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礼法之争”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清末变法修律活动中的“法礼之争”
清末变法修律活动中的“法礼之争”摘要:清朝末年发生了一场法律变革活动,在这场活动中,产生了支持西方法理思想的法理派与坚持传统礼教的礼教派两个派别,并且在两个派别中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与冲突。
本文首先讲述了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发生的背景,其次分析了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思想,然后阐述了“法礼之争”的主要过程及结果,并采用归纳的方式总结“法礼之争”的主要争论点,最后分析了变法修律及“法礼之争”的影响,并且从现实出发,分析了“法礼之争”对于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变法修律;礼教派;法理派;法治建设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during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Movement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Abstract: A legal reform movement occurred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During this movement, two schools—School of Law that supported the Western legal thinking and School of Feudal Ethics that adhered to the traditional feudal ethics—came into being, between which hot debates and conflicts then arose.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d the background of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movement occurring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n analyzed the main representative figures of these two schools and their thoughts, described the primary process and result of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summarized the main argument points in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and finally analyzed the influences brought by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and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In addition, this paper carried out an analysis of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by law.Keywords: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School of Feudal Ethics, School of Law, construction of rule by law一、引言清朝末年,在当时复杂的时局及背景之下,清朝统治者进行了一场变法修律活动。
清末“礼法之争”对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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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 林市 委党校 学报
法 学 研 究
第 2期
20 0 0年 6月
指责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 叛道离经”所修新律显与礼教 ,
背驰。礼法两派分歧 的根本原 因, 首先 是立法宗 旨不 同, 即
何自 生乎?生于风俗 。风俗何 自生乎?生于生计 。他把世 ” 界上的“ 生计” 划分 为农桑 、 猎牧 、 工商 三种类 型, 这三 种类
级的法理原则在中国的适应, 还是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 取 代家族主义的问题。 最终, 清末礼法之争以法理派的妥协而失败。但是, 这 场争论对于推进中国法律的近代发展,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主张“ 兼采中西, 博采众长, 不可偏废。沈家本等遵循“ ” 中外 通行” 的修律指导方针, 进行了一系列修订法律的活动: 首 先修订了一些旧律, 从根本上进行修改; 其次, 建立西方法
学之原则。但是实施过程中, 遭到了反对势力的阻挠及礼
洞、 劳乃宣为代表; 主张近代法制精神, 法律应与传统的礼 教相分离的称为法理派, 以沈家本为代表。因他们争论的
制接轨的发端 。因此 , 重新认识“ 礼教 派” 的相关思 想 , 我 对
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 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
礼法之争。礼法之争之前, 清政府全面推行西方法制 , 首先
是出洋考察, 然后预备立宪, 成立各省咨议局和中央资政 院, 大力推行地方 自治政策, 最后立法, 颁布《 钦定宪法大 纲》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修定律例, 和《 , 彻底改革法律
持各 的特 色 有 合理 0 定 的. 学 ; 符 合 我 国 现 阶段 的- 法 精 的鬈 而. 理 . 主 则 缺 少 中国 特 其 巨和 科 性 是 立 申 法 派的 张 色。以 史为鉴 ; 们 要在。 来和 中学会 我: 拿 守望’。 有所选. 有所摒 弃 择 , 迄也是今天 法治 建设的题 中之 义。 -
小议清朝法制改革中的礼法之争
小议清朝法制改革中的礼法之争清朝末年,由于种种内忧外患,清政府迫于形势,试图通过变法来改变现有的落后状况,而变法的主要内容便是制订一部“小宪法”——《大清新刑律》。
当然,新事物的出现与接受并不会那么容易,每一次变法活动都必然会伴随着所谓改革派与保守派之间的争斗与矛盾激化。
礼法之争,便是在《大清新刑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当中,出现的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思想的交锋。
礼法之争,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法律继受问题,是中国本土主动的继受西方立法思想。
因此,它的焦点冲突也就起源于沈家本等人对西方法律的大量引入吸收对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冲击。
是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法律道德,还是较多的引入西方法律?是将道德与刑事制裁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等法律加以严格区分,还是道德伦理高于法律?说道这,本人想先浅谈一下儒家伦理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自汉大一统以来,中国古代的皇帝在“百家思想”当中便心照不宣地统一采用儒家思想作为控制国民思想的工具。
因此,从最一般的道德伦理到成为正统的法律,从选官、任官的基准到由儒官治理全国,官员们都是接受儒家思想熏陶过的儒生,从未学习过法律,他们在皇帝的指导下,掌管着全国的立法、司法工作。
可见,在中国古代的刑事制裁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等法律当中随处可见儒家思想的影子,官员们判案的自由裁量也都深刻受到自身儒家伦理思维的影响,而中国律法当中并没有所谓的“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官员的自由裁量范围极大。
此外,最重要的是,在讲究以“和”为贵的中国社会里,在实际操作当中,可以说古代社会是一个“反诉讼的社会”。
因为纠纷往往经过第三方调解或者宗族、行会、乡党等组织早一步处理掉了,最终报到官府只剩少数,而其中处理的依据便是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伦理纲常。
第三,古代的中国人因为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聚居在一起,由此便形成家族、乡党、行会这些地方自治组织来处理内部纠纷,承担法律的运行。
家法、行规、地方风俗这三者活生生的法律,也就是所谓的“礼”,制约着大多数中国人的生活行为。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法理派(沈家本) 无夫妇女与人和奸,西方国家没 有治罪明文,“此最为外人著眼 之处”,如果一定要把这一条加 入新刑律,“恐此律必多指摘”; 此外无夫妇女与人和奸,主要是 道德风化问题,应予教育,“不 必编入刑律之中”
现场讨论
伦理道德与刑法的关系问题?
