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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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新闻自由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

公民的新闻自由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

公民的新闻自由与新闻媒介的新闻自由什么是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公民和媒体的宪法权利,包括媒体搜集、制作、发布、传播新闻和言论的自由,及公民个人收受新闻、通过媒体发表意见和言论的自由,均应受法律保护,也要受一定限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

公民的新闻自由与新闻媒介的新闻自由又有区分。

公民的新闻自由1、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

(公民行使表达权的自由)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出版自由是指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公民可以自由地寻求、获取,国家、社会、他人不予非法干预、妨碍的义务。

而应当让公众知悉,但是现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单位或人士的手里的信息,国家应该对这些非法干预和妨碍公民寻求、获取信息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或制裁。

2、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具有知情权3、公众拥有舆论监督的权利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舆论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1、新闻媒体的采访权第一,在公开场合或约定场合,记者有自主采集、访问的权利,他人不得干预;第二,对负有特定的信息公开义务的主题,记者有索取信息的权利。

2、新闻媒体的报道权(一)广义上的闻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及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它们报道出来的权利, 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

(注:包含了采访新闻信息和传播新闻信息两个过程。

)(二)狭义上的新闻报道权指新闻媒体及记者将自由搜集的新闻信息报道出来的权利, 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

公民的新闻自由与媒介的新闻自由

公民的新闻自由与媒介的新闻自由

公民的新闻自由与媒介的新闻自由第一篇:公民的新闻自由与媒介的新闻自由公民的新闻自由与媒介的新闻自由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和批评自由:并且认为这些就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新闻工作者关于自身权利谈论较多的是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等。

近年来一些官方文件也适用了这些术语,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称:“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把这些权利定为新闻机构法人权利,通常在理论上认为,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来源于《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等活动的自由让新闻自由与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平衡在天平两端新闻自由属于民主和人权范畴,从法理上看,主要由新闻媒体、公民和政府三方构成。

新闻自由权肩负着社会责任的重担,更富有工具性价值意义,因而已逐渐从一种原始的、天赋的权利转化为一种社会权利。

新闻自由权一般涵盖了以下内容:采访权,传播自由权,对政府的监督批评权,知情权。

新闻自由除了采访自由一般不由普通公众享有之外,其他权利皆可由普通公民行使,尤其是知情权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在任何时候不应加以限制。

与新闻自由相对应,从法理意义上讲,还涉及对新闻自由权的规制。

新闻媒体在实现新闻自由、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当遵循所有权利行使的法定界限,即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还要顾及他人的利益,防止特权思想的产生。

从新闻自由权的行使与公民权利的保护角度来看。

近年来,有两种社会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凸显,一是舆论监督价值的推崇和被广泛认可,另一个是公民权利价值的张扬和重视。

随着新闻媒体对社会生活的关注程度越来越深,舆论监督在鞭挞社会丑恶、揭露社会腐败方面所起的作用不断扩大,被监督者的私权利与新闻界的公权利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

如何进行价值平衡,尤其当新闻自由权的行使危及到私权利时,是加大对新闻媒体的制约,维护“私权利至上”的理念,还是允许新闻监督践踏着私权利走向其维护公权利的终极目标?这些都是在理论和实务方面十分敏感而且复杂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传媒也飞速发展起来。

传媒的飞速发展,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给我们提供了数不尽的信息,让我们得以更好的了解社会发展中的新闻以及信息,开拓了人们的视野,让大家足不出户就可以收看到来自世界各地的消息。

然而,在传媒给我们带来广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例如,在新闻报道中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等。

那么怎样才算是权利被侵害,侵权的形式又有哪些,受到侵害时我们又应该如何去做呢?二、新闻传播途径新闻要求真实和准确。

那么新闻传播的途径是如何实现的呢?首先第一步是收集信息,从事新闻传播的工作者,通过对当事人的采访和记录,了解与该事件相关的新闻信息,来为接下来的传播做好准备。

第二步是选择信息,从事新闻传播的工作人员通过采访获得的信息,并不都是权威可靠有力度的,那么这就需要新闻传播媒体的管理者从这繁多的信息当中挑选出在传播过程中真是有力的来进行传播。

