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了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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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

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与协调【摘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是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企业名称;商标;权利冲突;协调一、引言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早已存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上则花样翻新,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008年2月18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实施是对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纠纷提供了新的法律补充依据,是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上的又一次重要探索,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结合民事纠纷的具体案例,通过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的深度分析,试图探索处理和协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可行方案。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概念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同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别而采用的一种标记。

我国公司名称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doc

我国公司名称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doc

我国企业名称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保护现状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权利。

企业名称在现实中有两个作用:第一,将该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

第二,代表企业的商誉。

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不仅是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国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我国的企业名称权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6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120条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企业名称是企业存在的最基本的条件,民法通则从民事主体资格的角度规定,企业有名称使用权、名称转让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200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4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77条第5款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005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这两部法律法规从公司设立的角度对公司名称进行规定,但极为简略。

1993年9月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防止企业名称的滥用和商誉的淡化的角度将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法第5条第3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l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其中,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应包括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这种侵权获得注册的行为,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5)民提字第4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即注册商标无论驰名与否,其商标专用权都依法受到保护。

正文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46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园区唐明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马里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利刚,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药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东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惠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春,该公司法务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青,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宁堂药业)因与被申诉人山西省药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晋民终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4〕11号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

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民抗字第3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该院助理检查员滕艳军、苏彦来出庭。

申诉人大宁堂药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利刚,被申诉人山西省药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春、王冬青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大宁堂药业企业名称中的“大宁堂”字号未侵犯山西省药材公司注册商标权,二审判决认定大宁堂药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大宁堂药业作为药品生产企业,与山西省药材公司注册的服务商标所属服务类别并非相同或类似,而山西省药材公司因其注册的“大宁堂”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不能对其进行跨类保护,故二审判决判令作为生产企业的大宁堂药业禁止使用“大宁堂”作为企业字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行抗辩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行抗辩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抗辩针对他⼈的请求权,⾏为⼈是可以提出抗辩权予以抗辩的。

对于他⼈的商标,我们是需要予以尊重的,如果要使⽤的,是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同意的。

如果擅⾃侵权的,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商标侵权中如何进⾏抗辩?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抗辩1、通⽤名称对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的抗辩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名称,且使⽤地域范围⼴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

⽽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名称,任何⼈构成正当使⽤商品通⽤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部分后,商标权⼈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权,但不得限制他⼈对该商品通⽤名称的使⽤。

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权的抗辩药品名称同时⼜是注册商标,他⼈未经商标注册⼈许可,在药品上使⽤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为,但前提是不能突出使⽤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

其理由是:第⼀,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来说,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第⼆,允许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进⾏注册,会造成药品⽣产者对该药品的垄断,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字号的正当使⽤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

应当按照诚实信⽤、维护公平、利益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是否产⽣消费者混淆、被侵权商标知名度等原则予以处理。

企业名称未突出使⽤、未造成市场混淆、清楚标注⽣产⼚家及⼚址的,不应按照商标侵权⾏为处理。

特别是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

对于具有⼀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法释[200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8]3号【发布日期】2008.02.18 【实施日期】2008.03.01【类别】民事责任【文件代码】10208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4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法规4篇案例7篇裁判文书282篇相关论文11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75篇相关论文3篇)第二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第1929467号“良田”商标争议案评析吴新华近年来,关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称商号权)之间冲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关注。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虽然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先权利的范围、在先权利对抗在后商标的条件。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商标法》,妥善处理在商标确权程序中发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审理标准》中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我们认为,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商业信誉,二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基本案情申请人:湖南省郴州良田水泥厂被申请人:郴州五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争议商标:第1929467号“良田”(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申请理由:1、申请人成立于1988年,一直专营水泥生产和销售,实现工业总产值近六亿元,产品曾获得“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等多个奖项,在湖南和广东等省享有很高的声誉。

