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重金属部分(共30张PPT)
四、重金属分析质量控制
四、重金属分析质量控制
实验质量控制要求
四、重金属分析质量控制
四、重金属分析质量控制
四、重金属分析质量控制
四、重金属分析质量控制
Thank You !
定四。、重金原属分理析:质是量控基制态原子(一般蒸汽状态)吸收
、视消解情况,可再补加硝酸,氢氟酸,高氯酸,重复以上消解过程。
、合取下适坩埚的稍特冷,定加入频硝率酸,的温热辐溶射解可而溶性被残激渣,发转移至至高50m能L容态量瓶,中,用纯水定容,摇匀,保存于聚乙烯瓶中。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是上世纪50年代中期出现并逐渐发展起来的重金属元素分析方法,在很多领域都有广泛应用。
三、重金属分析方法
三、重金属分析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法,简称ICP-MS,通常叫ICP质谱,可分析地球上 几乎所有的元素。
ICP-MS技术是80年代发展起来的新的分析测试技术。它以将ICP的高温 (8000K)电离特性与四极杆质谱计的灵敏快速扫描的优点相结合而形成一种新型 的最强有力的元素分析境监测 技术要求
-----重金属部分
201280年185年月5月
目录
一、2018年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二、重金属分析前处理方法
三、重金属分析方法
四、重金属分析质量控制
一、2018年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一、2018年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使用表2分析测试方法进行样品测试,优先使用推荐方法; 土壤pH值、镉、汞、砷、铅、铬、铜、锌、镍和有机测试项目所使用方法须通过CMA资质认定。
火三焰、原 重子金原吸属收分子光析荧谱方法法光(光FA谱AS)法(AFS)是介于原子发射光谱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10.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环办标征函〔2024〕31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4年11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件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嵇晓燕、毋振海电话:(010)6564 6246邮箱:*******************.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100006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0月12日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第一监测站7.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8.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9.中国环境监测总站10.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11.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12.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13.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14.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15.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16.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17.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部内征求法规与标准司、土壤生态环境司意见)。
浙江省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技术规范20211022定稿X
浙江省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技术标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目录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标准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交接断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饮用水源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自动监测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 自动监测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23 年度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2023 年度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对于土壤环境的监测和保护也变得尤为重要。
在2023年度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中,对于土壤环境的监测技术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以确保土壤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2023年度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对于监测的深度和广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监测的深度方面,要求对于土壤的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进行全面的监测和分析,以全面了解土壤的质地、肥力和生物多样性。
在监测的广度方面,要求覆盖城乡结合部和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环境,以更好地了解不同区域的土壤环境状况。
在监测技术方面,2023年度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求采用先进的土壤监测仪器和设备,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还要求采用先进的土壤样品采集和分析技术,以满足监测的深度和广度要求。
