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新闻传播法概述
第一章 新闻法规概述
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新闻事业 新闻媒体成了独立的法人单位 管理者必须依法管理新闻媒体 新闻记者必须依照法律要求开展新闻活动
三、新闻法治的必要性
中国加入WTO以后,对新闻活动的法律要求加强了 新闻报道中的违法现象令人关注 新闻法治是新闻事业发展的自身要求 层出不穷的新闻纠纷和新闻诉讼要求新闻法治 世界范围内的新闻法制化要求新闻法治
新闻法律关系
由新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当事人在新闻活动过程中 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新闻法律关系的特点
符合新闻法律规范的要求,并受新闻法 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必须是在新闻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
新闻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新闻主体 新闻法 之间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法律规范,新闻法属于法律调整机 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在新闻活 动中,新闻媒体、新闻记者、政府、公民 和法人之间彼此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 务。
[案例 案例]: 案例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文登培训学校、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文登培训学校、陈文登 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丁来峰、 被告:北京娱乐信报社、丁来峰、举晶 北京市海淀区文登培训学校系民办学校。2000.4.24, 北京市海淀区文登培训学校系民办学校。2000.4.24,被告 举晶到该校参加英语培训学习时, 举晶到该校参加英语培训学习时,向现场工作人员称其听课证丢 当天,该校工作人员告知听课证的补办办法, 失。当天,该校工作人员告知听课证的补办办法,允许当天先听 后补办听课证。4.25—5.8 5.8, 课,后补办听课证。4.25 5.8,举晶就听课证问题多次找到学 但因补办手续不齐全或证明不符合学校要求未能补办。 校,但因补办手续不齐全或证明不符合学校要求未能补办。至5 日上午,举晶交纳了105元补证费,学校为其开具收据, 105元补证费 月8日上午,举晶交纳了105元补证费,学校为其开具收据,举晶 补办了听课证。举晶第一次交费办听课证时, 补办了听课证。举晶第一次交费办听课证时,学校未给其开具收 据及发票。在举晶丢失听课证期间,学校未阻止举晶听课。 据及发票。在举晶丢失听课证期间,学校未阻止举晶听课。 北京娱乐信报记者丁来峰根据举晶的朋友提供的新闻线索采 访举晶后,2001.5.11在信报发表 考研班, 在信报发表《 访举晶后,2001.5.11在信报发表《考研班,只顾搂钱不怕犯 一文,其中有“文登培训学校大把收钱无收据” 法?》一文,其中有“文登培训学校大把收钱无收据”、“听课 证丢了,再花500元买新的” 500元买新的 开来贫困证明还要开遗失证明” 证丢了,再花500元买新的”、“开来贫困证明还要开遗失证明” 等小标题。在该文“编者按”中编辑撰写“小编大话” 等小标题。在该文“编者按”中编辑撰写“小编大话”:“如此 为人师表,教出的能不是钱串子吗?让你育人你也配! 为人师表,教出的能不是钱串子吗?让你育人你也配!” 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报道侵害其名誉权, 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报道侵害其名誉权,导致文登 培训学校报名数额下降,教材销售量下降,经济效益降低; 培训学校报名数额下降,教材销售量下降,经济效益降低;给校 长陈文登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尤其在网上发表该文, 长陈文登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尤其在网上发表该文,外 地学生不明情况,报名人数骤减。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地学生不明情况,报名人数骤减。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新闻传播法教程
新闻传播法教程随着时代发展,新闻传播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闻传播不仅是普及新闻信息的重要手段,也是政治、社会和经济等开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新闻传播法的学习和研究已成为当今新闻界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文从新闻社会学、法律法规和宣传实践的角度,就新闻传播法的概念、内容、方法和作用等方面,以《新闻传播法教程》为题,探讨新闻传播法的基础理论和实际应用。
一、新闻传播法概念新闻传播法指的是新闻报道、宣传和出版,以及运用媒介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传播规律和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体系。
它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新闻社会学,兼收并采取了法学、社会学、新闻学、经济学、语言学和媒介研究等学科的知识。
新闻传播法旨在指导媒介社会传播活动,树立社会传播文化,促进全社会统一的信息分配方式和社会统一的信息意识。
二、新闻传播法内容1、新闻传播法涉及新闻报道、出版和宣传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新闻传播技术、媒介运用规律、社会文化思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为规范和实践惯例。
2、新闻传播法规定社会传播单位的权限范围、宣传物品的作和使用等。
3、新闻传播法规范媒介新闻传播的行为,比如宣传的内容、方式、形式、时间等等。
4、新闻传播法确定社会传播政策,比如宣传禁令、宣传计划、法律法规宣传等,以及相关执行细则。
三、新闻传播法方法1、新闻传播法要特别强调科学宣传的方法,特别是在宣传内容上要充分发挥科学思维,扩大宣传空间,加强宣传力度,运用现代传播技术,实现社会宣传的协调性和整体性。
2、在新闻传播中,要运用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
比如报纸、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的运用,以及社会实践、科技文化展览、文化节等活动和派对;同时,要注意加强宣传控制,规范宣传内容,控制宣传费用,提高宣传效率,增强消息媒介的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四、新闻传播法的作用1、新闻传播法能够更好地发挥新闻传播的社会效应,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新闻传播法能够提高新闻传播的有效性,提供有效的宣传手段,增强宣传的影响力。
导论 新闻传播法规概述