2、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一直以“良田”作为字号,并且由于申请人历史长、产品质量好,其字号“良田”也就具有相当知名度,申请人的产品也经常被消费者称为“良田水泥”。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厂址同在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相距不足980米,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已经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获得的1991年农业部优质产品证书复印件,1998年全省乡镇水泥质量检查优胜企业、1996年湖南省水泥行业质量五十强证书复印件,1998年湖南省乡镇企业明星企业证书复印件,1997年农业部中型二档乡镇企业,2000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1年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复印件,湖南省2000年纳税大户(过500万元)证书复印件(经公证),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产品投诉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查询资料,争议商标查询资料。

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

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

代理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侵权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四川**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及成都得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得天公司)的委托,作为得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向贵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成民初字(20XX)第263号】的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从原告的诉求上看,本案仅仅涉及企业名称或其关键字词,不涉及原告的组合商标(文字+图形),即使有所谓的“侵权”也仅仅涉及企业“名称权”,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而不是原告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的商标是一个组合商标,即繁体、隶书字体的文字“冠生园”加上类似的“生”图标组合而成并注册的商标,两个部分组合在一起才构成原告的商标,如果文字缺乏特定性(繁体、隶书体)或者“生”字图案单独出现都不会引起混淆或消费者的误认。

从原告提交的多份《公证书》证据资料看,被告得天公司在网络上使用过“冠生园”的文字,该文字的形状不同于原告注册商标上特定的形状(繁体、隶书体),仅仅是新都冠生园公司的字号而已。

得天公司的网站上也没有出现过“生”字图案,消费者完全可以将原告生产的产品和被告推广的产品区分开来。

被告得天公司进行网络宣传使用的仅仅是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都冠生园公司)的企业名称或其关键词(字号),而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

因此,原告以侵害商标权的案由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原告应该以此为据,以名称权受到侵害为由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本案所提的商标权受到侵害,贵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及请求。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doc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doc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即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最基本的原则。

如果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则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利益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如果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由于企业名称专用权有地域范围限制,因此,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二)禁止混淆原则是否存在混淆和混淆的可能性是判定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标准,该混淆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误认。

在判断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使用冲突能否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原则上应以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是否发生混淆为认定依据。

在具体方法上,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渠道和方式;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证据证明已造成了实际混淆;是否有利用或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

(三)完善企业名称(商号)权的确权程序制度; 在建立企业名称全省、全国联网检索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的交叉检索制度,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商号的登记交叉检索制度。

同时,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应借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事前公告和异议程序、事后争议程序,从而在程序上避免可能发生两权冲突的登记或注册。

(四)创立自己商标,注册同名企业,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

; 法律诉讼只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但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双方当事人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况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通过诉讼获得补偿。

因此,事先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实行商号和商标一体化,以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

实践中,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进而在相关各国注册无疑是对商号的最佳保护措施之一。

而以商标给企业命名,一则有利于扩大商标知名度,二则可以扩大商标保护领域,消除商标保护的空白地带。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篇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之案例评析【正文】[案情简介]XX集团公司(简称XX集团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是特大型国有独资电力集团公司。

1992年XX集团公司取得了“XX”和“XX”的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34类,截至1995年增至第42类,且均在续展期内进行了续展。

该公司的部分下属企业将“XX”或者“XX”字样用于户外广告牌匾。

《人民日报》、《中国电力报》、《经济日报》等媒体曾经广泛地对该公司进行宣传,其企业字号“XX”已为公众所熟知。

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24日,经营:轻质建筑材料、轻钢龙骨、烤漆龙骨的制造;建筑保温、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

该公司办公楼楼顶处标注有“XX橡塑”字样,其宣传企业及产品——建筑用耐火、保温材料的资料上使用了“XX”、“XX”等字样,该产品属商品国际分类中的第17类和第19类。

20XX年,XX集团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XX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冠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认定“XX”为驰名商标、赔偿XX集团公司的律师费损失。

[法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冠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停止涉案的侵权行为;二、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集团公司律师费两万元;三、驳回XX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除将上述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XX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在从事与“XX”和“XX”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余均维持原判。

[评析]一、关于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近年来,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事例层出不穷,比较有名的有XX股份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XX厂与X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XX 集团公司与XX有限公司以及最近媒体非常关注的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XX酒业”与“XX乳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标注册的商标冲突解决办法