2023年度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还强调了监测数据的应用和推广。
要求监测数据的及时公开和共享,以便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土壤环境状况,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和治理措施。
还要求加强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的培训和推广,以提高监测技术的普及率和应用水平。
在个人看来,2023年度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的提出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只有加强对土壤环境的监测和保护,才能更好地保障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科研人员能够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2023年度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的落实和执行,为土壤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回顾通过对2023年度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的深度和广度的探讨,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了其对土壤环境监测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这不仅有助于我们全面、深刻地理解土壤环境监测技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思考和启示。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更加重视土壤环境的监测和保护,积极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及时公开和共享监测数据,加强对监测技术的培训和推广,以实现对土壤环境的全面、深入和灵活的监测和保护。
2024年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重金属部分
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也称为国家标准,是为了规范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保护土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其中,对于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也有相应的技术要求。
以下是2024年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中关于重金属部分的主要内容。
1.技术要求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土范围内的农田土壤、园地土壤和公共场地土壤的重金属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价。
-适用于重金属污染的调查、监测、评价、治理和修复项目的技术要求。
2.重金属的监测项目:-对常见的重金属元素如铅(Pb)、铬(Cr)、镉(Cd)、汞(Hg)、铜(Cu)和锌(Zn)等进行监测。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监测项目和方法,确保监测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重金属的采样和分析:-采用细菌污染防控措施,规范采样过程,确保采样样品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方法,确保重金属元素的分析准确性和可靠性。
4.重金属含量的限值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土壤中重金属元素的限值标准。
-重金属的限值标准分为两类:土壤质量限值标准(SQC)和土壤环境质量限值标准(SEQ)。
-重金属的土壤质量限值标准适用于土壤资源的利用和农业生产活动;土壤环境质量限值标准适用于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5.重金属的监测与评价:-根据土壤重金属含量的监测结果,结合土壤类型、土壤用途和区域环境背景值等,进行重金属污染状况的评价。
-评价结果按照污染风险等级划分,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和对策。
6.重金属污染的治理与修复:-根据重金属污染程度和土壤功能要求,制定相应的治理和修复方案。
-重金属污染的治理和修复要求综合考虑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行性。
以上是2024年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中关于重金属部分的主要内容。
通过严格遵守这些技术要求,可以有效地监测和评价土壤中重金属污染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治理和修复措施,保护土壤环境和人类健康。
浙江省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2017年浙江省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一、监测范围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999号)相关要求,2017年,浙江省需对648个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表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具体点位详见附件1。
表1监测点位分布情况二、工作方式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要求,统一策划、组织和实施监测工作,编制监测工作方案,建立完整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计划,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1、样品采集样品采集共分5组,每组由省中心现场监测部技术人员担任组长,各设区市监测(中心)站派出3~4名技术人员采样,相关的县(市、区)监测站做好配合工作。
采样人员均为向总站备案的技术人员。
详见表2。
2、样品制备理化、无机样品制备均由省中心现场监测部完成。