导论:新闻传播法规概述新闻传播法规是指针对新闻传播领域中的行为和规范性要求所制定的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新闻传播法规的实施,能够规范新闻采编、发行传播、内容监管等方面的问题,保障新闻传播的合法性、公正性、秩序性和稳定性,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新闻传播法规概述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新闻传播领域结合实践逐渐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主要由下列法律法规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对于新闻传播领域,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明确了公民应该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新闻出版法是中国新闻传播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主要围绕新闻出版中的发行、审批、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同时,新闻出版法也对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条例》广播电视条例是对广播电视行业进行基本规范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监管等各方面的规范,保护了受众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成为了新闻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针对互联网新闻的管理要求,对新闻信息的采用、发布、发布人、平台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中国的新闻传播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
具体实施中,应以本身行业特点为背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事。
世界新闻传播法规概述世界各国的新闻传播法规也不尽相同,在内容、执行力度和实行效果等方面表现各异。
美国美国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从中推导出了新闻传播方面的法规。
其中,《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限制言论、新闻、出版的法律;或者干预人民,以追究和保障其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自由等权利。
同时该修正案还规定州和地方政府遵循同样的原则。
新闻传播法考试重点概述
1.什么是新闻传播法广义:就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
狭义:就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传播行业的专门性的法律,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
2.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香港、澳门回归后建立的特别行政区所根据的法律;我国同外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内容。
3.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5.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自由。
6.新闻舆论监督制度主要特点:共产党领导;党的各级组织重视和支持;注重社会效果;实事求是7.煽动定义、特点、六项罪名煽动是以口述、文字、影像、书画等方式,通过演讲或者借助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和网络等媒体,对他人进行宣传、鼓动,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某些破坏性活动。
特点:一是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就是使用情绪化的,蛊惑性的语言;二是内容的非事实性,虚张声势,夸大其事,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以及造谣诽谤;三是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四是具有破坏性行动的目的,就是希望及其他人反抗,采取某种损坏社会和他人的行动。
罪名: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8.保密法鲜明体现了保密制度的中国特色。
9.什么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0.《保密法》把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1.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制度;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新闻发布制度;12.新闻审判是指新闻媒介在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服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侵犯人权,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现象。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概要
4、广告经营须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
5、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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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
1、禁止发表煽动言论 煽动——鼓动他人 刑法中的相关罪名:
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最高:五年以上有期)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最高:五年以上有期)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最高:三到七年有期)
我国执行、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有: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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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违法行为的客体,就是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侵害了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就是违法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对社会 的危害结果; (3)违法行为的主体, 就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公民或组织; (4)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就是违法行为在 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Page、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不可滥用。