商标注册的商标冲突解决办法

商标注册的商标冲突解决办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商标冲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商标注册的商标冲突解决办法,帮助企业有效应对这一挑战。

一、商标冲突的定义和原因商标冲突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新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存在相似或近似的情况,容易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商标冲突分为绝对相同冲突和相似冲突两种情况。

商标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近似而未实质相同;2. 商标涉及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3. 商标具有相似的视觉、听觉、含义等特征;4. 商标使用范围和注册范围有交叉,容易引发混淆误认。

二、商标冲突的解决办法1. 商标权属调查在商标注册前,企业应进行商标权属调查,了解已注册商标的情况。

这包括对商标数据库的查询、商标注册局的官方网站查询以及企业自身商标的调研等。

通过对现有商标权属的了解,企业可以减少商标冲突的风险。

2. 发生冲突时的谈判与协商若发现商标冲突,企业应尽早与相关方进行谈判和协商。

通过友好的沟通,双方可以寻求共识并达成解决方案。

这可能包括商标使用范围的调整、转让商标权益或寻求授权等解决方式。

3. 取消商标注册若商标冲突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企业可以选择取消商标注册。

这需要企业向商标注册局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商标存在冲突。

取消商标注册的办理周期较长,需要耐心等待。

4. 诉讼解决作为最后的解决手段,企业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商标冲突。

这包括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企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持。

三、避免商标冲突的注意事项1. 商标注册前的全面调研在商标注册前,企业应进行全面的商标调研,寻找已注册商标并评估其与企业商标的相似性。

这有助于避免商标冲突的发生,降低后期解决冲突的成本。

2. 注册商标要避免主观晕眩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企业应尽量避免主观晕眩,即不要因为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相似而冒昧地进行注册。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一)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一)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一)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断升级,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逐渐增多。

这些冲突不仅给企业经营带来困扰,也给法律界带来了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些建议。

建议一:加强商号预审制度1.建立一个更加严格的商号预审制度,确保商号与已有商标不产生混淆。

预审可从商标设定、注册领域等角度详细评估商号的可行性,以减少权利冲突的可能性。

2.预审应由专业团队完成,采用多角度、多途径的信息收集,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和中立性。

3.商号预审制度需要持续改进和优化,围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不断变化。

建议二:加强商标权益保护1.建立更为完善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机制,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包括对侵权行为的追溯、定性和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加强。

2.加强商标专用权的监管力度,建立举证责任的明确规定,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完善商标免费查询机制和公开查询平台,提供便利的商标查询途径,帮助企业及时获得商标信息,降低冲突风险。

建议三:建立对冲突解决的有效机制1.建立专门的冲突解决机构,负责处理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该机构应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独立、公正的解决能力。

2.加强对冲突解决机构的培训和规范,确保其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鼓励企业在发现权利冲突时主动寻求冲突解决机构的帮助,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减少经济损失。

结论通过加强商号预审制度、加强商标权益保护和建立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我们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

这将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只有通过综合性的措施,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罗卫红、李书福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您们所提建议内容丰富,研究深入,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对于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混淆行为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已有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我局坚决落实总局部署要求,积极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全力建设信息化平台,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

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

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京高法发[2002]35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附: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本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1.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本《解答》所称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

当事人因注册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引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如何理解企业名称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