•以礼入刑 •伦理道德是刑法 的根本 •舍伦理教育而讲 刑法,还算什么刑 法?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第二阶段:沈家本与劳乃宣的争论
在将《大清刑律草案》转发各部讨论的第二天,朝廷即以“上谕” 的形式,要求任何修律活动不得违反纲常伦理的基本原则
礼教派 •坚持维护纲常礼教 •具体,如坚持传统法律中的“干名犯 义”、“存留养亲”、“亲属相奸”、 “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无夫事诉讼法》;未及公布就作废
沈家本,伍廷芳
张之洞
•“按照交涉情形, 参酌各国法律之 旨”“模范列强” •改革原有的“审 判方法” •引进西方司法审 判制度
•“袭西俗财产之制,坏 中国名教之防” •“启男女平等之风,悖 圣贤修齐之教” •“纲沦法败,隐患实深”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法理派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刑事制裁与社会危害 性 这些问题在新刑律正 文中已有相应的规定, 有的按照法理不能列 入正文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双方在第二阶段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犯奸”和“子孙违犯教令” 两个问题上 (1)关于“犯奸”
礼教派(劳乃宣) 反驳沈家本: 中国旧律和奸无夫妇女,和奸有 反驳1:法律道德相为表里,无夫 夫妇女杖九十,分别治罪,前轻 奸必须治罪 后重; 反驳2:无夫奸不治罪妨碍中国社 现在的刑律草案中只列和奸罪, 会治安 无夫和奸不为罪,不符合中国重 视妇女和寡妇的奸罪; 反驳3:中国立法应以国内治安为 主旨,不应随外人的指责为转移 因此,应按照旧刑律分别有夫和 无夫进行定罪,无夫和奸可稍轻 反驳4:增加这一条款不会妨碍收 于有夫和奸 回治外法权
由清末“礼法之争”看中国传统法制
要 列入新刑律 , 如何列入? 虽然 , 在今天看 来 ,礼教派 ” 坚持 的主张 已不合 时宜 , “ 所 但从 “ 礼教 派” 所力主而终遭 废弃的一些条 款中 , 我们 可以看 出中国传统法 制的 内
涵 以及 步人近代后所面临的困境。 中国传统法制中的礼
一
、
关键词 : 札法之争 中国传统法制 例 中图分类号 : 9 文献标识码 : D2 A 文 章 编 号 :0 4 4 1( 0 9 0 — 7 — 2 10 — 9 4 2 0 )5 0 9 0
《 经济 ̄}09 20 年第 5 期
● 经济与法
由 清 末 “耆 乙法之 争 ”看 中 国传 统 法 制
●孟海静
摘 要: 清末“ 礼法之争” 是在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下发 生的一次争 论, 它不仅 开创 了中国法制近代化 的先河 , 而且 第一 次将 中国传统 法制 的本质与特征全 面地展现在 了世人面前 。 传统法制 所维护的以礼 为核 心 的封建伦理纲常 , 已成为法制近代化的一大障碍。 法律形 式上“ 且 律例 并 行” 严重影响法制的 实际运行。 , 只有在合理 继承传 统法律 文化 的基础 上 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 , 才能解决传统法制在步入 近代化的过程 中所 面
应利用有 限的 资金 对重点项 目进行扶持 : 帮助 组 织 人 才培 训 活 动, 立 境 外 的技 术 研 发 和 营 设 销 机构, 等等。() 供及时 、 2提 准确 、 丰富的 商业
以统筹并进行宏观指 导和有效监管。例如, 我 国在服 务外 包领域仍 处于产业价值链 条的较
低 端 , 少发 达 国 家 企 业仍 然把 发 展 中 国 家作 不
1 2 9 年至 11 年 , 0 9 1 清政府最高封建统 治集团 , 在厉行 “ 新政 ” 仿 和“ 行立宪” 的招牌下 , 进行 了一 次修律 活动 。 这次修律活动是 中国封建法律 向半殖 民地半封建 法律转化 的开始 。但是 , 由于 中国二千 多年来 维护纲 常等级名分 的封建法律思想根深蒂 固, 因此 , 在修律 的过尖锐斗争 。 在近代法制史上 , 斗争被称为“ 这场 礼法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
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近代以来的法治认为“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法家的以法治国主要成就在于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
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和传承轨迹不难看出,这一原则不仅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影响。其之所以被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大体有以下原因: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映,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的感情基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其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该制度下,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亲亲相隐的思想以人的家庭亲情为基础,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前提。如果不允许亲亲相隐则必然会增加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稳,最终可能是家人离散,田地荒芜。这对维护封建经济秩序是十分不利的。
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
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一、问题的提出在21世纪的今天,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②,导致法律的全球化,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对中国法治进程及中国法律的影响十分明显。
WTO规则的约束和自由贸易的发展以及在入世条件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对于中国的法律,尤其是对于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等在内的整个法制领域发生深刻影响,促使中国国内法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促使中国文化和世界文明的兼容。
