公の職務の執行に妨げがない限り、請求された時刻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4章日本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4章日本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v 在西方各国的压力下,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
本着手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开始是以法国法为模式,先 后制定了刑法、治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典,但由 于这些法典过分法国化,有的甚至照抄法国的法典,并 不符合当时仍然保留有很多封建残余的日本国情,因而 遭到日本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 v随后, 日本转而效仿德国法。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 是仿德国普鲁士宪法制定的一部宪法典,以此为转机, 日本仿照德国法编纂颁布了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 事诉讼法典、法院构成法,至1907年刑法典颁布,资本 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主要法典均告完成,这标志着日本法 走上了全面西方化的道路,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最终确立。
v 一、明治维新及其法制改革 v (1)19世纪中叶,日本资本主义经济有了初步发展, 以德
川幕府为代表的封建统治日益遭到资产阶级和人民的反对。1867 年,明治天皇即位,同年10月,末代将军德川庆喜为稳住政局、 保持实力,佯称“返还大政”,请求辞职。明治立即准奏,并在倒 幕派支持下于12月颁布“王政复古”诏书,宣布废除幕府制度, 成 立天皇政府。 德川幕府纠集军队、诉诸武力,结果失败。1868年, 幕府所在地-江户被攻陷, 在日本达700多年的幕府统治彻底结 束,从而建立了以明治天皇为中心的地主和资产阶级联盟的中央 集权制国家。这场运动史称“明治维新”。
v ③法典规定契约成立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 大要件,并且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契 约即告成立,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 v ④在侵权行为一章,原则上肯定了民事责任 的过错责任原则。 v (2)带有浓厚封建色彩。 v ①物权篇中,以专章规定了体现封建剥削的 永小作(永佃)制度。 规定地主可因佃农(永 小作人)2年以上不按时交齐地租而要求解除租 佃关系; 但佃农虽因不可抗力致收益受损时, 也不能减免地租;只有当不可抗力连续3年以上 无收益或连续5年以上其收益少于佃租定额时, 才得要求停止租佃关系,否则必须在地主土地上 永佃20年至50年。

劳动法概论与实务完整版课件课全套ppt教学教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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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如就业保障和促进、社会保障、工会组织等
意义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如果纠纷的 基础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 动法给予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特殊保 护,如果认定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就 只能使用民法原则来调整,不仅劳动者的 举证责任要重,而且针对劳动者的相关福 利待遇都享受不到。
分析
• 李某既可以以工伤赔偿主张权利,也可以以人身 损害赔偿主张权利
法规链接
• 以工伤赔偿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 (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 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 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 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相关案例
• 马某系扬州市服饰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5月份到扬州 市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 扬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每月补发马某二百元,不再替马某 缴付社会保险。2013年6月申请人由于长期加班、工作 强度大,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被医院诊断为左侧丘脑 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病。由于扬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没 有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办理社会保险,马某没 有办法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另外,被申请人又因马 某不能上班而将其辞退。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 某委托律师,将扬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庭。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 (一)空间 • (二)时间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三)主体
适用范围:
1、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和基金会等)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基本理论

劳动法基本理论
劳动监察是指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 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的活动。
劳动监察的职责
劳动监察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 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 体包括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调查 处理违法行为,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等。
详细描述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指数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定期 调整。最低工资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 社会公平与稳定。
工资支付方式与周期
总结词
工资支付方式包括货币、实物、股权等,而工资支付周期则根据企业和行业的不 同而有所差异。
详细描述
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
总结词
阐述调解与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及 程序
详细描述
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 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协 商解决争议。仲裁则是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 构,由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仲 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
总结词
劳动法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劳动法起源于古代奴隶制社会的 法律规范,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 发展而逐渐形成。
发展
劳动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得到了快 速发展,各国纷纷制定劳动法律 法规,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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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 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 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同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 择不同的工资支付周期,但必须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日本劳动法的特点及借鉴

日本劳动法的特点及借鉴

日本劳动法的特点及借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劳动法律法规在各国企业中的作用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将探讨日本劳动法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劳动法的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劳动法律体系完备:日本劳动法以其全面和细致而著称。

