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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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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论文.doc试论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及其完善-论文论文摘要:2014年3月1日起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正式实施,新《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次较为重大的改革。
它不仅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顺应了国际经济的发展潮流;但是,新法的施行不可避免需要着面临市场风险和阻力。
本文从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历程,分析新《公司法》修改的整体特征及其产生的利弊,最后,针对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所产生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一、《公司法》注册资本制改革的法历史脉络及其社会背景我国公司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法定实缴资本制。
究其原因,必须结合当时新旧时代交替的社会现实,一方面由于彼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法治观念和商事伦理还淡薄。
实缴资本制对于保障公司责任财产的真实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性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建国之初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计划性、管制性倾向较强的法律观念与文化背景下,我国法律的的制度设计更加侧重于事前控制。
然而,改革开放的逐渐发展和经济改革不断深化,实缴资本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也越来越显着。
2005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一次修改,遗憾的是立法者基本沿袭了法定实缴资本制的规定,仍选择了相对保守的立场。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逐渐恢复,我国政府也逐渐意识到市场的活力和行政干预带来的的巨大阻碍,如旧《公司法》公司规定了过于苛刻的出资额度、投资方式、缴纳期限等强制性规定,这无疑增加了市场投资者的的成本投资成本,压制了市场经济活力和投资者的投资热情,面对这样举步维艰的市场环境,旧《公司法》迫切需要加以修订。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时段,经济主体需要一个更加宽松且公平的环境来进行竞争和发展,政府强化宏观调控的政策一方面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另一方面需要尊重市场经济自身的规律,市场经济的经济决策权最终属于市场。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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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在众多法律中,公司法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公司法相关论文篇1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法律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热点问题。
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探讨中国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
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
因此,一个现代企业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
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
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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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规定的分析以及相关法理的探讨,旨在揭示公司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引言、案例分析、法律分析及结论。
一、引言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公司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等核心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以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案为例,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公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
公司成立后,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2016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甲、乙、丙三人就公司经营方向产生分歧。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乙、丙三人决定召开股东会,就公司经营方向进行表决。
在股东会上,甲、乙、丙三人分别提出了自己的经营方案,并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为: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乙的方案获得1票赞成,丙的方案获得0票赞成。
然而,丙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是表决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二)争议焦点1. 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2. 股东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一)股东会决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的表决权分别为40%、30%、30%。
甲的方案获得2票赞成,即占股东会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股东会决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股东会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记录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股东会表决程序合法。
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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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摘要: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来,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便成为了最为热点的问题,这与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息息相关,有人认为新《公司法》虽然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大大激活了市场活力,但是对应的债权人配套措施并不全面,从而带来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每一项制度的产生必定是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新鲜制度的确立,纵然一时不会规定的那么细致、全面,但是不能因为新制度本身会存在的一些疏漏去否认该新制度的价值,众所周知,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在原有制度上作出相应变更和完善,因此,对于《公司法》修改后,公司登记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变更为目前的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产生的影响问题是很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学习者深思的,不能一棒子打死,说一项制度是好或是坏,应当尽量从更多角度去剖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措施。
这篇文章笔者将从本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前后登记制度对比、修改后的积极影响、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登记制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新《公司法》修改背景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影响经济的发展。
①我始终坚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个①《马克思主义全集》因果论断。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的基本路线明确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就是我们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中国自此在经济上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应法律制度也日新月异,调整市场主体合法运行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铺天盖地,不断被制定、更新、再制定、再更新……《公司法》作为一门市场主体法,经济的迅猛发展,当然需要一门不断注入新鲜血液的《公司法》来调整,才能实现经济进一步平稳健康发展!那么新《公司法》修改的具体背景到底有哪些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简单阐述:(一)政策背景改革开放到了今天,我们的改革、发展都已经进入攻坚区、深水区,在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宏观调控抉择两难的情况下,为了保持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调整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更大地发挥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也是当务之急,所以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②。