第三步就是传播信息联盟了,前两步的目的就是为了这一步,各大媒体通过不同的方式不同的平台呈现出来,将多种信息传递给大众。

第四步是社会监督,新闻传播出来以后,并不都是准确无误的,这就需要人民大众发挥自己的权利,对新闻报道提出意见和看法,让新闻可以更好的展现在广大群众面前。

最后一步是影响受众,新闻传播给廣大人民群众之后,会对大家产生一定的影响,新闻工作者根据大家的反应和关注点,来决定接下来的新闻传播方向和出发点。

以上就是新闻传播实现的途径,这五步相辅相成,逐步递进,缺少任何一步都不可行。

三、公民权利体现在传媒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权利体现在哪里呢?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也就是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信息时代的发展下,诞生了很多新的媒体,包括手机、电脑等。

与此同时,传统的媒体也仍然存在着,电视、报纸、广播等,仍然发挥着他们原有的功能和作用,只不过比之前升级了,更权威、更方便了。

新媒体的诞生,更加便利了大家行使自己的权利,手机浏览信息直接就可以在下面留言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等等,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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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新闻传播概述 • 公民权利概述 •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互动关系 • 通过新闻传播保护公民权利的实践与案例 • 新闻传播在公民权利保护中的挑战与对策
01
新闻传播概述
新闻传播的定义与功能
定义
新闻传播是通过各种媒体手段,对社会事件、现象进行报道、传播、评论的一 种社会活动。它既是社会信息的传递方式,也是社会舆论的表达途径。
03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互动关 系
新闻传播对公民权利的影响
信息获取权保障
新闻传播是公民获取各类信息的重要途径,通过新闻报道 ,公民能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社会动态,保障自身的信 息获取权。
舆论监督与权利保护
新闻传播具有舆论监督功能,通过曝光不法行为、揭示社 会问题,能促使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从而保护公民的各项 权利。
部分媒体或机构可能利用新闻传播的力量 ,进行舆论导向或操纵,影响公民对特定 事件或政策的判断,从而损害公民权利。
在某些地区或情况下,公民可能面临信息 获取的限制,导致他们无法充分了解与自 身权利相关的信息。
对策
• 强化新闻真实性核查:建立和完善新闻真实性核查机制,确保报道的信 息准确、全面,减少不实信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平衡策略
为确保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共生,需要采取一系列平衡策略,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闻 媒体的权责边界;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素养;提升公民的媒介素养,使其能 够理性看待新闻报道、正确行使监督权等。
04
通过新闻传播保护公民权利的 实践与案例
舆论监督与反腐斗争
舆论监督的力量
新闻传播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载体, 通过报道和揭露腐败行为,引发公众 关注,形成舆论压力,促使相关部门 采取行动。

新闻传播与公民

新闻传播与公民

新闻传播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促进信息流动
新闻传播是信息传递的重要途径,能够及时报道国内外经 济形势、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等信息,帮助企业和个人做 出正确的决策,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推动经济发展
新闻传播能够通过宣传和推广先进的经济理念、管理经验 和科技成果,促进企业和产业的升级转型,推动经济的持 续发展。
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
新闻传播需要更加注重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发 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社会公正和进步。
3
全球视野与跨文化传播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新闻传播需要具备全球 视野和跨文化传播能力,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 流和理解。
未来新闻传播的发展方向
个性化与定制化
未来新闻传播将更加注重个性化与定制化,根据用户需求和兴趣 提供定制化的新闻服务。
02
5G技术的普及将推动新闻传播的快速发展,提高新闻的时效性
和传播范围。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技术的应用
03
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技术将为新闻传播提供更加沉浸式的体验
,丰富新闻的表现形式。
社会变革对新闻传播的要求
1 2
多元化与包容性
随着社会变革的加速,新闻传播需要更加多元化 和包容性,关注不同群体和利益诉求。
作用
新闻传播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反映社会现象和问题,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同时,新闻传播还 能够影响公众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此外,新闻传播还能够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融合,推动文化多 样性的发展。
02
公民与新闻传播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公民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有权了解国家政策、社会动态和公共事务。同时, 公民也有权对新闻传播内容进行监督和批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讲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第五讲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第五讲 新闻传播权利和公民权利
第一节 新闻传播权利的实现途径
新闻传播权利主要通过这样几种途径得到实现: 新闻传播权利主要通过这样几种途径得到实现:
第一,收集信息。 第一,收集信息。 第二,选择信息。 第二,选择信息。 第三,传播信息。 第三,传播信息。 第四,社会监督。 第四,社会监督。 第五,影响受众。 第五,影响受众。
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 年 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 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 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 不被了解的权利” 念,即“不被了解的权利”。 在我国,强调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还是近十多 在我国, 年的事。 年的事。
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开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 年颁布的《宪法》中开始规定: 年颁布的 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 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 条规定。 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 条规定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7条第 款规定 。 条第3款规定 条第
在许多时候, 在许多时候,人们经常将 “权利”和“权力”加以混淆。 权利” 权力”加以混淆。 权力是指掌握某种资源的一方 把意志强加于受其行为约束的 另一方, 另一方,以便对方服从其意志 的一种影响力。 的一种影响力。
信息时代公民权利最主要的价值是知 情。“媒体的使命,就是帮助公众知 媒体的使命, 情,帮助公众表达……”“大众传媒是 帮助公众表达 大众传媒是 知情权、 知情权、表达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渠道 和载体。 和载体。”