从《劳动基准法》到《劳动契约法》、《劳动者派遣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涵盖了劳动者权益的方方面面,还对企业的雇佣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劳动法律执行严格: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劳动法的执行,通过严格的执法和监督机制,确保劳动法的有效实施。

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企业,政府会给予严厉的处罚,这使得企业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红线。

劳动法律对员工权益保护充分:日本劳动法着重强调对员工权益的保护,如《劳动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员工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基本权益。

劳动法还对企业裁员、退休金制度等做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员工的长期利益。

劳动法律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广泛:日本劳动法不仅是一部约束企业的法规,也是一部指导企业管理的指南。

企业通过遵循劳动法规定,不仅可以避免违法行为,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日本劳动法的特点提供了以下借鉴启示:完善我国企业的劳动法律体系:我国应借鉴日本劳动法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劳动法律体系,使法律法规更加全面、细致。

这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规范企业的雇佣行为。

加强企业劳动法律意识的培养:我国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通过定期开展劳动法培训、邀请法律专家进行讲座等方式,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法律意识。

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正常运转:借鉴日本劳动法对员工权益保护的经验,我国企业应重视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同时,企业应通过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保障员工的正常福利和待遇,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和长远发展。

人民大2024劳动法(第二版) 教学课件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人民大2024劳动法(第二版) 教学课件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三节 劳动法的法律地位
四、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诞生于19世纪末,以反垄断法的出现为标志,是一个产生较晚的法律部门。劳动法 诞生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与民法、刑法等历史悠久的法律部门相比,劳动法诞生、成 长的历史也比较晚,若与经济法相比,劳动法的诞生则早了将近一个世纪。劳动法的产生源于职 业劳动关系的普遍化;经济法的出现则源于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常态化。劳动法与经济 法的关系,就联系(相同点)而言,都是具有现代性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功能和机理上都具有弥补 民商立法对新型社会关系调整功能不足的特点。就区别而言,经济法调整的是政府与市场主体 之间围绕生产和经营所产生的规制与调控关系,这是一种外部关系,其调整目标是实现宏观经济 秩序化,实现经济生活在自由和秩序协调基础上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作为劳动法主要调整对象 的职业劳动关系,是一种单位内部关系,是组织体与其成员之间的劳动给付关系,调整的目标是实 现劳动与资本的结合(联姻)、协调、共进和劳动者利益之维护。
总则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劳动法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劳动法的体系 第五节 劳动法与劳动伦理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分类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乎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 和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法律部门。 (一)国外关于劳动法概念的见解 通过考察国外关于劳动法的各种认识和见解,可得出以下结论: (1)劳动法诞生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时期并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其规制对象。 (2)劳动法起源于工厂法,脱胎于市民法(民法)并超越和发展了市民法。 (3)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使命,以确保劳动者生存利益不受侵犯为理念。 (二)我国学界对劳动法概念的认识 (1)所谓劳动,是指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针对特定对象所从事的肉体或精神的活动 。 (2)劳动法的定义中涵盖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但对于反映劳动法部门法精神(部门 法品格)的法理念并未加以明示 (3)“法律规范的总和”这种属概念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可以包含诸如民法、行政法, 甚至是刑法之中的有关劳动问题的立法规范。

日本労働契约法

日本労働契约法

労働契約法(平成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法律第百二十八号)第一章総則(第一条―第五条)第二章労働契約の成立及び変更(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三章労働契約の継続及び終了(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四章期間の定めのある労働契約(第十七条)第五章雑則(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附則第一章総則(目的)第一条この法律は、労働者及び使用者の自主的な交渉の下で、労働契約が合意により成立し、又は変更されるという合意の原則その他労働契約に関する基本的事項を定めることにより、合理的な労働条件の決定又は変更が円滑に行われるようにすることを通じて、労働者の保護を図りつつ、個別の労働関係の安定に資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定義)第二条この法律において「労働者」とは、使用者に使用されて労働し、賃金を支払われる者をいう。

