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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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相关处罚规定
一、拒载、不打表、甩客、拼客等行为
(一)《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战罢运的处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资格证
(一)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营运
(一)《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二)交通部2005年468号转发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432号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未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无证经营行为,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无证经营行为较轻的,并处2万以下罚款;
3.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的,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4. 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车辆等财物,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5.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质量信誉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