07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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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1 第一节 新闻传播权利和公民权利 §2 第二节 新闻传播活动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3 第三节 新闻侵害公民权利的常见形式 §4 第四节 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及预防
2020年9月28日
1
§1 新闻传播权利和公民权利
§1-1 新闻传播权利的实现途径
新闻传播权利主要通过这样几种途径得到实现:
第一,收集信息。 第二,选择信息。 第三,传播信息。 第四,社会监督。 第五,影响受众。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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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闻传播权利和公民权利
§1-1 新闻传播权利的实现途径
新闻传播权利的客观存在为新闻传播权利的滥用创造了条件。 我国政府虽然从没有放松对新闻传播媒体的监督和控制,但在 传播手段日渐高科技化和商业化的今天,滥用新闻传播权利的可能 性却在不断增大。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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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闻传播权利和公民权利
§1-4 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
新闻记者要报道社会生活,就每时每刻都要和社会生活中的人发生关系,在这种 情况下,就必须强调对全体社会成员人格的尊重。在我国的新闻实践中,绝大多数 新闻记者能够自觉地履行好这一义务。但是,也有一些记者却不能很好地履行这一 义务,结果造成了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
2020年9月28日
涉嫌盗窃的女子被挂上 “小偷”的牌子示众。
奥运“福娃” 被印女性内裤
手绘 衫 盖上 “中 国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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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闻传播活动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2-1 新闻侵权及其特点
(2)新闻侵权行为及其特点
新闻侵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 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 害的行为。
一方面,传播手段和途径的多样化使新闻传播媒体完全可以变 化出花样翻新的弄权渠道。

第5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第5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死者
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我国把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层次: (1)主观上出于过失的诽谤行为,通称为侵害名誉 权行为; (2)主观上出于故意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情节一般 的,承担民事责任; (3)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情节严重的侮辱和诽谤行 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 失。
第二节 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 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 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right reputation)就是公民、法 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就是公民、法 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 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三)其他使用 1插图。 2封面。 3非公共事务报道。
三、肖像权和其他权利的竞合
肖像权和著作权 肖像权和名誉权 肖像权和人格尊严 救济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作者、表达者 新闻单位 重述者 新闻源 "内参" 内参" 印刷者、发行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
三、侵害名誉权的排除
真实 公正评论 特许权
四、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
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名誉权行为, 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性就可能 构成犯罪,这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没有法人或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三节 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一、隐私和隐私权

新闻学理论 第五讲 新闻自由

新闻学理论 第五讲 新闻自由

“观点的自由市场”
“ 人 民 主 权”
• “人民主权”是“天赋人 权”在理论上的延伸,也 是现代西方民主社会的理 论基石。 • 理论要点:政府合法性的 基础来自广大人民的同意, 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如果 变成损害人民利益以保障 自己权利的政府,人民就 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 新的政府。
“民意是我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 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若由 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 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迟疑立 即回答:我宁愿要后者”。
■新闻 自由的 基本内 容:
2、新闻自由的发展历史
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产物;
新闻自由诞生于资产阶级革命 新闻自由目前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 承认。
新闻自由 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
• 1644年英国诗人弥尔顿首次提出出版自由” (Freedom of Press); •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了新闻自 由是天赋人权; • 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即著 名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第 一条规定宪法不可剥夺人民的言论和出版 自由; • 1948年12月《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应 有思想之自由和发表之自由。
——美国总统托马斯· 杰弗逊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 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 禁止宗教的自由;剥夺言 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剥夺 人民和平集会和政府请愿 申冤的权利。 ——美国《权利法案》 第一条
亚太地区新闻自由度排行榜(视频)
排名 1 国家/地区 香港(7.5) 排名 8 国家/地区 印尼
2
3 4 5 6 7
自由主义理论
核心是确立、维护、发展新闻自由 成形于西方18世纪末,19世纪初 是西方主导新闻理论,完成了制度性安排

