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末“礼法之争”
小议清朝法制改革中的礼法之争

小议清朝法制改革中的礼法之争清朝末年,由于种种内忧外患,清政府迫于形势,试图通过变法来改变现有的落后状况,而变法的主要内容便是制订一部“小宪法”——《大清新刑律》。
当然,新事物的出现与接受并不会那么容易,每一次变法活动都必然会伴随着所谓改革派与保守派之间的争斗与矛盾激化。
礼法之争,便是在《大清新刑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当中,出现的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思想的交锋。
礼法之争,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法律继受问题,是中国本土主动的继受西方立法思想。
因此,它的焦点冲突也就起源于沈家本等人对西方法律的大量引入吸收对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冲击。
是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法律道德,还是较多的引入西方法律?是将道德与刑事制裁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等法律加以严格区分,还是道德伦理高于法律?说道这,本人想先浅谈一下儒家伦理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自汉大一统以来,中国古代的皇帝在“百家思想”当中便心照不宣地统一采用儒家思想作为控制国民思想的工具。
因此,从最一般的道德伦理到成为正统的法律,从选官、任官的基准到由儒官治理全国,官员们都是接受儒家思想熏陶过的儒生,从未学习过法律,他们在皇帝的指导下,掌管着全国的立法、司法工作。
可见,在中国古代的刑事制裁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等法律当中随处可见儒家思想的影子,官员们判案的自由裁量也都深刻受到自身儒家伦理思维的影响,而中国律法当中并没有所谓的“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官员的自由裁量范围极大。
此外,最重要的是,在讲究以“和”为贵的中国社会里,在实际操作当中,可以说古代社会是一个“反诉讼的社会”。
因为纠纷往往经过第三方调解或者宗族、行会、乡党等组织早一步处理掉了,最终报到官府只剩少数,而其中处理的依据便是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伦理纲常。
第三,古代的中国人因为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聚居在一起,由此便形成家族、乡党、行会这些地方自治组织来处理内部纠纷,承担法律的运行。
家法、行规、地方风俗这三者活生生的法律,也就是所谓的“礼”,制约着大多数中国人的生活行为。
简析清末“礼法之争”

听教 令 ”、 弹性 很大 的条 款 , 只要 子孙违 背 了尊 长 的意志 、 命令 , 即构 成 了此罪 。 尤其 是在 隋唐 以后 , 各 代都 在律 例 中规 定 了此罪 , 并 赋 予 了父 母 很 大 的权 利 。礼 教 派认 为只 有 如 此 规定 ,方 能维 护 尊长 的权 威 ,维 护 家 庭 秩 序 ,保 障社 会 稳 定 。但 是 法 理 派 认 为 “ 子 孙 违 反 教令 ” 这 些 问题 纯 粹 属 于家 庭 教 育 方 面 的 问题 , 应 另外 设 立 教 育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化 机 构 、另 外 编 纂 法律 予 以 调 整 ,而 不 必规 定 于刑法 之 中 。
( 五 )关于子孙卑 幼能否 对尊 长行使正 当防卫权 问题
在 中 国历 史 上 ,各 代 都 赋 予 父母 极 大 的 权 利 ,可 以对 子女 发 号教 令 、施 以惩 戒 、包办 婚 姻 ,甚 至 可 以剥夺 子女 的财 产 和 生命 。礼 教 派 认 为 ,依 照 中 国传 统 的 道德 和法 律 , “ 天 下 无 不 是 之父 母 ” ,子孙 对 尊 长 的 教训 、惩 戒 ,只 有 接 受 ,而 绝 无正 当 防卫 的道 理 ;法 理 派 则认 为 ,法 应 当是 公 允 、公 平 的 ,是 为 了 真正 保 障 自由 而对 人 民权 利 的一 种 合 理 限制 。 正 当 防卫 就 是 为 了保卫 这种 自由和 权利 , 任何 人都 没有 权利 剥夺 他 人的 权利 。 因 此应 当允 许 子孙 卑 幼 对 尊 长行 使 正 当防 卫权 ,如此 ,法 律 才 是公 平 、公 正 的 ,才 能使 人信 服 ,才 能真正 得 到贯彻 实施 。 以 上 是礼 法 之 争 中最 主要 的争 执 之处 , 由此 可 以看 出 ,在 修 订新 律 的过 程 中 ,为 了拉 近 中西 方 刑事 法 律 的 距 离 ,法 理 派 势 必要 引进 、 吸收西 方 先进 的刑 法思想 与刑 法 制度 , 而这些 引 进 、 吸 收 的方 针 也 自然会 对 中 国传统 的价 值 体 系 、刑 事法 律 制 度 造 成 一定 的 冲击 ,而 这 些 冲击 都 成 为 礼 教 派攻 击 的 口实 与对 象 , 并 引起 了整 个 保 守 势力 的激 烈 反对 和 攻 击 。在 修 律 的 一系 列 方 针 问题 的争 论 中 ,礼 教 派 的 观点 实 际 上是 包 括 清 廷 、社 会 上 层 贵 族 、士 大 夫 在 内 的整 个 中 国保 守 势 力 观 点 的 总概 括 。 因此 , 这 场争 论 ,充 分体 现 了根植 于 中 国社 会几 千 年 的 中华 法 系在 法 制 近代 化 的过 程 中 对近 代 资 本 主 义法 系 的顽 强 抵 抗 。 由 于保 守 派 力量 的异 常 强 大 ,礼 法 之争 的最 终 结果 必 然 是 也 只 能是 法 理 派 的妥协 和退 让 :法部 针对 礼教 派 的批评 , 制订 了 《 暂行 章程 》, 并 对前 述 五 个 争 论 问题 做 出特别 的规 定 ,充 分 满 足 礼 教派 所 代 表 的整个 保 守势 力 的要求 。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法理派(沈家本) 无夫妇女与人和奸,西方国家没 有治罪明文,“此最为外人著眼 之处”,如果一定要把这一条加 入新刑律,“恐此律必多指摘”; 此外无夫妇女与人和奸,主要是 道德风化问题,应予教育,“不 必编入刑律之中”
现场讨论
伦理道德与刑法的关系问题?
•以礼入刑 •伦理道德是刑法 的根本 •舍伦理教育而讲 刑法,还算什么刑 法?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第二阶段:沈家本与劳乃宣的争论
在将《大清刑律草案》转发各部讨论的第二天,朝廷即以“上谕” 的形式,要求任何修律活动不得违反纲常伦理的基本原则
礼教派 •坚持维护纲常礼教 •具体,如坚持传统法律中的“干名犯 义”、“存留养亲”、“亲属相奸”、 “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无夫事诉讼法》;未及公布就作废
沈家本,伍廷芳
张之洞
•“按照交涉情形, 参酌各国法律之 旨”“模范列强” •改革原有的“审 判方法” •引进西方司法审 判制度
•“袭西俗财产之制,坏 中国名教之防” •“启男女平等之风,悖 圣贤修齐之教” •“纲沦法败,隐患实深”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法理派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刑事制裁与社会危害 性 这些问题在新刑律正 文中已有相应的规定, 有的按照法理不能列 入正文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双方在第二阶段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犯奸”和“子孙违犯教令” 两个问题上 (1)关于“犯奸”