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

3.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

论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

论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
业 名 称 专 用 权 , 主要 是 侵 犯 企 业名 称 中的 商 号 或字 号 。 保护 企 业名 称 , 实 质 和核 心 其
也 就 是保 护 企 业 名 称 中 的商 号 或 字 号 。 在 不太严格 的意义上 ,我国有学者把二者等 同。 ” ( )商标 与商标专用权 二 商 标 ( 文 T a e r ) 是 指商 品 的 英 rd mak , 生 产 者 、 经营 者 或 服 务 的提 供 者 为 使 自 己 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 而使用在商 品及其包装上 或服务标记上的 由文字 、图形 、 字母 、 字 、 维 标志 和 颜 数 三 色 组 合 ,以及 上 述 要 素 的 组合 所 构 成 的 一 种 可视 性 标 志 。 与 贸易有 关 的 知识 产权 协 议》 ( RIS协议 ) 为 : 品 或服 务 区 别 于 另 一个 企业 的商 品或 服 务 的符 号 和 符 号 组 合 。 关 于 商标 权 ,在 我 国 现 行立 法 中还 没 有 明确 这一 概 念 ,而是 使用 了 “ 注册 商 标 专用 权 ” 这样的表述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与 商标权保护范围, 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 注册 商标 专 用 权 的 权 利范 围 ,是 指 注册 人 的权 利范 围仅 以核 准注 册 的 商 标 和 核定 使 用 的 商 品为 限 ,是 以 商标 的积 极 权 能 为 核心 划 定 的 范 围。 标权 的保 护 范 围 , 商 简单 而言 就 是商 标 权 人 行使 禁止 权 的 权 利 范 围 。 也就 是说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 的权 利 范围 。 这样 规 定 , 有利 于 全方 位地 保 护商标权人的商 标专用权。就具体商标而 言 , 以保护 的范 围 究竟 多宽 , 予 应依 该商 标 的显著性 以及知名程度而定。独创性高 的 商 标 具 有 较 强 的 显著 特 征 ,法 律 对它 的保 护 范 围要 大 于 没 有独 创 性 因 而 显著 性 差 的 商 标 , 同样 知名 度 较 高 的 商标 要 比知 名 度 低的 商 标受 保护 范 围 宽 。 (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 利的冲突 三 所 谓 商 标 与 企业 名 称 的权 利 冲 突 ,是 指 分 别 属 于 不 同主 体 的 商 标杈 和 企 业 名 称 权 ,作 为工 业 产 权 在 形 式上 都 处 于 合法 状 态 ,而 在 实 际 中相 互 矛盾 或抵 触 的 权 利 并 存 和 利 益 冲 突现 象 。这 一 类 型 的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冲 突 同样 可 分 为 有瑕 疵 的和 无 瑕 疵 的 权利冲突。在权利本身没有瑕疵的情况下, 或 者 说 原被 告 双 方 都 是通 过 了合 法 的 途 径 取 得 上 述 权 利 时就 算 商 标 和企 业 名 称 ( 特 取 部分 ) 使 用 的文字 相 同或 近 似 , 所 但是 权 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合法 、 规范 , 足以使消 费 者 将 商 标 权利 人和 企 业 名称 权 人提 供 的 产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 ,不能认 为二者之 间存在 冲突 。

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问题研究

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问题研究

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问题研究商标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标志,其用途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商家的利益。

然而,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会引发一些争议,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本文将探讨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的问题,并列出一些相关案例。

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是指一个商家在注册商标时使用了他人的姓名、字母、缩写等信息,导致被使用者的姓名权受到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商家通常可以被要求废止其商标注册,赔偿名誉权受损的被使用者,以及承担其他的惩罚和责任。

有很多商家不知道或者没有意识到使用了他人的姓名和其他信息可能会侵犯别人的姓名权。

但是,他们需要明确,即使无意中侵犯了别人的姓名权,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以下是三个典型的商标注册侵犯姓名权的案例:1. 戴尔公司被控侵犯百事可乐公司的姓名权在这个案例中,戴尔公司在其联想商品中使用了“DR PEPPER”作为商标,而这恰恰是百事可乐公司的一个品牌。

因此,百事可乐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戴尔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戴尔公司被迫废除了该商标注册,并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

2. 阿迪达斯被控侵犯洛克菲勒的姓名权在这个案例中,洛克菲勒先生抱怨阿迪达斯使用他的名字来推销商品,并声称这是对他的姓名权的侵犯。

尽管阿迪达斯否认他们有任何不当行为,但最终洛克菲勒成功证明了阿迪达斯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3. 乌瓦尼杯公司被控侵犯伊万卡·特朗普的姓名权在这个案例中,乌瓦尼杯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IVANKA TRUMP”作为商标。

然而,伊万卡·特朗普声称这个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她的姓名权,并对该公司提起了诉讼。

