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返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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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返岗制度
为了确保工伤返岗鉴定过程符合国家法规规定,保障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此处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1.目的:
2.
3.
3.1?
第2以及农
3.2?
①
②;
③
④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④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①②③④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⑤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
②
③
3.3劳动
4.
4.1
4.2?
5.
5.1
5.2?
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据《工伤处理条例》26条重新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3?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
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5.4?鉴定后待遇:?
?
24个
18
,二
①
②
可以安排职工正常返岗并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本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