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附件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一年期)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0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两份重大疾病类保障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工会职工互助保险知识6977
40
20,200
270
1,500 15,000 4,500
60
30,300
360
2,000 20,000 6,000
80
40,400
1.领取慰问金或互助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2.对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 的会员,互助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 所属种类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申请互助金要求 1、报案:事故发生后15日内。 2、申报时效:自患病之日起一年内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申领互助金所需材料:
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出险调查报告书; 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以及由被保障人或其直系
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3.会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4.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本市二级以上(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
20 15 15,000
30 30 30,000
45 45 45,000
60 60 60,000
最高互助金领取金额
21,300 40,800
61,200
81,600
生活补助金及住院补助金,发放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ຫໍສະໝຸດ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例1:某单位一职工交纳50元互助费参加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 保障期内不慎摔伤,造成右髌骨骨折,经 复位后未住院,回家休养。
保障范围
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身体 意外伤害。
保障年限
一年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什么是意外伤害
是指在没有预见到,违背被保障人意愿的 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人身体明显 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勉县教育网首页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目前,陕西省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共推出五项内容: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障计划、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投保条件: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年满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2、本互助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满后不退还保险费,办理续保手续时需要再次缴纳保险费。
同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3、投保本计划单位应提供加盖投保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上月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单》复印件。
4、投保本计划的保费是50元,在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5、参加本计划办事处报销的费用:(1)住院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70%。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70%。
(3)肾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和化疗的门诊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之外,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60%。
(4)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部分),办事处报销70%。
备注:问题1: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除外);问题2:本保障计划对于职工身体健康状况没有特殊要求;问题3: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30天内住院的不予报销;问题4:会员因意外伤害或者女工生育住院的,医保不报,办事处也不予报销。
问题5:办事处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包括门槛费、乙类药品等其他费用;问题6:在保险期限之内,对于住院次数没有限制。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互助保障计划跟商业保险不同,它是非盈利性的、是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
具有保费低、保障力度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等特点。
条件:1、职工必须就是北京市工会会员,2、单位已给职工办理了协作卡(京卡)。
首先,市总工会免费为会员提供了三项保险,即非工伤意外伤害、家财火灾损失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其次,市总工会为工会会员提供更多了另外的六项确保计划。
这六项确保计划需由本单位工会统一提出申请,还须要每人先一次性缴纳10元会费,获得职工保险中华会馆会员资格后,按照相同险种的缴费条件,缴纳适当的协作费和。
一、三项免费保险:1、非工伤不幸危害确保计划。
它的缴费范围:因非工伤不幸伤害事故引致身故、残废,缴费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一年,确保待遇:因非工伤不幸伤害事故引致身故的,最低理赔2万元;因非工伤不幸危害引致残疾的,根据残疾比例,最低理赔5000元。
理赔须要呈报材料:1、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1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京卡(互助卡)的复印件;4、出示由被确保人亲笔签名的救助金挑申请书;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市总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6、例如出现非工伤意外事故导致死亡者,须要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不含二级)出示的丧生证明及公安部门出示的户口冻结证明;7、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阜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家财火灾损失确保计划。
缴费范围:因火灾引致家财(房体、设备)的损失,缴费条件:工会会员。
保期为一年,确保待遇:在保与期内,由于火灾引致家庭财产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出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各级工会组织提供更多的判定证明,按损失金额的10%保险费救助金,最低保险费1万元。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女职工特殊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女职工特殊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女职工因患上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5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包括以下5类1、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颈管癌;2、输卵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不滑肌瘤、脂肪瘤;3、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4、绒毛膜癌;5、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含本数,下同)。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特殊疾病会员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并只能投保一次,重复投保,本会认定无效。
5、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生效后60天内(含有本数)发现患有上述5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患上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受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在职女职工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这是一项依托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下同)向当地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代办处集体申请参加。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办事处在当地的代办处申请参加互助保障计划。
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其子女必须未满18 周岁,且身体健康。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且:1、在同一单位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的5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 50 人。
不足 50 人的单位必须 100%参加。
2、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类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女职工)的 60%。
单位职工人数不足 100 人的须 100%参加,且人数不低于 20 人。
一、保障期限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职工医保大病救助范围
职工医保大病救助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企业开始为职工购买医疗保险。
这样不仅能够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也可以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保证企业的稳定运作。
然而,许多职工还对医保的大病救助范围存在疑问。
本文将从医保大病救助的定义、政策细则、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医保大病救助的定义医保大病救助,是指在职工或其配偶、子女因罹患某些严重疾病而产生高额医疗费用时,由医保基金或其他机构提供的补偿或救助。
一般而言,只有在医疗费用超过政府规定的一定金额后才能享受大病救助。
二、政策细则根据国家规定,医保大病救助适用于以下项目:1、恶性肿瘤:即各种癌症,包括但不限于肺癌、乳腺癌、宫颈癌、胃癌等。
2、脑血管病:指各种卒中、脑出血等病症。
3、急性心肌梗塞。
4、急性重度胰腺炎。
5、急性重症肝炎。
6、急性血液病:即急性白血病和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7、器官移植手术:如肝、肾、心、肺等器官的移植手术。
8、特定的高花费病种: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混合性结缔组织病等。
对于以上疾病,政府规定待遇标准范围不同。
例如,对于恶性肿瘤,不少于1.5万元,不超过30万元;对于脑血管病、急性心肌梗塞等,不少于1万元,不超过20万元;对于特定的高花费病种,不少于1万元,不超过15万元。
三、适用范围医保大病救助适用于下列人员:1、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其指标以职工为基本单位。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指标以家庭为基本单位。
3、其他参保群体,其指标以开展参保的群体或单位为基本单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享受大病救助补偿的职工,要先承担政府规定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然后才能提交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病历、费用清单、社保卡等资料,以便核实其申请的合法性。
四、其他注意事项1、大病救助范围和政策可能有调整和变化,应及时了解政策变动情况。
2、在就医过程中,应依法依规接受治疗,可在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咨询相关问题。
3、对于未纳入医保大病救助范围的疾病或费用,可考虑购买商业保险或借助公益捐助等方式解决。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知识百问百答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知识百问百答1、什么是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答: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倡导组织、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管理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保障活动。