3、样品测试分析样品测试分析工作由5个单位共同承担,分别是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监测项目理化指标:土壤pH、有机质含量和阳离子交换量;无机项目镉、汞、砷、铅、铬、铜、锌和镍;有机项目:六六六、滴滴涕和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⑻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 n)蒽和苯并(ghi)苝);特征污染物:根据历史监测情况和实际情况确定,如钒、锰、钻、银、铊和锑等。
四、监测技术基本要求1•样品采集(1)采样点位必须使用“采样移动端”进行采样,全部样品通过随机编码实现采测分离。
每个采样点位均以总站确认的点位(即目标点位)经纬度为准,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点位偏移控制在30m 以内;在“采样移动端” 记录定位信息的同时,应记录GPS显示数值(与照片上GPS显示数值一致)。
确因现场客观条件而必须调整采样地点的,在到达目标点位并记录详实证据后,可现场调整点位并进行采样;具体包括两种情况:①永久性改点。
关于《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解读
关于《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方案》的解读
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1.《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原农业部部令第46号),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建立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实现数据共享。
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点是国家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共同研究制定了《方案》。
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建立并完善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是强化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规划计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
全面打响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场战役,国家“大气十条”“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环境空气质量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全省达标。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3.3%,比2015年分别降低43.2%和提高9.5个百分点,50个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浙江省申报土壤检测资质流程
浙江省申报土壤检测资质流程一、申请前准备1.资质要求了解(1)法律法规查询①土壤检测相关法律②地方政策法规(2)资质类型确认①资质分类②适用范围分析2.材料准备(1)申请材料清单①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实验室技术能力证明(2)相关资质文件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②检测人员资质证书二、提交申请1.申请渠道选择(1)网上申报①登录政府服务平台②在线填写申请信息(2)纸质申请①准备纸质材料②递交至相关部门2.受理确认(1)受理通知①短信通知②邮件通知(2)受理编号生成①系统生成编号②记录在案三、审核流程1.初审(1)材料审核①申请材料完整性检查②格式要求符合性检查(2)资质合规性审查①法律法规符合性②行业标准对比2.现场审核(1)现场检查准备①检查计划制定②检查人员安排(2)现场审核实施①实验室设施检查②检测设备验证③检测人员能力考核四、批复流程1.审批意见形成(1)内部评审会议①评审小组成立②评审结果讨论(2)批复文件起草①批复文书格式确认②内容审核与修改2.批复公告(1)公告准备①公告文案撰写②媒体选择(2)公告发布①官方网站发布②媒体发布五、资质维持1.定期检查(1)内部审核①定期自查计划②自查报告编制(2)外部监督①主管部门检查②行业检查2.资质更新(1)更新材料准备①新的检测技术资料②更新后的人员资质证明(2)申请更新流程①提交更新申请②受理与审核。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3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协同治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浙政办发〔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美丽浙江,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监测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基本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系统性、科学性、权威性进一步增强,为治水、治气、治土和美丽浙江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一)优化升级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优化布局,适当增加县级城市自动监测站点,逐步推进乡镇(街道)大气环境监测。
加强大气污染传输重要通道和重污染区域站点建设,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组分和臭氧监测分析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解析。
(完整版)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包括土壤环境监测的布点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方法、结果表征、资料统计和质量评价等技术内容。
一、准备工作主要准备工具,器材,用具等。
二、布点采样样品由随机采集的一些个体所组成,个体之间存在差异。
为了达到采集的监测样品具有好的代表性,必须避免一切主观因素,使组成总体的个体有同样的机会被选入样品,即组成样品的个体应当是随机地取自总体。
另一方面,在一组需要相互之间进行比较的样品应当有同样的个体组成,否则样本大的个体所组成的样品,其代表性会大于样本少的个体组成的样品.所以“随机”和“等量"是决定样品具有同等代表性的重要条件。
1.布点方法1)简单随机将监测单元分成网格,每个网格编上号码,决定采样点样品数后,随机抽取规定的样品数的样品,其样本号码对应的网格号,即为采样点。
随机数的获得可以利用掷骰子、抽签、查随机数表的方法.关于随机数骰子的使用方法可见GB1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办法》.简单随机布点是一种完全不带主观限制条件的布点方法。
