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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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加强我校采购的内部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自主采购,具体按照《广州大学采购限额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
校内自主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
材、办公设备、体育器材、交通工具、房屋、软件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是指印刷、出版、机票、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租赁、劳务、信息软件开发、会议、法律、审计、资产评估、安全、保险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采购活动电子化、程序化、规范化、痕迹化的信息化管理,做到全流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实现阳光采购。
第五条学校采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采购实行决策、执行、监管三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各类采购工作,审定学校采购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有关采购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校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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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处、后勤服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科研处、网络中心、图书馆、法律顾问室、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投标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归口管理学校采购工作,负责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统计上报政府采购信息,对内管理采购行为、审批采购方式。
第九条采购承办部门负责审查采购项目的经费落实情况,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进口产品申请、汇总编制用户部门及本部门采购计划和需求,提出采购方式,参与招标,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及合同执行、验收和付款,资料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每一采购项目成立工作小组(一般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工作小组组长由采购承办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由该项目采购承办部门经办人和用户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等组成,具体执行该项目的采购任务。
后勤服务处归口管理行政办公设备,机关各部门的货物、服务项目、维修工程项目的采购。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教学科研设备,教学科研部门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基建处归口管理基建工程类及相关服务项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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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归口管理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技术测试和分析、加工,科研经费中的学术论文发表、出版、仪器设备的维修等服务项目采购。
网络中心归口管理网络信息类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
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资料、电子资源、出版类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
第十条财务处组织编制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办理结算和支付采购项目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对采购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监督。
第三章 编制预算和计划
第十二条用户部门在合理制定采购需求的基础上编制采购预算。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编制项目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报送财务处汇总,由财务处一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用户部门根据已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及时申报采购计划,报经费主管部门核准后交采购承办部门。列入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必须已经得到学校立项和落实经费,资金范围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大额资金的采购须符合“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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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用户部门填写采购计划时,须明确采购项目详细的技术、服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采购承办部门汇总、编制采购计划,上报财务处、招标办。学校采购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未纳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能组织实施采购工作,也不支付采购资金。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用户部门填写《广州大学采购工作方案审批表》及详细的用户需求书递交到归口的采购承办部门,由采购承办部门审核,提出采购方式建议,经采购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向招标办报送审批表及用户需求书,经招标办核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中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中对采购方式的要求,结合采购项目具体需求、预算金额等实际情况,选择政府采购方式。积极采用协议供货、电子商城、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等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必须采用公开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