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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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西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均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以分管副校长为组长,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由纪检、监察、审计、计财、工会、监理、用户代表、招标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领导组,负责管理、参与监督招标工作。
第六条后勤管理处是具体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组织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学校的招标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上报学校招标项目申请,招标方案项目报建审批、开标工作,组织考察施工队伍、供货商,合同拟定审查并报学校同意落实执行,相关部门配合。
负责专项维修、室外工程施工、地勘、设计、工程相关材料与设备购买、监理单位的组织招标工作;
负责协调、审核、监督总包单位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专业分包的招标活动,报名企业及设备、材料的考察与询价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负责档案归档。具体内容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的正本原件)评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报名表、考察报告、企业资质资料、签到表、会议记录、开标纪录)、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等。
(四)负责组织考察。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成立不少于5人、且由单数组成的评标专家组。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50万元以上专项维修工程并且纳入财政集中采购的报财政部门,集中招标采购;新建项目委托代理公司报建筑市场招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下列项目组织招标:
(一)工程估算在15万元以上,房屋及建筑物维修、改造、装修等工程。
(二)工程估算在30万元以上,水暖管网维修更新工程。
(三)单项合同估算在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五)总包单位采购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及专业分包。
(六)学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招标方式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能进行公开招标的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公开招标的,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采购出现下列情况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方式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且重新招标未成功。
(二)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三)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要求或详细规格。
(四)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六)附加合同
(七)重复合同
(八)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工程,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九)预先已说明对原有采购含有附件条件的。
(十)法律认可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只有少量几家,行业垄断且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方式询价协商一次包死的方式确定。
第五章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无论何种招标方式,均遵循以下招标程序:
(一)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已经立项且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已完成并取得批准文件。
2、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项目审定
后勤管理处负责向学校及省、市相关审批部门报送招标申报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批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方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项目由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后勤管理处办公室提供相关项目资料。
自行组织招标的分别由总工办、基建科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采用省、市招标文件统一格式及文本。(具体内容详见文本)
(四)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
(五)在省、市规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六)接受投标单位报名及报送有关资料,资格审查。
(七)组成考察组对报名单位实地考察,推荐入围单位,上报学校研究审批。
(八)向入围单位发售标书及有关资料、图纸。
(九)安排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
(十)召开开标会议
1、确定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评委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按规定产生。
2、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报送学校及有关部门审批。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且无质疑,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章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为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组成部分、密封、递交、格式份数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八条投标人要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独立法人的实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承担过类似招标项目或相关工作,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