因此,中国的入世标志着中国的法制正在正走向一个新的阶段,③中国法制正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迅速转型。
当我们站历史的高度,回首整个中国法律的发展历史和审视中国法制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趋势时,不能忽视清末变法及修律而引起的深刻思考及历史经验教训。
④历史上中国法律经历过两次大的转型,即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从“礼治”到“法治”的变革,最终形成孔子正统和清末礼法之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律制度。
清末礼法之争之后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国经历了艰难的过程,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极大影响中国的法律制度,因此,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完善,即WTO对中国法律诸方面发展造成的影响和完善可以认为是中国法律的又一变革。
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研究实现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不仅要靠自身的积极的能动效能,并且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才能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近代礼法之争和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一)、礼法之争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在中华文明历史长河中,清朝政府,作为封建社会的最后王朝,在内外交困的无奈中,被波澜壮阔的资产阶级革命浪潮所冲跨。
但是,清朝的近代礼法之争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首先从当时的中国社会历史背景上看,晚清统治集团倡导新政,主张变革,一方面是自救,另一方面是无奈⑤;其次是当时的国际局势,尤其是日俄战争失败和北洋舰队的失利被迫加大政治改革力度,系统学习外国文化和西方先进技术,“以夷治夷”,达到自强的目的。
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
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作者:吴志辉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27期【摘要】清末“礼法之争”是指在晚清修律过程中,礼教派和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的出台而展开的激烈争论,其中最重大、最关键的论题是礼教存废和礼法关系问题。
“礼法之争”是中西法文化从冲突、对立走向初步整合、融合的必然产物。
礼法之争的法理问题,即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传统法与近代法的矛盾,成为后人继续思考与探索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礼法之争” 沈家本张之洞纲常礼教近代西方刑法清末“礼法之争”是指发生在晚清修律过程中,围绕沈家本制定、伍廷芳执笔的《大清新刑律草案》,清廷形成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首的法理派长达数年的激烈争论,历史上称为“礼法之争”。
双方争论的核心是新刑律的指导思想是传统礼教还是近代西方刑法理论。
坚持传统礼教的称礼教派,又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义派、国情派;采用西方刑法理论的叫法理派,亦称法派、法治派、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
“礼法之争”实质上反映了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的矛盾冲突。
实际上无论是礼教派还是法理派,都未能科学地协调西法和国情的关系。
清末“礼法之争”距今已一个多世纪,但双方争论的主题却历久弥新,传统法与现代法、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矛盾与冲突依然是今天中国法治建设继续思考和亟待解决的课题。
因此回顾和反思“礼法之争”,对两派之观点进行反思和评价,对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无启示意义。
“礼法之争”的过程围绕清末修律产生的“礼法之争”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修律之目标、立法之宗旨、法律之原理、罪名之废立、罚则之轻重等。
其中最重大、最关键的论题是礼教存废以及礼法关系问题。
礼法之争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则随草案制定、修改、审核及议决过程而变化,其过程和争论焦点如下:沈家本与张之洞的论争。
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参酌各国法律之旨”,改革原有的诉讼审判方式,拟定《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这是一部迥异于传统诉讼审判原则和制度的新型诉讼法典。
由清末“礼法之争”看中国传统法制
由清末“礼法之争”看中国传统法制作者:孟海静来源:《经济师》2009年第05期摘要:清末“礼法之争”是在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下发生的一次争论。
它不仅开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而且第一次将中国传统法制的本质与特征全面地展现在了世人面前。
传统法制所维护的以礼为核心的封建伦理纲常。
已成为法制近代化的一大障碍。
且法律形式上“律例并行”,严重影响法制的实际运行。