2)分块随机根据收集的资料,如果监测区域内的土壤有明显的几种类型,则可将区域分成几块,每块内污染物较均匀,块间的差异较明显。
将每块作为一个监测单元,在每个监测单元内再随机布点。
在正确分块的前提下,分块布点的代表性比简单随机布点好,如果分块不正确,分块布点的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3)系统随机将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几部分(网格划分),每网格内布设一采样点,这种布点称为系统随机布点。
如果区域内土壤污染物含量变化较大,系统随机布点比简单随机布点所采样品的代表性要好。
2.基础样品数量1)由均方差和绝对偏差计算样品数用下列公式可计算所需的样品数:N=t2s2/D2式中:N 为样品数;t 为选定置信水平(土壤环境监测一般选定为95%)一定自由度下的t 值(附录A);s2 为均方差,可从先前的其它研究或者从极差R(s2=(R/4)2)估计;D 为可接受的绝对偏差。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防治第三章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四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浙江省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手册
一、概述Βιβλιοθήκη 本调查手册介绍了场地环境调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阐述了场地环境调
查的工作内容和任务。适用于对各类场地进行不同阶段的调查,为后续的场地环
境管理、风险控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相关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调查手册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调查。
场地环境调查与地表水和空气环境调查有明显区别。由于场地环境介质的复
3.2.3、二次现场勘察与走访 ................................................................................ 23 3.3、初步采样与监测 .................................................................................................... 24
杂性,污染物在场地中的分布不均匀,造成了场地环境调查工作比较复杂,采用
一次性全面调查不仅成本高,而且很难实现对场地环境状况的准确和全面了解。
因此需采用系统的方法由简到繁,在对场地污染源或可能的污染源的全面了解下,
附件 1
浙江省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手册 (试行)
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目录
一、概述 .................................................................................................................................... 1 二、初步调查..........................................................................................................................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 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 2016 〕 31 号)精神, 结合本省实际, 制订本工作方 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案。 一、 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 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 以保障农产品和 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 坚持预防为主、 保护优先、 风险管控、 分类治理, 落实各方责任, 形成政府主导、 企业施治、 市场驱动、 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 为建设美丽浙江、 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 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到 2020 年, 遏制,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受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到 2030 年, 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1% 左右, 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 95% 以 上。 二、 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部署要求, 制订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 作方案。充分利用国土资源、 农业、 环保等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资料、 数据和样品, 整合 各方技术机构资源, 以农用地、 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 开展土 查明农用地( 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 分布及其对 壤污染状况调查。到 2018 年底, 掌握化工(含制药、 焦化、 石油加工等) 、 印染、 制革、 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到 2020 年底, 电镀、 造纸、 铅蓄电池制造、 有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冶炼等 8 个重点行业(以下统称 8 个重点行业) 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更加注重调查数据资料的分类整合、 建立 10 年为 1 个周期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制度, 综合分析, 形成一次调查、 各方共享、 长期使用的良性机制, 为准确研判土壤环境质量变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业厅、 省卫生计生委 化趋势提供依据。(省环保厅牵头, 等参与, 各市、 县市、 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市、 县市、 区政府落实, 不再列出)
