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对公司资金运用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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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股东出资有什么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随着公司企业制的迅速发展,股东的出资能够加快公司企业的资金运转、改善公司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为公司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那么,我国公司法法律对公司法股东出资有何规定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

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

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

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

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

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

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企业资金池管理规定(3篇)

企业资金池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资金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企业资金池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资金池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

2.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和风险。

3. 效率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4. 透明性原则:资金池管理过程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第二章资金池的设立第四条本企业设立资金池,用于集中管理企业各项资金。

第五条资金池分为以下几类:1. 营运资金池: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

2. 投资资金池: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3. 应收账款资金池:用于企业应收账款的资金管理。

4. 应付款项资金池:用于企业应付款项的资金管理。

第六条资金池的设立需经企业董事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池的管理机构第七条设立资金池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金池管理委员会组成如下:1. 主任:由财务总监担任,负责资金池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2. 副主任:由财务部经理担任,协助主任工作。

3. 成员:由财务部、业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资金池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资金池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审核资金池的资金使用计划。

3. 监督资金池的资金使用情况。

4.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资金池管理工作。

第四章资金池的资金来源第十条资金池的资金来源包括:1. 企业内部留存收益。

2. 银行贷款。

3. 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资金池的资金筹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使用企业内部留存收益。

2. 严格控制银行贷款规模,确保贷款安全。

3. 合法合规筹集资金,不得违规融资。

第五章资金池的资金使用第十二条资金池的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保障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资金管理活动,包括资金的收付、使用、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

第二章资金的收付第四条公司资金的收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资金的收付由财务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的授权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司内部的款项收付必须经过核对和认真审查,确保款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第七条公司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业务需要,并经过合理的预算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公司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的财务政策和风险管理要求。

第九条公司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执行,禁止私自挪用或私设账户。

第十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在使用资金时,应注重节约和效益,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制度,实施全程监控和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向公司领导层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内部和外部审计的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和内部控制的相应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应自觉接受资金监督,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运行。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必须经过公司领导层的审批和公告。

企业资金管理规定(3篇)

企业资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资金管理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核算、监督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企业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资金管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三)流动性原则:保证资金流动性,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增值。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企业资金筹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合规性:筹集资金的方式、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合理性:筹集资金规模应与企业发展需求相适应。

(三)多样性: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资金筹集渠道。

第五条企业资金筹集方式包括:(一)内部筹集:包括自有资金、内部融资等。

(二)外部筹集: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

第六条企业筹集资金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包括资金成本、资金风险、资金用途等。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企业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合规性: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效益性:资金使用应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节约性:资金使用应避免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企业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生产经营资金: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投资资金: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技术改造、市场拓展等。

(三)筹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

第九条企业资金使用应进行预算管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目标和用途。

第十条企业资金使用应进行审批制度,按照资金使用金额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章资金核算第十一条企业资金核算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准确性:确保资金核算数据的准确性。

(二)及时性:及时反映资金变动情况。

(三)完整性:全面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资金核算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收入核算:对资金筹集、投资收益等进行核算。

公司法财产管理制度

公司法财产管理制度

公司法财产管理制度公司法财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与权限,确保每一项资产都能得到有效的监控和合理的运用。

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产分类与登记:公司应将资产进行详细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并建立完整的资产登记制度。

每项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等都应有明确的记录,以便于跟踪管理和审计核查。

2. 资产评估与折旧:对于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公司应定期进行价值评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政策计算折旧。

这有助于准确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为财务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 资产管理责任:明确各部门及个人对资产管理的职责,包括采购部门的资产采购责任、使用部门的维护保养责任、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责任等。

通过责任到人的管理方式,提高资产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4. 资产使用与维护:制定资产使用的标准操作流程和维护计划,确保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效能性。

对于重要设备,还应制定应急预案,以防突发事件对企业运营造成影响。

5. 资产处置与报废:对于不再使用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

任何资产的处置都应经过审批,并在财务部门备案,确保资产处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6. 内部控制与审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对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评估资产管理的效果,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的问题。

7. 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在制定法财产管理制度时,必须确保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8. 持续改进与更新:随着企业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法财产管理制度也应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管理需求和挑战。

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标准版」

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标准版」

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公司资金的有效运用和管理,规范资金预算工作,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订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机关授权下放管理权限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资金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资金预算:公司在肯定时期内,依据经营目标和经济运行情况,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合理调配和布置的经营计划。

