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安徽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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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工会2009年度工作总结 .doc

铜陵学院工会2009年度工作总结 .doc

铜陵学院工会2009年度工作总结2009年,在院党委和省教育工会的领导下,在学院行政的大力支持和广大教职工的积极参与下,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坚持以法治会,加强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教代会质量,大力推进校务公开,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工会自身建设,认真履行工会各项职能,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全院教职工团结拼搏、开拓进取,为推进我院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发挥了党和群众紧密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了年度工作计划和院党委、行政及省教育工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09年的主要工作:一、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推进学院民主管理。

1月15日我院成功召开了二届一次教代会暨工代会。

大会听取和审议了院长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会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本次大会是一次解放思想的大会,是一次凝聚人心、共谋发展大计的大会。

大会自始至终充满着民主团结、求真务实、奋发向上的气氛。

院长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近四年来学院改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绩;报告归纳的办学经验和工作体会,发人深省,提出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符合学院实际,思路明确,振奋人心。

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工会委员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二、履行工会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1.不断推进制度建设。

坚持重大问题由院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工作例会制度,交流、研讨工会工作。

配合学习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院工会举办了一期由全院工会委员和分会主席参加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培训活动,通过学习使广大工会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提高服务科学发展观、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水平,推动工会工作改革创新。

2.高度重视组织建设。

学院新一轮机构改革后,人事变动较大,我们对会员档案进行了重新整理与归类。

并积极吸收刚入校的44名新同志为工会会员,增加工会组织的新鲜活力。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简介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简介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简介一、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非盈利组织的免税机构。

它的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把为在职职工服务作为自己的社会目标。

其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社会保障事业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基本经济利益。

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活动。

它通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网络健全和职工人数众多的优势,使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始终处于低成本的运转模式,最大限度地惠及职工群众,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具有六大优势一是可靠优势。

它是由全国总工会主办的社团互助组织,其宗旨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为职工排优解难,为广大职工筑起一道“生命保障线”。

二是互助优势。

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互助情。

工会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具有光荣传统,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充分体现了工作阶级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团结互助精神。

三是非盈利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与其他保险的最大区别就是非盈利性。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依托的是工会组织网络和资源,从事该工作的是各级工会干部,不需其他费用,所有保费就是用于职工的赔付和慰问,使职工受益最大化。

四是投入少、保障大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投保费用低,赔付比例高。

四个险种最低缴费为26元,最高缴费为100元,最高赔付达8.16万元,另达不到赔付标准的还可享受慰问。

五是方便、快捷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由各级工会组织办理,理赔手续简单,只需病历或出院小结的复印件,不影响其它渠道报销。

理赔实行一次办结并当场支付的方式,为广大职工提供最方便、最快捷的服务。

六是团体参保优势。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以单位集体参保的,凡是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工会向市总工会保险办事处申请参加,所有参保、赔付等手续都有本单位工会办理。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倡社会互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社会互助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精神,依照《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险组织。

本会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

第三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不以盈利为目的,是职工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社会互助互济合作保险组织,是按照党和国家对“送温暖工程”的指示,通过工会组织职工依靠自己和集体的力量,用互助合作的办法,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问题,作为国家基本保险的补充。

其业务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保险基金主要由各会员筹集而成,会员人会既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五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任务如下:1、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发生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社会互助保险及其它相应险种的社会互助保险活动。

2、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调剂、给付、保值增值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职工社会互助补充保险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凡年满18岁的职工和工会会员,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均可以申请加入互助会。

第八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要交纳会费,于会员人会时一次性交纳。

第九条会员对已认可、但未交纳的会费不得以对互助会或对其他会员的债权抵销。

第十条会员未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同意,不得将会费转让他人抵偿债务或做债务担保。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互助会举办的各项互助保险活动;2、推举和被推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3、参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4、按规定享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分配的收益。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投保对象第一条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并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包括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单位)的职工,由本级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

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第二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加盖投保单位基层工会公章及本单位本月或者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十三》的复印件;2、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第二章保障期限第三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第四条首次参加本计划实行30天免责期。

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 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免责期的限制。

