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六章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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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财务会计法律与法规28页PPT

第六章破产法--财务会计法律与法规28页PPT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
(二)通知和公告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三)债权申报的要求 (四)受理破产案件的效力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
一、 债务人财产 二、撤销权 三、抵消权 四、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五、追回权 六、取回权 七、别除权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人 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 地向各债权人清偿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破产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
债权人的债务。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
清理程序 5.企业破产法是实体与程序结合的法律。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 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 和解协议、重整以延缓清偿债务,避免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条件,是人民法院据以
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 务。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破产法第六章》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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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院须有管辖权
重整程序的开始
•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权人的重整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重整 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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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保全处分措施
• 为保证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 期间的保全处分措施,表现在:
极走向积极,由一元走向多元。正是在这层意义上,
人们才称清算型的破产为“消极的破产法”或“单功
能的破产法”;称预防型的破产为“积极的破产法”
或“多功能的破产法”。也正是从这时开始,所谓债
务人的“破产保护”、“破产救济”、“破产自愿”
等概念才得以产生。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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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及意义
2、重整成功的终止
•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 为通过。
•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 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 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 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 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 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 表决组的利益。
• 破产和解制度产生约五十年后,随着社会化生产程度的日
渐提高,英美等西方国家开始不满意于它,认为破产和解
仅是对破产债务的减额而没有触及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
这样实际上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应当扩大破产预防的内涵,融进深入企业生产经营
2021年7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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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企业破产法课件

第6章-企业破产法课件

(四)管理人
§ 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清理、估价以及处 理分配的专门机关。
§ 1、选任和资格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表决权。 § 表决权的例外: §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
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第6章-企业破产法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1)核查债权; §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 (3)监督管理人; §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6)通过重整计划; § (7)通过和解协议; §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破产债权人
§ (一)破产债权人的意义 § 享有破产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请求
权人为破产债权人。 § 代表债权人团体的利益行使权利的组织包括: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
第6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 1、组成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
本 章 小 结
第6章-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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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破产程序的内容 • 1、在整理破产财产的基础上,
对财产进行清理和变卖 • 2、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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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清算组的成立及其职权 清算组的职权: ⒈破产企业接管权 ⒉接受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 ⒊解除和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权 ⒋财产权利人取回财产的准予权 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议和执行权 ⒍终结破产程序提议权
机构 •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 人民法院指定主席
精选
9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⒈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等 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⒉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 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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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一般决议,过半数通过,并占无财产担保 债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占 无财产担保债权数额的代表通过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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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顿
1、整顿的含义 是指企业处于破产界限且由债权人申请
破产的情况下,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在一定 期限内通过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以避免企业 被宣告破产,使之复苏的一种法律制度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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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顿申请的提出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受理案件
三个月后,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企 业进行整顿 3、整顿的进行 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公布生效后开始整 顿。期限为两年 整顿方案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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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
精选
3
二、破产制度的沿革
《十二铜表法》(公元前五世纪) 《威尼斯条例》(1240年) 《米兰条例》(1341年) 法国1673年的《商事条例》
精选

破产法 第六章

破产法 第六章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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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自己行使出席会议的权 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代理人)有权依法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有权在会 议上发言、进行询问,有权依法行使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别除权人 对特定事项的表决除外),有权依法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提出异议等。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只是具有自
治团体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 系。其虽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机构,而是临时性机构,仅于会议 召开期间存在。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本身无执行 功能,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
1、债权人团体机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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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基于债权人对破产程序中的诸多事项具有共同利益,主张全体债权 人构成债权人团体,债权人会议则是该团体的机关。 2、事实上的集合体说 该说主张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召集的临时性集合组织,不承认“债权人 团体机关说”。 3、自治团体说 该说认为债权人会议是非法人性质的特殊社团组织,是表达债权人共同 意志的一个自治性团体。 此外,有的学者还主张,债权人团体是一个法人,债权人会议是该法人 的机关。也有的人认为,债权人会议是破产财团的权力机关。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我国新破产法采取第三种模式。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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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发布的公告中规定日期召集
的债权人会议是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是中间会议。 新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 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 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 席提议时召开。” 《破产规定》第40条规定:“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 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享有会议召集提议权的主体,包括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和占债权总额 1/4 以上的债权人。 新破产法第63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 的债权人。”

经济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受理后的破产管理
一、管理人
二、债务人财产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四、债权申报 五、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
• •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重整、 和解和 • 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 他事项的 • 机构和个人。 •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见图6-3)。
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 申报债权的期限。
图6-3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

• 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会 • 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 机 • 构担任。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相 关 链 接
• •
• • •
• •
• 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 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 续或者 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 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 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 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 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四、债权申报
(三)人民法院受理后的破产保 全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维护债

• 人的利益,破产法规定了破产保全制度, 其 • 旨在中止所有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行为

06第六章破产法

06第六章破产法

2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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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甲企业和乙企业正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尚未开始履行时,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 被人民法院受理,该合同应由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 继续履行。(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破产的
效力。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
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
(三)向谁提出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2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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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1、能否对非法人提出破产申请?
可以
2、在无人申请时,法院能否宣告企业破产?
法院不得依职权在无人申请时,宣告债务人破 产
2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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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破产申请受理(注意日期债5日权)内人通申知请债的务:人
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 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
(三)适用地域范围
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
涉及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请求法院承认 和执行的,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2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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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的程序 图示
序”, 2019年5月公布的《商业银行法》第71条对商业银行
破产作了特别规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 2019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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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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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
破产简要程序图
法院受理 通知公告 申报债权
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终止程序 OK 终结破产程序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课件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课件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申请: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立案 (二)发布通知和公告 (三)指定管理人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
取得所有权 (4)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为求偿权, (5)债务人未到期的债权,减去利息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
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但价款 超过债务数额的作为破产财产
2、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 3、因所有权保留约定未取得所有
权 4、党、团、工会等经费、财产,
公益福利性设施,学校、托儿 所等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1、申报债权的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
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第三节债务人财产
• 一、债务人财产: (一)财产构成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
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 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权人会 议通过
人民法 院审查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 2、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 用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的工资等; (二)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 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 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经济学第六章破产法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 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 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 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 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 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 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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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4、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 终止执行职务。
(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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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6、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 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 任。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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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一、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 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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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宣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 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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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 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 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 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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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价和分配
(二)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
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
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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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 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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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价和分配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1、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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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7、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破产人有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 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 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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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 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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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2)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损害债 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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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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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3、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 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
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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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价和分配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 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
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 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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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变价
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 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 人会议讨论。
2、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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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二、变价和分配
3、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 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 分配的权利,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
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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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 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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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四、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债务人相关人员、管理人
违反破产法的行为以予罚款。 法院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3、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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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一、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理认为债务人确需 破产的,或重整计划、和解协议难以实施的,人民法院应 当作出裁定,正式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 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 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 资计算。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 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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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二、变价和分配
2、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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