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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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模板】

天津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本科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为加强重修课程的管理,保证重修课程的质量,本着“重修班教学与正常教学要求相一致,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重修范围学生所选课程(包括实践教学)成绩不及格,一律实行重修。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但学生不得重修已及格的课程。

二、重修时间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原则上在一年内进行重修,并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

三、重修成绩成绩单上显示最后一次重修成绩。

不及格的课程没经过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毕业时不予删除。

四、教学管理1、需要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根据学校对重修课程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重修选课。

2、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人数(不包括缓考、缺考、违纪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达到一个自然班人数(按25人计)的课程,开课单位要在下一学期单独开设重修班。

各单位将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及其安排情况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审核,安排重修课程课表。

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人数(不包括缓考、缺考、违纪以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未达到一个自然班人数(按25人计)的课程,其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内随其它年级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重修,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

缺考、违纪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随其它年级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重修,不能参加单独开设的重修班学习。

缓考学生在学校规定的重修选课时间内按要求选课后,随正常班的相应课程进行考试,不能参加重修班的考试。

3、重修学生均应按规定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重修课程的考试如与本人其它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应首先保证重修课程的考试,另一门课程在考试前申报缓考,并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批,办理缓考手续。

4、四年制专业第七学期(五年制专业第九学期)所开的课程出现成绩不及格学生(不包括重修、缺考及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则由各开课学院负责在第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在第十学期)的第三周或第四周安排一次重修考试;对成绩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学校不再单独安排重修考试。

高校课程重修管理方法

高校课程重修管理方法

xx高校课程重修管理方法为进一步完善课程重修管理制度,规范课程重修操作流程,确保人才培育质量,依据《xx高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方法。

一、重修对象1.补考(缓考)不及格者;2.重修考核不及格者;3.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被取消课程成果者;4.标准学制年限内未毕业、在有效学籍时间内可申请重修者。

二、重修申请和修读方式学期开学初,学生依据自己的学习状况向所在学院提出重修书面申请,同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申请重修的课程为本学期开设的课程,学生每学期课程重修一般不得超过4门。

重修分为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自主修读3种形式。

重修人数在30人(含)以上的课程支配组班重修;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下,教务处(学院)依据本学期开出课程状况,确定学生是否进行跟班重修或自主修读。

军训、实习、试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不合格者,跟随下一年级或在适当时间另外支配重修。

三、重修管理-1-1.专业课课程重修由开课学院组织支配,公共课课程重修由教务处组织支配。

2.组班重修要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组班重修实际授课学时应不少于该课程方案学时的1/2。

任课老师须对重修班学生进行考勤并布置作业。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1/3或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1/4,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3.学生跟班重修,课程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有冲突,可申请重修课程间断性听课。

为保证正常课程学习时间,重修课程间断性听课一学期以2门课程为限,重修课程所缺课时,应在重修任课老师指导下进行自学,并提交与课程内容相关的自修笔记和作业。

4.因培育方案调整造成原有课程不再开设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自主修读方式重修,其中选修课程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自主修读课程原任课老师应支配重修学生的自修进程、习题练习和答疑时间,支配答疑时间每门课程不少于4次,重修学生应定时向任课老师提交自修笔记和作业。

5.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不论实行哪种修读方式都必需履行任课老师布置的作业,所交作业少于规定次数1/3者,取消学生重修考试资格/资质。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高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一、补考(一)补考对象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包括重修考核不合格者)、缓考者、学位课程不达标者,可以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如果没有参加当次补考的,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二)组织管理1. 全校性的公共课补考,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补考的时间和试卷印制分发;二级学院负责安排考场、监考教师、出卷、批阅试卷并负责通知学生。

2.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其他课程由开课二级学院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安排。

(三)补考安排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四)成绩规定补考成绩计算方式与原来课程计算方式一致,平时成绩按原修读时的平时成绩计算。

补考成绩不计入学生学分绩点,只作为课程合格、学位课程达标的依据。

二、重修(一)重修对象修读课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请重修:1.补考不及格者、学位课程经补考后仍不达标者;2.旷考或未参加补考者;3.因缺、旷课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4. 对首次修读取得的成绩(或绩点)不满意者。