礼教派(劳乃宣) 反驳沈家本: 中国旧律和奸无夫妇女,和奸有 反驳1:法律道德相为表里,无夫 夫妇女杖九十,分别治罪,前轻 奸必须治罪 后重; 反驳2:无夫奸不治罪妨碍中国社 现在的刑律草案中只列和奸罪, 会治安 无夫和奸不为罪,不符合中国重 视妇女和寡妇的奸罪; 反驳3:中国立法应以国内治安为 主旨,不应随外人的指责为转移 因此,应按照旧刑律分别有夫和 无夫进行定罪,无夫和奸可稍轻 反驳4:增加这一条款不会妨碍收 于有夫和奸 回治外法权
由清末“礼法之争”看中国传统法制

要 列入新刑律 , 如何列入? 虽然 , 在今天看 来 ,礼教派 ” 坚持 的主张 已不合 时宜 , “ 所 但从 “ 礼教 派” 所力主而终遭 废弃的一些条 款中 , 我们 可以看 出中国传统法 制的 内
涵 以及 步人近代后所面临的困境。 中国传统法制中的礼
一
、
关键词 : 札法之争 中国传统法制 例 中图分类号 : 9 文献标识码 : D2 A 文 章 编 号 :0 4 4 1( 0 9 0 — 7 — 2 10 — 9 4 2 0 )5 0 9 0
《 经济 ̄}09 20 年第 5 期
● 经济与法
由 清 末 “耆 乙法之 争 ”看 中 国传 统 法 制
●孟海静
摘 要: 清末“ 礼法之争” 是在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下发 生的一次争 论, 它不仅 开创 了中国法制近代化 的先河 , 而且 第一 次将 中国传统 法制 的本质与特征全 面地展现在 了世人面前 。 传统法制 所维护的以礼 为核 心 的封建伦理纲常 , 已成为法制近代化的一大障碍。 法律形 式上“ 且 律例 并 行” 严重影响法制的 实际运行。 , 只有在合理 继承传 统法律 文化 的基础 上 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 , 才能解决传统法制在步入 近代化的过程 中所 面
应利用有 限的 资金 对重点项 目进行扶持 : 帮助 组 织 人 才培 训 活 动, 立 境 外 的技 术 研 发 和 营 设 销 机构, 等等。() 供及时 、 2提 准确 、 丰富的 商业
以统筹并进行宏观指 导和有效监管。例如, 我 国在服 务外 包领域仍 处于产业价值链 条的较
低 端 , 少发 达 国 家 企 业仍 然把 发 展 中 国 家作 不
1 2 9 年至 11 年 , 0 9 1 清政府最高封建统 治集团 , 在厉行 “ 新政 ” 仿 和“ 行立宪” 的招牌下 , 进行 了一 次修律 活动 。 这次修律活动是 中国封建法律 向半殖 民地半封建 法律转化 的开始 。但是 , 由于 中国二千 多年来 维护纲 常等级名分 的封建法律思想根深蒂 固, 因此 , 在修律 的过尖锐斗争 。 在近代法制史上 , 斗争被称为“ 这场 礼法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
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近代以来的法治认为“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法家的以法治国主要成就在于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
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和传承轨迹不难看出,这一原则不仅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影响。其之所以被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大体有以下原因: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映,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的感情基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其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该制度下,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亲亲相隐的思想以人的家庭亲情为基础,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前提。如果不允许亲亲相隐则必然会增加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稳,最终可能是家人离散,田地荒芜。这对维护封建经济秩序是十分不利的。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

清末改革之“礼法之争”作者:孙超来源:《卷宗》2018年第04期摘要:20世纪初期,清王朝为挽救严重的统治危机实行改革,而法制改革成为核心,改革中产生了对法律价值取向的争议并形成“礼教派”和“法理派”两大派别,双方就如何学习西方法制,改革旧法展开激烈的争论。
关键字:礼法之争;中体西用;礼教派;法理派1 改革的推行和法理派修律1901年清庭发布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深念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衅,现在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致富强”[1]要求中央及地方大臣参酌中西政要,上陈变法革新之策。
1902年,清政府下达修律诏书,随即又诏令组建修订法律馆,选任法律大臣等相关事宜。
时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律事务,并擢派熟知欧美法律的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等帮办修律。
在沈家本主持下,清庭先后派员分赴欧美﹑日本考察法制。
沈家本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固以明定法权推行无阻为指归,尤以参酌东西择善为目的。
……考察日本改律之始,屡遣人分赴法﹑英﹑德诸邦,采取西欧法界精理,输入东瀛,然后荟萃众长,编成全典。
”[2]在这样的认识下,以“博稽中外,参考古今”[3]“模范列强”[4]为宗旨的法理派修律原则也基本确立。
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制订了修律中第一部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本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虽然“刑民合一”而编,但已严格区分于传统旧法“刑民不分”特点。
该法上呈清庭后,清庭谕令各省督抚大臣“体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无扦格之处,即行缕析条,据实具奏。
”[5]然而立法者万没想到该法一出即遭到各地督抚将军的几乎一致批驳。
例,广西巡抚林绍年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各法,广西尚难行。
盖俗悍民顽,全恃法律为驭驾,闻以不测示恩威。
若使新法遽行,势必夸张百出,未足以齐外治,先无以靖内讧,下所司知之”[6]。
而直隶总督袁世凯奏称:“新纂刑事民事诉讼法,内有扦格者数条,请饬再议”[7]。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主要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具体概括如下:
