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药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1]3号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1〕3号2001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和浩特地区的中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及其职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自治区本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驻呼和浩特地区的中直、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别运作,待条件成熟后统一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和组织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度。
(三)会同呼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定。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五)对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
第五条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有以下责任:(一)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内发改费字[2017]2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2.21【实施日期】2016.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28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进行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我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需求,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自治区价格、卫生、人社部门共同确定;盟市、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与价格水平相符的原则,依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并报同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特需医疗服务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具体项目见附件)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本着患者自愿的原则,应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并建立和完善患者书面申请(协议)制度,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服务。
五、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立独立区域,并用明显标识加以区别。
2021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
13
依那西普
注射剂
限诊断明确的类风湿关节炎经传统DMARDs治疗3-6个月疾病活动度下降低于50%者;诊断明确的强直性脊柱炎(不含放射学前期中轴性脊柱关节炎)NSAIDs充分治疗3个月疾病活动度下降低于50%者;并需风湿病专科医师处方。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西尼莫德
口服常释剂型
限成人复发型多发性硬化的患者。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备注
协议有效期
11
芬戈莫德
口服常释剂型
限10岁及以上患者复发型多发性硬化(RMS)的患者。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2
巴瑞替尼
口服常释剂型
限诊断明确的类风湿关节炎经传统DMARDs治疗3-6个月疾病活动度下降低于50%者,并需风湿病专科医师处方。
7
可洛派韦
口服常释剂型
限经HCV基因分型检测确诊为基因1b型以外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8
奈韦拉平齐多拉米双夫定
口服常释剂型
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9
艾博韦泰
注射剂
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0
14
司库奇尤单抗
注射剂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诊断明确的强直性脊柱炎(不含放射学前期中轴性脊柱关节炎)NSAIDs充分治疗3个月疾病活动度下降低于50%者;并需风湿病专科医师处方。2.对传统治疗无效、有禁忌或不耐受的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患者,需按说明书用药。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内卫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7〕75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为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增强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和对医务人员的理解,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函告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人:田军联系电话:************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党中央提出了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努力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实现这个任务,涉及各方面的工作,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医疗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服务宗旨,逐步规范医患沟通行为,努力探索医患关系中的不和谐问题的解决途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实施医患沟通的目的实施医患沟通就是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病人投诉,定期收集病人对医院服务中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保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保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内医保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保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提出如下举措。
一、支持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中药(蒙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提升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区域辐射力。
(三)及时将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范围,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后,将其提供的“互联网+”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实行线上线下公平的支付政策。
二、支持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内涵发展(一)将适宜的中药(蒙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蒙成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蒙药)饮片纳入自治区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将经国家谈判纳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配备、使用纳入监测评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内政办发〔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重点工作(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一般指具有当地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二
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4.06
•【字号】内医保办发〔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
特殊用药目录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15号)要求,为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节约医保基金、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经专家评审,决定将门冬氨酸鸟氨酸颗粒剂等21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见附件)。
新增门诊特殊用药保障对象、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等参照自治区第一批门诊特殊用药管理。
请各统筹区结合当地实际尽快落实门诊特殊用药政策,方便群众用药。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内医保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8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待遇保障第三章申报认定第四章费用结算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二章待遇保障第三条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共十个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动脉高压、血友病、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原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全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和支付定额如下:(一)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诊断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诊断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乌劳[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诊断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乌劳〔2012〕35号)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乌劳[2012]29号)精神,为规范前列腺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等五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诊断条件,我们制定了新增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同时确定了承担慢性病诊断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乌鲁木齐市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和《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一、慢性前列腺炎【诊断标准】慢性前列腺炎包括:前列腺炎Ⅱ型以上(含Ⅱ型),临床症状多有病痛和排尿异常,会阴部疼痛和夜尿增多。