最终,乌瓦尼杯公司被勒令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了一部分损失。

总之,商标注册和使用需谨慎,因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会带来法律后果。

商家应该在注册商标前仔细审查,以确保遵守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尊重他人的权益。

在许多国家中,除了注册商标过程中侵犯了姓名权外,还存在其他的商标侵权行为。

应对商标侵权的六条维权途径

应对商标侵权的六条维权途径

应对商标侵权的六条维权途径可口可乐前董事长伍德鲁夫曾说:“假如我的工厂被大火毁灭,假如遭遇到世界金融风暴,但只要有可口可乐的品牌,第二天我又将重新站起。

”伍德鲁夫的这句话并非空言,而是他深知品牌的价值与生命力。

如今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商标所承载的品牌价值在市场竞争中越发突显优势,而与之相对的商标侵权现象不断蔓延,屡禁不止。

因此,在商标被侵害后,权利人如何采取适宜的维权措施以保障品牌价值尤为值得思考。

就目前商标行政、司法保护等实践领域,权利人一般可通过如下六种途径进行维权:一、可通过网上购物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渠道进行在线侵权投诉网上购物因消费者可以在家“逛商店”,支付方式便捷安全,发展飞速。

2016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同比稳步增长,规模达1.15万亿。

由于网上购物平台一度因售假而饱受诟病,平台服务经营者遂在加强网络购物平台监管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纷纷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或维权渠道,如淘宝网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京东商城的“维权管理系统”、唯品会的“知识产权在先投诉系统”等。

权利人如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发现相关售假信息后,可查询该平台是否设有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渠道,如有则可根据投诉流程与要求,在线递交相关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类)、商标权利证明、涉嫌侵权投诉链接等,之后平台在核实权利人投诉事实与证据材料、听取涉嫌售假者答辩与不侵权抗辩举证后,对侵权事实进行确认,一经认定侵权,平台将主动删除投诉人所举报的侵权产品的链接,从源头上禁止侵权行为。

该途径的优点是可批量进行投诉,维权成本低,历时短,收效好,常适用于网上购物平台上的售假者。

二、可向商标侵权者直接发送律师函律师函由律师接受权利人的委托就相关侵权事实进行披露、评价,并对侵权者提出具体要求,具有法律上的证明作用和事实上的警示作用。

根据前期对侵权者的商业调查结果和后期拟对侵权者采取的法律措施综合评估后,判断是否采取该途径。

权利人向涉嫌侵权者发送律师函后,通常会产生三种结果:1.侵权者按照权利人律师函中载明的要求,立即停止侵权;2.侵权者寻求合作,与权利人达成商标许可使用或某种授权销售;3.侵权者对律师函置若罔闻,仍进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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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了该怎么办当我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了该怎么办?很多人面对这个问题不知所措,其实大可不必,今天我们就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来详细说明下。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为何会发生冲突?
一方面,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权利保护范围是不同的。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出处的一种标志,而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企业的语言文字。

商标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取得专用权,而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

另一方面,商标与企业名称又有着紧密的联系。

例如有的企业把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情况主要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使用,或者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使国家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

二、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 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
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该规定明确指出,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可以由登记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3)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其中,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包括侵犯他人合法在先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权,对这种侵权获得注册的行为,他人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三、认定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或者商标专用权考虑的因素
(1)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或商标注册时间;
(2)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会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这种误认既包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也包括造成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拥有人与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错误认识;
(3)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比较,哪个知名度更高;
(4)申请注册商标或者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是否存在抄袭。

模仿他人等主观恶意;
(5)企业名称使用方法不当,包括故意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以及故意将企业名称缩写,取其显著部分放大,构成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在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中,在仅被允许使用注册商标时,故意同时使用商标权人的企业名称,造成商品产地混淆的;
(7)其他使用已登记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对他人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带来损害的情况。

由此可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均受法律保护。

只有两者其中一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或者权利使用不当才会产生冲突,而且,这种权利冲突是可以依靠法律途径给予解决的。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相关知识介绍啦,希望对于发生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时,我们也会有应对的解决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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