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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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法论⽂范⽂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公司法论⽂范⽂的内容,欢迎⼤家阅读参考! 公司法论⽂范⽂篇1 论公司法语境下的和谐价值导向 摘要:法的价值⼜称为法律的价值,也就是法律在发挥其作⽤的过程中能够所起到的社会价值。
事实上,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都或明或暗地隐含着⼀定的价值导向。
在公司法背景下,许多学者讨论了与之相关的安全价值、效率价值等。
但是在和谐社会建⽴的背景下,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价值内涵应该有所拓展,本⽂认为和谐价值是中国全社会追求的⽬标之⼀,也应该成为公司法追求的价值之⼀。
关键词:公司法和谐价值导向 法的价值 法是调节⼈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规范,它通过⼀系列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来协调和缓解⽭盾。
法从⼀开始就带有了某种社会价值,譬如封建社会法律的主要⽬的是维护封建统治,其次才是调节⼈民之间的⽭盾。
但是当我国进⼊社会主义社会,法的价值就打上了社会主义的烙印,法律的制定很⼤程度上就是为了保障⼈民的合法权利,建设美好的社会主义。
因此,法的价值是随着时代⽽变化的,时代的发展也可能给法律赋予新的内涵。
从价值来分析,简单的说就是对⼈的有⽤性,也就是利于⼈们⾃由的⽣存,并获得满⾜。
法的价值就是满⾜⼈这⼀主体的需要。
法律⼀旦形成,就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有时⼈们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作⽤,但是法律依然在发挥着作⽤。
当然,不能说法律的价值对所有⼈来说是相同的,或者说是相等的。
综合起来,法律既是客观的,但也具有主体性。
法的价值⼀直是法学研究中的核⼼问题之⼀。
正因为法对⼈的价值,法律才能⼀直存在。
任何⼀项法律的出台,都是⼈们意识到法律所涉及问题之解决对⼈们的价值。
法的价值可以分为:⽬的价值和形式价值。
法的⽬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的,反映着法律产⽣和实施的宗旨,它实际上包含着对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的预想,由此也产⽣关于社会之下⼈们的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
公司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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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毕业论文公司法毕业论文一、引言在当代社会中,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公司法作为公司运作的法律基础,对于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对于公司运作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公司法的定义与发展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的法律体系。
公司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商业法的起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也逐渐完善和发展。
公司法的定义涵盖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合并与收购等方面的内容。
三、公司法对公司运作的影响1. 公司设立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通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程序,可以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股东数量等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公司组织结构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通过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保证公司的决策机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或滥用的情况。
3.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知情权等权益。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收购、合并等情况下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公司治理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通过规定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公司法可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有效决策。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效率。
四、公司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尽管公司法在公司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司法的执行和监管存在不足,导致一些公司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查处。
其次,公司法对于小微企业的规定相对较少,无法满足不同规模公司的需求。
此外,公司法在对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对公司法的执行和监管,建立健全的公司法执行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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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最低注册资本,首先要先搞清楚公司注册资本的定义,美国 Fletcher 公司法百科全书指出:公司资本,是指股东出资作为公司商事企业成立的资金和基础的货币、房地产和财产,该货币、房地产和财产通常意味着出资以支付发行给出资人的股份。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向登记机关登记并且记载与公司章程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资本总额。
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要法律条件,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公司资本也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前提。
而关于最低注册资本,新、旧公司法有着不同的规定: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 50 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 30 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 10 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 根据旧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一直奉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并在该制度的基础下形成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三大资本原则。
而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旧公司法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弊端:规定数额过高,即民间资本准入市场的条件过高。
大多数的创业集体或个人,一开始很难拿出那么多的资金来注册。
而且加上要求一次性缴足就更难了,这样不利于民间资本的活跃,也很容易造成资金闲散浪费。
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不同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并没有很大意义,运用起来也比较混乱。
注册资本是公司资本信用的源头,并且作为公司的启动资金一直被我国之前的公司法所严格限制,我们企图通过事前监督的方式限制公司的设立条件,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同规模和内容的企业所需的资本和技术要求不尽相同,对最低注册资本额度“一刀切”的做法根本无法适应现阶段市场的需要,反而可能会造成资金的浪费,并且阻碍现阶段我国公司的发展前景。
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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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3000字(2)公司法相关论文篇3浅谈中小企业公司法的运用一、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中的单方行为公司法并没有对成立中小企业中发起人单方行为进行规定,例如慈善捐赠、政府捐赠等。
实际上,发起人通过单方行为实施捐赠或者获得捐赠时,可能是用自己名义,也可能是用成立中中小企业名义,如果有关立法不进行约束管制,发起人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做出不良行为,造成成立中中小企业、债权人等有关主体利益受损。