土壤监测技术规范3篇
土壤监测技术规范第一篇:土壤监测技术规范概述土壤监测技术是指对土壤质量及其环境影响因素进行监测、评价和管理的技术体系。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壤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而土壤监测技术规范则是指规范化的土壤监测方法和标准。
它能够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有助于实现土壤环境保护的有效管理。
土壤监测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监测对象:确定监测的土壤种类、深度和监测点的设置位置。
2.监测参数:根据监测目的和土壤特性,确定监测指标,如pH值、有机质含量、氮、磷、钾等元素和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含量。
3.监测方法:确定监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的选择、使用和维护管理。
4.监测频次:根据监测目的和土壤特性,确定监测频次和周期,如季节性、年度性或不定期性。
5.监测数据处理和分析:根据监测目的和要求,处理监测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得出结论并提供相关建议。
土壤监测技术规范对于土壤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土壤管理和土壤治理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
为了保证土壤质量安全,需要高度重视土壤监测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不断完善和改进技术规范,加强对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第二篇:土壤监测技术规范的制定土壤监测技术规范的制定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同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监测对象: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确定监测对象,包括土壤种类、深度和监测点的设置位置。
2.确定监测参数:根据监测对象特点和监测目的,确定监测指标和参数,如pH值、有机质含量、氮、磷、钾等元素和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含量,同时还应该明确监测的样品数量、采样时间和采样深度等。
3.确定监测方法:根据监测参数和现有技术条件,选择合适的监测方法,主要包括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
同时要求设备的选型和使用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4.确定监测频次:根据监测目的和土壤特性,确定监测频次和周期,如季节性、年度性或不定期性。
环境监测要求
环境监测要求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环境监测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而环境监测的要求则是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便于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科学判断和有效管控。
1. 监测范围要全面环境监测的范围应该包括大气、水、土壤等不同环境要素,以及工业、农业、交通等不同污染源。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确保监测覆盖全面、监测数据充分、监测结果准确。
2. 监测方法要科学环境监测需要采用科学、标准的监测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监测方法应该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同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监测结果具有参考价值和科学依据。
3. 监测设备要先进环境监测需要使用先进的监测设备,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设备需要具备高精度、高灵敏度、高稳定性等特点,同时需要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监测人员要专业环境监测需要专业的监测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人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监测数据要及时环境监测需要及时反馈监测数据,以便于进行及时的环境管控和调整。
监测数据需要及时上报和公开,以便于公众了解环境污染情况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6. 监测结果要科学环境监测结果需要根据科学原理进行分析和判断,以便于制定科学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
监测结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解释,避免误解和误导。
7. 监测报告要规范环境监测报告需要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以便于公众了解监测结果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监测报告需要包括监测范围、监测方法、监测结果和建议措施等内容,同时需要使用简明、准确、科学的语言进行表达。
环境监测的要求是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便于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科学判断和有效管控。
监测范围要全面、监测方法要科学、监测设备要先进、监测人员要专业、监测数据要及时、监测结果要科学、监测报告要规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11.03•【字号】浙土资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勘局、测绘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是列入省“十一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的专项子规划之一,已通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论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2006-2020)前言地质环境是指地壳表层岩石圈对人类有影响的所有地质体和各种地质因素作用的总和,主要由岩石环境、土壤环境、水环境和其它相关物质组成。