第五章 新闻传播与公民

第五章 新闻传播与公民

二、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
侵权作品已经发表
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把侵权作品已经发表(刊登或者播放)作 为大众传播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依据。 言论性侵权与新闻侵权之不同。 新闻侵权作品发表后产生的后果:
首先,作品发表后,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贬损性议论以及周围人们 对受害人疏远、排斥、蔑视或者引起家庭不和、朋友误解等表现, 是大众传播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引发的直接后果。 其次,由于公众贬损性的反映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再次,可能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失。对法人而言,因侵权新闻作 品的发表而遭受经济或财产方面的损失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二、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法人
• 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机关 法人 • 自然人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的不同:


内容上,自然人的名誉权是精神性的,有时也连带性地会有财 产性的内容;而法人的名誉权在实质上则是财产性。 侵权方式上,对自然人的名誉权侵害只要“造成一定影响”就 构成侵害,而对法人的名誉权侵害则要“造成损失”。对自然 人的名誉侵害不必是出于故意,而对法人的名誉权侵害则要求 必须出于故意。且对于新闻单位而言,对法人的名誉权侵害适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见88年《意见》和98年《解释》) 侵害结果上,自然的有名誉权遭到侵害,直接结果是精神痛苦、 连带有财产损失,而法人的名誉权遭到侵害,直接结果是财产 损失。
第五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 法人的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基本概念
人格与人格权


人格(personality)语源于拉丁语(Persona)。在罗 马法学家的表述中,Persona有多种含义,诸如“声望 和尊严”、“自由民”、“享有法律地位的任何人”。 根据罗马法,persona广义上指所有具有血肉之躯的人; 狭义上仅指自由人。 人格的具体含义有:

第五讲大众传播与隐私权

第五讲大众传播与隐私权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二,公布、宣扬他人隐私,包括: 8.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包括个人的姓名、私生活肖像、电 话号码、储蓄和财产情况、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朋友关系、个人档案材料以及其他不愿向社会公开 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情况等。许多女性对自己的年龄、 身材状况(体重、三围等)、身体状况、怀孕、分娩等都严 加保密,不愿为他人所知悉。 9.披露共同隐私。根据“自己的隐私自己支配”的原则,当事 人向他人公开本人的隐私信息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对自己的 隐私每个人都享有隐私公开权和隐私利用权。但如果所公开 的信息既包含自己的隐私,又包含他人的隐私,在处理上就 必须慎重。如果仅有其中一人的同意,传播行为人不得因此 而免责。即便传播行为人本人就是上述隐私的主体之一,也 不例外。于此场合,传播者最稳妥的办法就是隐去其他人的 姓名使其他人不可抗辩,或者征得所有隐私主体的同意。
大众传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一,侵入私生活区域 3.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通信是又一项重要的私生 活区域。按照《宪法》的规定,除非公安检察机关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有权对通信进行检查外,包括大众传播媒介单位 和媒体记者在内的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比如蓄意偷窥私人通信,侵入个人 文档、邮箱,获取数据资料,或者进行篡改、增删等骚扰活 动,皆属侵害隐私权行为。 5.骚扰。就是通过不断地打电话,或者以追逐、跟踪、监视等 方式对他人纠缠不休,严重地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安宁。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 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 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隐私权。 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 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 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07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07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习惯性思维造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伤害 。 因法律知识的缺陷而导致好心办坏事,无意之中侵害了公民的权利。 主观有故意的侵害。有些素质较差的新闻记者为了个人的目的,故意对他人 的人格进行侵害。 新闻作风不踏实,采访不深入,或者偏听偏信导致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



§2
§2-1
新闻传播活动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2
§2-1
新闻传播活动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新闻侵权及其特点
(2)新闻侵权行为及其特点