在本人看来,公司法应增加以下规定内容,来弥补立法缺陷:发起人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用自己名义实施捐赠等行为从而让中小企业受益的,有关所有法律责任由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反之,发起人承担一切后果;而发起人出现接受捐赠等有关行为时,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对于在中小企业无法成立情况下,因为发起人过错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问题处理办法,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
比如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广告宣传错误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抑或对交易方商业机密造成侵犯的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法应进行以下规定来弥补立法缺陷:出现该情形的,按照侵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发起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不同发起人根据过错严重性承担具体赔偿份额。
二、《公司法》对成立中中小企业的责任规定不足与完善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规定有利于保障其行为制度和人格制度有效落实。
但是,对于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发起和清算内容,公司法规定不够具体全面。
(一)公司成立发起责任制度责任发起主要针对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内容规定,“股份持有者不按之前规定额度出资的,应向已按规定额度按时出资的股份持有者承担违约责任”;而第31条内容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如果作为公司成立资本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额度明显少于公司规定的价值额度,该资产出资方应当不足剩余差额;成立中公司其他股份持有者也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的这两条发起责任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具体包括:首先,规定没有明确提到货币资产出资问题。
关于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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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现代公司中,投资主体多元化,但并非所有的股东都能够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只能由股东选举董事来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现代公司的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股东的合法权益极易因董事们滥用公司内部权利而遭到侵害;关联公司的蓬勃发展,一人身兼数职,利用一职肆无忌惮地侵犯另一职务中的利益,也是困扰我国《公司法》的一个大问题,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是立法空白,借鉴外国的立法例,我国应尽快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股东诉讼制度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本文所论述的是间接诉讼。
在英美国家公司法中称为股东派生诉讼,在日本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规中称为代表诉讼,只是称谓的不同,代表诉讼极易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混为一谈。
在公司中多数股东都因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时,就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这是一般意义上的直接诉讼,而非本文所要探讨的间接诉讼,为了不引起歧义,笔者认为应采用英美国家公司法中的派生诉讼的概念。
股东派生诉讼指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法律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以其自身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1}。
根据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派生诉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派生诉讼是由公司的原始诉讼派生而来,具有代位性和代表性。
代位性是指在诉讼中股东的原告资格是本应由公司享有,公司怠于行使将间接地损害股东的利益,股东代为行使,替代公司的位置。
有的国家称其为代位诉讼,但易与代位权诉讼混淆。
代表性是指在发生诉讼时,只有公司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股东只是作为公司代表人的地位而参加诉讼。
2.派生诉讼的原告是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
并非所有的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是原告资格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容后具体阐述)。
3.派生诉讼的被告是侵害人。
参照英美法国家的立法例,不要让其地位受到我国原有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影响,即不能理解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宜理解为无独立地位的第三人,而是一种崭新的独立诉讼参加人,这在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已有体现。
试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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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引言1. 我国公司法简述1.1公司法的概念1.2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3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4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2.目前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的缺失32.1科学管理原则2.2安全交易原则2.3保护持少数股份股东利益的原则3. 完善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建议3.1填补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立法空白53.2树立现代化的公司法律理念3.3确立修改公司法的多元化理论进路3.4降低公司设置门槛,促进企业发展3.5明确公司各方责任,保障当事人利益结论参考文献摘要各个部门都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公司法也不例外。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公司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在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于特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和司法过程应坚持和遵循的基本标准。
其效力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是贯彻公司运行始终、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基本准则。
它同时也是克服成文公司法局限性之工具。
关键词:公司法基本原则合法权益AbstractEach department has its own basic principles, the company law is no excepti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ompan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rporate events.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company law,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ompany law in adjusting the social relationship specific to a specific range of general applicability, is the basic standard to follow,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ocess. Acting force always run through the corporation law, is the basic criterion to implement company operation, adjus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l and external. It is als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of statute law tool.Keywords: basic principles of company law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1. 我国公司法简述12.1 公司法的概念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法有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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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关论文1、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分权与制衡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因为权力的过度集中必然引起专权与腐败。
而公司作为赢利性经济组织,内部的权利分配和利益协调关系每一个股东的切身利益,能否建立有效的权利运行和制约机制直接影响公司利润的生成。