(一)临床表现:1、反复发作的下尿路感染尿急、尿频、尿痛、前列腺痛;2、病程6个月以上。
(二)检查:1、前列腺液检查白细胞>10个/HP,此项检查不得少于三次,检查时间最大间隔为三个月;2、卵磷脂小体数量减少,此项检查不得少于三次,检查时间最大间隔为三个月;3、病原体定位试验“两杯法”或“四杯法”。
【建档资料】1、病史资料(含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2、尿常规检查单;3、前列腺液检查单(至少三份,最大间隔三月以上);4、病原体定位检查单(二杯法或四杯法)。
二、类风湿性关节炎【诊断标准】(一)临床表现:1、晨僵、关节肿胀、关节痛及压痛:六周以上;2、关节畸形:对称出现在指掌、腕、肘、足趾等关节;3、关节功能障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4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44号2008年3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自2001年7月建立以来,经过劳动保障、财政和卫生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形成了一个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经过6年的运行,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制度运行平稳,基金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
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筹资比例难以适应参保职工待遇不断提高的实际需要等问题十分突出,加之近年来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等因素,使得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执行和基金运作极易出现风险。
为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调整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对现行参保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即由原来的6%调整到7%,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2.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做适当调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原有规模的基础上,统一提高0.2%。
3.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决定将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从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当提高。
4.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对象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四章待遇管理第五章就医管理第六章预付金管理第七章医疗费用结算第八章医保资金清算第九章监管检查第十章业务协同第十一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统一和规范经办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区内与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联动,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效、高协同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异地就医,指以基本医疗保险盟市级统筹为基础,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统筹区以外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
(一)跨省异地就医,指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外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
(二)区内异地就医,指参保人员在参保关系所在统筹区外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
(三)现阶段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自治区本级、12个盟市及2个计划单列市共15个医保统筹区(以下统称为“统筹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内政办发〔2021〕82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更好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完善全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不断健全完善职工医保门诊费用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根据医保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
(一)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逐步将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待遇政策标准,并根据国家要求动态调整。
(二)加强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保障。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范围由自治区统一确定。
1.统一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可参照统筹地区住院政策进行管理。
2.统一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范围。
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积极稳妥推进。
按照杜绝增量、清理存量的要求,各盟市不得再出新的门诊慢特病政策。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平稳过渡。
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不再新增人员,已纳入人员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待遇,可设置3年过渡期,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呼和浩特市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统计情况介绍
新城区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共 48 家)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医疗机构名称 解放军 253 医院 新城区医院 内蒙古天骄医院 玛拉沁医院 武警内蒙古边防总队医院 弘医堂中医医院 呼和浩特和平医院 内蒙古医药专修学院附属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 呼和浩特世和中医院 新城区爱民华瑞医院 呼和浩特市大川齿科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门诊部 海东路东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郭世伟口腔门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刘江恩口腔诊所 国航内蒙古分公司航医室 马建军口腔诊所 内蒙古天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诊所 李远宏口腔诊所 内蒙古朝聚眼科医院 东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山东路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迎新路办事处机场一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办事处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办事处体校巷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城区东风路办事处兴安北二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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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金卫华西医诊所 呼市第二医院(传染病医院) 呼市结核病防治所 呼市口腔医院 呼市回民区防治院 玉泉区兴隆巷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玉泉区昭君路办事处农科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玉泉区小召前街五塔北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玉泉区清泉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郭春英口腔诊所 二轻医院 玉泉区中蒙医医院 玉泉区小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金卫华西医诊所 兴隆巷办事处西三里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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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赤峰市10所中医类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赤峰市10所中医类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8
•【字号】内卫蒙中管理字〔2020〕142号
•【施行日期】2020.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
同意赤峰市10所中医类医疗机构变更名称的批复
内卫蒙中管理字〔2020〕142号
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关于我市中医类医疗机构更改名称的请示》(赤卫蒙中发〔202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赤峰市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赤峰市中医蒙医医院、赤峰市第二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赤峰市第二中医蒙医医院、巴林左旗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巴林左旗中医蒙医医院、克什克腾旗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克什克腾旗中医蒙医医院、林西县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林西县中医蒙医医院、翁牛特旗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翁牛特旗中医蒙医医院、宁城县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宁城县中医蒙医医院、敖汉旗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敖汉旗中医蒙医医院、松山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松山中医蒙