新闻侵权从形式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其中尤以 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
新闻侵权从传播方式看,具有广泛性和迅速性的特征。


新闻侵权从后果看,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由于新闻侵权 侵害最多的是公民的人格权,而人格权受侵害的大小是与传播面 有着直接关系的,传播面越广,受侵害的程度就越深。
建国以后新闻侵权的四次高峰
时间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1988年 1992年 1993年 起 2000年 起
主要地 点 上海 北京 全国
原告
普通 公民 文化 名人 企业 法人 政府 机关 及公 务员
被告
新闻媒体 及记者 新闻媒体 及记者 新闻媒体 及记者 新闻媒体 及记者
原因
《民法通则》颁布后公 民可以依法维权


§3
§3-1
新闻侵害公民权利的常见形式
新闻侵害名誉权
(2)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

指向特定的受害人
损害事实的存在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

侮辱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语言或文字等形式贬低他人名誉、 毁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第五讲 公民基本权利解读

第五讲  公民基本权利解读

我国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 得国家赔偿权
何谓言论自由?

所谓言论自由,指人们拥有私下或公开发表任何意见的权利,
它不受非法侵害,不受恶法管制。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的保护(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 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 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是不论其“内容“是否“正确“,是否被政府、或被大多数 人认同的。一种活动,或者一种“象征性表达“,只要是传 达“思想“的,就可以被认作是一种“言论“,从而受宪法 的保护。
世界其它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英国:开放式结构,“法不禁止则自由。”

法国:法国以宪法序言列举,法国《人权宣言》
美国:以宪法修正案列举,美国《权利法案》 中国等国家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何为政治权利?我国公民有哪些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 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表 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 会组织和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 生活中依法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 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 具有中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 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 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 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教案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教案

第六章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本章涉及媒体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两大问题这两个问题是本书的重点舆论监督是媒体的天然权利侵犯公民隐私权是当前媒体的突出问题此外还有侵犯名誉权、著作权、肖像权等播放《焦点访谈地沟油视频》第一节现代社会中的新闻维权和新闻侵权舆论监督和新闻维权监督对象主要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公众人物权力制约权力:一个国家要保证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必须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用权力制约权力,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

监督机制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许多方面。

媒体社会守望功能:所有的弄虚作假和腐败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特点——见不得人,他们最害怕的往往不是上级调查,而是舆论监督,新闻曝光。

所以,在现代社会,新闻传播被踢的这种监督作用是其他任何监督机制所无法替代的。

监督困境1、新闻媒体自身问题突出一些记者乃至一些媒体为了单纯地追求“轰动效应“,一味寻求感官刺激,走“星、性、腥”的路线,以换取高收视率。

同时,记者的“媚官”、“媚权”、“媚势”现象也使他们放弃了舆论导向义务和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同时,在多数新闻舆论监督节目中,批评性报道居多,并且以“揭黑”为主调。

这样容易给观众造成“漆黑一片”的感觉,不利于正确引导舆论。

2、地方保护、行政干预问题严重(2003年的广西南丹矿难事件)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地方保护主义难免抬头,新闻舆论监督便存在着来自于行政权力的干预问题。

拿2003年的广西南丹矿难事件来说,由于地方官员与矿难老板权钱交易,相互勾结,使中央在长达半个多月的时间里无法知情,在人民日报记者冲破铁幕写出内参和报道后,事情才败露并受到严肃查处。

还有一些官员,害怕媒体的舆论监督,害怕曝光本地的黑暗面让自己丢了“乌纱帽”,对来访的记者推三阻四,甚至威胁恐吓,这给新闻舆论监督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3、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薄弱虽然有关新闻的法规政策出台了不少,但是在我国仍然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

第六章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

第六章新闻传播与公民权益

(3)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区别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看,犯罪行为是依 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由国家 追究犯罪主体,并用人身制裁的方法给 予处罚,而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是当事 人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依照民法 调节,一般用赔偿损失(财产)的方法 给予处罚。
其次,从行为主体上看,犯罪主体只能 是自然人,且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 责任能力,法人则不能或极少作为犯罪 主体,而侵权行为主体除自然人之外, 法人、甚至国家机关也可能成为侵权行 为主体。
(二)人格权及其特征 (1)人格权的定义 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 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 必备的权利。
(2)人格权的特征 第一,人格权是主体依法所固有的。 第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第三,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独立人格所必 备的权利。 人格权存在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主体所必 须具有的权利,保障主体的依法独立。
(2)新闻侵权的过错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二、第三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对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 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原则,是指公民和法人由于过错侵 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和人身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无过错原则又 叫严格原则,是指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 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就新闻侵权而言,其责任的认定主要适用于 过错责任原则。
(三)人格权的分类 人格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人身权的 一部分,它可以分为三大类: 物质性人格权 混合性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1)物质性人格权 所谓物质性人格权,是指以公民的生命 安全和人身自由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 的价值大致是可以用物质的标准加以衡 量的。 其中,包括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两 部分。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