权力制衡的手段是通过在公司内部建立与决策权、执行权相对应的监督权来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可以说,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任何公司治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探讨的就是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了解其存在的优、缺点,并提出改良的建议。
一、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分析分权与制衡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3],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二、分权与制衡的优点1、公司的监督能力得到加强通过上面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分权与制衡的实现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视会这三者的互相监督实现的。
对比过去的国有企业厂长一言堂,现代模式下的企业管理不但有了监事会这个强力的监督机构,更有股东大会能够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决定,在体制上防止了公司高层因为重大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国有资产的流失。
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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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新版中国公司法的修订内容摘要:2013年12月8日中国国务院新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并已于2014年2月18日公布了修订版公司法条例,并且,此公司法最新修正案在2014年3月1日已经生效施行。
关于这些新旧法律条例,此次共被修改了12处,主要分为三方面,包括将注册实缴登记制改为仁认缴登记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文件等等,这使得“零首付”和“一元办公司”得以实现。
本文第一部分简要地介绍了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几个层面。
第二部分系统地介绍了新旧公司法条例修订前后相关内容的对比。
第三部分剖析了新公司法的优缺点。
第四部分点出新公司法的缺陷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第五部分阐述了个人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等等。
一、公司法的发展历程早在1993年《公司法》就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不等,股份公司则为1000万元人民币。
这项制度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过高,导致公司设立门槛较高,许多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却步,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与此同时,注册资本一次缴足容易造成资金闲置和浪费等缺陷。
距离这次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修改最近的一次公司法改革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
可以了解到的是,在2005年公司法改革的方向中,虽然该法不再根据公司不同产业分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而统一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仍旧要500万元,同时允许较大数额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需指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首次缴纳的出资仍至少为3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就是100万元,这仍旧是一笔较大的数目。
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情况看,这项规定实际意义不大。
作为新的一次改革,2013年的这次公司法改革中就明显放宽了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在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注册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1)首先,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公司法》完善之我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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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完善之我见论文《公司法》完善之我见论文[概要] 本文从公司设立条件、公司上市融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债权人权益保护这五个方面对《公司法》的完善修改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 公司制度责任权利公司法[正文]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各类公司在济济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现行《公司法》与现实情况有许多相悖的地方,已经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因而,有必要对《公司法》进行补充完善。
一。
公司设立条件1.承认一人公司现行《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数应在2-50人之间,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低于5人。
这已成为影响很多个人或个人财产未作界定的家庭投资办公司的积极性,也限制了既有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不符合培育市场主体、引导刺激民间投资的原则。
从我国公司实践来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仍大量存在,同时其存在又处于非法状态,或变相状态,这些公司缺乏法律上的安全感,反而不利于对其规范。
因此,新《公司法》应当建立一人公司制度,明确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为此,现行《公司法》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人数的限制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条款应作相应修改,并为保护公司相对人利益的需要,新《公司法》应对一人公司的资本、治理结构、会计制度等作相应规定。
2.调整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现行《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注册资本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万,以商品批发及商业零售为主的30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公司则应不低于10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额1000万元。
因民间资本较为分散,资金门坎过高,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
现行《公司法》要求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必须一致也形成了过高的门坎。
要求公司在成立之初就需一次缴清巨额出资,导致筹资困难和资金闲置,造成资源浪费。
同时,在此制度方面,对中国公司和外资公司要求上内外有别,三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中资公司则实行“法定资本制”,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中资公司的发展、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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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
下文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下载篇1浅谈公司法修订案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摘要:2021-2022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该修订案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次修订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的第三次修订,也是迄今为止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
在公司制企业中商业银行是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这次公司法修订必将对商业银行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作者详细论述了《公司法》新修订案对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各级人员、投资者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对商业银行的依法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是很好的参考和警示。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案商业银行管理影响2021-2022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该修订案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次修订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的第三次修订,也是迄今为止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企业形式,虽然在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但是其对整个经济的贡献和影响力却远远超过其他类型的企业。