医医院、喀喇沁旗蒙医中医医院更名为喀喇沁旗中医蒙医医院的请示。
请你委收到此复后根据医疗机构变更执业许可相关要求尽快组织相关医院完成变更手续。
2020年3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自治区儿童白血病定点救治医院的通知-内卫医字〔2020〕271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自治区儿童白血病定点救治医院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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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自治区儿童白血病定点救治医院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儿童白血病救治管理工作,根据前期自治区儿童白血病定点救治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工作开展情况,在征求各盟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对自治区儿童白血病定点救治医院进行调整。
做好儿童白血病救治管理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保障儿童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定点医院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儿童白血病救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儿童白血病救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卫计医发〔2018〕162号)要求,高度重视儿童白血病诊疗救治工作,加大相关科室建设力度,努力提升儿童白血病诊疗能力,切实做好我区儿童白血病救治管理及病例上报工作。
对于工作开展缓慢、滞后的定点医院,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儿童白血病救治定点医院名单
2020年6月8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内卫办疾控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办疾控发〔2020〕37号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为指导各地做好地方病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地方病防治工作决策部署和《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进一步做好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救治工作,根据国家《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目标管理”防治工作策略,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通过对有治疗意愿且符合治疗条件的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实施救治,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助力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将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纳入慢性病管理,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应治尽治,提高患者生存质量。
三、工作原则(一)以旗县为主,统一管理。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患者治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旗县卫生健康委是辖区患者治疗工作第一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分级诊疗,定点救治。
按照分级诊疗原则,自治区、盟市以及各病区旗县设立三级患者救治协议定点医院。
(三)加强患者的社区管理。
将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山病患者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建立健康档案,进行个案管理,落实随访和签约服务管理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开设特需医疗服务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开设特需医疗服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12
•【字号】内卫计医字〔2019〕104号
•【施行日期】2019.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精神卫生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开设特需医疗服务的批
复
内卫计医字〔2019〕104号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申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备案的请示》(内精院字〔2019〕29号)收悉。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28号)“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总量的10%”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在规定范围内开设特需病房床位和特需门诊诊察等医疗服务项目。
请你院在接到本批复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费字〔2017〕1151号)尽快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价格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收费价格备案。
此复。
2019年3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内卫计药政字〔2015〕318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字〔2015〕318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5〕69号)精神,现就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见附件);各级公立医院应优先配备使用定点生产品种,并按照统一价格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相应品种,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定点生产品种。
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公立医院定点生产药品的配送由生产企业从负责低价药品配送的企业中选择(甲巯咪唑除外)。
并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模式。
各盟市负责组织协调定点生产企业合理选择配送企业。
加强药品配送服务的监管,满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
三、各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要按照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点生产药品的货款归集和支付。
四、自治区药采中心按照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相关规定,代表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定点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履行相应职责,同时将定点生产品种分别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系统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系统中挂网。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采购和使用定点生产药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定点生产品种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为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为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部署要求,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用药需求,现就自治区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类管理要求,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自治区部分统筹区在前期开展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工作中,积极探索“双通道”保障机制,为方便群众用药,提高谈判药品可及性提供了有益经验。
为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让国家药品谈判政策发挥更大的便民利民效应,各统筹区要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按照分类管理要求,落实谈判药品门诊、药店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一是按照《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15号)要求,落实好两批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
二是将符合各统筹区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谈判药品全部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
三是统筹做好“双通道”管理机制与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结合谈判药品使用实际,将适宜药店供应的品种纳入“双通道”管理,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与定点医疗机构互为补充,形成供应保障合力。
四是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国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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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用药
定点医药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69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呼和浩特市蒙中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
定点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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