第三章互助保障费第五条参加本计划交纳互助费为50元。

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返还。

为与基本医疗保险接轨,从2008 年1月1日起,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期(1月1日至12月31日),投续保不满一年的按月交费(每月4.2元)不足月的以半月(2.1元)计算互助保障费。

第六条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只能参加一份本计划。

第四章保障责任第七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是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中心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以下4种情况治疗时发生的费用:1.住院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自付㈠部分的费用,本计划按照该费用的70%给付医疗互助金。

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按照首次给付比例依次递减10%,最低按50%给付医疗互助金,单病种仍扣除起付线;2. 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知识百问百答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知识百问百答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知识百问百答1、什么是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答: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倡导组织、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管理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保障活动。

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什么样的组织?答:中国职工保险办事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是职工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社会互助互济合作保障计划组织,是工会实施“送温暖工程”的有效载体,通过工会组织职工依靠自己和集体的力量,用互助合作的办法,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问题,作为国家基本保障计划的补充。

3、中国职工保险办事处郑州办事处是否接受郑州市总工会领导?职责是什么?答:办事处接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和郑州市总工会的双重领导。

其职责是:贯彻总会宗旨,发展并领导本地区基层工会的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吸收会员入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并推行互助保障活动,依靠基层工会组织开展互助保障活动。

4、为什么说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好事,做实事的有效途径?答:缴费低,保障高;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为职工办理,职工参加活动和出险都是工会干部为职工办理,大额赔付,工会干部亲自将互助金送到职工的病床边,减轻职工家庭的经济压力,同时在精神上也给予职工家庭很大的慰籍。

5、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对企业有什么好处?答:职工是企业发展的主体,关爱职工身体健康是企业应尽之责。

职工互助保障不仅为职工买了一个安心,也为企业免去了不少后顾之忧。

对于有条件的企业来说,还可把出资为职工参加互助保障作为一项福利送给职工,让职工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企业关爱,共同为企业发展努力。

6、普惠重疾保障活动会不会持续开展下去?答:普惠重疾保障活动会持续开展下去。

这是郑州市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及中央有关脱贫攻坚工作的要求,解决在职职工因病至困、因病返困和为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增加保障,改进和提高工会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全面推行工会普惠化服务为工会会员办理的一项普惠活动,目的是为解决患病会员的部分经济困难。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附件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中职保北办[2009]03号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各代办处:根据北京市工会工作会议和北京市工会十二大精神,为推动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为全市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市总工会决定为全体工会会员提供非工伤意外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

现将《北京市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把这项利民、益民的好事办好办实,各代办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掌握保障计划的各项条款,及时做好出险职工的理赔申报工作,维护出险职工的利益。

对已建立职工互助保险代办处的区、县、局、总公司,以代办处为申报单位。

未成立代办处的局、总公司、直属基层工会应建立职工互助保险代办处,并设立负责此项工作的经办人员。

望各代办处要以这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扩大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覆盖面,使全市更多的职工参加到职工互助保障工作中来,提高他们的保障水平,让更多的职工拥有职工互助保障,享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

具体事宜请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联系。

联系电话:67656620、67685237、67697726附件:《北京市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2009年8月13日北京市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根据北京市工会工作会议和北京市工会十二大精神,为推动实现工会组织的全覆盖,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实事好事,市总工会决定为全市工会会员提供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互助保障,并提供京卡·互助服务卡,不断提升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全市工会会员手中,为构建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应有贡献。

保障功能的实施方案如下:一、保障对象1、京卡·互助服务卡坚持普惠制原则,凡北京市在职职工,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均为保障对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6 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两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1、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互助金待遇;(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0元女工特病互助金,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集团公司职工大病互助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职工大病互助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职工大病互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扬工人阶级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因患大病带来的经济压力,推动“和谐皖北"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成立大病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互助会实行会员制,凡集团公司在册职工、退(离)休人员,自愿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

第三条互助会的任务是在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政策,筹集、管理职工大病互助金,自主开展职工大病互助活动。

第二章互助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四条大病互助金筹集渠道:1、会员交纳的会费(每年的6月份一次性缴纳当年度会费,每人每年12元);2、职工自愿捐款;3、社会各界捐赠;4、企业资助;5、工会资助;6、互助金利息收入。