2この法律において「使用者」とは、その使用する労働者に対して賃金を支払う者をいう。

(労働契約の原則)第三条労働契約は、労働者及び使用者が対等の立場における合意に基づいて締結し、又は変更すべきものとする。

2労働契約は、労働者及び使用者が、就業の実態に応じて、均衡を考慮しつつ締結し、又は変更すべきものとする。

3労働契約は、労働者及び使用者が仕事と生活の調和にも配慮しつつ締結し、又は変更すべきものとする。

4労働者及び使用者は、労働契約を遵守するとともに、信義に従い誠実に、権利を行使し、及び義務を履行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5労働者及び使用者は、労働契約に基づく権利の行使に当たっては、それを濫用することがあってはならない。

(労働契約の内容の理解の促進)第四条使用者は、労働者に提示する労働条件及び労働契約の内容について、労働者の理解を深めるようにするものとする。

2労働者及び使用者は、労働契約の内容(期間の定めのある労働契約に関する事項を含む。

)について、できる限り書面により確認するものとする。

(労働者の安全への配慮)第五条使用者は、労働契約に伴い、労働者がその生命、身体等の安全を確保しつつ労働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よう、必要な配慮をするものとする。

日本劳动法

日本劳动法

日本劳动法日本劳动法是日本的一部重要劳动立法,于1936年4月15日颁布。

劳动法以劳动者和雇主为对象,明确了劳动合同的份额,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该法包括劳动合同,就业条件,劳动保护,就业福利,工作环境等内容。

一、劳动合同劳动法定义了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规定劳动者和雇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禁止对劳动合同采取不公平的行为,并禁止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采取欺诈行为。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一旦形成,雇主变更经济条件或工作条件,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二、就业条件劳动法规定,雇主聘请劳动者必须根据本国法律规定,提供合理的就业条件。

劳动法禁止雇主聘请劳动者时对其国籍、信仰、性别、年龄等有歧视的行为,禁止雇主苛刻虐待劳动者,强迫其工作和安定居住,并禁止成人与未成年劳动者的劳动模式。

三、劳动保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正常休息时间和工资待遇,以及雇佣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均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劳动者每日休息时间不得少于八小时,并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最低税不得低于每月约14.9万日元。

四、就业福利劳动法要求雇主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就业福利,包括住房补贴、饮食补助、医疗补助、交通补助等。

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在雇主处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全额承担,为劳动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提供有力的保护。