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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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新闻法制内容概要
一、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
1、报刊和电台、电视台的创办实行审批制
2、广电实行地方和中央双重管理 3、互联网站的创办实行许可制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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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权不能转让也不 能继承。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 保护年限一般为作者死亡后50年。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为了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目的而使用,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等情况,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新闻传播法教材 导论[33页]
导论
本书中诠释的我国现行新闻传播法,主要是新闻媒体及其从 业者所遵循的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涉及其他传播主体、传播 内容的法律规范。
但仅就形式来说,仍具有共同特点。
第一节 新闻传播法是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群
第一,新闻传播法不是一部法律,也不是大陆法系意义上的 法律部门。新闻传播法是以调整新闻及大众传播活动这个特 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为目标,跨越多个法律部门、具有多种法 源而重新组合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体系。 新闻以及整个大众传播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只以 一部法律来调整; 这些社会关系涉及各个法律部门,不能单独成为一个法 律部门或者分支法律部门,而是呈现为法律群。
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援引该条,裁决业经国会通过、 总统签署的《传播净化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 CDA)有关禁止互联网传播色情内容的规定违宪。2009年,
第一节 新闻传播法是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群
《儿童在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 COPA)有关内 容的违宪判决。而在2003年,最高法院在一起诉讼中则判决《儿童 互联网保护法》( 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CIPA )合 宪。
第一节 新闻传播法是新闻传播领域的法律群
(三)专门法
专门法,指门规范新闻传播和传媒的法律。
无论是哪一类专门的传播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或网络法, 都不会取代一般法基本内容的地位。
新闻传播法教程
新闻传播法教程新闻传播法是指对新闻传媒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
它的出现旨在保护新闻传媒的正常运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进步。
新闻传播法教程旨在向从业人员介绍新闻传播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适用范围,并提供遵守新闻传播法的指导。
一、新闻传播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1.1新闻传播法的定义新闻传播法是一系列对新闻传媒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定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它涵盖了新闻发布、采访、报道、编辑等各个环节,并包含了对新闻传媒机构的管理。
1.2适用范围新闻传播法适用于任何类型的新闻传媒机构,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台、广播台、互联网新闻、社交媒体等。
二、新闻传播法的主要内容2.1保护新闻自由和新闻传媒权益新闻传播法保障从业人员的新闻采访、报道和编辑等权利,并确保新闻传媒机构的正常运作。
它禁止任何形式的干涉、打压或限制新闻自由的行为。
2.2规范新闻报道行为新闻传播法规定了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准确、公正、客观,禁止虚假报道、捏造事实、侵害他人权益等行为。
它要求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确保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可信度。
2.3管理新闻传媒机构新闻传播法对新闻传媒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
它对新闻传媒机构的财务、编辑、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
三、遵守新闻传播法的指导3.1了解新闻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应当详细了解新闻传播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其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只有对新闻法律法规有深入了解,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2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坚守媒体职业的底线。
要时刻保持新闻业的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发布虚假消息、不捏造事实、不侵害他人权益。
3.3加强自身能力和素质培养从业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准确度。
要通过培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结语新闻传播法教程旨在为从业人员提供遵守新闻传播法的指导和参考。
第一章新闻传播与法
第四节
新闻传播法的原则