2.资金预算管理:包含编制资金预算、执行资金预算、监督资金预算执行和进行资金预算结果评估等过程。

3.预算编制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的特地部门。

4.预算执行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资金预算的部门。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基本原则1.预算编制应遵从科学、客观、合理的原则,确保预算的可行性。

2.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目标、经济环境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并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全都。

第五条编制流程1.预算编制部门应依照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资金预算。

2.预算编制部门应收集各部门的经济运行数据和需求信息,进行预算核算和猜测分析。

3.预算编制部门应依照公司的财务制度和预算编制准则,订立预算编制方案,并把方案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4.预算编制部门应依据公司领导的审批看法,及时修改和完善预算编制方案。

5.预算编制部门应依照预算编制方案,编制认真的资金预算表,并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第六条预算编制要求1.资金预算应包含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个方面。

2.收入预算应依据公司的经济运行情况和市场需求,合理猜测和布置各项收入。

3.支出预算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济运行情况,合理猜测和布置各项支出。

4.资金预算表应依照公司的财务制度和预算编制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内容详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七条预算执行主体1.预算执行部门应依据公司领导的批准文件,依照资金预算表的要求进行资金支出和收入的管理和布置。

2.预算执行部门应依照公司的财务制度和预算执行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执行的各项工作。

公司财物财产管理制度

公司财物财产管理制度

公司财物财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物财产的管理,加强对公司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维护公司、员工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凡涉及公司财物财产的管理,均应遵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财物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设备、原材料、产品、研发成果、专利、商标、软件等各类财产及财产权利。

第四条公司财物财产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加强对重要财物财产的保护和监管。

第五条公司财物财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财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公司财物财产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杜绝财物财产的流失和滥用。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财产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政策法规的遵守意识。

第八条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运营发展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二章财物财产的保护第九条公司对关键财物财产进行重点保护,建立安全保卫机制,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加强财物财产的巡查。

第十条公司对财物财产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确保财物财产的完好。

第十一条公司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做好数据备份和加密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和攻击。

第十二条公司对重要财产进行保险投保,降低意外损失的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三章财物财产的管理第十四条公司财物财产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规定权限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财物财产的领用、归还、调拨等手续应当完善,审批严格,明确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财物财产的台账和档案,及时更新相关资料,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公司对财物财产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不同财产的使用范围和规定的使用流程。

第十八条公司对财物财产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四章财物财产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财物财产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财物财产进行检查,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行为监督,防范财物财产的滥用、浪费、盗窃等不正当行为。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的资金运作,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护公司的利益。

二、财务预算和计划1.公司每年制定财务预算和计划,明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2.财务预算和计划应当合理、科学,确保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需要。

三、资金收入管理1.公司应当积极争取各种资金收入,包括公司经营活动的收入、股东投资等。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收入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来源合法、稳定。

四、资金支出管理1.资金支出应当按照财务预算和计划进行,严格控制资金支出的范围和金额。

2.资金支出应当遵循程序规定,经过审批和核准后方可支付。

3.公司应当建立资金支出审核制度,确保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资金调配和投资1.公司应当进行合理的资金调配,确保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2.资金调配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决策,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资金投资,但应当遵循风险控制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六、预留资金管理1.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留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应急情况和公司运营的需要。

2.预留资金应当进行专门管理,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和运营风险。

七、往来款项管理1.公司与外部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应当严格记录和管理,包括合同、付款凭证等。

2.公司应当建立往来款项的核对和结余制度,确保款项的清晰和准确。

八、现金管理1.公司应当建立现金管理制度,包括现金的存放、取用、统计和监督等。

2.现金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和准确。

九、财务报告和审计1.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确保准确和真实。

2.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透明和合规。

十、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调离等,以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以上为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用于参考。

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与应用

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与应用

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与应用资金管理是企业运营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保障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文将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

一、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一)企业法人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法人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运用资金,保证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合同法》则明确了合同对资金管理的约束和规范,包括资金支付义务、债权和债务的转让等。

(二)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资金运作、资金结算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以保护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三)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资金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财政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原则,包括资金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内容,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流动和使用。

二、资金管理的政策解读除了法律法规,政府还发布了众多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旨在引导和规范资金的流动和使用。

(一)财政政策财政政策是国家通过调整财政收支和财政支出结构来影响资金运用的一种手段。

例如,通过实施减税和增加支出等方式,来影响资金进出企业和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央行通过调整货币供应量和利率等手段来影响资金的流动和使用的一种手段。