而在公司制企业中商业银行又是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这次公司法修订必将对商业银行产生重要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一公司法修订案完善了股东会、董事会制度,充实并细化了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和议事程序,使得商业银行股东会、董事会的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由于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怠于或者不能行使职权,不能或者不及时参与决策给商业银行、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更大损害的情形出现,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运行秩序,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运行效率,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1、公司法修订案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情形从“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修改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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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论文范文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起到的是统领的作用,公司法为公司的治理结构搭建框架。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公司法论文范文篇1浅探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摘要:公司的规范化结构需要法条来支撑,因此公司的规律性运行离不开完善、科学、合理的法条。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公司的发展必须要以法律来进行约束以及公司的法规结构来给予支持。
公司的法条具有维持公司正常运行的作用,通过法条向实践的转变,突出了法条的规范性、自动性和强制性。
通过法规结构的转变使公司的管理更规范化,同时还能够体现出公司的运行性质。
公司法的制定与公司的运行间具有不可分割性,本文主要对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的转变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法条;实践;转变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越来越迅速,同时公司的市场也逐渐与国际接轨,进而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我国的法制性比较强,这点也体现在对公司的法制管理上。
从1993年颁布《公司法》后,一直在不断的完善和修改。
通过公司法的实施,使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更加有序和规范,推动了公司的发展进程,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有利条件。
一、公司法的概述对于公司法的解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解释权。
企业在社会上的所有活动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应该为其所实施的社会活动行为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与外部进行法律交涉的过程中,会享有相应的解释权,解释权的使用能够为企业的法律理解提供保障,能够有效的落实企业的管理和运行政策[1]。
其次,立法论。
公司自身不具有制定公司法的权力,但是企业内部所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也可以划分到法律的范围内,企业的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企业的法律规定,如果员工违反公司的规定而导致工作的失误或者造成严重的后果,企业有权对其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处罚。
最后,公正性。
企业的人性化运营离不开法条和公司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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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论文篇一:公司法论文《公司法》课程考核论文公司治理结构研究The research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学生姓名学号所在专业所在班级科任教师考核时间20xx11672226 物联网工程 1122 卢灿丽职称讲师 20xx年5月28 日目录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二研究现状综述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成及存在的问题四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五结论附:参考文献中文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公司治理成为政府、理论界、投资人、经营者及所有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国企改革的深入,构建完备而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公司在激烈的世界经济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提高中国公司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各地频发的公司治理事件说明多数公司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完全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关键词公司;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AbstractEnter since twenty-first Century, corporate governance has become the major issues of common concern of government, academia, investors, managers and all stakeholders. At the same time,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deepening reform of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e construc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complete and efficient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our company to survive and develop in the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world economy,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improving the core competition ability of China Company enterprise. All over the world frequent corporate event description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operating mechanism of most companies can not adapt to the need of the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正文一研究背景及意义(一)研究的背景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已经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一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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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论股东的表决权专业:法学(国际经济法方向)学号:10114056
姓名:李思瑶
论股东的表决权
摘要:股东表决权是众股东对公司管理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公司的结构日益多元化,股权日益分散,股东大会职权弱化,股东对公司控制呈减弱趋势。
同时,“股东平等原则”,对中小股东权利行使和权益保护产生极大威胁。
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全经营秩序,强化对股东表决权的保护十分重要.本文就股东表决权的发展背景,基本原则,具体制度等几方面进行探讨,从而进一步研究如何完善股东表决权制度。
关键字: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代理征集
一、股东表决权的概念及意义
股东表决权(Shareholders’ V otingright)又称股东决议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可以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
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监选举权,前者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
而这两种权利之实现莫不以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为前提。
因为股东可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而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又可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并对公司自身及其机关产生拘束力。
表决权作为股东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是股东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最为积极有效的手段。