第五条互助会设立大病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大病医疗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审批。

管委会由工会、资产部财务、医保中心、总医院、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工会主席任主任,工会副主席、资产财务部长、医保中心主任任副主任,其他人员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缺位时,由原单位同职人员自行替补。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矿区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生活保障部部长兼任。

办公室成员由工会生活保障部、医保中心、总医院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互助金由管委会委托工会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互助金收支账目每年年底公布,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患大病时,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互助金救助的权利;2、参与互助金管理,对互助金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3、对互助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会员承担下列义务;1、严格依照规定交纳会费;2、严格依照规定如实申报;3、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

第四章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第十一条会员患有下列疾病或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以申请互助金,获得救助:1、恶性肿瘤;2、白血病;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4、重要器官移植(指心、肝、肺、胰腺、肾、骨髓移植);5、系统性红斑狼疮;6、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疾病;7、低保户会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在1.5万元以上(含1。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十年大事记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十年大事记
作保险计划。
确 保安 全。
会 党组开展的 党员先进性教 育 活动 。保 障中心 党支 部被评 为 先进 党支部 ,办 事处 团支部被
评 为优秀 团支 部 。
※2 0 0 5年 5月 2 4日 ,北 京市总 工会组织部 、区县工作 部 、互助保险北京办 事处在 北 戴河 召开会议 ,培训l 工会助理 员。北京办事处年出资 5 0万元 作为助理员补充津贴。
工会印发了全总事业发展部关于 《 快 全 国职 工 互 助保 险 事 业 发 加
展的 意 见 》 ( 工 办 发 【 9 ]6 总 1 53 9
号 ) 。
局 代办处 交 来 的第一 笔安 康 储金
4 . 元。 4 7万
助保 险计划保 险储金 分红 比例 的 通 知 》 (中 互 字 【9 85 1 9 ]
※ 19 9 9年 4月 ,由 北 京 市
女 市总工会下发了 《 关于成立中国 了 。 职 工 安 康 互 助 保 险 计 划。 。北京市总工会下发 《 北京 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并在 全市加快发展职工互助保险事业 市总 工会 关于在 全市女 职工 中 的通 知 》 ( 工 事 字 【 9 ]0 开 展 职 工 互 助 保 险工 作 的 通 知 》 总 1 63 9 ( 京工 女字 【9 71 1 9 】3号 ) 。 号 ) 。
※ 19 96年 4月 。中 国 职 工
※ 19 9 7年 1 1月 1 9日 ,身
总工会事业发展部、北京工人报
社 、 北京办 事处 共 同组 织了 。 北
京市职工互助保险知识竞赛’宣 传活动。在 《 北京工人报》连载
五期 。
保险北京办事处正式成立 。北京 患 乳 腺癌 的 会 员 牛 旺 花 在 术 后 0天收到 了 。 女职工安 康互助 办事处作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1 在北京地区的唯一派出机构 ,开 展了 。 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 、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实施细则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以下简称“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3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郑州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25元/人,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一份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规定的3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 __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2)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2)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原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障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伤、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活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合肥办事处目前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分别是:一、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第一条本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在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第二条所列的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1、原发性子宫颈癌;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4、绒毛膜癌;5、原发性乳腺癌;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7、原发性子宫肉瘤8、原发性卵巢癌。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未患过任何恶性肿瘤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申请参加本活动。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本活动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活动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活动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6、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下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五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11年版)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种(类)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各种原位癌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

新时代安徽省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有效路径探析

新时代安徽省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有效路径探析

新时代安徽省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有效路径探析徐晓菁1 张 臻2(1.安徽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合肥市 230031;2.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北京市 100048)[摘要]新修订的《中国工会章程》将“互助保障”增加为工会会员的权利,在新时代工会工作中也将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列为优先发展的工会事业之一。

以安徽省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发展为切入点,梳理了其发展现状及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拓宽宣传、加大培训、队伍建设及需求保障等角度分析研究并提出了新时代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有效途径,以便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和作用。

[关键词]职工互助保障;有效路径;工会组织[中图分类号]D41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8-8636(2019)03-0020-05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全国总工会倡导组织,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保费低廉、保障较高、赔付及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缓解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为其提供的互助互济保障。