地质环境作为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系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地壳表层威胁或影响人类经济社会活动和对人类有重大价值的地质环境要素动态变化的监测。
地质环境监测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工作。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利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和监测手段,对地质灾害、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等地质环境要素的监测,及时掌握和预测预报地质环境状况的特征信息、动态变化规律和趋势,为科学制定防治地质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资源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达到防灾减灾、保护地质环境的目的。
为全面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提出的“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建设‘绿色浙江’为目标,以建设生态省为主要载体,努力保持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战略决策,有效保护地质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法规、规划,制定《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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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省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一、监测范围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999号)相关要求,2017年,浙江省需对648个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表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具体点位详见附件1。
表1 监测点位分布情况二、工作方式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要求,统一策划、组织和实施监测工作,编制监测工作方案,建立完整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计划,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1、样品采集样品采集共分5组,每组由省中心现场监测部技术人员担任组长,各设区市监测(中心)站派出3~4名技术人员采样,相关的县(市、区)监测站做好配合工作。
采样人员均为向总站备案的技术人员。
详见表2。
表2 采样分组情况2、样品制备理化、无机样品制备均由省中心现场监测部完成。
3、样品测试分析样品测试分析工作由5个单位共同承担,分别是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监测项目理化指标:土壤pH、有机质含量和阳离子交换量;无机项目:镉、汞、砷、铅、铬、铜、锌和镍;有机项目:六六六、滴滴涕和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 n)蒽和苯并(ghi) 苝);特征污染物:根据历史监测情况和实际情况确定,如钒、锰、钴、银、铊和锑等。
四、监测技术基本要求1.样品采集(1)采样点位必须使用“采样移动端”进行采样,全部样品通过随机编码实现采测分离。
每个采样点位均以总站确认的点位(即目标点位)经纬度为准,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点位偏移控制在30m以内;在“采样移动端”记录定位信息的同时,应记录GPS显示数值(与照片上GPS显示数值一致)。
确因现场客观条件而必须调整采样地点的,在到达目标点位并记录详实证据后,可现场调整点位并进行采样;具体包括两种情况:①永久性改点。
确不符合布点原则的点位可提出永久性调整申请,具体流程为:提交点位调整书面申请、目标点位不符合布点原则的证明材料(见《质量体系文件》和相关照片等)→总站技术审核→完成点位调整。
②临时性改点。
若遇下雨或封路等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可提出临时性调整申请,但调整后的点位须基本满足布点原则,具体流程为:提交客观证明材料(见《质量体系文件》和相关照片等)→总站技术审核;若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点位调整条件,总站审核未通过,须重新采样。
(2)采样方式本次样品采集中,理化性质和无机项目测试须采集混合样品,有机项目测试采集表层单独样品。
混合样采样范围至少为20m×20m,按照对角线法采集5个分点样品。
记录的经纬度为中心点,采集分点样品的经纬度不做距离校验。
还需要采集5个现场平行样并邮寄至总站。
(3)采样记录采样过程应记录点位坐标,拍摄照片(8张,包括采样前、采样人员、东、南、西、北、中和采样后,含经纬度和时间信息)。
然后按照采样技术规范采集0~20cm表层土壤,记录相关信息,填写采样单,每份土壤样品采样量不少于2kg。
打印二维码,再贴上采样标签,标签上填写样品编码。
(4)采样核查省中心对全部点位的实际采样经纬度与目标点位经纬度进行距离偏移分析,不符合偏移要求的情况应重新采样。
2.样品流转采样结束、样品装运前应在现场逐项核对标签、点位坐标和采样记录表等,运输中严防破损、沾污或混淆,并及时送至样品制备地点。
每次样品交接流转都必须对样品进行核对,并在样品流转单上签字确认。
样品流转单随数据存档。
应保证流转过程中的样品保存条件符合要求。
3.样品制备(1)干样的制备干样制备须在室内场所内完成,工作场所的空间大小和设施条件均应满足技术条件要求,应不引起样品间相互污染。
风干:在风干室将土样放置于风干盘中,除去其中砖瓦石块、石灰结核和根茎动植物残体等,摊成2~3cm的薄层,经常翻动。
半干状态时,用木棍压碎或用两个木铲搓碎土样,置阴凉处自然风干。
粗磨和分样:采集到的全部样品均应粗磨,不可在过2mm筛之前弃样,以保持样品的代表性。
粗磨操作不允许使用机械进行碾磨。
粗磨后过2mm筛的样品全部置于无色聚乙烯薄膜或牛皮纸上,充分搅拌或反复堆锥直至混合均匀,用四分法分样和称重;样品量大时可在此步骤弃样;其中两份样品分别置于棕色磨口玻璃瓶(250g)中,为国家样品库样品和省级样品库样品;第三份样品用于土壤pH值和阳离子交换量等项目的分析以及留样,样品量大约为样品测试总用量的四倍;另一份继续进行细磨。
