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案例
民航法律案件(3篇)
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15日,原告张三(化名)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飞往上海。
航班起飞前,张三将随身携带的行李放入行李舱,但到达上海后,张三发现自己的行李不见了。
经过查询,张三的行李在行李分拣过程中丢失。
随后,张三与航空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张三遂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其行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事实1. 张三在2019年7月15日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飞往上海,购买机票时未购买行李托运服务。
2. 航班起飞前,张三将随身携带的行李放入行李舱,并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
3. 航班到达上海后,张三发现自己的行李不见了,经查询,张三的行李在行李分拣过程中丢失。
4. 张三与航空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四、法院判决1. 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为张三行李的实际价值,即人民币5000元。
五、判决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旅客的行李、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因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六、案例分析1. 航空公司作为航空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旅客行李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的确定,应根据旅客行李的实际价值进行计算。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李实际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故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张三人民币5000元。
3. 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行李丢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启示1. 旅客在乘坐航班时,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行李,避免行李丢失。
航空法律案例简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简介案例名称:中国民航局与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关于航班延误赔偿的争议案例背景: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航班延误现象日益严重,给旅客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在此背景下,各国政府纷纷加强对航班延误的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赔偿政策。
我国民航局与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在航班延误赔偿问题上存在争议,双方就赔偿标准、责任认定等问题产生分歧。
案例争议焦点:1. 航班延误赔偿标准我国民航局规定,国内航班延误超过3小时,旅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为延误航班票价的200%。
而美国FAA规定,国内航班延误超过3小时,旅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为延误航班票价的500%。
2. 责任认定我国民航局认为,航班延误主要由航空公司原因造成,如机械故障、天气原因等。
而美国FAA认为,航班延误责任应由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等多个方面共同承担。
二、案例分析1. 航班延误赔偿标准我国民航局与美国FAA在航班延误赔偿标准上的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对航空业监管的侧重点。
我国民航局将赔偿标准设定在延误航班票价的200%,主要是考虑到我国航空业发展时间较短,航空公司盈利能力有限,过高的赔偿标准可能会对航空公司造成较大负担,进而影响航空业的发展。
而美国FAA将赔偿标准设定在延误航班票价的500%,主要是考虑到美国航空业发展较为成熟,航空公司盈利能力强,能够承担更高的赔偿成本。
然而,从旅客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过低的赔偿标准难以充分保障旅客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航空公司往往会利用赔偿标准的差异,对旅客进行“选择性赔偿”,导致旅客权益受损。
因此,有必要在兼顾航空公司利益和旅客权益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2. 责任认定航班延误责任认定是航空法律纠纷中的关键问题。
我国民航局与美国FAA在责任认定上的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对航空业监管模式的差异。
我国民航局将责任主要归咎于航空公司,有利于促使航空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航班准点率。
航空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某航空公司一架由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在飞行过程中,一名乘客在乘坐过程中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经机组人员紧急救治后,乘客病情恶化,最终不幸离世。
乘客家属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导致乘客不幸离世,要求航空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航空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乘客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航空公司答辩称,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乘客的不幸离世与航空公司无关。
3. 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4.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展开辩论:(1)航空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乘客的不幸离世是否与航空公司有关?5. 法院依法组织鉴定机构对乘客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6. 鉴定结果显示,乘客死亡原因为突发性疾病,与航空公司无关。
7. 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决航空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件评析1. 航空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承运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在乘客突发疾病时,机组人员及时进行了救治,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2. 航空公司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乘客突发疾病,航空公司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鉴定结果显示,乘客死亡原因为突发性疾病,与航空公司无关。
因此,航空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件启示(1)乘客在乘坐航班时,应注意自身健康,避免因突发疾病导致意外情况。
(2)航空公司应加强机上医疗设备配备,提高机上医疗水平,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救治。
(3)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积极配合机组人员处理,降低意外风险。
五、结论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航空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民航法律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张某预订了某航空公司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
航班计划于当天下午2点起飞,但实际起飞时间延迟至晚上8点。
张某在机场等待了6个小时,期间航空公司并未提供有效的解释和补偿措施。
航班延误给张某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他因此向航空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航班延误是否构成违约?2. 航空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 航班延误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起飞,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2. 航空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航班延误给张某造成了时间、精力、经济等方面的损失,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根据《民航旅客运输规定》第54条规定,航班延误超过2小时的,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免费餐饮、住宿等服务。