只有在合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才能解决传统法制在步入近代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礼法之争中国传统法制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5-079-021902年至1911年,清政府最高封建统治集团,在厉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修律活动。
这次修律活动是中国封建法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转化的开始。
但是,由于中国二千多年来维护纲常等级名分的封建法律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礼教派和法理派的尖锐斗争。
在近代法制史上,这场斗争被称为“札法之争”。
礼教派和法理派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
前者是封建法律思想,以维护宗法家族制度,进而维护整个封建制度为目的。
后者是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维护“人权”为目的,进而达到维护资产阶级所有权的目的。
“礼法之争”的核心在于:应以资产阶级法律的原理原则为主要指导思想,还是以封建礼教为主要指导思想制定新法;《大清律例》中的“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妻殴夫、夫殴妻”、“犯奸”、“子孙违犯教令”等维护传统礼教的法律条文要不要列入新刑律,如何列入? 虽然,在今天看来,“礼教派”所坚持的主张已不合时宜,但从“礼教派”所力主而终遭废弃的一些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制的内涵以及步人近代后所面临的困境。
一、中国传统法制中的礼“礼”在这里指的是中国传统礼教,即法典化的三纲五常等纲常名教。
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对当代的启示
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对当代的启示作者:邢程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01期摘 ;要:二十世纪初,清政府为应对内忧外患的局面以继续维护其统治,开展了一场以礼教派和法理派之间的争论为主的修律运动,这场思想的大争论被称为“礼法之争”。
本文将对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进行阐述,通过对两派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出这场争论的现实影响以及对当代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清末修律;礼法之爭;启示关于“礼”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商代,早在西周时期就认为礼与刑都属于法的一部分,起着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我国历史上有两次较大的关于“礼”与“法”的争论,一次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的学说争论,另一次便是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论战。
本文将对清末的“礼法之争”做初步的分析,从中探寻出当代的可借鉴之处。
一、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概述1.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封建大门逐渐被帝国主义打开,出现了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势头。
但是,对于当时内忧外患的中国,其内部的封建法制不仅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领事裁判权的建立也使得国家主权大量丧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对清政府的统治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清政府为继续维持其统治,不得不向西方的先进制度学习,大量修改法律,进行一些的改革运动。
2.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在我国古代封建王朝中,一直存着在明确的等级制度,清王朝时期亦是如此,其表现就在于祖宗之制不可更动,所以晚晴时的法律已经多年没有修改,与社会严重脱节,与西方先进制度相比其存在的弊端更加明显。
清末修律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维护清王朝的继续统治,另一方面是为了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接轨已达到列强的满意。
因此,清末修律中既把中国传统的三纲五常作为基准,又对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有很大程度的借鉴。
二、礼教派与法理派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1.张之洞的法律思想张之洞生长于封建官僚家庭,深受传统礼教的影响,在其通过科举考试入仕做官之后更是深知礼教对封建统治的重要性,因此对礼教大力推崇。
清末礼法之争的反思
清末礼法之争的反思清朝末年,社会动荡不安,各种思潮涌动,其中礼法之争成为了当时社会变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在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之间的挣扎与抉择,也对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礼法之争,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律改革的过程中,关于如何处理传统礼教与现代法律原则之间关系的激烈辩论。
在当时,一部分人主张大力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摒弃传统礼教对法律的束缚;而另一部分人则坚持认为传统礼教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法律改革应当在保留礼教的基础上进行。
我们先来看看主张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这一方。
他们认为,当时的中国已经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法律体系,都需要进行彻底的改革。
西方的法律强调平等、公正、人权等理念,这些正是中国所缺乏的。