政治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挽救危局,被迫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特别是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至1911年清朝灭亡的十年间,清政府自上而下进行了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
法律背景: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开始传入中国。
清政府意识到传统法律制度的不足,开始寻求法律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然而,这一过程中引发了礼法之争,即关于法律应如何改革以及传统礼教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的争论。
社会背景:当时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日益明显。
一方面,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社会的进步,一些人开始呼吁改革传统法律制度,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这种社会背景也为礼法之争提供了土壤。
在清末修律礼法之争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是否应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精神以及是否应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区分等问题上。
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内部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的认识差异,也客观上对近代传播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清末立法之争的过程

清末立法之争的过程所谓“礼法之争”,是指保守的“礼教派”和革新的“法理派”围绕修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进行的争论。
维护传统礼教精神,主张法律应与礼教结合的称为礼教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近代法制精神,法律应与传统的礼教相分离的称为法理派,以沈家本为代表。
因他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礼法之争。
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双方各以沈家本和张之洞为代表,对《大清新刑律草案》进行争论;第二阶段,双方各以沈家本和劳乃宣为代表,对《大清新刑律草案》及其《附则》5 条进行争议;第三阶段,双方各以杨度和劳乃宣为代表,在资政院里就关于立法宗旨和少数条文进行争议。
为了通过修律收回治外法权,法理派在制定《大清新刑律》时比较注重西方列是否能够认同,在移植西方先进法制的过程中对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没有充分考虑,过于强调西方所注重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但是“弱国无外交”,通过修律就能收回领事裁判权本来就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这一点上,礼教派比较明确,认为“并非必须将中国旧律弃置不顾,全装外国格式之法,即可立睹收回治外法权效也。
”对于《大清新刑律》的制定,礼教派的意见比较实际,而法理派则急于求成,因此在客观上说,礼教派的争锋“纠正了在功利心态下,法律移植过程中过分西化的倾向”1906年,沈家本主持制定了《刑事诉讼法》,采用律师制度及陪审团制度及其他一些西方法律,当即遭到张之洞等人的反对。
张之洞认为使父子异财、兄弟析产夫妇分资,是“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道。
”理由是“中国立教首重亲亲,定律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有罚……”并以《奸非罪章》中无和奸无夫妇治罪条例,指为败坏礼教,得到很大响应。
同时,张之洞认为,律师制度会使“讼师奸谋得其尝试”,陪审制度使“到堂陪审者,非干预词讼之劣绅,即横行乡曲之讼棍。
”应该看到,张之洞对律师、陪审制度的反对,是很有些道理的。
清末礼法之争

清末礼法之争作者:王姝苏顾盈颖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14期1902年至1911年,在厉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清政府进行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修律活动。
围绕着修律指导思想的确立问题,出现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又称家族主义派、国情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又称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
从1906年至1911年,双方产生了继春秋战国争论之后,中国法律思想领域的第二次大规模争论,史称“礼法之争”。
最终,《刑事民事诉讼法》未予公布即废,而《大清新刑律》未及资政院全部议完即由清王朝上谕颁布。
清末修律的动议20世纪初,清政府内外交困。
一方面,采取“以华治华”的帝国主义列强要求清政府进行改革;另一方面,义和团运动与八国联军侵华导致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危机。
慈禧臭名昭著的“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论调和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激起了很大民愤,为了挽救危局,慈禧只好暂时抛掉“祖制”,宣布实行“新政”。
光绪二十六年(1900),仓皇西逃的慈禧以光绪的名义发布诏书,极言变法之必要,痛斥戊戌变法之荒谬。
光绪二十八年,法律改革被正式列入议事日程。
二月初二,清政府下诏命令出使各国大臣搜集各国法律,以资修律时参考;同时命令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列者,报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始编纂”。
根据这道谕旨,袁世凯、刘坤一和张之洞保举沈家本和伍廷芳主持修律。
光绪三十年法律馆开馆,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莫瑞等任修律大臣主持修律。
修律大臣们认为,中西的刑制和罪名有着很大差别,但总体而言,中国的刑罚比西方的更为严厉。
正因为这样,外国旅居中国的人以此为借口,不愿受中国法律的约束。
修律大臣随即指出了三种最重之刑: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
他们称这三种刑法不变通废除,指望别人受我法律约束,无异南辕北辙。
由于当时清政府最关心的就是收回领事裁判权,所以提议很快得到认可:今后凡是死罪,到斩决为止,凌迟、枭首、戮尸三项永远删除……缘坐各条除知情者治罪外,其余均予宽容;刺字等项永远删除。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中 国 法 制 史
Company Logo 警官学院:包昌浩
一、礼法之争的基本情况
“礼”,即法典化的“三纲五 常”等中国传统伦理观念
礼教派:主