对于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的其他损失,航空公司应根据旅客的损失程度给予赔偿。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起飞,延误时间超过2小时,已构成违约。
根据《民航旅客运输规定》,航空公司应向张某提供免费餐饮、住宿等服务。
对于张某的其他损失,如误工费、交通费等,航空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航空公司向张某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同时,航空公司为张某提供了免费餐饮、住宿等服务。
五、案件启示1. 航空公司在航班安排上应加强管理,确保航班按时起飞,避免航班延误给旅客带来不便。
2. 旅客在预订航班时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维权。
航空法律案例简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简介案例名称:美国航空公司乘客被拒绝登机案案件背景:2018年6月,美国航空公司(American Airlines)一架从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飞往达拉斯沃思机场的航班上,一名名叫戴维·麦卡洛(David McAtee)的乘客因未携带有效的登机证明被拒绝登机。
麦卡洛认为美国航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麦卡洛在登机前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出示了护照,但未携带登机牌。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以未携带登机证明为由拒绝其登机。
麦卡洛认为航空公司无权拒绝其登机,遂向航空公司投诉。
航空公司未予理睬,麦卡洛遂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航空公司有权要求乘客出示有效的登机证明,但应确保乘客的基本权益。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拒绝麦卡洛登机时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法院判决航空公司向麦卡洛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航空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乘客登机,以及乘客的基本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2. 案例分析(1)航空公司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按照客票载明的日期、航班和座位等级,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乘机手续,按时登机。
”因此,航空公司有权要求乘客出示有效的登机证明。
在本案中,麦卡洛未携带登机牌,违反了上述规定,航空公司有权拒绝其登机。
(2)乘客的基本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旅客在航空运输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尊重旅客的人格尊严,提供优质服务。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拒绝麦卡洛登机时,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未向麦卡洛说明拒绝登机的原因,使其无法了解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② 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麦卡洛的合法权益,如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或协助其联系其他航班。
民航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8月,某航空公司一架由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因天气原因导致延误。
航班延误期间,航空公司未能及时向乘客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补偿措施,引发了乘客的强烈不满。
部分乘客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最终,乘客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争议焦点1. 航班延误是否属于航空公司责任?2. 航空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1. 航班延误原因分析法院审理查明,该航班延误是由于北京地区突降暴雨,导致机场跑道湿滑,航班起降受到影响。
根据民航局相关规定,因天气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 航空公司责任认定法院认为,虽然航班延误是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的,但航空公司作为航班运营主体,有义务确保航班运行安全、准时。
在航班延误期间,航空公司未能及时向乘客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补偿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考虑到航班延误时间较长,乘客在机场滞留时间较长,以及乘客的合理需求,判决航空公司向乘客支付延误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1. 航班延误责任的认定本案中,虽然航班延误是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的,但航空公司未能及时向乘客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补偿措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这表明,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2. 航空公司赔偿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法院判决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航空公司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导致乘客合法权益受损。
这提示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等情况下,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本案中,法院根据航班延误时间、乘客滞留时间以及乘客合理需求等因素,确定了赔偿金额。
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赔偿金额确定提供了参考。
五、启示1. 航空公司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航班运行安全、准时。
民航运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被告:某航空公司2019年5月15日,原告李某通过某航空公司预订了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航班号为XX1234。
根据原告提供的机票信息,航班起飞时间为当日下午3点,预计到达时间为当日下午5点。
2019年5月15日下午2点30分,原告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登机手续并托运行李。
在办理登机手续过程中,原告被告知该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预计起飞时间为当日下午4点30分。
2019年5月15日下午5点,原告乘坐的航班终于起飞。
然而,在飞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行李未能随同航班抵达上海。
原告多次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行李情况,但被告知行李延误的原因是机场行李处理系统故障。
2019年5月16日上午9点,原告的行李终于抵达上海。
原告立即联系航空公司要求赔偿,但被告公司以行李延误不属于其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行李送达,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行李延误损失人民币2000元。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行李延误的赔偿责任?2. 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由被告公司承担?三、法院审理1.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航空公司之间存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安全、及时地将旅客、行李运输到目的地。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原告的行李送达,构成违约。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原告的行李送达,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李某行李延误损失人民币2000元。
四、案例分析1. 航空运输合同的性质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就旅客运输事宜达成的协议。
民航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8月,旅客李某计划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前往国外旅游。
在办理行李托运时,李某发现自己的行李重量超过了航空公司规定的免费行李额。