(二)重修方式:1.跟班重修学生按规定申请办理选课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

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无法听课时,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课程(理论部分)免听课,免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批准,在完成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后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二级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对教学内容难点、重点内容进行答疑、辅导和布置作业。

未经同意批准,未参加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2.组班重修凡累计补考不及格人数达15人以上的专业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开设重修课程班,由开课二级学院组织重修班。

重修班的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授课时数安排教学内容,需要开设重修班的课程,由开课学院排定。

重修班实际授课学时不少于该课程计划学时的50%,教学任务完成后由开课学院组织考核。

(三)返校重修未毕业学生可申请返校重修与考核。

吉林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暂行)

吉林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暂行)

吉林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对课程重修‎(包括重考,以下均包括‎重考)工作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和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校期间,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者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课‎程重修。

第二条重修方式分‎为开班重修‎、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

第三条体育与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允许自学重‎修。

开班重修的‎教学时间不‎得低于原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选课人数达‎到学校规定‎的重修开班‎人数时学校‎开设重修班‎。

未达到开班‎人数时学校‎不开设重修‎班,学生可通过‎选修其它年‎级、专业相应课‎程插班重修‎或自学重修‎。

第五条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但学生每学‎期可申请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二‎门。

第六条开班重修和‎插班重修的‎学生,缺课达该课‎程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二章教学组织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制定课‎程重修计划‎,填写教学任‎务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另两份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各校区教‎务办。

校区教务办‎于开学后第‎二周根据各‎教学单位上‎报的课程重‎修教学任务‎书排课。

教学单位布‎置教学任务‎。

教务处在网‎上发布相关‎通知。

第八条各学院依据‎课程重修教‎学任务及学‎校有关通知‎认真组织学‎生选课,加强课程重‎修过程的管‎理。

第九条拟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关注教务‎处(或教务办)网上发布的‎选课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处选课系‎统进行选课‎(网上报名),以获得课程‎重修的资格‎。

第三章考核第十条重修学生均‎应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考试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成绩记入成‎绩表的重修‎栏内。

第十一条参加开班重‎修或插班重‎修的学生,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在上课‎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学生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重修课程‎的部分学时‎;但必须经授‎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学生方可免‎听课程,并参加期末‎重修考试。

南京林业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南林教[2004]88号为便于课程重修的组织实施,根据《南京林业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重修的教学管理1、重修范围:(1) 2002级以后的学生(包括2002级),考试成绩在45分(含45分)以上的,可以选择自学重修。

考试成绩在45分以下或重修不及格的,必须缴费跟班重修。

(2) 2001级以前的学生(包括2001级),考试成绩在40分(含40分)以上的参加补考,40分以下和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必须缴费跟班重修。

收费标准参见省物价局《关于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2]348号文)和省物价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价费[2003]248号文),以及暂我校《关于实施课程重修有关规定的通知》南林教[2004]03号文。

2、重修形式:重修可分为自学重修、插班重修和组班重修。

其中,插班重修和组班重修原则上应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内进行。

3、对于在标准的学制年限内,由于有重修课程未修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可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对在以上期间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其中有部分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暂作结业处理。

4、重修考试的组织和成绩记载:(1) 插班重修、组班重修的课程考试需参加期末统一考试,如重修课程是单独授课可另外安排考试,但必须实行教考分离。

(2)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本学期所修其他课程冲突,可办理缓考。

(3)重修课程通过后,成绩记载为“合格”,成绩报送办法与其他课程相同。

二、重修的组织实施1、每学期第2-3周在教务科办理插班重修、组班重修课程的申请及相关手续。

重修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一般采取插班听课,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的可利用双休日组班上课。

2、符合自学重修条件的学生,每学期第4周之前以班级为单位报名,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自学重修课程考试。

XX大学普通本科生重修管理办法

XX大学普通本科生重修管理办法

XX大学普通本科生重修管理方法为更好地推进学分制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展学分制重修教学管理,根据《XX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在校期间,学生所修读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且未获得该课程学分绩点,必须重修;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及其绩点不满意,可以自愿申请课程重修。