张以中国传统 伦理观念为标 准,有选择地 移植现代西方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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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礼法之争的基本情况 (一)历史背景
中日战争1894年
中 国 法 制 史
八国联军侵华1900年
警官学院:包昌浩 中国法制史
一、礼法之争的基本情况
下诏变法,实行新政,以求图存
1906年9月1日,慈禧太后以光绪帝的名义发布了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13wwwthemegallerycom二关于礼法是否应当分离的争议体现了法律与礼教分离的精使礼法之争进入高潮阶14wwwthemegallerycom未婚妇女还没有丈夫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乱拉乱扯这种行为是否该入刑texttexttext1争议焦点无夫奸二双方争议的焦点15wwwthemegallerycom未婚妇女还没有丈夫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乱拉乱扯无夫奸夫和奸不为罪按中国习惯对此不治罪违反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texttexttext2双方理由夫妇女与人和奸属道德问题不必列入刑律这也是西方惯例二双方争议的焦点16法律应不应当维护道德以及维护什么样的道德法律是等同于道德还是法律与道德无关
四、礼法之争的现代启示
首先,法制变革应当包含制度和价值观两方面内
容的全面转型,缺一不可。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
它将形同虚设。 --(美国)哈罗德•伯尔曼
中 国 法 制 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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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礼法之争的现代启示
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

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作者:吴志辉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27期【摘要】清末“礼法之争”是指在晚清修律过程中,礼教派和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的出台而展开的激烈争论,其中最重大、最关键的论题是礼教存废和礼法关系问题。
“礼法之争”是中西法文化从冲突、对立走向初步整合、融合的必然产物。
礼法之争的法理问题,即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传统法与近代法的矛盾,成为后人继续思考与探索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礼法之争” 沈家本张之洞纲常礼教近代西方刑法清末“礼法之争”是指发生在晚清修律过程中,围绕沈家本制定、伍廷芳执笔的《大清新刑律草案》,清廷形成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首的法理派长达数年的激烈争论,历史上称为“礼法之争”。
双方争论的核心是新刑律的指导思想是传统礼教还是近代西方刑法理论。
坚持传统礼教的称礼教派,又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义派、国情派;采用西方刑法理论的叫法理派,亦称法派、法治派、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
“礼法之争”实质上反映了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的矛盾冲突。
实际上无论是礼教派还是法理派,都未能科学地协调西法和国情的关系。
清末“礼法之争”距今已一个多世纪,但双方争论的主题却历久弥新,传统法与现代法、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矛盾与冲突依然是今天中国法治建设继续思考和亟待解决的课题。
因此回顾和反思“礼法之争”,对两派之观点进行反思和评价,对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无启示意义。
“礼法之争”的过程围绕清末修律产生的“礼法之争”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修律之目标、立法之宗旨、法律之原理、罪名之废立、罚则之轻重等。
其中最重大、最关键的论题是礼教存废以及礼法关系问题。
礼法之争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则随草案制定、修改、审核及议决过程而变化,其过程和争论焦点如下:沈家本与张之洞的论争。
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参酌各国法律之旨”,改革原有的诉讼审判方式,拟定《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这是一部迥异于传统诉讼审判原则和制度的新型诉讼法典。
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对当代的启示

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对当代的启示作者:邢程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01期摘 ;要:二十世纪初,清政府为应对内忧外患的局面以继续维护其统治,开展了一场以礼教派和法理派之间的争论为主的修律运动,这场思想的大争论被称为“礼法之争”。
本文将对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进行阐述,通过对两派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出这场争论的现实影响以及对当代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清末修律;礼法之爭;启示关于“礼”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商代,早在西周时期就认为礼与刑都属于法的一部分,起着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我国历史上有两次较大的关于“礼”与“法”的争论,一次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的学说争论,另一次便是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论战。
本文将对清末的“礼法之争”做初步的分析,从中探寻出当代的可借鉴之处。
一、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概述1.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封建大门逐渐被帝国主义打开,出现了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势头。