例如,通过调整利率,来调节资金的融通和成本,以实现经济增长和通胀控制等目标。

(三)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国家针对特定产业或领域出台的政策,旨在引导资金的流向和使用。

例如,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可能给予资金支持、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等,以推动其发展。

公司资金筹集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筹集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筹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资金筹集行为,确保公司资金筹集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资金筹集活动,包括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内部融资等。

第三条公司资金筹集应遵循合法性、公平性、诚实信用和风险可控原则,确保公司资金筹集活动的合规和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资金筹集计划的制定与审批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财务状况,制定资金筹集计划,明确资金筹集的方式、规模、用途和期限。

第五条资金筹集计划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审批资金筹集计划。

第六条资金筹集计划如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资金筹集的实施与管理第七条公司应按照资金筹集计划,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合作伙伴,开展资金筹集活动。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筹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筹集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司应对筹集到的资金进行合理配置,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和合规。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金筹集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和透明。

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内部监督,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资金筹集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财务核算、财务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构、隐瞒、篡改。

(三)安全性: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财务风险。

(四)效益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下设会计、出纳、审计等岗位。

第五条财务部职责:(一)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司财务预算、财务核算、财务报告等工作。

(三)监督公司财务活动,确保财务合规。

(四)负责公司资金筹集、资金运用等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风险防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活动合规、高效。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由财务部负责。

(二)预算管理:公司资金预算由财务部编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支付管理:公司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支付。

(四)现金管理:公司现金收支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

第四章财务核算第八条公司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收入和费用。

(二)一致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方法保持一致性。

(三)谨慎性: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合理预计并计入当期损益。

(四)及时性:及时处理和报告财务信息。

第五章财务监督第九条公司财务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内部监督:财务部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内部监督。

(二)外部监督: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等外部监督。

公司法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遵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不得弄虚作假。

3. 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财务责任,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财务风险。

4. 效益最大化原则: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公司创造最大价值。

第二章财务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设经理一名,下设会计、出纳、资金管理、成本管理等岗位。

第五条财务部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实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审核和报送工作。

3. 负责公司资金筹集、运用和监管工作。

4. 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分析和管理工作。

5.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资金运作。

2. 效益原则: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 安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

第七条公司资金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资金筹集:通过银行贷款、股东投入等方式筹集资金。

2. 资金运用:按照公司经营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3. 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四章成本管理第八条公司成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准确核算成本,真实反映公司成本状况。

2. 预算管理原则:制定成本预算,控制成本支出。

3. 优化原则: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等方式降低成本。

第九条公司成本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成本核算: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准确核算成本。

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

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

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资本金管理,规范资本金运作,提高资本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国家资本金管理。

二、资本金筹集与管理2.1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国家资本金:(1)国家投资;(2)企业自筹;(3)其他合法方式。

2.2 企业筹集的国家资本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3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本金管理制度,明确资本金筹集、使用、偿还等环节的责任主体和程序。

三、资本金使用3.1 企业使用国家资本金,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3)提高资本金使用效益;(4)确保资本金安全。

3.2 企业使用国家资本金,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补充企业注册资本;(2)扩大生产规模;(3)技术改造;(4)偿还债务;(5)其他经批准的用途。

四、资本金监督与评价4.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本金监督制度,加强对资本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本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企业应定期开展资本金使用效益评价,对资本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3 企业应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资料和情况。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5.1 企业在资本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1)违规筹集、使用资本金的;(2)未按规定使用资本金的;(3)造成资本金损失的;(4)其他违反资本金管理规定的。

5.2 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资本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国家资本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七、资本金筹集的审批与备案7.1 企业筹集国家资本金,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公司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所有涉及资金收支、管理和使用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资金计划与预算第三条财务部负责制定年度资金计划,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提前编制季度和月度资金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第五条财务部应根据审批后的资金预算,监控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资金审批与支付第六条任何资金支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申请、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的程序。

第七条对于超出预算或特殊性质的支出,需经过特别的审批程序,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财务部应建立严格的支付审批流程,确保每一笔支出都有完整的审批记录。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九条公司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用于非预定用途。

第十条财务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五章资金回收与结算第十二条对于应收账款,财务部应建立有效的催收机制,加快资金回笼速度。

第十三条财务部应及时进行账目结算,确保所有资金流动都能准确反映在会计账簿上。

第十四条对于逾期未收回的款项,应采取法律手段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少坏账损失。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全体员工并做好相应的培训工作。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资金拨付管理。