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什么样的组织?答:中国职工保险办事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是职工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社会互助互济合作保障计划组织,是工会实施“送温暖工程”的有效载体,通过工会组织职工依靠自己和集体的力量,用互助合作的办法,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问题,作为国家基本保障计划的补充。
3、中国职工保险办事处郑州办事处是否接受郑州市总工会领导?职责是什么?答:办事处接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和郑州市总工会的双重领导。
其职责是:贯彻总会宗旨,发展并领导本地区基层工会的职工互助保障组织,吸收会员入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并推行互助保障活动,依靠基层工会组织开展互助保障活动。
4、为什么说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好事,做实事的有效途径?答:缴费低,保障高;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为职工办理,职工参加活动和出险都是工会干部为职工办理,大额赔付,工会干部亲自将互助金送到职工的病床边,减轻职工家庭的经济压力,同时在精神上也给予职工家庭很大的慰籍。
5、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对企业有什么好处?答:职工是企业发展的主体,关爱职工身体健康是企业应尽之责。
职工互助保障不仅为职工买了一个安心,也为企业免去了不少后顾之忧。
对于有条件的企业来说,还可把出资为职工参加互助保障作为一项福利送给职工,让职工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企业关爱,共同为企业发展努力。
6、普惠重疾保障活动会不会持续开展下去?答:普惠重疾保障活动会持续开展下去。
这是郑州市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及中央有关脱贫攻坚工作的要求,解决在职职工因病至困、因病返困和为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增加保障,改进和提高工会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全面推行工会普惠化服务为工会会员办理的一项普惠活动,目的是为解决患病会员的部分经济困难。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6 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两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1、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互助金待遇;(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8类女职工特殊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0元女工特病互助金,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终止;(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实施细则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在职职工普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一年期)》(以下简称“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3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8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郑州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25元/人,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一份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规定的3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3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 __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2)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介绍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原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障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伤、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活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合肥办事处目前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分别是:一、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第一条本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在首次发现患有本活动第二条所列的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本活动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8类:1、原发性子宫颈癌;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4、绒毛膜癌;5、原发性乳腺癌;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7、原发性子宫肉瘤8、原发性卵巢癌。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未患过任何恶性肿瘤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申请参加本活动。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本活动的有效期为两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会员交纳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活动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活动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6、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下述90天期限的限制。
第五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11年版)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种(类)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各种原位癌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
工会职工互助保险知识要点及内容成都市总工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社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封顶线)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 疗费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 的6倍。2015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7480元, 即2015年度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标准为: 57480×6=344880元。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53377.21÷85%-53377.21)×60%=(62796.72-53377.21 )×60% =9419.5 ×60%= 5652元; 2、重大疾病互助金:12000元。 合计:480+5652+12000=18132元。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给付(报销)申请时限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住院费用报销的除外责任:
• 一、会员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办事处收取互助费并签发互助保障计划确认 书之次日零时起至30日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会员在此期间患病住院 (含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下同),无论出院时间是否超过免责期,办事处 均不承担保障责任。
• 二、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或基本医疗保险未支付的;或会员不能提供医保 局(或医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和统筹支付结算表 的。
• 三、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结算凭证等各种欺诈作弊行为的。 • 四、工伤(职业病)、生育及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 五、申报时限在医保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 • 六、变动工作单位后未接续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 • 七、未按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不属于本计划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待遇范围的。 • 八、会员参加本计划时的条件不符合本计划规定的。
第一类为疾病类互助保障计划有观察期一医疗类保障计划与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医疗综合计划二重大疾病类保障计划与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无关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重疾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女工计划第二类为非疾病类互助保障计划无观察期与疾病无关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意外计划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并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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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0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四份本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6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观察期(含互助保障期未满而新增份数),保障待遇从保障活动生效日起计算。
首次确诊时间以病理检验报告诊断日期为准。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6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3)在本活动生效6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1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2、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5类:(1)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④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①原位癌;②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③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④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
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
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瘫痪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2)双目失明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缺失或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
(1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4)重症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五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2、原子能、核能装臵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9、医疗事故导致的;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13、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14、医院误诊;15、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第六条互助金的受领人重大疾病慰问金、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会员自首次确诊患有15类重大疾病之日起,应在10 日内告知重庆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会员首次确诊患有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2、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3、会员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等;4、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5、会员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
2、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3、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4、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