新闻传播活动与公民、法人的

2.公正评论 国际上把“公正评论”作为对新闻媒 介诽谤指控进行全面抗辩的重要理由。 “公正评论”又称“诚实评论”(honest comment),其条件是:1.与社会公共利益 有关;2.可以识别为评论;3.基于真实事 实或受特权保护的事实;4.具有真诚态度。 5.没有恶意。在以上前提下,即使是片面 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 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人物或事件


所以评述的对象也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人物 或事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各级地方政府、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各 种政策、措施。从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民主权利的 角度来看,应允许媒介代表公众对这些政策、措 施进行评论.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作的与公共利益 有关的各种决定和行为.如企业延长或缩短职工 的工作时间、提高产品价格、改变产品包装;教 育单位教学方法的改变、放入学费用的提高或降 低;消费者协会采取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方法; 妇联组织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是否有效等 等.
(3)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


1.真实 关于涉讼文字内容真实的证明,是最有效 的排除侵权的抗辩理由。严重失实和基本 内容失实是构成新闻诽谤的一个要件,新 闻的真实性得到证明,诽谤自然不存在。 新闻媒介在面临侵害名誉权诉讼时,首先 要做的就是搜集整理足以证明文章内容真 实性的证据。在诉讼中,凡是能够证明待 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切客观事实材 料,都是诉讼证据。
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人物或事件



(3)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如重大事故、灾难、突发事件 等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公众一般都希望较快、较多、较全 面地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已经和可能涉及到的人 和事,甚至公众还希望新闻媒介能刊载一些有关事件背景、 影响的分析评论文章,为了满足公众的正当要求,媒介可 以刊播此类评论. (4)“公众人物”的表现.公众人物是指那些因特殊的 地位和表现为公从所瞩目者,如各级政府官员、文体名星、 在社会上享有一定声誉的科学家、发明家和企业家等 等.因他们的表现对社会有影响力,所以自然受到公众的 关心.新闻媒介对这些名人的评论报道能够满足大众的需 要,符合社会利益. 另外,媒介也可以刊播对个人和团体在艺术上的表现的评 论,如绘画、音乐会、戏剧、电影、电视片等,只要是提 供给社会的,媒介均可予以客观评论.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 1、某著名音乐人醉驾,某网站上网友大量围观,众多网友发表评论,称其为 畜生、混账、王八、SB、应该千刀万剐等语言颇多。
• 2、某教授性侵犯女学生案发,一审判决强奸罪成立,二审审理过程中,一家 报纸发表某大学老师评论称其为强奸犯,戏称是叫兽。
• 3、1998年,重庆某报社发表了题为《这家伙,我认识》的文章,对多次制 造假新闻的孙某进行批评,文章这样描绘孙某:“油腻腻的领带脏黑得酷似 海带,更令人恶心的是粉刺丛生的脸上时有点点的脓血渗出,一张嘴,焦黄 的牙齿缝里露残存的菜渣”
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此外,《宪法》还规定公 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 家庭受法律保护。
• 2、基本法律、法律
• (1)民法
• 《民法通则》: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 权、荣誉权、人格尊严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 作了规定,并特别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 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确定为特定人 • C 影射,采用谐音、类比等暗示手法进行丑化

