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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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改革开放,招投标活动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山西省不得不制定并实施招投标管理条例。

本文将详细解析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的背景、目的以及具体实施细则。

二、背景由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工程项目和采购活动层出不穷。

然而,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不善往往导致不公平的竞争、腐败行为的滋生以及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山西省政府决定制定一项全面的招投标管理条例,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目的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招投标制度,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通过条例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防范廉洁问题,优化招投标环境,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四、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项目、商品采购、服务采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2. 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提供真实、完整的招标文件,以及及时公布中标结果等。

3. 投标人的资格和要求:投标人必须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具备相应实力和信誉。

同时,投标人需要提供准确的投标文件,确保信息真实、合法和有效。

4.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及时发布到指定的媒体和网络平台上,确保公示的及时性和广泛性。

5. 投标报名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要按照规定报名,并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真实竞标和降低恶意投标的风险。

6. 招标评标和中标公示:招标人需要按照规定组织评标工作,并及时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人名单,确保公开透明,杜绝内部腐败和不正当竞争。

7. 投诉和申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活动的不公平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

相关主管部门需要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挑战和展望尽管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概述为规范山西省的招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山西省特制定了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1)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在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概况、投标要求和截止时间等事项。

(2)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30天发布,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供潜在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获取与递交(1)潜在投标人可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获取招标文件,并按要求支付招标文件费用。

(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前将其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

a.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应详细说明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商务文件应包含报价和相关资质证明等。

b. 投标文件应以密封信封形式递交,密封信封上应标明招标项目名称和投标人名称。

3. 开标(1)开标应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应当公开、透明、记录完整。

(2)开标过程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包括检查投标文件完整性、确认投标人资格、宣读报价和评审等环节。

4. 评审与中标(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施工计划、商务报价、资质证明等。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指定时间内作出中标结果公示。

a. 中标候选人须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并提供合格的技术和商务报价。

b. 中标候选人应参与后续谈判和合同签订等环节,以最终确定中标人。

5. 合同签订与履约(1)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负责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相关工程或项目,招标人应按时支付款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山西省规定的合法注册资格和相关专业技术资质。

2. 投标人不得具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得在过去3年内因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

四、违约处理1. 未按规定提交完整投标文件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 投标人在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无故违约的,将按约定被追究法律责任。

山西大学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山西大学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山西大学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zcfg/27797.htm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均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以分管副校长为组长,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由纪检、监察、审计、计财、工会、监理、用户代表、招标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领导组,负责管理、参与监督招标工作。

第六条后勤管理处是具体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在组织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学校的招标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上报学校招标项目申请,招标方案项目报建审批、开标工作,组织考察施工队伍、供货商,合同拟定审查并报学校同意落实执行,相关部门配合。

负责专项维修、室外工程施工、地勘、设计、工程相关材料与设备购买、监理单位的组织招标工作;负责协调、审核、监督总包单位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专业分包的招标活动,报名企业及设备、材料的考察与询价等,相关部门配合;(三)负责档案归档。

具体内容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的正本原件)评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报名表、考察报告、企业资质资料、签到表、会议记录、开标纪录)、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等。

(四)负责组织考察。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成立不少于5人、且由单数组成的评标专家组。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50万元以上专项维修工程并且纳入财政集中采购的报财政部门,集中招标采购;新建项目委托代理公司报建筑市场招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下列项目组织招标:(一)工程估算在15万元以上,房屋及建筑物维修、改造、装修等工程。

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工程招投标与协议管理实施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工程招投标概述1.1 工程范围1.2 投标资格要求1.3 招投标文件的提交2. 招投标流程2.1 招标公告2.2 招标文件的获取2.3 投标文件的提交2.4 投标文件的评审2.5 中标通知3. 协议管理3.1 协议的签订3.2 协议的主要内容3.3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3.4 协议的终止条件4. 工程实施与管理4.1 工程进度管理4.2 工程质量管理4.3 工程成本管理4.4 工程变更管理5. 付款与结算5.1 付款条件5.2 付款方式5.3 结算程序5.4 违约金计算6. 违约责任6.1 承包商的违约行为6.2 发包商的违约行为6.3 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7. 争议解决7.1 争议的解决方式7.2 调解程序7.3 仲裁或诉讼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变更程序8.3 合同的解除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定义9.2 保密义务的履行9.3 保密信息的泄露处理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0.1 法律适用10.2 争议解决方式11. 其他条款11.1 合同的签订地11.2 合同的签订日期11.3 合同的份数12. 附件12.1 招投标文件12.2 协议文本12.3 相关法律法规13. 签字页13.1 承包商签字13.2 发包商签字14. 附件说明14.1 附件的定义14.2 附件的提交时间14.3 附件的修改与替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工程招投标概述1.1 工程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技术服务、培训等。