由于李某已经购买了行李超重服务,但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李托运时未明确告知李某行李超重的具体费用,导致李某在支付行李超重费用时产生纠纷。
二、案例经过1. 行李超重情况李某在办理行李托运时,行李总重量为30公斤,超过了航空公司规定的免费行李额(20公斤)。
根据航空公司规定,超重行李需要支付额外的行李费用。
2. 纠纷产生在办理行李托运时,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未明确告知李某行李超重的具体费用。
李某在支付行李超重费用时,对费用产生质疑,认为航空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权益受损。
3. 争议解决李某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要求航空公司退还行李超重费用。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行李超重费用已按规定收取,不予退还。
李某遂向航空公司客服投诉,要求解决此纠纷。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的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不得超过航空公司规定的免费行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3)《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李超重,旅客应当支付超重行李费。
”2. 案例分析(1)航空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航空公司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行李超重的真实信息。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李托运时未明确告知李某行李超重的具体费用,违反了法律规定。
(2)行李超重费用收取合理。
根据《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李超重,旅客应当支付超重行李费。
航空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原告李某因工作需要,通过某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购买了一张从北京飞往上海的机票。
原告于5月10日乘坐该航空公司航班前往上海。
然而,原告在抵达上海后,发现自己的行李箱丢失。
原告立即向航空公司报案,并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其行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航空公司是否应承担行李丢失的赔偿责任?2. 航空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于2018年5月10日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飞往上海。
2. 原告在乘坐航班时,将装有个人物品的行李箱托运。
3. 原告在抵达上海后,发现自己的行李箱丢失。
4. 原告向航空公司报案,并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其行李损失。
5. 航空公司在收到原告报案后,经调查确认原告行李丢失。
6. 航空公司同意赔偿原告行李损失,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货物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因下列原因造成旅客、货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旅客、货物的自然属性;(三)旅客、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者合理损耗;(四)旅客、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
”五、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在本案中,原告的行李箱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航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原告的行李箱找回,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法院认为,原告的行李箱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航空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航空法案例分析
航空法案例分析
航空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法规,在这个领域中常常出现许多案例。
以下是几个航空法相关的案例分析:
1. 英国皇家航空公司 (British Airways) 售票问题
在2018年,英国皇家航空公司因为售票不当而被罚款20万英镑。
当时,该公司应该向旅客提供初始票价,包括税费和附加费用。
然而,该公司没有这样做,而是在顾客支付之前,增加了其他费用,导致旅客花费更多的钱来购买机票。
这是一个违反了欧盟消费者权益法的案例。
2. 美国犯罪分子从事航空劫持
航空劫持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航空安全问题。
一个例子是1999年,一名叫做阿赛多·舒克尔 (Assadollah Sharafi) 的伊朗裔美国人从洛杉矶国际机场(Queen International Airport)起飞的美联航(UAL)航班,劫持飞机并要求转移至伊朗或墨西哥。
最终,这架飞机在多伦多降落,劫匪被捕。
3. 法国航空公司突然废除乘客食品服务
2020年,法国航空公司 (Air France) 因为未通知乘客的情况下停用餐食服务,而收到了旅客投诉的困扰。
这样做引起了不少乘客的不满,因为他们购买了预订并支付了服务费用,但是没拿到所要求的服务。
以上这些案例,涉及了航空企业不遵守消费者权益法规、航空安全问题、以及服务品质问题。
这些问题反映了航空法意义所在。
航空法是用来确保航空行业的安全性和正当性,并保护乘客的权益。
航空法在这些案例中,扮演了权威性和监管的角色,为我们展示了它对航空行业的重要性。
航空运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航空公司一架航班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起飞前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原告张某原计划乘坐该航班前往上海参加朋友婚礼。
然而,由于航空公司原因,航班延误至次日才起飞。
张某未能按时参加婚礼,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因此,张某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航空公司赔偿误机损失。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张某预订了某航空公司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前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航班,航班号为XX1234。
2. 张某于5月10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登机手续。
3. 5月11日,航班因航空公司原因延误至次日起飞。
4. 张某未能按时参加婚礼,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5. 张某要求航空公司赔偿误机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对张某的误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 航空公司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法院认为,张某与航空公司之间存在航空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某未能按时参加婚礼,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3. 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张某误机损失。
4.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定:(1)张某实际遭受的损失:包括婚礼费用、住宿费用、交通费用等。
(2)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原因:由于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
(3)航空公司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赔偿旅客因航班延误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 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张某误机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六、案例分析1. 航空公司应当对张某的误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航空公司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旅客实际遭受的损失:包括婚礼费用、住宿费用、交通费用等。
民航法律法规试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一】某航空公司一架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在起飞前,乘客小李发现自己的行李箱丢失。
小李立即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并要求航空公司协助查找。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小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由航空公司负责。
随后,航空公司启动了行李查找程序。