第二条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均应重修。

必修课程须重修原课程, 且在基本学制4年内重修不得超过2次。

第三条选修课不合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四条重修课程原那么上跟下一年级相同课程重修。

重修选课与正常选课同期进行。

第二章教学组织第五条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根据教务管理系统公布的课程安排,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个人账户登陆选课系统进行选课,以获得课程重修资格, 课程一旦选定即纳入学生个人选课记录。

第六条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业计划选修相应课程。

假设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局部冲突,学生可申请办理重修课程免听手续,可免听重修课程三分之一学时,假设因免听导致重修课程不合格者,责任自负。

第七条重修课程免听办理程序:1、填写《重修课程免听申请表》;2、任课教师初审,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3、学生按要求完成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第三章考核第八条重修学生均应参加重修课程的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成绩记学业成绩表重修栏。

第九条在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学校不另行组织毕业前不合格课程考核。

假设学生仍有考核不合格课程,可申请延期毕业,重修相关课程。

第十条课程重修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那么第十一条本方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暂行) (1)

吉林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暂行) (1)

吉林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对课程重修(包括重考,以下均包括重考)工作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和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校期间,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者对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课程重修。

第二条重修方式分为开班重修、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

第三条体育与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允许自学重修。

开班重修的教学时间不得低于原课程教学计划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选课人数达到学校规定的重修开班人数时学校开设重修班。

未达到开班人数时学校不开设重修班,学生可通过选修其它年级、专业相应课程插班重修或自学重修。

第五条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但学生每学期可申请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二门。

第六条开班重修和插班重修的学生,缺课达该课程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二章教学组织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制定课程重修计划,填写教学任务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另两份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各校区教务办。

校区教务办于开学后第二周根据各教学单位上报的课程重修教学任务书排课。

教学单位布置教学任务。

教务处在网上发布相关通知。

第八条各学院依据课程重修教学任务及学校有关通知认真组织学生选课,加强课程重修过程的管理。

第九条拟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关注教务处(或教务办)网上发布的选课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处选课系统进行选课(网上报名),以获得课程重修的资格。

第三章考核第十条重修学生均应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考试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按实得分数记载,成绩记入成绩表的重修栏内。

第十一条参加开班重修或插班重修的学生,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在上课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学生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重修课程的部分学时;但必须经授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学生方可免听课程,并参加期末重修考试。

第十二条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在考试时间安排上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缓考。

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XX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学生课程重修教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XX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读的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

第二条学生须在重修课程开设的对应学期前2周内,到所在学院的教学办公室办理课程重修(体育课程重修时,学生须到体育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课程重修),以获得课程重修的资格。

第三条公共基础课程重修需与原修课程的课程名和学分一致,专业课程重修原则上选修下届同专业开设的同类课程。

若由于培养方案变更造成同专业的低年级不再开设需重修课程,或与原修课程学分不一致时,学生可以选择跨专业同类课程,或同专业相近课程,学生重修课程需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审批。

第四条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在上课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尽量调换重修课程,若确实无法调整的,可在下一学年再申请重修。

第五条教务处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统计上一学期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英语、大学物理、计算机公共基础课和思想政治课)不及格人数,当同一门课程不及格人数超过60人及以上时,应单独开课,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

教务处须提前告知学院单独开课的课程号,以便各学院在受理学生重修申请时统一安排。

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统计上一学期各门专业课不及格人数,当某一门课程不及格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时,应向教务处申请单独开课,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

第六条重修学生需参加对应课程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课程学分。

参加重修的学生,缺课学时达该课程教学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七条重修学生的正常课程考试与重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可与课程任课教师协商或通过学院教学办公室进行协调,尽量做到两门课程均能参加考试。

如确实无法调整考试时间时,学生应参加重修课程的考试,正常课程考试可申请缓考。

第八条在校学生第一次重修课程免费,第二次及以后重修须缴纳一定费用,费用标准为85元/学分。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为保证重修学生的学习质量及教学安排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所有在籍的大连理工大学本科、双学位、辅修、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重修方式及要求
1.学生所学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课程需重修。