但是,对于当时内忧外患的中国,其内部的封建法制不仅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领事裁判权的建立也使得国家主权大量丧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对清政府的统治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清政府为继续维持其统治,不得不向西方的先进制度学习,大量修改法律,进行一些的改革运动。
2.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在我国古代封建王朝中,一直存着在明确的等级制度,清王朝时期亦是如此,其表现就在于祖宗之制不可更动,所以晚晴时的法律已经多年没有修改,与社会严重脱节,与西方先进制度相比其存在的弊端更加明显。
清末修律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维护清王朝的继续统治,另一方面是为了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接轨已达到列强的满意。
因此,清末修律中既把中国传统的三纲五常作为基准,又对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有很大程度的借鉴。
二、礼教派与法理派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1.张之洞的法律思想张之洞生长于封建官僚家庭,深受传统礼教的影响,在其通过科举考试入仕做官之后更是深知礼教对封建统治的重要性,因此对礼教大力推崇。
本科毕业设计-试论清末_礼法之争_

论文编号: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清末“礼法之争”姓名:张玉辰博学号: 050524204系别: 05级法律系专业班级:律师事务2班指导教师:欧洁梅黄玲娟年月日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 I 一、清末“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 (1)(一)变革的社会背景 (1)(二)矛盾的指导思想 (2)(三)论战的必然性 (5)二、清末“礼法之争”的实质 (6)(一)论战的内容 (6)(二)论战的结果 (7)三、反思:清末“礼法之争”的现实性 (8)(一)礼教派—维护“国粹”的保守性 (8)(二)法理派—推崇西方理念的理想化 (9)四、启示:法律移植与本土化 (10)(一)法律移植理念的传承 (10)(二)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融合 (10)中文摘要1902年至1911年,清政府最高封建统治集团在厉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修律活动。
这次修律活动,是中国法制史上自李悝、商鞅变法后二千多年来封建统治者主动进行的另一次重要的法律变革,同时也是中国封建法律近代化的开始。
然而,由于二千多年来维护纲常等级名分的封建法律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礼教派和法理派的尖锐斗争。
在近代法律史上,这场斗争被称为“礼法之争”。
清末“礼法之争”,是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就修律的主要指导思想进行的争论。
本文在详细梳理这次“礼法之争”的背景、出现的原因、争论的内容及主要的代表观点和思想等的基础上,进而对西方舶来的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在传统儒家思想控制下的中国得以生存发展的问题进行实质行的探讨,并试图反思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融合问题关键词:法理派;礼教派;礼法之争;法律移植;融合AbstractFrom 1902 to 1911, the Qing government at the highest feudal ruling group pushing for a "New Deal" and "imitation constitutional line" signs under the law carried out a repair activities. The revised legal activities, are the history of China's legal system since lili, Shangyang Reform feudal rulers over the years after 2000 to initiate another important legal changes, but also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feudal laws start. However, because over the years 2000 to safeguard decency sub-grade deep-rooted feudal legal thinking, therefore, in the repair process of law, the outbreak of a religious ceremony and legal struggle to send sharp. In modern legal history, this struggle is known as etiquette dispute. Between the late Qing Dynasty etiquette is based on Zhang Zhidong, workers are represented by Sun and Shen-li sect of this, Yang degrees faction represented by the legal rule on the repair carried out the guiding ideology of the main arguments. In this paper, a detailed card of the "etiquette dispute over" the background, the causes and the argument on behalf of the content and the main views and ideas on the basis of which imported the Western legal system can be controlled in the traditional Confucian thought in China to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substantive questions of line and tried to reflect on legal migration and localization of the fusion problemKey Words:Legal factions;Traditional factions;argue of the etiquette and legal;legal transplant;fusion试论清末“礼法之争”发生在1902年—1911年修订法律过程中的清末礼法之争,是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就修律的主要指导思想进行的争论。
清末礼法之争的反思

清末礼法之争的反思清朝末年,社会动荡不安,各种思潮涌动,其中礼法之争成为了当时社会变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在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之间的挣扎与抉择,也对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礼法之争,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律改革的过程中,关于如何处理传统礼教与现代法律原则之间关系的激烈辩论。