只有引进西方的法律,才能使中国摆脱封建专制的束缚,实现现代化。
而且,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经济交流的增加,中国也不得不与国际接轨,采用西方通行的法律规则,以保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然而,主张保留传统礼教的一方也有他们的理由。
他们认为,礼教在中国社会已经延续了数千年,深入人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重要力量。
如果贸然摒弃礼教,将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道德的沦丧。
比如,孝道、夫妻之道、君臣之礼等,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不能轻易抛弃。
而且,中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而应该根据自身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实际进行改革。
在这场激烈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
主张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一方,看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弊端和落后之处,希望通过改革来推动社会的进步。
但是,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过于激进地追求西化,可能导致法律与社会的脱节。
而主张保留传统礼教的一方,虽然强调了文化传统的重要性,但却没有充分认识到传统礼教中存在的封建糟粕和不合理之处,容易阻碍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从更深层次来看,清末礼法之争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响
清末司法改革及其影响在应诏变法的众多奏折中,最著名而影响有最大的是刘坤一、张之洞的“变法三折”,里面提及一条“恤刑狱”。
到1902年,清朝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修订现行律例,第二年,设修订法律馆,命二人为修订法律大臣,着手修订旧法和制订新法。
这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始。
总的来说,清末司法改革的成果和影响大体可分成三个方面:修律和立法,近代刑事司法机构的设置,以及司法理念的变革。
(一)修律和立法1.刑法。
(1)《大清现行刑律》,系删修《大清律例》中与时代相悖的落后与野蛮的部分而成,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刑法典。
1910年5月颁行。
其内容与《大清律例》的差别,一是“总目宜删除也”,删去旧律以吏、户、礼、兵、刑、工分篇的总目;二是分别民、刑;三是“刑名宜厘正也”1,即确定刑罚为死刑、流刑、遣刑、徒刑、罚金等五种;四是删去因形势变化而过时的条目(如“奸党”、“同性为婚”等),更改陈旧的词语,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盗毁铁路要件罪等)。
另外,废除凌迟、枭首等酷刑,其意义不仅与刑罚本身,而是中国刑法走向近代文明的重要一步。
(2)《大清新刑律》。
它的变通旧法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更定刑名。
二是酌减死罪。
三是死刑唯一。
四是删除比附。
五是惩治教育。
是一部以西方刑法为模式,并聘请外国法学家参与的新刑法典。
1911年1月颁布。
这部刑律,终结了中国传统的刑罚发展历史和民刑不分的法典体例,体现了西方刑法文化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为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民法。
民事法律从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
1910年颁布《大清现行刑律》,始将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目正式分出。
1911年告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内容详细,结构严谨,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并由此揭开了近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序幕。
《草案》引进了先进的法学理论,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大量吸收了现代民法制度,使民事法律取得了独立的地位,从而开创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时期。
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
传统法律体系的缺陷
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法律观念落后,注重道德伦理而忽视法治原则 法律执行不力,司法腐败现象严重 法律教育落后,缺乏专业法律人才
改革派人士的推动
康有为、梁启超等改革派人士的推动 戊戌变法的失败和改革派的流亡 清末新政的推行和改革派的回归 改革派在清末修律中的作用和影响
影响了法律教育的方法:礼法之争使得法律教育的方法更加注重实践和应 用,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
促进了法律教育的国际化:礼法之争使得法律教育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 引进了更多的国际法律知识和理念。
清末修律的成果与局限
修律的主要成果
制定《大清新刑 律》,废除肉刑, 实行西方刑罚制 度
改革婚姻制度, 实行一夫一妻制, 禁止买卖婚姻
传统礼法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传统礼法:以儒家 思想为基础,强调 家族、等级、道德
现代法治:以西方 法律体系为基础, 强调平等、公正、 法治
焦点:传统礼法与 现代法治在婚姻、 家庭、财产等方面 存在冲突
结果:清末修律过 程中,传统礼法逐 渐被现代法治所取 代,但某些方面仍 然存在冲突和争议
家族本位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家族本位强调家 族整体利益,主 张维护传统礼法 秩序。