1.3 资金拨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确保资金拨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2)效益原则: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目标,合理分配资金;(3)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4)及时性原则:确保资金拨付及时,满足业务需求。

二、资金拨付流程2.1 资金预算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预算,并报财务部门审核。

2.2 资金申请各部门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填写《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业务合同、发票等资料。

2.3 资金审批财务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公司资金状况、预算执行情况及申请部门的实际需求,提出审批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2.4 资金拨付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5 资金使用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资金拨付管理要求3.1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拨付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拨付的条件、程序、时限等。

3.2 各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合理规划业务发展,确保资金申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3 各部门应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4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追究责任。

四、责任与考核4.1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拨付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4.2 财务部门负责对资金拨付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3 公司将资金拨付管理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对资金管理不善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

五、附则5.1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3 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财务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财务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财务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地运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计划与预算公司应制定年度和季度的资金计划,明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向。

资金预算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计划,结合历史数据和市场预测进行编制,并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三、账户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户、一般户、专用账户等。

所有账户的使用应严格遵守银行规定和公司内部控制要求。

四、资金收入管理公司所有的收入应当及时、全额入账,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私自截留、挪用。

收款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流程,将收到的款项及时存入指定账户,并做好相应的记账工作。

五、资金支付管理资金支付应严格执行预算内支出原则,超出预算的支出需经过特定审批程序。

所有支付行为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并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确认。

六、资金审批权限公司应明确不同金额级别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一般情况下,小额支付可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大额支付则需报请公司高层或董事会批准。

七、资金监控与报告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控,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资金状况。

同时,应建立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进行评估和预防。

八、内部审计与监督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新《公司法》中“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条款探究

新《公司法》中“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条款探究

新《公司法》中“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条款探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阐述研究背景和意义 (3)2. 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方法 (4)二、《公司法》修订背景与概述 (5)1. 国内外公司法修订的背景 (6)2. 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7)三、新《公司法》中“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条款解读 (8)1. 资本公积的概念和来源 (9)2. 新《公司法》关于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具体条款 (10)3. 条款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12)四、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合理性分析 (12)1.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经济学原理 (13)2.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15)3.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优缺点分析 (16)五、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16)1. 适用范围的界定 (17)2. 条件和限制因素的分析 (17)3. 不同行业和公司类型的差异 (18)六、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与建议 (20)1. 防范风险,规范操作 (21)2.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23)3.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24)4. 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意见 (25)七、案例分析 (26)1. 典型案例分析 (27)2. 案例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28)3. 案例分析对实践的启示 (29)八、结论与展望 (31)1. 总结研究成果和主要观点 (32)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和建议 (33)一、内容概要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其运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财务挑战。

如何妥善处理公司的亏损问题,以及如何有效地利用公司资本来弥补这些亏损,一直是公司法领域关注的重点。

新《公司法》的修订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和操作指南。

在新《公司法》中,“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条款的引入,无疑为公司提供了一个新的财务工具。

该条款允许公司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利用其资本公积来弥补过去的亏损。

这一变化不仅简化了公司财务管理的流程,还提高了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资金调度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地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所有涉及资金调度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和非法占用。

2. 合理性原则:合理规划资金使用,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效率性原则:简化资金调度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透明性原则:加强资金调度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调度过程的公开透明。

第二章资金调度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资金调度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资金调度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子公司的资金调度活动。

第五条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资金调度工作,负责本部门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资金调度流程第六条资金调度流程如下:1. 预算编制与审批:各部门、子公司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经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2. 资金申请:各部门、子公司根据预算和实际需求,向财务部提出资金申请。

3. 资金审批:财务部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 资金划拨:经审批同意的资金,由财务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划拨。

5. 资金使用监督:财务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和规定。

6. 资金结算与核销:各部门、子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结算,并及时核销资金。

第四章资金风险控制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资金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调度权限、审批流程、责任追究等。

2. 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 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披露资金调度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科学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科学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部门和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全面预算原则: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内部控制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 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3. 审核各部门、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预算执行情况;4. 负责公司资金筹集、运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5.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分析和披露;6. 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7.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职责:1. 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2. 负责本部门、子公司财务收支管理,确保收支平衡;3. 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财务状况;4.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2.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融资成本;3. 流动性原则:保持适当流动性,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第七条公司资金筹集:1. 公司资金筹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融资;2. 公司应优先考虑内部融资,如需外部融资,应进行充分评估和审批。

