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强化粮油质检工作保证粮食质量安全

粮食生产为社会稳定提供了物质基础,是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主渠道,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环节,同时也为科学技术进步提供了广阔空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不仅是农村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随着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恢复,进出口粮食贸易的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的内涵已从单纯的数量安全扩展到储存安全、品质安全特别是食用安全等方面。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在在粮食质量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原粮卫生方面,时有农药超标、重金属污染、霉变等问题出现;成品粮质量方面也产生了很多新的问题,比如:小麦粉中增白剂的超标准使用、用陈化粮甚至霉变的稻谷加工大米、低价油脂混入高价油脂,甚至以矿物油等非食用油冒充食用油出售……所有这些问题的

出现都给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

粮食是安天下的产业,它事关农村和城市、地方和军队的发展稳定。在中国,它要养活占全球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口。对如此重要的特殊商品,如果没有相应的行业内部自我约束的行规、质量保障体系和有效的检测手段,其供应安全、品质安全从何谈起?粮食质量检测是粮食流通的基础性工作,有效贯彻国家颁布的各项粮油质量标准,可以指导国家粮食储备、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在现阶段我国全面放开粮食购销

市场的情况下,强化粮食质量检测工作对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保障食品消费安全等意义重大。

粮油质检工作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保障粮食安全的需要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管、监测结果进行通报。第十四条明确标明: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既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粮食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2.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及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执行国家流通统计

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和依法处理的职能。管理方式由过去重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管理手段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管理内容的丰富,离不开科学执法。加强对收购粮食的质量检测,对粮食销售供应市场的粮食质量进行检测,看其是否有质价不符的行为;平时的执法检查中,要深入粮食加工、销售企业,检查其粮食产品是否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对负有储备粮承储任务的企业,要加强对存粮质量的检查,确保存粮安全。由此可见,粮食行政执法与粮食质量检测工作是分不开的。

3.解决粮食贸易争议的需要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规定:粮食经营者出现粮食质量争议,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复检。通过法定检测机构对有质量争议的粮食进行检测并以此作为解决贸易争端的一种方式是可行的、有时更是必须的。

为了能更好地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服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证粮食质量安全,现阶段的粮食质量检测工作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

1.加强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和品质测报以及原粮卫生检测工作

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为各级政府、用粮企业和广大农民提供质量信息,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粮食的品种结构,种植适销对路的优质品种,使广大农民实现增产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多做贡献;在原粮卫生检验方面,国家粮食局已经安排了专项调查与检测任务,这项工作的开展,能从粮食加工的源头把住质量关,切实保证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2.开展储备粮油质量的检测工作

《粮食质量监管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监督检查各级储备粮油质量是各级粮食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监管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粮油质检机构的检验技术、设备优势,向储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此外还要做好军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确保储备粮油质量良好,保证急需时用得上。

3.指导企业做好入库、保管和出库的质量检测工作,把好粮食质量关

收购期间,各级粮油质检机构要依据粮食收购政策的要求,指导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组织收购,把好入库粮食质量关;加强储存粮食质量检测;正常储

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4.主动参与市场粮油的质量监管工作

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积极协助粮食、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共同作好粮油市场质量的监管。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充分发挥检验技术、设备、人员、经验等优势,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在市场粮油质量监管方面发挥作用,特别是在粮油质量安全抽查、市场准入、防止有毒有害粮油流向口粮市场等方面多做工作。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信任与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市场粮油质量的监管工作。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正在成为粮食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今后,粮油质检机构应该在储备粮油质量监测、粮监管、退耕还林(草)、军供粮等政策性供应粮食的质量监管等方面加强力度,宣传贯彻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开展粮食收购前后质量调查及品质测报,原粮卫生调查,促进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指导收购,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与制(修)订粮油质量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粮油质量检验,保证粮油食品安全,承担粮油质量仲裁检验与服务,指导粮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