细磨和分样:用玛瑙球磨机或手工研磨使样品全部通过孔径(60目)筛,四分法弃取,保留足够量的土样并称重、装瓶/袋,备样品测试。
剩余样品继续研磨至全部通过孔径(100目)筛,备样品测试。
也可按照监测分析方法的要求研磨成相应粒径。
(2)新鲜样品的制备测定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时,应采集新鲜样品,土样采集后应始终在低于4℃暗处冷藏,并在7天内进行前处理,40天之内完成分析。
4.分析测试(1)前处理方法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选择技术稳定、平行性较好和自动化程度高的前处理方法。
无机项目:汞和砷用王水水浴消解或微波消解;其他重金属使用酸消解体系达全消解。
有机项目:选用索式提取法或加压溶剂萃取(ASE)法。
(2)分析方法必测项目必须使用指定分析方法进行测试(见表3)(多环芳烃测定优选标准方法),如有替代情况,须与总站协商并有正式书面说明。
土壤pH值、镉、汞、砷、铅、铬、铜、锌、镍和苯并(a)芘测试项目须通过CMA资质认定。
特征污染物可自选方法,优先选择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表3 指定分析方法5.评价标准和方法监测结果评价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号)中的评价标准。
(1)评价标准值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值详见表4。
表4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值单位:mg/kg(2)评价方法相关计算公式和分级标准如下: 土壤单项污染指数=污染物质量标准土壤污染物实测值土壤污染物分担率(%)=%100 各项污染指数之和土壤某项污染指数土壤污染超标倍数=(土壤某污染物实测值-某污染物质量标准)/某污染物质量标准土壤样本超标率(%)=(土壤样本超标总数/监测样本总数)×100%表5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分级等级Pip值大小污染评价ⅠP ip≤1 无污染Ⅱ1<P ip≤2 轻微污染Ⅲ2<P ip≤3 轻度污染Ⅳ3<P ip≤5 中度污染ⅤP ip>5 重度污染五、质量管理本次土壤监测全过程均应执行《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以下简称《质量体系文件》)、《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 -2004)和监测方法中的有关要求,所有记录均应使用《质量体系文件》中统一的记录表格。
1.样品采集质量控制(1)人员培训本次土壤样品采集共分5组,每组由省监测中心熟练掌握土壤采样技术规范且具有丰富野外采样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带队。
采样前,省中心组织所有采样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和现场操作培训,使采样人员熟练掌握采样工具及“采样移动端”的使用方法,了解采样注意事项。
为保证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和保存质量,土壤采样人员实行全员持证上岗。
(2)样品采集本次土壤样品采集使用手持采样终端,采样人员应严格按照采样终端的相关要求进行各项操作,实现对土壤采样的质量管理。
严格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 -2004)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土壤样品的采集。
2.样品流转和保存质量控制(1)装运前核对采样结束后应在现场逐项核对采样标签、点位坐标、采样记录表等。
(2)样品运输样品运输途中应严防样品的损失、混淆和沾污。
用于测定有机污染物的样品,应置于4℃冷藏保存。
(3)样品交接交接时,交接双方需对样品数量、标签、重量、样品冷藏温度等进行核对,并在土壤样品交接记录表上签字。
对编号不清、重量不足、盛样容器破损、受沾污的样品,样品管理员均拒绝接受,并告知相关负责人,由负责人决定是否要进行重新采样。
3.样品制备质量控制(1)制备场所样品风干室、制备室环境需满足要求,除尘设备正常运转,场地清扫干净;制样工具需准备齐全、保持完好,分装容器材质规格应满足技术要求,磨样设备要正常运转且定期维护;制样工具和器皿应在每次样品制备完成后及时清洁干净。
(2)制样监督检查包括样品制备自检与样品制备督查。
检查内容包括:样品袋是否完好无破损、经处理样品重量是否满足要求,样品细度是否达到技术要求,标签字迹是否清晰、样品编号与样品袋编号是否一一对应等。
制样过程可以通过监控录像适时远程监督检查。
4.样品测试质量控制(1)样品测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样品测试实验室(省级站或地市级站样品测试部门,以下简称“实验室”)根据各自的测试规则和习惯对样品进行分批,每批样品测试不少于10%的质控样,若方法标准中要求的比例高于10%,以方法中要求为准。
(2)省内质量控制省监测中心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实施精确度和准确度控制。
通过密码平行样、有证标准样品、加标回收及留样复测等方式,覆盖全部实验室实施和全部监测项目,并对质控样测试结果进行评判。
(3)国家质量控制总站通过下发约10%外部质控样品(包括本省密码平行样品、有证标准样品、统一制作的土壤基质控样品和异地实际土壤样品等,统一简称为“国家质控样”)的方式进行精密度和准确度控制。
实验室应将“国家质控样”相对均匀地分散于不同批次中进行测试。
总站对测试结果进行评判,同一个监测项目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合格率均应不低于85%(含)。
总站根据地域分布和土壤类型等原则随机抽取全省约30%的样品作为“国家质控样”之一。
省监测中心按照任务分配情况,按比例将“国家质控样”转发给各实验室。
省监测中心准备好250g制备好的干样(其中:2mm样100g,样150g)后,及时通知总站,由总站或总站委派人员来我省完成“国家质控样”选取和下发工作。
此外,每个省还须采集5个现场平行样并邮寄至总站。
(4)异地质量检查总站组织实施质量检查。
质量检查以检查双方互不交叉、“二对一”的检查模式进行,即由两个省级站组成检查组对另一个省的土壤监测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组按照尽量覆盖全流程和全要素的原则实施质量抽查,包括《质量体系文件》实施情况、人员和仪器设备、布点与采样和实验室测试等。
质量检查实施评分制,检查组根据项目分值和权重计算给出质量检查结果;并于现场检查完成后2周内,将检查结果报送总站。
六、时间安排和成果报送1.时间安排7月15日前,各省级站向总站报送监测任务分配情况、质量检查人员推荐表,以及辖区内各实验室的《附加体系文件》;7月20日前,报送各省监测工作方案(含质量控制和管理计划);8月15日前,完成现场平行样的邮寄;8月31日前,完成“国家质控样”邮寄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