第八条公司资金运用:1. 公司资金运用应遵循效益性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2. 公司资金运用应遵循流动性原则,保持适当流动性,满足公司经营需求;3. 公司资金运用应遵循安全性原则,防范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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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很多国家并不排斥公司成为合伙人,并且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仅规范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未涉及法人合伙问题,我国似应考虑制定有限合伙法,确认公司得成为有限合伙人。英美法国家在普通合伙之外,均承认有限合伙(注:参见全国人大财经委编:《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所谓有限合伙即一部分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而另一部分合伙人得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允许公司成为有限合伙人,可以消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也有利于规范不正当的投资行为,避免产生纠纷。由于投资渠道不规范,而现实中的资本需求和投资欲望都很强烈,于是出现许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股本投资和借贷投资难以区分的情况。一旦发生亏损,投资者和接受投资方必然产生是否要由投资人承担亏损责任的纠纷。确立有限合伙制度,就可以为此类投资提供合法的渠道,并使投资行为得到规范。既可鼓励交易,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没有确立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法律形式,有限合伙法可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
深圳某上市公司仅在短短5年时间内就为多家公司作担保, 担保总金额达到12亿多,使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一跃成了连续两年亏损的“st”(特别处理)公司。对此职工们无不痛心疾首。究其原因,固然是因前任董事长以权谋私,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为一些与公司毫不相干的债务去作担保。另一方面,公司法的规定不严密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 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只是限制董事、经理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却没有限制董事、经理为其他公司及其法人股东作担保,也没有限制公本身的担保行为能力。从担保法及司法实践看,公司对外担保也是普遍的。这样,公司一旦成为担保人之后,公司的财产就会被用来清偿第三人的债务,即清偿被担保的债务而不是清偿公司本身的债务。再从股东的利益考虑,如果公司作为担保人,公司财产就是被用于和公司事业目的无关的活动,从而增加了股东的风险。公司本属营利法人,从事如保证、赠与等并无法律利益可言的无偿法律行为,与公司的本质也不相符,因而原则上应限制公司对外担保。但考虑公司间互相担保也有其交易上的必要,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时都需要提供担保,一律禁止公司担保也不利于搞活经济。为维持公司财务的健全,确保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对公司作担保应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原则上,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应限于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并且是有益于公司的债务。例如,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原料尚需向银行贷款,如公司不作担保会影响到向公司及时交贷。在此情况下,公司作担保就应当是允许的。在程序上也应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才能代表多数股东的利益。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但《民法通则》对合伙型联营的责任规定又不同于一般合伙。一般合伙,原则上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合伙型联营,原则上不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合伙的内部协议难以为外人所掌握,故这一规定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然不周,削弱了合伙对外的信誉基础,也不利于维护合伙对外交易的安全。公司成为合伙人还会带来另一个问题:如果公司既有自己的债务,又有合伙的债务,那么究竟应先偿还哪个债务呢?这也是法无明定的。英美法的“资产摊派规则”(也称为双重优先原则)可供借鉴:“合伙的资产先用于清偿合伙的债务,公司的财产先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当一个公司既有合伙债务又有公司债务时,合伙的债权人先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公司的债权人先从公司的财产中得到满足。”(注:参见高富平等著:《合伙企业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34页。)
论公司法对公司资金运用的规范
作者:钟明霞
我国《公司法》第12条、第60条及第123条就公司转投资、 公司资金借贷及公司担保等问题作了规定,但不够详尽,也未涉及公司捐赠等方面的资金运用问题,理论和实务上有加以研讨的必要。
一、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转投资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转投资对象,二是转投资数额。
公司转投资固然有分散投资风险、增加营利能力的优点,但如对公司转投资完全放任,就有可能产生下列弊端:第一,如果转投资没有限制,那么公司资本将被用于股东事先没有同意的风险事业,使股东面临难以预测的风险。从保护股东利益出发,应当限制转投资。第二,公司转投资会导致资本空洞化,造成经济假象。例如,甲公司资本额为1000万元,以其中800万元投资设立乙公司,乙公司又转投资500万元设立丙公司。在外观上,存在三家公司,资本额共2300万元,但其实质资金却仅有甲公司的原始资金1000万元而已。这种经济假象,如不予规范,理论上将无限膨胀。第三,公司的转投资,也易形成关联企业集团。不诚实的企业经营者,往往利用关联企业进行利益输送,侵害小股东权益,或分散所得,逃避国家税收。以上市公司为例,每到年报或中报披露之时,为使公司业绩能向股东有个交待,某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便会向其“输送”利润或资产,以蒙骗投资者。以致证券市场有一个公认的说法:许多上市公司的业绩是做出来的,甚至是挤出来的。在我国《关联企业法》等经济法规尚未健全的环境下,限制公司转投资,多少能弥补这方面的欠缺。
对于董事、经理的越权担保,《公司法》第214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一方面,董事、经理越权担保,对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对善意第三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经理越权担保,如果取得个人收入,更加证明了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优势非法取得个人收益,从而损害公司利益,所以公司应当行使归入权,将这笔收入归公司所有。