分析:1.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对旅客遗失的物品负责。
在本案例中,航空公司应当积极协助小李查找行李箱。
2. 航空公司启动行李查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航空公司一架从广州飞往北京的航班,在飞行过程中,乘客小王因个人原因突然晕倒,情况危急。
机组人员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同时向地面控制中心报告情况。
地面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启动应急程序,协调救援力量。
分析:1.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遇到紧急情况,机组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
在本案例中,机组人员及时采取急救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2. 地面控制中心启动应急程序,协调救援力量,有助于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
【案例三】某航空公司一架从深圳飞往成都的航班,在起飞前,乘客小张因个人原因拒绝登机。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小张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但小张拒绝配合。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依法采取措施,将小张带离机场。
分析:1.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旅客应当依法接受安全检查。
在本案例中,小张拒绝配合安全检查,违反了法律规定。
2. 航空公司依法采取措施,将小张带离机场,保障了航班的安全。
【案例四】某航空公司一架从杭州飞往南京的航班,在飞行过程中,乘客小陈因个人原因向机组人员提出要求,要求提供额外的餐饮服务。
机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小陈,航空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为标准服务,不提供额外服务。
民航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王某计划乘坐XX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飞往上海。
由于航班延误,王某的行李未能随航班一同抵达上海。
在王某等待行李的过程中,其行李中的贵重物品丢失。
王某与XX航空公司就行李延误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遂向民航管理部门投诉,要求XX航空公司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事实1. 航班延误情况2019年5月10日,王某预订了XX航空公司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
当天,由于天气原因,航班延误了4小时。
王某在机场滞留期间,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得知航班延误的具体原因。
2. 行李延误及丢失情况航班延误期间,王某的行李未能随航班一同抵达上海。
王某在抵达上海后,发现其行李中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丢失。
王某立即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报告行李丢失情况,并要求航空公司协助查找。
3. 航空公司赔偿处理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到王某的行李丢失报告后,表示会协助王某查找行李。
然而,经过多方努力,航空公司未能找回王某的行李。
王某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其损失,但航空公司认为行李延误并非航空公司故意造成的,拒绝赔偿。
4. 王某投诉及调解王某对航空公司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遂向民航管理部门投诉。
民航管理部门受理了王某的投诉,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航空公司承认航班延误及行李丢失的事实,但仍然认为行李延误并非航空公司故意造成的,拒绝赔偿。
三、争议焦点1. 航班延误的责任认定2. 行李延误是否属于航空公司责任范围3.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行李延误的,承运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将行李交付旅客,并承担行李延误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承运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
民航法律法规案例集(3篇)
第1篇一、引言民航法律法规是我国航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民航安全、保障旅客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集收集了近年来民航领域发生的典型案例,旨在为广大民航从业人员和旅客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一:航班延误索赔案案例背景:2018年3月,某航空公司一架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导致旅客滞留机场。
旅客赵某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航班延误的,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支付延误赔偿金。
根据《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4条规定,旅客因航班延误、取消、提前或推迟起飞等原因,要求航空公司提供餐食、住宿、交通等服务,航空公司应当予以满足。
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及时向旅客提供上述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32条规定,航空公司应当赔偿旅客因延误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航班延误索赔问题,明确了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旅客在航班延误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提供相应服务,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客托运行李损坏索赔案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旅客在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时,托运行李在机场安检过程中被损坏。
旅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但航空公司以行李损坏不属于其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3条规定,航空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旅客托运行李。
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妥善保管旅客托运行李,导致行李损坏,构成违约。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31条规定,航空公司应当赔偿旅客因行李损坏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旅客经济损失500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旅客托运行李损坏索赔问题,明确了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旅客在托运行李过程中,若行李发生损坏,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四、案例三:旅客人身伤害索赔案案例背景:2020年8月,某旅客在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时,因飞机颠簸导致其身体受伤。
航空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10月,某航空公司一架航班在飞行过程中,因飞机故障,导致航班延误。
在航班延误期间,航空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乘客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引起乘客不满。
乘客遂向航空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背景1. 航空公司背景某航空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空公司。
公司主要经营国内外航线业务,拥有先进的飞机、优秀的机组人员和完善的地面服务设施。
2. 乘客背景原告李某,女,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10月,李某通过某航空公司预订了该公司航班从北京飞往广州的机票,票价为2000元。