具体工程范围和内容详见附件一。

1.2 投标资格要求1.2.2 承包商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关的业绩经验,并提供相关合同或项目证明。

1.2.3 承包商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山西大学基本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大学基本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大学基本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大学基本建设项目中施工、货物、服务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明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中国招投标协会组织编写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的,仅适用于国家、省市区发改部门立项批准的山西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其相关的施工。

所称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使用基本建设经费直接采购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所称服务,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图审、咨询、检测及其他与基本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采购,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以外的项目,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框架协议采购、自行直接采购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基建处为山西大学基本建设的项目管理部门,学校设立或指定其它部门承担基本建设任务的,该部门为项目管理部门。

第七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山西大学基本建设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采购计划;(二)组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初审;(三)编制工程货物与服务相关技术参数及最高限价;(四)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招标文件的审核;(五)负责项目合同的拟订、洽谈、签订及履行。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基本建设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核。

第三章采购与招投标限额标准及方式第九条凡符合国家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范围和规模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

2023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

2023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

2016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2016山西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项目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协议等招投标活动。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倡导科学招标、规范招标、招标创新,提高招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

第二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是指在拟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协议等招投标活动时,发布招标公告,征求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主体。

招标人应当具备招标资格,招标资格由省级招标管理机构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由招标人委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标活动的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资格由省级招标管理机构认定。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布的关于招标活动的一系列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范本等。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描述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正式发布,并向潜在投标人提供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和投标。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准确填写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章投标评审和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投标评审,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中标结果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未中标的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审结果的原因,并对相关程序进行申诉。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第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中标文件中的约定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合同的履行过程应当接受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推行电子化管理,提高效率,减少资源消耗,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章招标人第五条招标人应依法进行项目招标,明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招标方式。

第六条招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依法和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合理费用。

第八条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的评标结果,并及时向投标人公布评标结果及理由。

第三章投标人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完整地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并承诺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提供的业绩和资质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招标公告,并按时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合同范本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和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评标结果的公示方式。

第五章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评标结果应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公示评标结果前应征得所有评标委员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中标结果应公示,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签订。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一:招标公告样板附件二:招标文件范本附件三:技术标准参考资料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大学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制度方案

大学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制度方案

大学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制度方案—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保证工程项目与采购物资的质量,维护学校利益,防止违纪和违法行为的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六条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3—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校设置招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库。

一、招标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职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审计处及计划财务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二)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三)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四)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要职责有:1.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2.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报批采购方式(属财政性资金报省相关部门审批,其他经费采购项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3.审查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与中标信息;4.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各类招标合同的文本内容。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的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国有资产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所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项目招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原则:(一)公开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开。

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告或公告牌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平等参与招标活动。

(二)公正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正。

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客观、独立地进行评标,维护招标人、招标人代理人、候选人及投标人之合法权益。

(三)公平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平。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平等对待所有候选人或投标人,不得对任何人提供特殊待遇或设置不合理的质量或技术要求等条件。

第四条监管体系的建立(一)山西省财政厅设立招投标监管局责任,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

(二)各招标人应当设立监督员并向招投标监管局备案。

(三)所有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局报告。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的权利(一)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公开招标信息。

(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或是因投标人不能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等情况下可以拒绝。

(三)制定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人的义务(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二)制定合理的招标计划,确保公共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三)发布明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且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要求。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文档一:一、引言为了加强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内容。

2.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将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发布,以便有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投标人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2.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验,能够完成投标项目的施工或供货。

3.投标人的信誉要求:投标人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失信行为以及不良信用记录。

五、招标投标的流程1.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等。

2.投标准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资质证明等。

3.投标递交: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给招标人。

4.评标和中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5.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六、监督和管理1.监督方式:监督机构应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2.违法违规处理: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包括罚款、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措施。

3.举报奖励:鼓励公众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属实的举报行为予以奖励。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部分。

法律名词及注释:无文档二:一、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对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无删减范文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无删减范文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内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招标项目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布招标公告,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价办法等。

招标文件应当事先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提供免费获取。

第三章投标第五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不得串通投标、伪造资料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评标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有合法资格和专业背景,评标结果应当准确无误。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布中标结果。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备案。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

投诉人对招投标活动有权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保密。

第十条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不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本条例为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对于特定行业或特殊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山西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所有。

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最新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以规范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防止和纠正招标投标中的不合理限制竞争行为。