第二、法治原则 强调法的最高权威性,它首先要求法律体系的统 一、完备与良好;其次要求法律体系的透明与公开;再 次要求一切权力的产生和行使都应依法进行,反对人治。 如果没有法治,权力没有制衡,集中的权力就会产生专 制,民主也可能会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因此,无论传媒 立法、传媒管制、调解传媒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衡量传媒组织行为的社会后果,都要以法治的理念和原 则作为判断标准,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传媒信息传播的自 由。
第五节 中外新闻传播法的发展
一、中外新闻传播法发展的特点
新闻传播法的发展西方早于中国。 新闻传播法的发展首先都是从狭义的新闻法开始。
新闻传播法的发展历史是一个随着信息技术的不 断发展、大众传媒组织和大众传播行为的类型不 断扩大而在调整范围上不断扩大、法律规范的种 类不断增多的历史。
第五节 中外新闻传播法的发展
第一节
新闻传播法的概念
三、与新闻传播法相关的几个概念的关系辨析
在我国的新闻传播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
中,曾经有并且现在仍然有一些被理论研究、教
学实践、传媒实践使用的概念,这些概念与新闻 传播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弄清他们之间的关 系,才能够更清晰地理解新闻传播法的含义。
第一节
(一)相关概念
第三节
不同传媒规范之间的关系
一、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政策既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又对法律 的实施起到直接的指导作用。 政策比较灵活,具有随机性;法律比较固 定,具有稳定性。当前新闻传播法还不完善, 需要政策来做有力的补充。 依政策作出的行为不具可诉性,依法律作 出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第三节
不同传媒规范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传媒规范体系
新闻传播法概述
大陆法
法律以成文的法典形式存在
新闻传播法所属的两个法系
海洋法
强调“遵循先例”
大陆法和海洋法有什么不同
宪法
法律
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中国新闻传播法的Hale Waihona Puke 源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国家政策
新闻传播的其他规范
内部纪律
职业道德
司法程序
大众传媒法概要
新闻传播法概述
狭义
广义
什么是新闻传播法
调整对象
媒介与国家 媒介与社会
国家保护新闻自由和公民知情权、监督权; 新闻不能泄露国家机密,不能煽动分裂国土,不能危害国家安全 不能传播色情的文字图片画面,不能刊播虚假广告,不能误导证券市场,不能亵渎宗教
媒介与公民
不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讲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课件
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进 行了规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 权、监督权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对新闻传 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规范 。
专门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对新 闻传播活动中的版权、广告等方面进 行规范。
讲新闻传播法规的基 础知识课件
目录
CONTENTS
• 新闻传播法规概述 • 新闻传播法规的核心原则 • 新闻传播法规的主要内容 • 新闻传播法规的实践应用 • 新闻传播法规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 案例分析
01 新闻传播法规概述
新闻传播法规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新闻传播法规是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广泛性和 制裁性的特点。
总结词
新闻传播法规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随着社会的发 展和技术的进步,新闻传播法规也不断发展和完善。
详细描述
在古代,虽然没有专门的新闻传播法规,但有关言论、 出版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新闻传播活动产生了影响。随 着印刷技术的发展和新闻业的兴起,各国开始制定专门 的新闻传播法规,以规范新闻传播行为。随着互联网技 术的发展,新闻传播法规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各 国纷纷加强相关立法,以适应新的媒体环境。未来,随 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新闻传播法规将继续 发展和完善。
02 新闻传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的核心原则
新闻真实性原则
总结词
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歪曲事实、误导受众。
详细描述
新闻真实性原则是新闻传播法规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新闻报道必须基于事实,准确反映事件真相, 不得有任何歪曲、夸大或隐瞒。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核实新闻来源,确保报 道的真实性。
第一讲:新闻传播法概述-7-6
生活或者某一方面社会生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各国的普通法总是本国新闻传播法的重要渊源。 德国《基本法》:规定有关新闻媒介的权利“受普通
法限制”。
新闻传播活动同样受普通法约束
新闻传播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
禁止淫秽不雅内容等。
英国《公务秘密法》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 有保密的条款
案例之一:
巨蟒吞噬中国维和士兵的报道
【点评】
记者言之凿凿——采访对象亲眼目睹 国防部维和事务办公室官员——报道严重失实
第三方网友——是假新闻,被吃的不是中国人
究竟谁对谁错?谁来定夺?
新闻学的一个基本理论: 新闻报道永远是一个寻求权威信源认定事实的过程。
官方对事实的认定可以消除道听途说的信息混沌状态。
解说二: 新闻传播法的基本概念
是调整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
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解说二: 新闻传播法的基本概念
广义的新闻传播法: ——包括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 规定。如: 宪法 民法商法 刑法
解说二: 新闻传播法的基本概念
中国电影或者电影市场起到多少决定性的作用。”
【真相】
2009年2月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张玉洪指出: 这是一条“拷贝”五年前旧闻的假新闻。
双胞胎?
