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调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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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娜电厂一次调频管理制度

一、综述

为适应电网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波波娜电厂一次调频管理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 提高电网频率控制水平及电能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条例、技术标准,结合西北电网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参考标准

1. 通用管理类规定:

(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11);

(2)《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1-2015);

(3)《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2O04]第 2 号令);(4)《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调度管理意见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3]23 号);

(5)《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 42 号);(6)《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15]28 号);

(7)《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西北监能市场[2015] 28 号);

(8)《国家电网公司网源协调管理规定》国网(调/4)457-2014;(9)《西北电网网源协调管理规定》(西北电网〔2015〕81 号)。2. 通用技术类规定

(1)《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 (DL/T

496-2001);

(2)《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技术规程》(DL/T563-2004);(3)《水轮机控制系统技术条件》(GB/T 9652.1-2007);

(4)《水轮机控制系统试验》(GB/T 9652.2-2007);

(5)《水轮机调节系统并网运行技术导则》 DL/T1245-2013;

三、一次调频指标

1、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5Hz内。

2、水电机组转速不等率(永态转差率)不大于3%。

3、水电机组一次调频的功率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应加以限制,但宜考虑对机组的最大和最小负荷限制和避开不稳定工况运行区域;

4、一次调频响应特性

(1)一次调频响应时间

并网运行机组从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开始到机组负荷可靠的向调频方向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即为一次调频响应时间。波波娜水电厂(混流式)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时间不大于3s。

(2)一次调频负荷响应速率

当电网频率变化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规定负荷所需的时间反映了一次调频负荷响应速率。波波娜电厂机组一次调频负荷调整幅度达到理论目标负荷幅度的90%的时间不大于15s。

(3)一次调频稳定时间

电网频率变化超出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开始到机组负荷最后进入偏离

稳态偏差±5%范围内,所需要的时间即为一次调频稳定时间。)水电机组带负荷在稳定运行工况下,自频差超出一次调频死区开始,至功率调节达到稳定,所经历的时间不大于45s。

四、一次调频管理制度

1、一次调频与AGC管理

一次调频的优先级高于AGC或功率闭环调节,应保证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始终能够正常发挥,当机组AGC投入运行或监控系统功率闭环调节方式下,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应不受监控系统影响,一次调频应与AGC或功率闭环调节相互协调。

当机组一次调频与 AGC 的出力变化方向相反时,发电机组应优先执行一次调频指令,当电网频率低于额定频率0.1Hz 时应闭锁AGC 减负荷的指令;当电网频率高于额定频率0.1Hz 时应闭锁 AGC加负荷的指令。

对于省调要求投入AGC功能的水电机组,现场应在投入机组AGC 的同时投入有功调节闭环;对于省调未要求投入AGC功能的水电机组,现场必须退出机组有功调节闭环,人为调整机组出力时,可以短时投入有功调节闭环。

2、并网运行管理

(1)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投入、退出和参数更改必须得到调控部门的批准。如遇事故退出,发电厂应及时向当值调度汇报,事后报调控部门备案。发电厂严禁人员完成的一次调频参数设置,电厂专业人员应注意保持,严禁修改,尤其杜绝变更机组一次调频死区、速

度变动率(永泰转差系数)和机组调频限幅等重要参数。如需改动一次调频相关参数,必须提前向调度机构申请,征得许可后,方可实施。改动完成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上报有关资料。

(2)并网运行的机组不得擅自更改机组一次调频死区、转速不等率、最大负荷限幅以及投用负荷范围等关键参数,不得擅自更改与电力系统稳定性密切相关的调速系统相关控制逻辑,不得擅自更改汽门快控逻辑与相关定值;调速系统的重大缺陷必须按时完成改造。对于违反以上要求,并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可采取降低机组出力或机组解列的措施。

(3)一次调频功能未达到要求的机组,应按照调度机构要求开展功能完善、试验等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材料。未按期完成整改及整改后一次调频性能不达标机组,调度机构可采取降低机组出力或机组解列的措施,以保证电网频率安全性。

(4)已投运但未完成调速系统参数测试及一次调频性能试验工作的机组,应在接收调度机构下发的整改通知后 90 日内完成试验。

3、运行维护管理

(1)机组调速系统及一次调频相关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时,

发电厂运行人员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调速系统正常投运。发电厂一次调频技术专责应及时汇报调度机构,并于 3 个工作日内上报技术分析报告。

(2)机组调速系统及一次调频相关设备的大修和定期校验一般与机组大修同时进行。在机组小修期间可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制造厂的规

定,安排有关设备小修和部分检验。

(3)并网发电厂应加强一次调频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实时记录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投入及运行情况,并保留一次调频系统运行统计结果,做好技术分析;当电网频率变化超过±0.10Hz,并网发电厂应调取机组出力、转速等相关数据自行分析一次调频动作情况并备案,调控部门将通过调取现场数据与调度监控数据进行比对分析

(4)各发电厂应建立完整的调速系统图纸和技术资料。包括:(a)机组调速系统及一次调频相关设备的原理图、程序框图、安装图及接线图;

(b)制造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出厂试验报告、传递函数、元器件参数表;

(c)水电机组一次调频与功率闭环协调控制资料;

(d)机组调速系统及一次调频相关设备定期检修报告;

(e)投产试验报告(含检修后的试验报告);

(f)设备异动及技术改进记录;

(g)异常和缺陷分析处理记录;

(h)电网频率大扰动(频率变化超过± 0.10Hz)分析报告。(i)机组一次调频自查整改报告。

(j)有关规程。

(5)调度机构对所辖电网内机组一次调频功能运行情况、调速系统参数的准确性开展不定期现场核查。

(6)发电厂一次调频专责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机组调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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