股东表决权争夺与行使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公司内部各方利益的分配,从而成为平衡公司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的有力工具。
二、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与股东间,在基于股东地位而发生法律关系之场合,应给予股东以平等待遇之谓。
[1]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形式上的平等,即一股一权,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利益以及股东责任、风险应该是相等的。
二是实质上的平等,即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性质和数量实行平等对待。
即相同之事同样对待、不同之事不同对待,是存在差别待遇的平等,但这差别待遇只能建立在基于股份种类和数量的差别之上。
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即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在资本表决原则上,公司史上经历了从一致同意到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过程。
在公司制度
产生的初期,面对规模较小、业务和组织结构相对简单或由家族统治和经营的公司,公司决策一般采用一致同意原则,拥有多数股份的股东无力克服持不同意见的股东的反对。
因为每一个股东都有权阻止涉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收购和章程的修改等提议。
[2]但每一个股东对公司的利益有不同的预期,一致同意难度非常大。
并且一致同意原则的绝对平等观阻碍了公司行动,导致公司运营的低效率,容易造成公司运行困难的局面。
这种将股东平等原则等同于资本平等原则进而资本多数决原则,在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弊端,使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在现实中易导致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虚增的股份享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不公正等诸多弊端,侵犯中小股东权益。
例如,由于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应用,与大股东相比,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较小持股比例,小股东对公司几乎无控制权,股东大会变成了“大股东会”,小股东对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逐渐失去真正意义。
这势必影响股东投资的热情,动摇股份公司资合的基础。
三、表决权代理及代理征集制度
表决权代理是指股东无法出席会议而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最基本方式之一,被许多国家公司法采用。
[2]
《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驶表决权。
”即股东可以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代表股东发表意见。
股东表决权代理的行使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股东因时间和精力的有限而主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另一种情况就是他人劝诱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自己代为行使,即股东表决权的征集。
后者代理人往往会通过征集行为获得大量的表决权,可能会获得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表决权。
通过表决权征集可以将分散的股权集中起来,改变中小股东人微言轻的状况,行使股东的表决权,从而可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行使股东权利,改变股东大会是“大股东会”的局面。
在征集了足够的表决权后,中小股东的代表就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并通过引入累积投票制,选举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会代表,改变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使中小股东的代表在董事会中也占一席之地。
通过表决权代理征集集合足够的表决权后,就可达到与大股东抗衡的目的,从而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与此同时,该制度还可以吸引更多的股东参与公司的决策,增加目前参会股东持有公司总股份比例,并相应提高了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的股权比例,使现有大股东不再可以凭自己的力量就能左右股东大会,从而改变目前股东大会一般均由大股东参加,而中小股东不愿参加或放弃参加的形式化的局面。
所以,从
效果上,表决权代理征集可以确保股东大会的应有机制以增进公司活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股东表决权代理是股东表决权行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实现表决权代理的征集,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其一,在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的意思表示得以充分表达,促使公司决策的民主化,有助于股东大会发挥其决策功能;其二,在中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权力逐渐相互制衡,有助于股东大会发挥监督功能,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其三,相互监督的结果必定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表决权限制制度和表决权回避制度
表决权限制制度,即当某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超过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以上时,超过限额部分的股份便不再享有表决权的制度。
[3]该制度即是限制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控制股东决策权,以适度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表决权的差别,保障其意志上的平等性。
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也称为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或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这里的所谓特别利害关系,是指决议事项会直接导致股东特别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或是导致该股东权利丧失或义务免除。
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由于把关不严而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了表决权时,该决议即为有瑕疵的决议,得依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它是股东表决权得以公正、自由行使的基本保障。
其作用主要在于:一是防止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利用自身的持股优势,在与其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议题上得以形成期望的决议,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而是能够为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提供自由、公正的环境,防止中小股东的表决权行使受到其他人为因素的影响。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项条款显示我国在立法上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对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没有强制性规定,这样期待大股东在章程中限制其表决权和让其回避表决无疑是难上加难。
这种任意性规定在现实中能够具体付诸实践的可能性十分渺茫。
《公司法》应打破思维定势,突破思维条框,借鉴国际上正通行的表决权限制制度和表决权回避制度,对大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具体比例和事由设计上仍应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保障中小股东的平等表决权,以制约大股东控制决策权,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五、结语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资本多数决原则已经逐渐演化成一个约定俗成的模式,并且已经为各国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
但该原则同时也造成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的权益被占公司资本多数的大股东所剥夺或忽视。
就表决权而言,其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控制机制,透过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关涉股权所有与资本经营分离模式下现代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无论持股数量多少与否,每一位股东都有权对涉及公司利益的事项参与表决。
就我国目前公司的实际运行中,绝对的资本多数原则往往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丧失实际意义,使“民主”沦为一腔空谈。
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共益权的场所,公司立法应当通过设定一系列制度加以保障股东的权益,打破公司运行的僵局,为股东提供更多的救济方法,以期实现真正的“股东民主”。
参考文献
[1] 张龙文,《股份有限公司法实务研究》,汉林出版社
[2] 姜一春、于广新,《小股东权益的法经济学分析及法律对策》,载《烟台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3] 胡菁菁,《我国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湖南科技学院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