证据1:童刚局长最近并没有对电影分级接受过任何采访。 证据2:此报道与《江南时报》2004年2月24日相关报道主要内 容完全一致。
【点评】
媒体市场竞争激烈,有些记者过分追逐社会热点以吸引读者眼 球,一旦热点不足竟不惜弄虚作假,这种蓄意炒作的方式,不仅 违背了媒体的基本职业操守,也给自身的公信力造成了损害。岂 不知,媒体的公信力就是媒体的生命线。
第一章新闻法制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记者权利
2005 年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新闻采编 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 知》 2008 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 通知》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 ~ 2010)》《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12 ~ 2015)》 2005、2009 年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012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
第二节 言论、出版自由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表达自由是 一个复合的多层次概念,目前最权威的表述是前面引 述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 应当注意,表达自由的内容不仅包括表达的权利 ,而且包括知悉的权利。这是因为了解情况是表达意 见的前提,一个闭目塞听的人是谈不上有什么意见可 以表达的,表达自由对于他就没有什么意义。另外, 表达必须以他人为接受对象,自言自语、面对旷野的 呼唤都没有意义,保障表达自由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 达内容的权利。
2.自然权利说 自由应该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
3.功利主义的观点 政府对公众舆沦的审查是对独裁的听之任之 ,与被统治者的最大限度幸福原则是不相容 的。 边沁:新闻自由可与专制分庭抗礼,即“对 少数统治者的行为的制止”。
4.追求真理 通过在公众中进行无束缚的讨论来获得真理 的思想。 密尔《论自由》(1859)
第二节
言论自由
表达自由(最广义言论自由)结构图
狭义: 言论自由 中义:出版自由 新闻自由 创作自由 学术自由
新闻传播法
新聞傳播法★新闻传播法:(广义)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
★法源: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在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
★法系: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
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现代世界的法律有两大体系,一是海洋法系,又称“英美法系”;一是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
国家安全:关系国家的存亡,是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根本利益所系。
煽动:通过口述(演讲)、文字或借助于传播工具的言论方式散布虚假信息,以蛊惑人们的反常情绪,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新闻泄密:在新闻媒介中公开国家秘密,以致使国家安全或者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它淫秽物品。
★新闻侵权:大众传播媒介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等)的人格权的行为。
新闻侵权法: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平评价的权利。
★隐私权: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诽谤:指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以书面、口头或暴力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特许权: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肖像权: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制作自己的肖像的权利和许可或禁止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审批制: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登记、取得许可证方可创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版。
★报刊的主办单位:即报刊的举办者,被规定为报刊社的上级领导部门。
01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 3.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与批准的、进 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大 部分称“条例”,如《出版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也有的称 “规定”、“办法”,还有一部分称某 某法律的“实施细则”。 国务院发布的 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者,也属于 行政法规之列。
§1-1 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1-2 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
二、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
(二)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原则
2,不可滥用言论出版自由权利
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自由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 的、毫无限度的。新闻事业及其从业人员在行使新闻自由这 项权利时,必须注意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和他人 的人格尊严,“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 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如果滥用新闻自由权利,违反宪法和法 律,则将导致新闻违法行为的发生。
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 种法律规范性文件。
§1-1 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一、新闻传播法制的一般概 念
(二)有关新闻传播法的一个问题
(1)问题
要不要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 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专 门法律?即:要不要制定一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 法》?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一、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新闻传播法?广义: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
二、我国新闻法制的渊源在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法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
1、宪法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与批准的、进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大部分称“条例”。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者,也属于行政法规之列。
4、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其他直属机构根据现行的法律与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定、命令、指示、规章等。
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由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其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章是由上述各类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是言论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发表意见、交流实现、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体现。
既包括公民有通过报纸和新闻期刊等出版物表到思想见解的权利,也包括公民通过广播电视等出版手段发表意见的权利,还包括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
第一章 新闻传播法规概述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七、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 条约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内容
第四节 新闻法规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1、新闻传播法与党的政策 党的政策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形成法律 党的政策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党的政策直接指导新闻传播活动是新闻法的 补充
2、新闻传播法与新闻职业道德
联系 1、目的一致 2、内容相互包容 3、都具有一定的阶级性 区别 1、形成方式不同 2、实施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五、自律规则
第三节 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一、宪法
第22条关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 义服务的方向的规定 第35条关于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言论自由) 第41条关于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 建议的权利的规定(舆论监督) 第47条关于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的自由的规定等等,都是对新闻传播活动具有根本意 义的法律规范。(从业)
四、法的实施和违法制裁
我国执行、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有: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违法行为的客体,就是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侵害了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 关系; (2)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就是违法行为在客观上 造成对社会的危害结果; (3)违法行为的主体, 就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公 民或组织; (4)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就是违法行为在 主观 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案例1
该报道是 否构成新 闻侵权?