问题在于,公司转投资如果超出《公司法》第12条规定的限额,其效力如何,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超额转投资行为对公司不生效力,由公司负责人自负其责。但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看,公司法并不限制公司转投资,限制的仅是累计投资数额,而一个公司的累计投资数额对于公司以外的人很难确切得知,特别是对于在交易市场上以购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转投资的行为,相对人更无从事先查知。因此如认定公司的超额转投资无效,将使转投资对象公司以及与之交易的第三人遭受损害,从而损害交易安全。台湾《公司法》第13条就公司超额转投资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对公司负责人科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并由公司负责人赔偿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害。具体即由公司董事长以及于董事会决议赞成该转投资行为的董事负责。我国公司法也应作明文规定,否则《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
(一)关于公司转投资对象的限制
英美法一般不限制公司投资的对象,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3.02—(9)条,公司可以“成为任何合伙组织、联营组织、 信托组织或其他实体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联营人或者是上述实体的经理”。大陆法有的国家限制公司成为其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如日本《公司法》(商法第二编公司)第55条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注:参见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7、582页。); 台湾《公司法》第13条第1 项也规定:“公司不得为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之合伙人。”这是因为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人对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允许公司作这种投资,将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带来极大风险,故一些大陆公司法明文禁止。
我国《公司法》第214条第2款还规定了公司负责人违反第60条时的法律责任:“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款规定不能说不具体,但如果由于董事、经理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被他人挥霍浪费掉收不回来时,董事、经理是否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我认为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董事、经理对公司的赔偿责任。现实中可能考虑到他们赔不起,但这不应当是法律留下空白的理由。董事、经理的最主要义务就是为公司谋求利益最大化,因而如果将董事、经理的权、义、责统一起来,落到实处,也是公司法要研究的问题。
(二)关于公司转投资数额的限制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赠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这条规定类似于台湾“公司法”第13条。目前,对转投资加以限制的公司法只有我国大陆和台湾。台湾“公司法”对转投资限制的最高额是不超过实收股本的40%;大陆公司法是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台湾公司法对转投资的限制似乎比大陆公司法还要严。
本文认为公司法应明文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合伙人。理由并不由于公司不具备负无限责任的能力。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并不是公司本身责任的有限,而是指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只要股东履行完出资义务,股东即不再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作为独立的主体同其他主体一样,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在此意义上,公司的责任是无限而不是有限的。但是,合伙制度的独特设计在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资财雄厚的公司法人就成为首先被债务人选择的目标。如果该公司以后可以从其他合伙人那里追偿到他们应承担的份额,那么并不会加大公司的责任;但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或失去偿债能力,那么首先承担债务的公司合伙人的责任显然被扩大了。这种扩大的责任将使公司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甚至使其破产。这种债务扩大的后果最终必将影响到股东的收益和可分配财产,也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应限制公司成为合伙人。
二、公司资金借贷的限制
在有些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中,常可看到公司控股大股东大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导致上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有的控股股东甚至成了上市公司的最大债务人。由于现代公司的财产所有与财产经营是分离的,公司的经营权实际上就掌握在董事和经理手中。董事、经理既可以利用经营自主权来争取公司的利益,也可以利用它来谋取董事和经理的个人利益。上市公司将资金借贷给股东就是曲型的例子。因而公司法对董事、经理未经公司许可,将资金借贷给股东进行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是防止公司的董事、经理不正当地使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而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也即限制公司董事和经理的越权行为。在这个问题上,台湾“公司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得更明确:“公司之资金, 不得借贷与其股东或其他人。”很显然,台湾“公司法”限制的是公司的行为能力,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限制公司借贷的行为能力,但金融法规早已明确公司之间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当然,法律对公司资金借贷的限制并非是绝对的。公司如有富余资金,可以借给银行、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也可以以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中介机构进行委托贷款,还可以购国库券、金融债券和其他债券,这些虽然也是把钱借贷给他人,但却是法律允许的(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涉外著作权司法保护培训班编:《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理论和实务讲座》,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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