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药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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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药申请手续

新药申请可分为两个阶段,即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简称IND)及新药上市许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简称NDA)。

1.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

一般新药试验申请的目的是请求FDA核准进行第一次人体临床试验,不管是否已在美国之外其他各国进行人体试验,只要是在美国申请,需Form FDA1571表。及Form FDA1572表。

新药试验申请所提出的内容应包括新药的物理化学性质、临床前(pre clinical)或非临床(non clinical),以及健康志愿者(healthy volunteer)或病人使用的经验[若是已在美国以外之国家取得人体试验结果,最重要的资料是第一次在美国进行人体试验的计划书(clinical protocol)]。进一步说明,新药试验申请至少应包括下列资料:

(1)药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构造、投药方式(口服、注射或其他方法),如无商标名称trade name)亦可先用公司暗码名称(code name)代替。

(2)主要成分及所知之非主要成分(没作用的成分)及所测得之杂物(impurities),并列出成分组成。

(3)供应药物公司的地址。

(4)药物来源,工厂设备(facilities)及质量控制(controls)的资料以说明如何制造、包装等,以确保药物的认定(identity)、效力(strength)、质量(quality)及纯度(purity)。

(5)所有临床前之动物药理实验、毒性试验资料、动物毒性试验,须遵照优良实验室规范(GLP)。若未遵照是项规定,则应加以说明。

(6)一份依据临床前动物实验的结果—确定该新药物第一次用于人体实验相当安全(reasonably safe)的声明。

(7)一份提供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其可能发生副作用之临床研究员手册(Clinical Investigator‘s Brochure)。

(8)一份第一次在美国进行人体试验计划书(Protocol)—该计划书应阐明实验目的、实验手续、药物授予法、参加实验者合格条件及不合格条件(inclusion and exclusion criteria)、处理特别反应或过度反应之方式、实验室血液及尿液检查等。

(9)一份说明书(包括提供学历、经历及医学经验等文件)—证明医生及专业人员有足够能力执行人体试验。

(10)经过研究机构审评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的核准,进行人体试验计划之文件。

(11)一份同意于向FDA提出人体试验申请日起30天开始进行人体试验之声明书。

正如Form FDA1571规定,除非经FDA特准,一般而言,FDA收到新药试验申请日起30天内是不能进行人体试验的。新药试验申请送达相关的药物审评科评审后,如无问题,FDA也不会通知公司,亦即新药试验公司于30天期限未收到FDA通知有任何异议(objection)时此新药试验申请(IND)即开始生效(in effect)。换言之食品药物管理局并非“核准”(Approve)IND,而是“反对”而已。如FDA对该新药申请之临床试验持不同意见,则有临床试验暂缓进行(Clinical hold)之判定,此时公司应充分合作,而补足FDA所要求的资料或实验。

新药试验如无法确定向FDA那一科(Division)申请时,可先以电话查询。如申请之新药试验有两种药物,一般依具主要疗效(Primary mode function)之药物来决定。如药物与生物制剂(biologics)或医疗器材(medical device)合并使用时,大致亦依主要疗效(Primary mode function),或经过不同的中心(CDER,CBER或CDRH)讨论而决定管辖权,详细情况请参考,Federal Register,Docket No.91N—0257 V ol 56,No. 225 November 21,1991.

2.新药试验进行之阶段(IND phase)

(1)当新药试验申请(IND)开始生效后,人体试验即由第一阶段逐步进展到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A.第一阶段(phase1):试验对象一般是健康的志愿者,有时是住院的病人,人数可由数名(5名~10名)到50名左右。主要目的是试验人体能忍受的剂量及发现可能的副作用(安全性),初期的药物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药物在人体之吸收、分布、代谢、排出等试验也一并进行。

B第二阶段(phase 2):以少数患者(至少100名)为对象,主要目的是为了解该药可能之疗效,亦即临床药理研究以确定药的用途、短期毒性,无反应者(nonresponder),及可一能的药物相互作用(drug interaction)(有效性)。

C.第三阶段(Phase 3):对象是多数的病患,人数在数百人或上千人,此阶段的试验多数需在医学中心(multicenter trials)进行。这一阶段的试验,可找出适当的疗效剂量(optimal dose range),可与安慰剂(placebo)比较或与有效对照剂(active reference drug)比较,大都需以双盲试验(double-blind test)进行,且较长期服药的副作用、不良作用及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等,都可在此阶段中发现。此第三阶段是整个新药试验主要的试验,因此试验的设计应与FDA协商,通常是在第二阶段完成以后,征求FDA的咨询(end of phase3 meeting)。

(2)新药试验申请(IND)生效后,当人体试验一个又一个阶段进行时,非临床试验(nonclniclstudies)也须同时进行。因为非临床试验是以动物来评估药物在人体的安全性,听包括的项目及试验的长短应在相关人体试验之前进行:譬如药物对生殖能力及系统的作用须先完成后,才可以进行包括女性健康志愿者或病患之人体试验。非临床试验可包括以下项目:

A.急性毒性试验

B.亚急性毒性试验

C.长期毒性试验

D.致癌性试验

E.致突发性试验

F.生殖试验

a.生殖力影响试验

b.致略性试验

c.围产期及产后毒性试验

G.抗原性试验

H.药物依赖性试验

I .溶血性试验

J.血液共容性试验

K.动力学及毒性试验

L.其他特别设计之毒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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