三、争议焦点1.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航空公司因飞机故障导致航班延误,违反了《民用航空法》关于航班延误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调解阶段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航空公司向乘客李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0元;(2)航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判决阶段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航空公司向乘客李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0元;(2)航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判决依据及理由1. 判决依据本案的判决依据为《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六条:“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判决理由(1)航空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导致乘客李某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航空公司向乘客李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0元。
六、案例分析1. 航空公司责任本案中,航空公司因飞机故障导致航班延误,违反了《民用航空法》关于航班延误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航空运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航空运输企业,主要从事国内和国际的航空运输业务。
2019年10月,该公司一架航班从北京飞往美国洛杉矶,航班号为XX123。
旅客李某(以下简称“原告”)购买了该航班经济舱机票,计划前往美国参加亲戚的婚礼。
二、案件经过2019年10月15日,原告按照航班规定的时间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登机手续。
然而,由于航空公司内部原因,该航班延误了3小时。
原告在机场等待期间,航空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或补偿措施。
当天晚上,原告乘坐的航班终于起飞。
然而,在飞行过程中,由于天气原因,航班再次延误了2小时。
到达洛杉矶机场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由于行李处理失误,其行李延误了2小时。
原告对行李延误表示不满,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
航空公司则认为,行李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属于航空公司责任范围。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行李延误是否属于航空公司责任范围?2.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1. 行李延误是否属于航空公司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因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内部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属于航空公司责任范围。
2.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履行约定或者符合规定,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损害。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及时、合理地处理行李,导致原告行李延误,给原告造成了不便和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原告行李延误造成的损失。
航空运输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航空运输经典法律案件一、案件背景航空运输作为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效率和服务质量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航空运输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介绍几起具有代表性的航空运输经典法律案件,以期为我国航空运输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件一:乘客行李丢失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15年,张某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前往美国。
在飞行过程中,张某发现自己的行李丢失。
到达目的地后,张某向航空公司索赔。
航空公司承认行李丢失,但以行李价值不高为由,只同意赔偿张某人民币500元。
张某不服,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障乘客行李安全。
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公司应当对乘客行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张某的行李丢失,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张某人民币10000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乘客行李丢失的主要依据是《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二条:“承运人应当对乘客行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乘客故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航空公司无法证明行李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二:航班延误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16年,李某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前往北京。
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导致李某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
李某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因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包括误机费、住宿费等。
航空公司以天气原因为由拒绝赔偿。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障航班按时起飞。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条:“承运人应当保证航班按时起飞,因天气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乘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乘客权益。
”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乘客,且未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乘客权益,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李某人民币2000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乘客航班延误损失的主要依据是《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条。
民航法律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民航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民航领域的合法权益,保障民航业的健康发展,我国民航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本文将梳理民航法律领域的十大案例,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民航旅客人身伤害赔偿案案例简介:2015年,某旅客在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时,因飞机颠簸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
旅客向航空公司索赔,但航空公司以旅客自身原因导致伤害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旅客在乘坐民用航空器过程中,因航空器、航空服务或者航空器地面服务造成的身体伤害,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旅客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三、案例二:民航航班延误赔偿案案例简介:2017年,某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旅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
航空公司以航班延误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航空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虽然航班延误属于不可抗力,但航空公司仍需对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如免费餐食、住宿等。
最终,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旅客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例三:民航行李延误赔偿案案例简介:2016年,某旅客在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时,行李延误导致其无法按时参加会议。
旅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但航空公司以行李延误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旅客在乘坐民用航空器过程中,因航空器、航空服务或者航空器地面服务造成的行李延误,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虽然行李延误属于不可抗力,但航空公司仍需对旅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最终,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旅客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万元。