个人权利强调个 人自由和利益, 主张借鉴西方法 律制度。
平衡点在于找到 家族利益和个人 权利的交汇点, 制定适合国情的 法律制度。
清末修律过程中 ,礼法之争的焦 点在于如何平衡 家族本位与个人 权利的关系。
立法原则与司法实践的差异
立法原则:以儒家 思想为指导,强调 道德伦理和社会秩 序
司法实践:以西方 法律体系为参考, 注重法律条文和程 序公正
焦点问题:如何平 衡传统道德观念与 现代法治理念
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
Hi s t or y & cul t ur e
清末 “ 礼法之争’ ’ 的评价与启示
口 吴志辉
【 摘要 】 清末“ 礼法之争” 是指在晚清修律过程中 , 礼教派和法理派围绕 《 大清新刑律》 的出台 而展开的激烈争论,
其 中最重大、 最 关键 的论题是礼 教存废 和礼 法关系问题 。“ 礼 法之争” 是中西法文化从 冲突、 对立走向初 步整合、 融 合 的必然产物。 礼法之争的法理问题 , 即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 传统法与近代 法的矛盾, 成为后人 继续思考与探 索
中国的 法治 建 设不 无启 示 意义 。
批驳意见退回修订律馆和法部, 要求他们严格按照修律宗旨重 新修订。 沈家本和修订法律馆在修 改中,“ 于有关伦纪各条,
பைடு நூலகம்
“ 礼法之争” 的过程
恪遵谕旨, 加重一等” , 修订后送交法部。 法部尚书廷杰在修改 稿 的正文后面加上 《 附则五条》 并将这次修改案定名为 《 修正
法律文化的矛盾冲突。 实际上无论是礼教派还是法理派 , 都未 教”的立法之本, 是败坏纲常礼教, 不审国情的立法。 总之, 他
能 科 学 地 协调 西 法 和 国 情 的关 系 。 清末 “ 礼 法 之争 ” 距 今 已一 坚持传统社会的 “ 君臣之伦、 父子之伦、 夫妇之伦和男女有别、
个多世纪, 但双方争论 的主题却历久弥新, 传统法与现代法、
尊卑长幼有序”为刑律立法之本。 1 9 0 9 年, 清廷综合礼教派的意见, 下达 谕旨强调修订法律
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法律 移植与本土资源的矛盾与冲突依
然是今 天中国法 治建设继续思考和亟待解决的课题 。 因此回 不能变革 旧律 中有关伦常的条款, 维护天理民彝于不敝实为修 顾和反思 “ 礼法之争” , 对两派之观点进行反思和评价, 对当今 律之 “ 至要” 宗 旨。 清廷将 《 大清 新刑律草案 》 连 同各大臣的
清末礼法之争的探析与评述选题意义
清末礼法之争,指的是晚清末年有关我国传统礼教和西方文明的争论和斗争。
这一时期,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传统的礼法观念和西方文明的冲击产生了激烈的矛盾。
清末礼法之争不仅是我国近代史上的重要事件,也是一个具有深远影响的历史现象。
对清末礼法之争进行深入探析与评述,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当时的社会状况、思想观念和历史发展,对于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挖掘历史文化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清末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清朝晚期,随着西方列强的不断侵略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遇到的各种问题,我国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思潮和改革运动。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我国社会的传统礼法观念和西方文明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清末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社会思潮交汇:清末时期,我国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思潮,如维新思潮、废除科举思潮等,这些思潮对当时的社会和人们的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中,维新思潮主张学习西方文明,推崇科学、进步,而废除科举思潮则挑战了传统的礼法观念,提出了一系列改革的主张。
2. 西方文明的冲击:清朝晚期,西方列强的侵略和文化输出对我国的传统礼法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
西方的科学技术、思想文化、宗教信仰以及生活习俗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我国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二、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清末礼法之争主要表现为对我国传统礼法观念和西方文明的争论和斗争。
在这场争论中,有关我国传统礼教和西方文明的观念和论点纷纷涌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传统礼法观念:在清朝晚期,我国社会仍然普遍尊崇传统的礼法观念,认为礼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根本,是人们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体现。
传统礼法观念强调忠孝、仁爱、礼义等传统价值观念,主张维护传统的礼法制度,抵制西方文明的冲击。
2. 西方文明的冲击: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和文化输出,我国社会开始接触和了解西方的科学技术、思想文化和宗教信仰。
西方文明的冲击打破了传统的礼法观念,在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我国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中国传统道德礼教对法律的影响
中国传统道德礼教对法律的影响作者:王世杰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摘要:随着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改革过程之中我们更应该弘扬中华传统道德文化以促进法治和德治的融合。
本文是从历史的角度研究中国传统道德礼教对法律的影响以便于取历史之精华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