重修完成全部教学环节后,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2.重修的学生可随本专业下一年级插班学习,也可参加单独开课的重修班学习,或者参加其它同类课程(学分相当、要求相近的课程)学习,考核合格可获得学分。

3.当学期重修人数超过50人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重修班,原则上只针对大类基础课开设重修班。

4.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一般应在下一学年补作或重作。

工程训练可按项目分散补作。

5.重修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重修选课,并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以取得教师的指导,更好地安排自己的学习。

若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应征得任课教师同意,适当免听,并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考试。

三、重修选课及管理
1.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每学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重修选课,具体选课方式见当学期的选课通知。

2.参加重修班的学生,要根据教务处下发的重修课程表参加重修课学习。

3.参加重修学习的学生不得无故旷考,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重修考试,需在考试前到所在院系办理缓考手续。

二〇〇七年八月修订
1
——。

高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课程重新管理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保障学校学分制改革深入推进,强化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的重修(-)重修课程范围1.经补考后仍未及格的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课程。

2.因学籍异动未修习的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课程。

3.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课时的三分之一, 或者缺交作业(包括课下作业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经任课教师申报、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同意,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

4.期末考试过程中有作弊、替考等违纪行为者,被取消成绩的课程。

(二)重修方式重修分开班重修和自修两种方式。

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课程重修。

(三)重修筛查、修习和考核流程1.重修名单筛查:由教务处负责,每学年第一学期对毕业班学生筛查一次; 筛查范为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所有必修课课程。

2.重修名单公示:重修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期间, 学生可对重修课程提出复议。

3.重修课程修习:选择自修的学生由学生自主修习,教学学院负责向学生推荐网络课程资源;开班重修的学生采用网络授课或跟班授课的方式进行重修,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4.重修课程考核:重修课程的考核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5.重修课程成绩:重修合格的课程,按实际记录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学分。

重修不合格的学生,随下届学生再次进行重修,合格后,给予相应学分。

二' 重修课程学费的收取及管理(一)收费标准按照课程学分计算,每学分的收费标准按该门课程学年制收费标准折算而成,计算公式为: 每学分收费标准=学年收费标准X学制÷专业总学分。

根据各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要求,按照就低的原则,每学分收费标准为85元。

(二)参加重修的学生,需到学校财务处缴纳重修费。

选择开班重修的学生,按照85元/学分缴纳重修费;选择自修的学生,参考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标准,按照25元/门缴纳重修考试报名费。

学生课程重修的暂行规定123号(试行)

学生课程重修的暂行规定123号(试行)

西建华[2012]123号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学生课程重修的暂行规定
(试行)
为加强学生课程重修教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本科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允许学生自愿申请课程重修,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学生课程重修暂行规定:
一、上一学年教学计划内课程考核(含补缓考)不及格门次在3门(含3门)以下的学生,可以申请重修未通过课程,但原则上一学期内所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12个学分。

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通过者,必须重修。

三、转专业或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修读其它年级的课程,必须到教学管理部办理相关重修手续。

四、凡是违纪、缺考及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时数的1∕3(含1∕3)者,不准参加课程补考,必须重修。

五、凡是学院举办辅修班的课程,原则上不再安排重修。

六、每门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原则上随下一年级进行(2010级、2011级学生可跨年级重修)。

无故不参加重修者,视为自动放弃,学院不再予以安排。

七、符合课程重修的学生,在该课程开课前写出书面申请并由辅导员签字确认,携带相关证明到教学管理部办理手续,根据学院安排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对于随意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成绩视为无效。

八、本规定自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

九、本暂行规定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重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重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重修管理暂行办法
院教字 [2005] 6号
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规范重修管理,根据《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原则
1、指导性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为必须通过的课程,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2、专业方向限选课一经选定即为必须通过的课程,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3、任意选修课如不合格者可以办理重修,也可以申请放弃成绩,改选其它任意选修课程。

4、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或实验、作业等有1/3以上未完成者,必须重修。

5、凡考试作弊、违纪、旷考者,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6、缓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7、每门课程重修最多不超过2次。

8、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和课程开设情况自主决定选择重修时间。

二、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开课学期已开设相同课程,并且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选其它课程不冲突,可申请跟班重修。