五、工作环境劳动法要求雇主必须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保证劳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禁止雇主处以违反职业健康卫生规章的行为,以及禁止雇主违反法律法规,作出有损于劳动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日本劳动法是日本劳动政策的重要基础,使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合理的薪资及就业福利,保护劳动者的经济和社会权益,有助于建立稳定的勤劳积极的劳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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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日本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三大神器
1、年功序列工资制
➢主要内涵是员工的基本工资随员工本人的年龄和企 长而每年增加,而且增加工资有一定的序列,按各企 的年功工资表次序增加,故称年功序列工资制。
➢年功序列工资制的优点:防止过度竞争,保证秩序 一种稳定感,工作的心理压力不大,能力能正常发挥 业内人才的相互流动。
日本劳动法概论
2020年4月21日星期二
目录
一、总体概括
➢自1994 年7 月《劳动法》颁布后,虽然国务院 部门也大量颁布了很多劳动法规和规章,但从总 中国内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完善的。而作 郊,日本的劳动立法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对劳 护层面都是比较完善和全面的。作为一个后发的 国,日本的劳动立法发展主要从战后开始,然而 长的时间里,日本已经建立了一套有其自身特点 动法体系。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解雇权滥用法理“规定
➢日本关于“解雇”的理论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从开 始的“解雇自由说”到“正当理由说”,以及到如今的“ 权利滥用说”,其中,“解雇权滥用法理”在2005年1 月1日被正式写入日本的劳动法。
➢关于“解雇权滥用法理”的内容,最初是在日本的案 例中得到确认的,具体内容为“解雇在从客观来说缺 乏合理的理由,且不被社会共同理念认为达到相当 程度的情况下,是权利的滥用,并且是无效的”,后 来该精神得到各级法院的遵照执行。
9、劳动法的监督检查机制
➢日本政府为了保障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的执行, 负责监督检查的政府机关,而且都是根据劳动立法的 的专门的配套机关,如对劳动标准法执行情况的监督 省劳动标准局、地方劳动标准局和劳动标准监察署负 安定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省职业安定局和地方 务课及其所属的公共职业安定所负责。由此可见,日 督检查是比较有针对性的制度。
5、集体协议的签定
➢在日本,集体谈判被认为是工人享有的一项宪法权 重要的内容之一便是谈判签订集体协议。集体协议的 劳动条件等在内一切相关事宜,可以说是非常的广泛 受制于雇主的事宜都可以摆到谈判桌上。在效力上, 接受所有那些会影响到劳动条件的管理事宜的谈判要 体协议在日本劳动法领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至于在集体协议的形式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 署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视为3年正劳动行为的概念在日本劳动法领域中是一个 。根据日本《工会法》的规定,雇主采取下列行为均 因雇员是工会会员,或因雇员加入工会或按工会决定 动而解雇雇员;以雇员不加入工会或退出工会为雇用 当理由拒绝同所雇用的雇员代表举行集体谈判;对工 或开展工会活动进行控制和干涉;以工人提出控告、 庭作证为由而解雇工人或采取其他不利于工人的措施
➢可见,不公正劳动行为的确定,是对于维护工人的 体谈判权和工会活动权的进一步保障和确认。
7、调整劳动关系的组织机构
➢在日本,调整劳动关系的组 织机构包括政府的劳动行政部 门、工会组织、雇主组织以及 劳动委员会。 ➢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能如右 图所示。
8、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不同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单一渠道,日本的劳动 争议的不同种类分别适用于不同处理程序。
的公共职业安定所负责。
日本劳动法的内容 日本劳动法的内容
五、日本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1、劳动合同的期限
➢在日本,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同我国的劳动合同期 ,可以划分为定期劳动合同与不定期劳动合同,其中 合同包括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有差别的是,日本劳动法明确规定,定期合同的 得超过1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招用某劳动者, 定期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为1年,当然以完成一定 的除外。
2、日本劳动法在表现形式上没有统一的劳动法典
➢日本的劳动立法是以一系列单项法律为框架的,没 动法典,劳动法体系的形成是由众多单项法律建立的 程度上是受到了美国的影响,如美国1935年制定的《 系法》和1938年制定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为日本 《劳资关系调整法》和《劳动标准法》起了示范作用
3、日本工会的自主地位和集体合同
➢日本1945 年颁布了《工会法》,从而建立了新的工 会制度在日本劳动法领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的建 为主体,为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地位而成 或联合团体。在日本,劳动者建立工会的目的,决不 求个人利益,而是为了谋求维持与改善劳动条件,提 。 ➢在日本,工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签订劳动协约即集 动者的权益,在集体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工会需要经 和合同的签订,而这集体谈判权和团体行动权是受到 劳动法保护的。
二、日本劳动法的历史沿革
三、日本劳动法的基准体系
四、日本劳动法的主要特点
1、日本的劳动立法体系相对完善,同时修改及时 ➢统称为“劳动三法”的《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
劳动标准法》,奠定了日本劳动立法的基础。 ➢日本还以劳动省令形式发布有关劳动法的实行规则 ,例如《职业安全法实施细则》、《雇佣保险法实施 ➢日本劳动法是比较完善和配套的,同时它还注重根 及时立法,特别是能依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而经常地 改法律,所以在日本几乎每年都会有修改的情况。
4、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配套及灵活性
➢日本政府为了保障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的执行而 负责监督检查的劳动行政机关。日本政府最高的劳动 劳动省,劳动省内设5 个比较大的局,主要有劳动政 标准局、妇女少年局、雇佣保险局和职业训练局。各 、县等地区均设有劳动标准局和劳动标准监督署。
➢日本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立,是根据劳动立法的要求 套机关,如对劳动标准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由 局、地方劳动标准局和劳动标准监察署负责;对职业 况的监督检查,由省职业安定局和地方职业安定主务
➢这与我国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同,我国是比较流行 动合同,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期限基本上不受限制 日本签订劳动合同更提倡不定期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形式
➢在日本,无论是定期劳动合同还是无定期劳动合同 合同在法律上并无特别的形式要求,也就是说即使是 法律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见,日本劳动法对劳 式要求比较宽泛,没有过多的要求,与我国存在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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