在当时,一部分人主张大力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摒弃传统礼教对法律的束缚;而另一部分人则坚持认为传统礼教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法律改革应当在保留礼教的基础上进行。
我们先来看看主张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这一方。
他们认为,当时的中国已经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法律体系,都需要进行彻底的改革。
西方的法律强调平等、公正、人权等理念,这些正是中国所缺乏的。
只有引进西方的法律,才能使中国摆脱封建专制的束缚,实现现代化。
而且,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经济交流的增加,中国也不得不与国际接轨,采用西方通行的法律规则,以保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然而,主张保留传统礼教的一方也有他们的理由。
他们认为,礼教在中国社会已经延续了数千年,深入人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重要力量。
如果贸然摒弃礼教,将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道德的沦丧。
比如,孝道、夫妻之道、君臣之礼等,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不能轻易抛弃。
而且,中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而应该根据自身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实际进行改革。
在这场激烈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
主张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一方,看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弊端和落后之处,希望通过改革来推动社会的进步。
但是,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过于激进地追求西化,可能导致法律与社会的脱节。
而主张保留传统礼教的一方,虽然强调了文化传统的重要性,但却没有充分认识到传统礼教中存在的封建糟粕和不合理之处,容易阻碍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从更深层次来看,清末礼法之争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一、背景清末变法的礼法之争,是指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及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二、双方1、法理派。
该派以沈家本为代表,主张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法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法律制度,因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青民事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常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
2、礼教派。
该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修订新法律应当“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不应偏离中国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因而被称为“礼教派”。
三、焦点1、“干名犯义”的废存“干名犯义”是指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相互告言“亏教伤情,莫此为大”,因此在明清律中“干名犯义”属“十恶”之条。
鉴于此,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因此“干名犯义”之条大于礼教之事,是传统伦理的根本所在,因而应当在新刑律有所反应。
而法理派根据西方通行法理,指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2、“存留养亲”的废存“存留养亲”指“亲老丁单”时即凶犯属系独子、父母年老有病、家中无其他男丁,考虑到其父母无人奉养,又无其它男丁继承宗嗣,经皇帝特许,可免其死罪,施以其它处罚,令其回家“奉养其亲”的制度。
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从新律中排除。
沈家本则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且指出嘉庆六年上谕中曾表示:“是承祀、留养、非以施仁,实以长奸,转以诱人犯法”。
3、“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定罪量刑礼教派认为内,无夫奸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而亲属相奸属于“大犯礼教之事”,因此应当在新律中对上述情况有特别规定。
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因此“此事有伤风化,当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简述清末“礼法之争”一、背景清末变法的礼法之争,是指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及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二、双方1、法理派。
该派以沈家本为代表,主张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法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法律制度,因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青民事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常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
2、礼教派。
该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修订新法律应当“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不应偏离中国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因而被称为“礼教派”。
三、焦点1、“干名犯义”的废存“干名犯义”是指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相互告言“亏教伤情,莫此为大”,因此在明清律中“干名犯义”属“十恶”之条。
鉴于此,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因此“干名犯义”之条大于礼教之事,是传统伦理的根本所在,因而应当在新刑律有所反应。