• 诽谤 (defamtion) • 陈述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 a、陈述:包括故意的捏造和传播,也包括过
失的传播 • b、虚假:严重失实,基本失实 • c、涉及他人社会评价
思考
• 下面不会构成诽谤的新闻传播行为是: • 1、王记者通过某个线人得知当地房管局长贪污,于是报道了相关事实,后经
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和荣誉权。
《民法通则》
• 我们《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包括 • 生命权、 • 健康权、 • 身体权、 • 肖像权、 • 姓名权(名称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 • 婚姻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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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及预防
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
从目前我国已经发生的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看, 从目前我国已经发生的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看,相当数量的案件源 于舆论监督,所以,将正当的舆论监督构成抗辩事由, 于舆论监督,所以,将正当的舆论监督构成抗辩事由,有利于新闻传播 活动的健康开展,也有利于构筑完备的社会监督体系。 活动的健康开展,也有利于构筑完备的社会监督体系。
建国以后新闻侵权的四次高峰
时间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1988年 1992年 1993年 起 2000年 起
主要地 点 上海 北京 全国
原告 普通 公民 文化 名人 企业 法人 政府 机关 及公 务员
被告 新闻媒体 及记者 新闻媒体 及记者 新闻媒体 及记者 新闻媒体 及记者
原因 《民法通则》颁布后公 民可以依法维权 文化名人开始介入文化 市场,十分在乎自身名 誉 市场经济体制开始确立, 企业十分重视商誉 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开 始重视政府形象,舆论 监督力度加大
奥运“福娃” 奥运“福娃” 被印女性内裤
涉嫌盗窃的女子被挂上 “小偷”的牌子示众。 小偷” 的牌子示众。
手绘 衫 盖上 “中 国印” 国印”
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 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 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 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是和新闻活动相关的行为, 新闻侵权是和新闻活动相关的行为, 这种相关性主要表现为侵权者为新闻 媒体和新闻采写者, 媒体和新闻采写者,离开了新闻媒体 和新闻采写者,就不会构成新闻侵权。 和新闻采写者,就不会构成新闻侵权。 侵权行为是在开展新闻活动时发生的, 侵权行为是在开展新闻活动时发生的, 离开新闻活动的侵权行为只能构成普 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公民的人 格权,包括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 格权,包括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 隐私权等。 隐私权等。
第二节 信息时代的公民权利
这里所指的公民权利, 这里所指的公民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公 民所享有的某种权益或权能。 民所享有的某种权益或权能。 从法律层面分析,权利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从法律层面分析,权利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 第一,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 为; 第二, 第二,享有权利的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 一定的行为; 一定的行为; 第三, 第三,享有权利的人有权要求他人停止某 种行为。 种行为。
在许多时候, 在许多时候,人们经常将 “权利”和“权力”加以混淆。 权利” 权力”加以混淆。 权力是指掌握某种资源的一方 把意志强加于受其行为约束的 另一方, 另一方,以便对方服从其意志 的一种影响力。 的一种影响力。
信息时代公民权利最主要的价值是知 情。“媒体的使命,就是帮助公众知 媒体的使命, 情,帮助公众表达……”“大众传媒是 帮助公众表达 大众传媒是 知情权、 知情权、表达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渠道 和载体。 和载体。”
权威的消息来源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发表法院判决书、执行书、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等内容,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发表法院判决书、执行书、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等内容,只 要在这些报道中做到“客观准确” 要在这些报道中做到“客观准确”,即与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活动的内容一致 就不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不要求报道内容与客观事实本来面目一定相符。 就不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不要求报道内容与客观事实本来面目一定相符。 即使因此有失实之处,也只能由作出这些相应文书和行为的国家机关来负责,新 即使因此有失实之处,也只能由作出这些相应文书和行为的国家机关来负责, 闻机构不因此构成新闻侵权。 闻机构不因此构成新闻侵权。
第四节 新闻侵权及其特点
(1)侵权行为及其特点 )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伤 害他人而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的行为。 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 权的行为。 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包括物权和人身 权等在内的绝对权利。 权等在内的绝对权利。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因为过错实施的 行为。 行为。 侵权行为是需要作出赔偿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需要作出赔偿的行为。
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 年 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 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 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 不被了解的权利” 念,即“不被了解的权利”。 在我国,强调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还是近十多 在我国, 年的事。 年的事。