关键词:法治和德治;历史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45-01作者简介:王世杰,吉林延吉人,延边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绪论中国法律史上的中华法系是世界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主要的区别之一就是特别强调道德与法律的互相补充,因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几乎不受到宗教的影响。
所以对于法律起到指导原则的,至少是汉代以后就是礼教。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①意思是只要是违反了礼的规定,就要受到刑罚的惩处。
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比如孔子所说:“导之以德、齐之以礼”。
②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而且礼教也是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
比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
③几千年以来礼法融合的过程不仅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而且深深影响着中国法律的发展。
二、中国传统道德礼教逐步融入法律的过程中国古代道德礼教对于道德的影响开始完善于周朝。
西周前期的政治指导原则是“以德配天”,天子是上天派到人间的统治者,天子只有用道德教化人民慎重使用刑法才能够符合天意维系统治。
于这种政治指导原则之下周朝统治者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
也就是慎用刑法尽量用道德感化人民。
但是到战国时期诸侯混战,各诸侯国以富国强兵为主要目的纷纷进行变法,采用法家变法原则的秦朝迅速强大并实现了统一。
但之后的秦朝却因为严刑峻法过于苛刻而迅速破灭,汉高祖刘邦吸取了秦朝的教训简化了秦朝的严刑峻法让汉朝初年的修生养息政策得到充分实行。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淸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
而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
“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主要集中在: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
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
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3、关于“无奸夫”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奸非”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的处罚。
“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
因此,礼教派认为新律中也应有特别的规定。
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
”“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
”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
”因此,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清末礼法之争述评
清末礼法之争述评摘要清末,由于列强侵略和外国资本主义的冲击,再加上本土内生性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其他方面的影响,使得中国或被迫或主动吸收、引进西方法律文化。
内忧外患的清王朝迫切在国际上寻求政治地位,变法图强,想要收回治外法权,开始了变法修律。
在如何修律的问题上,效仿西方与遵循传统礼教之间展开了激烈争论,简称礼法之争。
它是法律转型时期不可回避的话题,不仅为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当今社会探索“礼、法”协调新模式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清末修律礼法之争法制近代化晚清社会各种关系因素复杂交织,面对民众运动、列强压迫、资本主义发展、西方思想文化涌入、收回治外法权等问题,清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变法修律,秉持着“参考古今,博辑中外,务期中外通行”的指导思想,既要制定“西律”迎合西方列强的利益要求,又要维护“三纲五常”等传统礼制观念。
因此,在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的过程中,观念的相悖导致资本主义法制与传统封建礼教势必产生冲突,也引起了备受关注的“礼法之争”。
一、礼法之争的过程礼法之争始于《刑事民事诉讼法》,经由《新刑律草案》,《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终结于《大清新刑律》。
(一)第一阶段:新型程序法蓝本的夭折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学习西方,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成为历史上第一个单行诉讼法,采用了资产阶级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
但此诉讼法遭到以湖广总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反对,他们认为该法在“诉讼权利男女尊卑长幼应该平等,私有财产应该得到政府承认、法律保护”这两个问题上坏明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有违纲常伦纪,并认为仅以改良中国司法不可能使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
《刑事民事诉讼法》在立法程序、收回治外法权、法律范畴等方面经不住推敲,效仿西方鼓励个体发展、保护私有财产,企图一步到位,反而操之过急,成为礼教派攻击的致命缺陷,最终只能束之高阁。