我国职工互助保险是工会组织创办的一项新型的福利事业,是改善和发展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有助于使广大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深切体会到党和政府、工会组织的关怀,进一步加强了工会与职工的密切联系。

为稳步推进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健康发展,打牢职工群众健康保障基础,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安徽省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在多方的支持下正在稳步向上发展。

一、安徽省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发展现状安徽省近几年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有一定的成绩,安徽省总工会、合肥市总工会、芜湖市总工会及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工会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

目前,安徽省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现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职工互助保障覆盖面扩大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目标是为社会基本保障外提供第二道保障,要惠及更广大职工,做到全面覆盖。

为确保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能辐射到每名职工,依托工会组织开展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作用,推动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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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安徽办事处在职职工问互助答保障计划中互会马鞍山代办处咨询电话:2475157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宣传提纲为缓解在职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患上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遇日常生活中意外事故以及在职女职工因患上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的《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是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一项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下同)向当地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代办处集体申请参加。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必须一交性缴纳人民币10元的会费,取得会员证,享受总会和办事处提供的各种服务、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和有关活动。

会员入会以自愿为原则,会员地位平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办事处在当地的代办处申请参加。

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其子女必须未满18周岁,且身体健康。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且:1、在同一单位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的50%,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2、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类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女职工)的60%,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一、保障期限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困难职工的扶助,互助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二、互助金申领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患病情况):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患病)情况证明;2、会员的身份证明或会员与其直系未成年子女的关系证明;3、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入出院记录、病历、必要的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4、会员(或其子女)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5、会员(或其子女)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提交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6、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7、办事处为证明意外伤害程度或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材料。

8、重大疾病类互助保障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三、除外责任1、意外伤害类: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不负给付互助金的责任:(1)疾病;(2)、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违法、犯罪行为;(3)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地震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所致;(4)其他非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伤残。

2、重大疾病类: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不负给付互助金的责任:(1)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互助保障计划列明疾病的;(2)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3)医院误诊;(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患有互助保障计划列明疾病的;(5)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有互助保障计划列明疾病的。

四、互助金索赔期限1、意外伤害类: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会员的直系未成年子女)因遭遇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本人、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超过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事故原因,或报案后1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2、重大疾病类: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必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会员患有互助保障计划列明疾病之日起,超过十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事故原因,或报案后2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五、互助金给付期限办事处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给付申请材料后7天之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作出互助金给付或拒付通知。

在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一、互助费缴纳标准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分为四个不同档次,分别为26元、50元、74元、100元。

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32元、62元、93元、124元。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列明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或身故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各项互助金。

二、互助金的确定(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①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害互助金。

如会员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身体伤害互助金。

②会员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同,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最高不超过180天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治疗医院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③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最高不超过180天的住院补助互助金。

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

(2)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身体伤害互助金和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上述第②、③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3)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上述①、②、③项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一、互助费缴纳标准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为50元/份,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未成年子女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

二、互助金的确定(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的直系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残时,会员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①按照会员的直系未成年子女伤害程度的不同可以领取最高1万的身体伤害互助金。

②会员的直系未成年子女伤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根据其住院治疗时间的不同,按日领取最高不超过180天的康复照顾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治疗医院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③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入院、出院记录,会员的直系末成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按日领取最高不超过180天的住院补助互助金。

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

(2)会员的直系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一次性领取精神抚慰和丧葬互助金20000元。

身体伤害互助金各丧葬互助金不能兼领兼得。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上述第②、③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3)会员的直系末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第一款规定的①、②、③项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一、互助费缴纳标准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份,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

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二、互助金的确定(1)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以下5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以下5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①可以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②患有以下5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不满一个月的强以按照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以下5类特殊疾病多次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③患有以下5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90天期限的限制。

三、特殊疾病种类本计划所指的特殊疾病包括以下5类;1、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颈管癌;2、输卵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平滑肌瘤、脂肪瘤;3、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4、绒毛膜癌;5、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但原位癌、各种转移性癌症除外。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一、互助费缴纳标准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为66元/份,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

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在不变更交纳互助费标准的情况下,不再享有领取已患疾病所属种类互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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