而法理派根据西方通行法理,指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2、“存留养亲”的废存“存留养亲”指“亲老丁单”时即凶犯属系独子、父母年老有病、家中无其他男丁,考虑到其父母无人奉养,又无其它男丁继承宗嗣,经皇帝特许,可免其死罪,施以其它处罚,令其回家“奉养其亲”的制度。
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从新律中排除。
沈家本则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且指出嘉庆六年上谕中曾表示:“是承祀、留养、非以施仁,实以长奸,转以诱人犯法”。
3、“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定罪量刑礼教派认为内,无夫奸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而亲属相奸属于“大犯礼教之事”,因此应当在新律中对上述情况有特别规定。
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因此“此事有伤风化,当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
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

Hi s t or y & cul t ur e
清末 “ 礼法之争’ ’ 的评价与启示
口 吴志辉
【 摘要 】 清末“ 礼法之争” 是指在晚清修律过程中 , 礼教派和法理派围绕 《 大清新刑律》 的出台 而展开的激烈争论,
其 中最重大、 最 关键 的论题是礼 教存废 和礼 法关系问题 。“ 礼 法之争” 是中西法文化从 冲突、 对立走向初 步整合、 融 合 的必然产物。 礼法之争的法理问题 , 即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 传统法与近代 法的矛盾, 成为后人 继续思考与探 索
中国的 法治 建 设不 无启 示 意义 。
批驳意见退回修订律馆和法部, 要求他们严格按照修律宗旨重 新修订。 沈家本和修订法律馆在修 改中,“ 于有关伦纪各条,
பைடு நூலகம்
“ 礼法之争” 的过程
恪遵谕旨, 加重一等” , 修订后送交法部。 法部尚书廷杰在修改 稿 的正文后面加上 《 附则五条》 并将这次修改案定名为 《 修正
法律文化的矛盾冲突。 实际上无论是礼教派还是法理派 , 都未 教”的立法之本, 是败坏纲常礼教, 不审国情的立法。 总之, 他
能 科 学 地 协调 西 法 和 国 情 的关 系 。 清末 “ 礼 法 之争 ” 距 今 已一 坚持传统社会的 “ 君臣之伦、 父子之伦、 夫妇之伦和男女有别、
个多世纪, 但双方争论 的主题却历久弥新, 传统法与现代法、
尊卑长幼有序”为刑律立法之本。 1 9 0 9 年, 清廷综合礼教派的意见, 下达 谕旨强调修订法律
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法律 移植与本土资源的矛盾与冲突依
然是今 天中国法 治建设继续思考和亟待解决的课题 。 因此回 不能变革 旧律 中有关伦常的条款, 维护天理民彝于不敝实为修 顾和反思 “ 礼法之争” , 对两派之观点进行反思和评价, 对当今 律之 “ 至要” 宗 旨。 清廷将 《 大清 新刑律草案 》 连 同各大臣的
清末礼法之争的探析与评述选题意义

清末礼法之争,指的是晚清末年有关我国传统礼教和西方文明的争论和斗争。
这一时期,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传统的礼法观念和西方文明的冲击产生了激烈的矛盾。
清末礼法之争不仅是我国近代史上的重要事件,也是一个具有深远影响的历史现象。
对清末礼法之争进行深入探析与评述,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当时的社会状况、思想观念和历史发展,对于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挖掘历史文化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清末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清朝晚期,随着西方列强的不断侵略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遇到的各种问题,我国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思潮和改革运动。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我国社会的传统礼法观念和西方文明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清末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社会思潮交汇:清末时期,我国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思潮,如维新思潮、废除科举思潮等,这些思潮对当时的社会和人们的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中,维新思潮主张学习西方文明,推崇科学、进步,而废除科举思潮则挑战了传统的礼法观念,提出了一系列改革的主张。
2. 西方文明的冲击:清朝晚期,西方列强的侵略和文化输出对我国的传统礼法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
西方的科学技术、思想文化、宗教信仰以及生活习俗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我国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二、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清末礼法之争主要表现为对我国传统礼法观念和西方文明的争论和斗争。
在这场争论中,有关我国传统礼教和西方文明的观念和论点纷纷涌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传统礼法观念:在清朝晚期,我国社会仍然普遍尊崇传统的礼法观念,认为礼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根本,是人们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体现。
传统礼法观念强调忠孝、仁爱、礼义等传统价值观念,主张维护传统的礼法制度,抵制西方文明的冲击。
2. 西方文明的冲击: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和文化输出,我国社会开始接触和了解西方的科学技术、思想文化和宗教信仰。
西方文明的冲击打破了传统的礼法观念,在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我国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浅析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浅析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作者:华伟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1902年至1911年,清政府最高封建统治集团在厉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修律活动。
这次修律活动是中国封建法律向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律转化的开始,但由于二千多年维护纲常等级名分的封建法律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礼教派和法理派的尖锐斗争。