(二)第二阶段:对《新刑律草案》的攻击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和十二月,沈家本奏进《刑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并附《刑事总则清单案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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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半封 建半 殖 民地 ” 的政 治 面貌 , 经济 上 形 在
成 了“ 半农 业 半工业 ” 的生 产 方 式 , 文 化上 形 成 在 了 “ 本 土 半 舶 来 ” 思 想 潮 流 。 中 国传 统 法 律 半 的 作为 上 层建 筑 的组 成 部 分 , 在政 治 、 济 、 化 发 经 文 生剧 烈变 化 的情 况 下 , 西 方 法 学思 潮 的猛 烈 冲 在
关键词 : 法之争 ; 礼 法制现代化 ; 司法实践 ; 传统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 : F 9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2 7 2 1 )6— 0 9— 4 收稿 日期 :0 1 O— 8 D0 A 10 40 (0 1o 0 6 0 2 1 —1 O
作者简介 : 陈琛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主要从 事法律 史研究 。( 江苏南京
204 ) 1 6 0
在 清 末 社 会 变 革 的 时代 背 景 下 , “ 学 东 在 西
以法理 派 的妥协退 让 而告终 。而 这一论 断 的主要 理 由是 ,礼 教派 的声 讨 终 导 沈 氏去 职 , 有纲 常 “ 载
渐” 的文化氛围 中, 晚清 中国社会无论是经 济基 础还是上层建筑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面对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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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末 法 之 争 ’ 司法 实践 的影 响 “ 礼 ’ 对
陈
摘
琛
要: 清末“ 法之 争” 实质上导致 了中国法律 的转 型, 礼 在 开启 了法制现代化 的进程 , 以沈家本为代表 的法理派所 倡导的“ 参考 古今 , 博稽 中外” 变化 思想 , 的 得到有 力的 实现 。通过对 “ 法之争 ” 礼 前后 两则判例 的对 比分 析, 可以看 到清末司法官员在 实践层 面扬弃法律传统 、 促进法制现代化所做 出的不懈努力。
夷, 官无善政 , 士无实学, 刑不足 以止奸 , 兵不足 以 御侮 , 而数万里十数国之强敌环逼而虎视 , 传闻创 见 之 事月 异 而岁不 同 , 当今之 时 , 拘于成 法 以治 犹 之, 鲜不败矣。则法不得不变者势也。 … 以沈家 ” 本、 伍廷芳为代表的修律大臣表现 出积极 的应对
成 果 通常是 渐进 性展 现 的 , 程相对 缓慢 , 进 但其 方
的法律传统产生激烈 的冲突与矛盾。于是 , 中 在
国法制现代化进 程 中, 具有非凡 意义的“ 礼法之 争 ” 开 了序幕 。 拉
一
式较为稳健。作为清末时期 的一位 “ 立法者” 和 高级官员 , 沈家本用政治和法律两种视角来审视
பைடு நூலகம்场 什么 样 的斗 争 ? “ 理 派 ” 法 到底 想要 取 得 什
么样 的斗 争成 果 ? 只有 先 把 这 两个 问 题 弄 清楚 , 对于“ 礼法 之 争 ” 法 律 史讨 论 才 能 切 中要 害 和 的 符合 实际 。
击下 , 也难 以独善其身。法制现代化以不可阻挡 之势冲击着绵亘千年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传统。针
小 农经 济 的逐 步解 体 , 国社会 在 政 治 上 形 成 了 中
一
名教条 目的《 暂行章程》 附上 了新刑律正文其 亦 后为由, 断定这场大辩论战, 胜利仍属旧的礼教一 派 。 _ 可是 , ”2 这一 观点 忽 略 了一 个重 要 的理论 前
提 , 就是 “ 法 之 争 ” , 法理 派 ” 底 在进 行 那 礼 中 “ 到
态 度 , 政 治 上 , 书 皇帝 为君 主 立宪 制 呐 喊 , 在 上 为
中国法律发展模式。清末修律模式属于改 良型的 法律发展模式。 _ 沈家本在《 ”3 寄鲩文存》 中表明 中国传统法制思想 “ 举凡礼教之精微 , 事情之繁 赜, 一字一句 , 皆有 至理存 焉” 提 出“ , 参考古今 ,
博 稽 中外 ” 变 法 理 念 , 以看 出沈 家 本 并 不 是 的 可
一
个激进的变法者 , 他对法制现代化 的认识更趋
向于 是一种 改 革 , 而非 革 命 。 由于 改革 的价 值诉 求是 “ 中有 变 ” 具 有 妥 协 的一 面 , 以改 革 的 稳 , 所
“ 法制现代化 ” 造势 ; 在思想上 , 极传播西方法 积 学思想和君 主立宪理 念 , 为树立 “ 法律信 仰” 布 道 。在这 一过 程 中 , 然 要 与 中华 法 系精 神支 柱 必
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对他来说 ,大清新刑律》 《 的
制定本身就是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一个胜利。虽然 在变法的过程 中仍存在很多不足 , 可瑕不掩瑜 , 就 法律语境下来考虑 , 其意义是深远的。
、
清末“ 礼法之争 "
部分法制史 教材认为 “ 礼法之争 ” 的结局是
7 0
其 次 ,法理派 ” “ 的变 法 目的 , 方 面是 “ 回 一 收 领 事裁 判权 ” 另一 方 面 是在 实 质 上导 致 中 国 法 ;
笔者 选取 “ 法 之 争 ” 礼 前后 强 迫 妇 女 改 嫁 的案 例
进行 比较 , 以此来探索在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 代化激烈冲突的时代 , 司法官处理两者关系的智
慧 , 而 洞 窥 “ 法 之 争 ” 清 末 司 法 实 践 的 进 礼 对
影响。
律的转型 , 开启法制现代化 的进程。从 “ 礼法之 争” 中法 理 派 获 得 的成 果 看 , 至少 有 以下 几个 方 面是值得关注的: 1 从立法层面上来说 , 法理 () “ 派” 全力促成 了《 大清现行刑律》 的颁布与实施 , 而附着 于 《 清 现行 刑 律 》 面 的 五 条 暂定 章程 大 后
对 当时 中国社 会 的 现 状 , 识 之 士发 出 了变 革 法 有 制 的呼声 : 今 天 下 事 变 亟 矣 , 家 多 故 , 俗 陵 “ 国 风
首先 , 以法制变革 的目的与手段为基准, 可以
将 中国法 律 的发 展 模 式 分 成 两 种 类 型 : 一 类 是 “ 改 良型 的中 国法律 发 展 模 式 , 一类 是 革 命 型 的 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