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末“礼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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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清末“礼法之争”
一、背景
清末变法的礼法之争,是指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及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二、双方
1、法理派。该派以沈家本为代表,主张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法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法律制度,因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青民事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常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
2、礼教派。该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修订新法律应当“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不应偏离中国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因而被称为“礼教派”。
三、焦点
1、“干名犯义”的废存
“干名犯义”是指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相互告言“亏教伤情,莫此为大”,因此在明清律中“干名犯义”属“十
恶”之条。鉴于此,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因此“干名犯义”之条大于礼教之事,是传统伦理的根本所在,因而应当在新刑律有所反应。
而法理派根据西方通行法理,指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2、“存留养亲”的废存
“存留养亲”指“亲老丁单”时即凶犯属系独子、父母年老有病、家中无其他男丁,考虑到其父母无人奉养,又无其它男丁继承宗嗣,经皇帝特许,可免其死罪,施以其它处罚,令其回家“奉养其亲”的制度。
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从新律中排除。
沈家本则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且指出嘉庆六年上谕中曾表示:“是承祀、留养、非以施仁,实以长奸,转以诱人犯法”。
3、“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定罪量刑
礼教派认为内,无夫奸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而亲属相奸属于“大犯礼教之事”,因此应当在新律中对上述情况有特别规定。
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因此“此事有伤风化,当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对此等行为,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
4、“子孙违反教令”的废存
“子孙违反教令”是指在子孙卑幼“不听教令”时即可构成犯罪的规定。清律中除规定子孙违反教令处以仗刑之外,还赋予尊长“送惩权”,即对于多次“不听教令”者,尊长可将其直接送往官府,要求将其发遣。
礼教派认为:“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
法理派则认为:“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事无关刑事。”
5、子孙卑幼对尊长能否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
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于父母的教训惩治,最多像舜帝那样“大杖则走,小杖则受”,绝无“正当防卫”之说。
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君主治以不孝之罪”,才“方为允平”。
四、结果
新刑律后附上了五条附则,称《暂行章程》,规定了无夫妇女通奸罪,对尊长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害等罪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害的刑罚,以符合清政府发布的上谕中“凡我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的宗旨,法理派在本次争论中堪称完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