2、组班重修:重修学生人数达30人以上(含30人)或毕业学期无相同课程的,可考虑开设重修班。

3、自学重修: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选其它课程发生时间冲突,学生可办理自学重修。

凡经批准自学重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以取得教师的指导,合理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且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平时考核和结课考核。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应当采取全程听课的修读方式,不得自学重修。

4、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不合格)者,其重修课程由开课学部具体安排。

三、重修的组织与管理
1、学生重修。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课程重修的暂行办法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课程重修的暂行办法

教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课程重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教学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学生课程重修的管理,根据《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对2005级至2008级本科学生制定《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课程重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课程重修暂行办法一、重修课程的选课原则:学生应申请随后续年级重修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分与本人原培养计划一致的课程。

因培养计划变更导致后续年级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分与原培养计划不一致或应修课程停开,学生应按下列原则重修课程:1、在校学生和结业离校后学生回校重修不及格课程:(1)如果后续年级开设的课程与学生应修课程的课程名称和课程性质均一致,但学分不一致,学生可选择后续年级开设的该课程。

(2)如果后续年级开设的课程与学生应修课程的课程名称一致,但课程性质不一致的:如果后续年级开设的课程学分与学生应修课程学分之差在1学分(含)之内的,学生可选择后续年级开设的该课程;如果后续年级开设的课程学分低于学生应修课程1.5学分(含)以上的,学生应选择学生所在学院指定的替代课程。

(3)如果后续年级开设的课程与学生应修课程的课程名称不一致,学生可选择课程性质一致且学分不低于应修课程学分或低于学生应修课程1学分(含)之内的替代课程。

替代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2、已毕业学生回校重修必修课程:学生应随后续年级重修与原培养计划应修课程名称一致、学分与原培养计划应修课程学分之差在0.5学分(含)之内的课程。

二、办理重修课程的手续:学生重修课程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办理重修手续:1、在校学生办理重修手续:每学期第一周学生应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网上办理重修报名,学生网上选择随后续年级修课或自修(只参加期末考试)。

网上不能报名的重修课程学生应在第二周结束前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1)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1)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文件
院教字﹝2012﹞13号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修的学生须本人申请,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

第三条学生每学期申请重修课程数不超过两门。

第四条重修的学生须按要求参加所修课程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各个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允许选择自学方式进行重修。

第五条重修手续办理:申请重修的学生可根据本学期本专业开设的课程于开学后第2周,到所在学部办理手续;学部汇总重修学生名单,审核批准学生重修资格,于第2周周五前报送教务处备案;并将重修学生名单送达任课教师和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条重修课程的考核:学生的重修课程考核应随重修学
习班级课程考核同时进行。

各学部在安排正常课程考试时,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考试的学生人数统计在内,同时安排好考试时间,避免重修课程与正常主修课程在考试时间上的冲突。

第七条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允许参加重修课程考试。

第八条凡取得重修资格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处理并取消本门课程的重修资格。

第九条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该门课程最终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院办公室2012年9月21日印
(共印10份)
附件: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

教〔2017〕16号:陕西理工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教〔2017〕16号:陕西理工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陕西理工大学教务处文件陕理工教〔2017〕16号陕西理工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各学院:为规范我校课程重修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7〕16号)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对象1.课程考核不及格、缓考者。

2.因旷课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而被取消考核资格者。

3.考试作弊、旷考者。

二、重修工作实施办法1.重修工作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1—2.重修方式分为插班重修和自修。

重修方式由学生本人根据课程开设和学习情况确定。

若因专业培养计划变动而无法插班重修的课程需选择自修。

3.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随下一级插班重修。

4.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通过改选或再选获得相应学分。

5.申请重修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后第1-3周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报名申请重修,每学期申请课程重修门数不得超过4门。

6.学生参加重修的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每门课程最多申请两次重修。

7.前六学期成绩不合格课程,必须在前八学期内完成两次重修。

第七学期成绩不合格课程,只能在第八学期申请一次重修,第八学期不合格课程不安排重修,可选择延长学业年限或结业。

(五年制专业则依此类推顺延一年)三、重修考核办法1.以自修方式进行重修的课程考核,全校统一安排在每学期的第10—15周进行。

插班重修的课程考核随所听课班级进行。

2.重修课程考核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安排实施,教务处负责协调时间和地点。

3.凡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重修考试,因故不能参加重修考核者需办理缓考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重修资格,并按—2—旷考处理。