五、案例四:民航旅客投诉处理案案例简介:2018年,某旅客在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时,因服务态度问题投诉航空公司。
民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15日,某航空公司一架由北京飞往广州的航班在起飞前,一名乘客在安检过程中被安检人员发现携带了一瓶管制刀具。
该刀具属于民航局规定的违禁品,严重威胁了航班的安全。
安检人员立即将该乘客及刀具移交给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并由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将其带离机场。
二、案件处理过程1. 航空公司调查事发后,航空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涉事乘客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乘客名为张某,因个人原因携带管制刀具企图进入飞机。
航空公司根据民航局相关规定,决定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旅客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进入航空器。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航空公司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3. 法律诉讼张某不服行政处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机场,违反了民航局相关规定,对航班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法院判决维持航空公司对张某的行政处罚。
4. 航空公司加强安全管理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航空公司决定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管理:(1)加强安检人员培训,提高安检水平;(2)加大对违禁品的宣传力度,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3)加强对旅客的安检力度,确保航班安全。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旅客携带违禁品引发的安全事件。
在民航法法律框架下,旅客携带违禁品严重威胁了航班安全,民航局和航空公司均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2. 案例启示(1)旅客应自觉遵守民航局相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品进入机场;(2)航空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检水平,确保航班安全;(3)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违禁品的宣传力度,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
四、总结民航法法律案例:乘客携带违禁品引发的安全事件处理,体现了我国民航法在维护航班安全、保障旅客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案,我们应深刻认识到,遵守民航法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是确保航班安全、保障旅客权益的关键。
民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10月,原告王某乘坐被告某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飞往上海。
在飞行过程中,王某的行李箱被遗失。
王某与被告某航空公司沟通后,被告某航空公司表示将协助王某寻找行李,但经过一段时间仍未找到。
王某认为被告某航空公司的服务存在过错,导致其行李丢失,故将被告某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行李价值及精神损失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某航空公司是否应当对王某的行李丢失承担赔偿责任?2. 如果被告某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3. 王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某航空公司支付精神损失费?三、法院审理1. 被告某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行李在运输过程中被遗失,属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被告某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王某的行李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王某的行李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告某航空公司应当赔偿王某行李价值10,000元。
3. 精神损失费的支付关于精神损失费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因行李丢失而遭受精神痛苦,有权要求被告某航空公司支付精神损失费。
综合考虑王某的损失程度、被告某航空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某航空公司支付王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某航空公司赔偿王某行李价值人民币10,000元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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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旅
• 中旅服务公司辩称,李凡要求我司出票时,我司与大韩航 空公司票位连网的电脑显示对外已无票位,可李凡当时很 急需,我司便与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联系。大韩航空公司 三亚站获悉此情况后,同意对李凡出票。大韩航空公司三 亚站经许可后要求我方提供购票人的情况等资料,以便出 票,我司按要求向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提供有关情况不久, 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向我司提供了出票的有关票号等,我 司按三亚站提供的票号向李凡出票,并报三亚站确认。我 司与大韩航空公司系代理关系,我司出票行为完全符合代 理协议的规定。大韩航空称其向我司发出要求机票确认的 传真,但我司从未收到,大韩航空公司也未能举证说明。 我司在出票中完全无过错,现李凡状告我司无事实及法律 依据,望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讼请求。
•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本案诉讼费三千六百一十元由被告大韩航空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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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约承运人:以事主身份与旅客或货主签订运输合同的人 (中旅)
• 实际承运人:根据立约承运人授权,实际从事部分或全部 运输的人(大韩)
大韩
• 李凡根据机票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按约定的时间抵达 约定的机场,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大韩航空公 司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原告未能依时到达目的地参加国际 大会,在履行运输合同违反合同约定,同时未能举证说明 造成机位落空是李凡的原因或免于承运人责任的其他情形, 故大韩航空公司应对李凡机位落空而造成延误损失承担责 任。
• 1997年6月28日,邓明昱教授被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 合会聘为第七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执行主席。同年8月2日, 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邀请邓明昱、李凡参加1997 年10月19日在美国洛杉矶召开的第七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 并预安排邓明昱在开幕式上发表近一小时专题学术报告《二 十一世纪的心身医学》,李凡在大会上发表十五分钟的论文 《心理咨询例分析》.二人为出席在美国洛杉矶召开的第七 届国际名医学术大会,于1997年9月28日子被告中旅服务公 司购买1997年10月8日由海口至香港、香港往汉城至洛杉矾 机票各两张,但中旅服务公司经电脑查询,发现电脑系统中 直接对外销售的票位已售完,可原告急需机票,中旅通电话 向大韩航空公司三亚站求助。大韩三亚站接到求助信息后不 久通知中旅可以向原告出票,并在接到中旅提供原告的有关 情况后回电话票位已订妥同时向中旅提供订位的电脑记录编 码“HF2301”。中旅根据大韩三亚站的订票情况向二人出票 两张,并报大韩三亚站确认。机票在购买时即子确认,二人 于同日上午十时十分抵达香港机场,准备乘机前往洛杉矾, 被告知前往汉城至洛杉矶的航班电脑里没有他们的姓名,这 就意味着机位落空,且该航班满位无法补票。因此,二人只 好改签到第二天的航班,并因此在香港停留一天,花费住宿 费1360港元,传真费45港元,重新登机机场收费200港元。
关于立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问题,李凡可以起诉大韩航 空还是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中旅服务公司 是否应该赔偿?