这场斗争被称为礼法之争,是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就修律的主要指导思想进行的争论。
这场长达近十年的争论,直接影响了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方向,启动了中国法律由封建化向近代化转型。
关键词:清末修律;礼教派;法理派一、清末修律概述1.清末修律的背景历史是延续的,但永远是变的,因革损益,随时而异,其间仅有缓速显晦之别。
就中国而论,以十九世纪中期以来,最为显著。
致成三千余年之大变局的主因,是由于华夷隔绝之天下,转为中外联属之天下,中国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强敌,处境大非昔比,存亡系于旦夕。
在经历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战争、八国联军侵华一连串沉重打击后,清统治阶级已经意识到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性,主动下诏变法,以求图存。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清廷下诏。
根据谕旨,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就目前新政宜改订者,择要译修”。
从此清末修律正式提上日程。
清朝朝野上下,争言变法,包括预备立宪、修订新律、改革官制、司法革新等内容的“新政”也次第展开。
2.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清末变法”是本世纪初清朝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西方列强所施加的政治军事压力,是迫使顽固保守的清政府推动法律变革的重要原因。
折冲樽趄,模范列强成为变法修律的一个直接目标。
但对清朝政府而言,其根本目的是借“变法”之名,敷衍国内的反对势力,缓和各种矛盾,进而挽救垂危的统治,因此变法修律有不能逾越的一条底线“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教民情”,实质上仍然要维护“三纲五常”观念及其所体现的封建专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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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清末“礼法之争”
一、背景
清末变法的礼法之争,是指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及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二、双方
1、法理派。
该派以沈家本为代表,主张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法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法律制度,因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青民事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常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
2、礼教派。
该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修订新法律应当“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不应偏离中国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因而被称为“礼教派”。
三、焦点
1、“干名犯义”的废存
“干名犯义”是指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相互告言“亏教伤情,莫此为大”,因此在明清律中“干名犯义”属“十
恶”之条。
鉴于此,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因此“干名犯义”之条大于礼教之事,是传统伦理的根本所在,因而应当在新刑律有所反应。
而法理派根据西方通行法理,指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2、“存留养亲”的废存
“存留养亲”指“亲老丁单”时即凶犯属系独子、父母年老有病、家中无其他男丁,考虑到其父母无人奉养,又无其它男丁继承宗嗣,经皇帝特许,可免其死罪,施以其它处罚,令其回家“奉养其亲”的制度。
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从新律中排除。
沈家本则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且指出嘉庆六年上谕中曾表示:“是承祀、留养、非以施仁,实以长奸,转以诱人犯法”。
3、“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定罪量刑
礼教派认为内,无夫奸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而亲属相奸属于“大犯礼教之事”,因此应当在新律中对上述情况有特别规定。
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因此“此事有伤风化,当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
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
因此,对此等行为,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
4、“子孙违反教令”的废存
“子孙违反教令”是指在子孙卑幼“不听教令”时即可构成犯罪的规定。
清律中除规定子孙违反教令处以仗刑之外,还赋予尊长“送惩权”,即对于多次“不听教令”者,尊长可将其直接送往官府,要求将其发遣。
礼教派认为:“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
法理派则认为:“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
此事无关刑事。
”
5、子孙卑幼对尊长能否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
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于父母的教训惩治,最多像舜帝那样“大杖则走,小杖则受”,绝无“正当防卫”之说。
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
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君主治以不孝之罪”,才“方为允平”。
四、结果
新刑律后附上了五条附则,称《暂行章程》,规定了无夫妇女通奸罪,对尊长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害等罪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害的刑罚,以符合清政府发布的上谕中“凡我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的宗旨,法理派在本次争论中堪称完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