四、重修课程成绩管理1.缓考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改选、再选均不计算重修学分。

2.第一次重修考核成绩进行衰减(60-75分按60分计,75分以上按80%计),第二次重修、考试作弊及旷考者重修考核成绩60分及其以上分数一律计60分,60分以下者按考试中最高成绩记载。

考查课参照执行。

大学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管理办法

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管理办法根据《XXX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我院学分制实施具体情况,现就学分制课程补考、缓考、重修问题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当学期开设课程期末考试未合格者,学院在次学期开学第二周或第三周周末安排一次补考。

补考成绩由教务处抽调教师评定。

成绩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于考后一周内交到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未合格课程只能参加一次补考。

因故未参加次学期补考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只能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申请重修重考。

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可申请重修重考,也可申请改修其他课程。

申请改修其他课程的,视为重修重考。

第三条集中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不设补考,直接进行重修。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前缺课1/3以上者,或作业、课内实践缺做1/2以上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与补考,必须通过重修重考取得课程成绩。

第五条考试作弊和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第六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在考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经辅导员核实,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参加该课程的缓考(与该课程补考一并进行),其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记载,但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即必须重修重考。

第七条参加补考后仍不合格,若当学期参加重修课程学习,必须在开学后第六周周五以前到所在系部办理重修手续,过期不办理手续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修学习和考试。

第八条学生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学生的学习表现(含出勤、作业、实验等)确定学生参加考核资格。

第九条凡重修课程都不设补考,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或改修不得超过两次,第二次重修或改修的课程经考试后,若仍不及格,不再补考。

要求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缴纳重修费。

第十条重修学生人数超过20人,由教务处统组织开设重修班,重修班课时一般安排原计划学时的1/3;对于难度较大的课程,可适当增加重修班学时,但不得超过原计划学时的1/2。

大学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大学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了加强学生课程重修教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范围(一)军训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二)因转专业、转学、休学等原因,学生错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正常开课时间的必修课程,必须参加重修。

二、重修形式重修可分为开班重修、插班重修和个别辅导,原则上应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内进行。

(一)开班重修重修学生人数超过30人时,经批准,可由开课教学单位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并考核。

(二)插班重修重修学生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学生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期末统一考试。

(三)个别辅导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导致一学年内都无法重修的课程,可安排个别辅导。

三、重修次数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每个学生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四、重修的组织实施(一)为不影响正常课程的学习,一般每个学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三门。

(二)每学期第1-2周学生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办理重修申请手续。

(三)每学期第3周学院教务办安排学生插班重修。

(四)每学期第3-4周开课教学单位落实开班重修,可利用双休日上课,授课时数不少于课程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二。

单独组织考试,命题难度与平时考试相当。

(五)每学期第4-5周学院教务办安排须个别辅导的重修。

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广州大学课程重修申请表附件广州大学课程重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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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为了加强学生课程重修教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范围
(一)军训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二)因转专业、转学、休学等原因,学生错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正常开课时间的必修课程,必须参加重修。

二、重修形式
重修可分为开班重修、插班重修和个别辅导,原则上应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内进行。

(一)开班重修
重修学生人数超过30人时,经批准,可由开课教学单位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并考核。

(二)插班重修
重修学生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学生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期末统一考试。

(三)个别辅导
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导致一学年内都无法重修的课程,可安排个别辅导。

三、重修次数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每个学生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四、重修的组织实施
(一)为不影响正常课程的学习,一般每个学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三门。

(二)每学期第1-2周学生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办理重修申请手续。

(三)每学期第3周学院教务办安排学生插班重修。

(四)每学期第3-4周开课教学单位落实开班重修,可利用双休日上课,授课时数不少于课程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二。

单独组织考试,命题难度与平时考试相当。

(五)每学期第4-5周学院教务办安排须个别辅导的重修。

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广州大学课程重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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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课程重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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