分析一下:
• 李凡因参加国际会议而向中旅服务公司购买大韩航空公司 的机票,中旅服务公司作为大韩航空公司代理人向原告出 票。李凡与大韩航空公司之间已形成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 法律关系,机票上所记载的内容为双方之间达成运输合同 的条款,双方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条 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的保护。
案件经过:
• 次日,二人乘航班赴洛杉矶,到达洛杉矶后赶往会场时已是 当地时间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下午十七时,超出会议的第一 天。邓明昱被预先安排开幕式的专门学术报告时间及李凡论 文发言时间因此被延误,大会按国际会议惯例未作另行安排。 由于邓明昱、李凡未能按时到会,作为大会执行主席之一, 联合会在亚洲地区的常务理事第一侯选人邓明昱因未能按时 到会而丧失联合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的资格,李凡亦与会迟到 为由丧失专业委员资格。二人在大会结束回国途经香港时停 留一日,向大韩交涉,但未能处理。1997年12月13日、 1998年7月7日、1998年11月13日,原告三次到香港向被告 大韩航空公司香港站索赔,1998年11月26日,原告赴汉城向 被告大韩航空公司索赔,但均未得到赔偿,原告四次索赔差 旅费为24948元。二人回国后,亦多次向被告中旅服务公司 索赔,但遭拒绝,故提起诉讼。
关于案件的实:
• 经查,任国际华人医学家心理学家联合会的亚洲地区的常 务理事,每年可获一万美元的报酬;任该会专业委员会委 员,每年可获二千美元的报酬,任期五年。
• 另查,1997年5月17日,被告中旅服务公司与被告大韩航空 公司签订一份旅客机票销售代理协议,并已履行,被告长 期代理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出售机票。
• 中旅服务公司代理大韩航空公司出售机票,其在合同中系 代理人,非合同当事人,在出票中完全无过错,其代理出 票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大韩航空公司承担,其不应对造 成李凡延误损失承担责任。
• 关于赔偿限额,是否应该同意李凡提出的十万二千零九十 五元五角的请求?
此案件是国际运输纠纷案件,并且发生于1997年,应使用 2006年以前《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应条款
• 以上事实有机票、机票收据、邀请函、聘书、大会日程表、 大会函件、收款收据、出口境报关登记、护照、订位凭证、 代理协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
原告主张:
• 延误造成李凡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多次追偿, 但大韩航空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故李凡请求法庭判决 两被告赔偿损失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
关于赔偿责任限额问题。“海牙议定书”规定,承运人对每 一旅客所负的责任,以25万法郎为限(25万法郎=2万USD), 对于李凡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该限额,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 一、限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 告邓明昱、李凡的经济损失十万二千零九十五元五角。逾 期支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凡、邓明昱与大韩航空公司、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
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
大韩航空 海南中旅
李、邓二人
案件双方:
被告
大韩航空公司 (大韩) 中国海南省中国旅 行社航空服务公司 (中旅)
原告
➢李凡,女,中国 海南社区心理咨 询所副研究员
➢邓明昱,男,中 国海南社区心理 咨询所研究员
案件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