第三条山西省招投标活动适合本条例。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招投标管理部门。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条件第六条招标投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形式。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包括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方面。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履行合同能力、资信状况、业绩经验等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补充和修改等事项。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主体、招标文件附件等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确保信息的公开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四章清标评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独立、专业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清标、评标等工作。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五章中标和合同的签订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并公示结果。

第二十条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应当进行合同谈判。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及时与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第二十二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招投标监督部门发现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条例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

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山西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 招标投标程序2.1 招标文件的编制2.1.1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况、技术规范、投标评标办法等组成。

2.1.2 招标文件的编制流程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2.2 投标人资格审查2.2.1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具册资金、工程施工等级、信誉记录等一系列资格条件。

2.2.2 投标人资格审查流程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资格条件。

3. 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发布3.1 招标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3.2 投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可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4. 投标报名和文件递交4.1 投标报名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投标报名表,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所有文件齐全、准确。

5. 投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5.1 投标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5.2 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公布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等信息。

6. 监督执法和违法处罚6.1 监督执法职责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2 违法处罚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参与招标等措施。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样本2. 投标报名表格3. 评标办法示例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发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单位或组织。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护投资人权益,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招投标活动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条件第五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领域。

第六条进行招标的单位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经验,并具备相关工程或业务领域的技术能力。

第七条招标条件应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情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充分、准确、清晰地阐述招标方的需求和要求。

第十条招标文件的发布方式可以采用报纸、网络等形式进行,同时应将文件寄送给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人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符合招标条件。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方案、施工计划、投标报价等内容,并签署相应的合同和保证书。

第六章评标与中标第十五条评标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发布,并与中标人签署合同。

第七章合同管理与履约第十七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要求进行施工或采购。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附件A- 附件2: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附件B- 附件3: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附件C2、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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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均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以分管副校长为组长,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由纪检、监察、审计、计财、工会、监理、用户代表、招标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领导组,负责管理、参与监督招标工作。

第六条后勤管理处是具体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组织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学校的招标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上报学校招标项目申请,招标方案项目报建审批、开标工作,组织考察施工队伍、供货商,合同拟定审查并报学校同意落实执行,相关部门配合。

负责专项维修、室外工程施工、地勘、设计、工程相关材料与设备购买、监理单位的组织招标工作;
负责协调、审核、监督总包单位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专业分包的招标活动,报名企业及设备、材料的考察与询价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负责档案归档。

具体内容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的正本原件)评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报名表、考察报告、企业资质资料、签到表、会议记录、开标纪录)、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等。

(四)负责组织考察。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成立不少于5人、且由单数组成的评标专家组。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50万元以上专项维修工程并且纳入财政集中采购的报财政部门,集中招标采购;新建项目委托代理公司报建筑市场招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下列项目组织招标:
(一)工程估算在15万元以上,房屋及建筑物维修、改造、装修等工程。

(二)工程估算在30万元以上,水暖管网维修更新工程。

(三)单项合同估算在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五)总包单位采购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及专业分包。

(六)学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招标方式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能进行公开招标的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采购出现下列情况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方式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且重新招标未成功。

(二)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三)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或详细规格。

(四)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六)附加合同
(七)重复合同
(八)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工程,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九)预先已说明对原有采购含有附件条件的。

(十)法律认可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只有少量几家,行业垄断且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方式询价协商一次包死的方式确定。

第五章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无论何种招标方式,均遵循以下招标程序:
(一)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已经立项且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完成并取得批准文件。

2、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项目审定
后勤管理处负责向学校及省、市相关审批部门报送招标申报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批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方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项目由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后勤管理处办公室提供相关项目资料。

自行组织招标的分别由总工办、基建科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采用省、市招标文件统一格式及文本。

(具体内容详见文本)
(四)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

(五)在省、市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六)接受投标单位报名及报送有关资料,资格审查。

(七)组成考察组对报名单位实地考察,推荐入围单位,上报学校研究审批。

(八)向入围单位发售标书及有关资料、图纸。

(九)安排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

(十)召开开标会议
1、确定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评委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按规定产生。

2、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报送学校及有关部门审批。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且无质疑,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章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为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组成部分、密封、递交、格式份数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八条投标人要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独立法人的实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承担过类似招标项目或相关工作,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投标文件内容;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开标由项目法人委托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参加。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招标和在建筑市场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组组成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纪检委派员参加抽取专家、监督评标过程。

属于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组由学校、审计、计财、后勤处、用户代表、监理、外请专家等组成,评标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纪检部门负责监督。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组。

评标专家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得分排名第一者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中标候选人公示三天后,无人提出异议,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签订正式合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并给予责任人处罚。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报价,或者压低或抬高报价;
2、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进行投标的。

3、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行为。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方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的。

3、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招标的;
(四)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不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其他采购,应参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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