案例2:博客短文侵权事件
愚笨的女人打击男人;聪明的女人激励男人。愚笨的女人盯着男人的缺 点,老是生气;聪明的女人欣赏男人的优点,很是开心。 愚笨的女人不分场合与男人争吵,弄得男人很没面子;聪明的女人在外 人面前给足男人面子,私下再对男人严加管教。 …… 这是山东滕州的郑峰于2006年在自己新浪博客上写的一篇500多字的 随笔,标题叫《郑锋哲思:女人成就男人》。 2011年4月18日,郑锋上网时无意中发现了一篇跟自己文章类似的作 品,题目和作者都被改头换面。随后,他在网上搜索,发现自己这篇文章已 被大量抄袭、转载,甚至篡改。 一怒之下,郑峰将北京一家侵权的女性网站告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7 月13日,经法院调解,郑峰获赔5000元。500字博文获赔5000元,为目 前国内博客著作权短文诉讼赔偿的最高纪录。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概述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概述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从形成方式来看,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产生的文件,不具法的效力。
从实施方式来看,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国家强制不可缺少。
从表现形式看,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了解,法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首先,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其次,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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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新闻传播法概述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从形成方式来看,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产生的文件,不具法的效力。
从实施方式来看,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国家强制不可缺少。
从表现形式看,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首先,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其次,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三、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是维系人与人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维系社会本身的存在的制度和价值。
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自然法则和技术规范。
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
社会规范是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是一种文化现象。
技术规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而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如道德、习俗、礼仪等。
这类规范内容上也在不断变化和丰富,但这一变化过程总体上是自然的、自发的;另一类社会规范则主要是人为形成的,如宗教规范、政治规范、职业规范等。
这类规范内容的产生往往是人为的、自觉的,法律就是属于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
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
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或出于某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或出于某一生产生活单位,都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的特征。
而法律出自于形式上的公共权力机构。
这种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政权。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涵义:一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二是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
它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
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律再一次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从这一点上也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
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须不做某件事。
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问题了。
而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
(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
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
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原始人严重违反氏族习惯,会被逐出氏族;社会成员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教会成员严重违反教规,要被赶出教门;工人违反厂规,要受厂规处分;党员破坏党章,要受党纪制裁。
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
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
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但是,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
“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有根据的”,同时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法的程序性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四、新闻传播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的不同,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新闻传播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说,新闻传播法就是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我国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
这个意义上的新闻传播法,既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某一个法律部门,它具有广泛的法的渊源,是跨越多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文件的许多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从狭义上说,新闻传播法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到2012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200多件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有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有的法律或法规某些条款还专门就新闻传播活动的某些方面作出规定。
所有这些法律性文件构成我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别立法程序制定,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其中,有很多条款直接涉及新闻传播活动。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二)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法律中与新闻传播有关的内容是新闻传播法的渊源。
基本法律是指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它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
基本法律通常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刑法是一种禁止性的最高法律规范,它规定犯罪和刑罚,其中包含了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约束和对妨害新闻传播活动犯罪的制裁。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有二十多项罪名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
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第二百五十条关于“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等。
民法是一种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与其相联系的人身关系的法律。
新闻传播活动中大量的社会关系,特别是公民作为受众、被采访者、被报道者和作者的身份与新闻媒介发生的关系,具有民事关系的特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中有不少直接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容,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