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开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 年颁布的《宪法》中开始规定: 年颁布的 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 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 条规定。 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 条规定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7条第 款规定 。 条第3款规定 条第
第四次
全国
第五节 新闻侵害公民权利的常见形式
(1)名誉和名誉权 ) 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 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 的一种社会评价。 的一种社会评价。 名誉有社会评价的特征。 名誉有社会评价的特征。 名誉具有客观的特征。 名誉具有客观的特征。 名誉具有人格价值评价的特征。 名誉具有人格价值评价的特征。
新闻侵害隐私权,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 的行为。 的行为。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越是客观、真实、全面,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越是客观、真实、全面,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 越严重。这是因为,隐私权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隐私的主体希望隐私“ 越严重。这是因为,隐私权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隐私的主体希望隐私“不为人 知”,而新闻报道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让新闻信息“广为人知”,这两个显著 而新闻报道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让新闻信息“广为人知” 的特点构成了新闻报道要求和隐私保护要求的严重冲突。 的特点构成了新闻报道要求和隐私保护要求的严重冲突。
(2)新闻侵权行为及其特点 )
新闻侵权从形式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 新闻侵权从形式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 其中尤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 其中尤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 新闻侵权从传播方式看,具有广泛性和迅速性的特征。 新闻侵权从传播方式看,具有广泛性和迅速性的特征。 新闻侵权从后果看,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新闻侵权从后果看,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由于 新闻侵权侵害最多的是公民的人格权, 新闻侵权侵害最多的是公民的人格权,而人格权受侵害 的大小是与传播面有着直接关系的,传播面越广,受侵 的大小是与传播面有着直接关系的,传播面越广, 害的程度就越深。 害的程度就越深。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新闻作品的抄袭在现实生活中分为直接抄袭和间接 抄袭两种。 抄袭两种。 直接抄袭形式比较直露,表现为将他人的作品整篇、 直接抄袭形式比较直露,表现为将他人的作品整篇、 整段或稍加改动加以抄袭,变成自己的作品发表。 整段或稍加改动加以抄袭,变成自己的作品发表。 另一种为间接的抄袭形式。抄袭者对他人的作品斩 另一种为间接的抄袭形式。 头去尾、改头换面, 头去尾、改头换面,在语句等一些枝节方面进行增 减和删改,然后作为自己的作品加以发表。 减和删改,然后作为自己的作品加以发表。
公正评论
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记者针对某种现象发表自己的意见或看法, 新闻传播媒体和新闻记者针对某种现象发表自己的意见或看法,总 是带有主观的好恶标准的,因此,评论往往会对被批评者带来不利 是带有主观的好恶标准的,因此, 的影响。但是,只要这种评论是出于公心、是善意的,所依据的事 的影响。但是,只要这种评论是出于公心、是善意的, 实是基本真实的,而评论语言又没有诽谤、侮辱的内容, 实是基本真实的,而评论语言又没有诽谤、侮辱的内容,就可以成 为抗辩事由。 为抗辩事由。
(2)新闻侵害隐私权 )
所谓隐私, 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 的秘密。隐私的内容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 的秘密。隐私的内容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 恋经历、财产状况、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等。 恋经历、财产状况、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等。 隐私其实是一个中性的词。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 隐私其实是一个中性的词。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人 将隐私和“阴私”混为一谈了。 阴私”通常是指不可告人的事, 将隐私和“阴私”混为一谈了。 “阴私”通常是指不可告人的事, 往往为社会公德所不容,是带有贬义的; 往往为社会公德所不容,是带有贬义的;而“隐私”却是公民的 隐私” 一种私人生活信息,本身不带有贬褒色彩。 一种私人生活信息,本身不带有贬褒色彩。
新闻传播媒体是传播意见进而形成舆论的工具, 新闻传播媒体是传播意见进而形成舆论的工具,但新闻本身并不就是 舆论,所以舆论监督并不等同于新闻监督。 舆论,所以舆论监督并不等同于新闻监督。 只有新闻传播媒体传递新闻信息从而在社会成员中引起共鸣, 只有新闻传播媒体传递新闻信息从而在社会成员中引起共鸣,最终形 成舆论后,才能实现舆论监督的职能。 成舆论后,才能实现舆论监督的职能。
第三节 舆论监督和新闻维权
舆论监督是指新闻传播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 舆论监督是指新闻传播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 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治和社 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 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第五讲 新闻传播权利和公民权利
第一节 新闻传播权利的实现途径
新闻传播权利主要通过这样几种途径得到实现: 新闻传播权利主要通过这样几种途径得到实现:
第一,收集信息。 第一,收集信息。 第二,选择信息。 第二,选择信息。 第三,传播信息。 第三,传播信息。 第四,社会监督。 第四,社会监督。 第五,影响受众。 第五,影响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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