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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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文:----------------------------------------------------------------------------------------------------------------------------------------------------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9.12.05•【文号】国发[1999]24号•【施行日期】1999.1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已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日)废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一)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对振兴我国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主要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质量工作正是主攻方向。

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

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但是,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相当普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质量意识心得体会

质量意识心得体会

质量意识心得体会质量意识心得体会「篇一」6月2日我参加了集团公司组织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培训。

通过培训老师深入浅出、由点到面的讲解,使得原本生涩的理论知识,变得生动活泼,通俗易懂,让我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实际运用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

通过学习我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质量管理体系”最初是来自西方国家的企业管理文化这套体系引入我国后,几经试用和修订,与中国本地的管理模式相融合,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体系,也已经成为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辅助管理手段。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实际上就是国际上公认的系统地进行质量管理方面的一个标准,它主要涉及到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是世界各国质量管理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iso9000标准的编制基础。

它的贯彻执行有利于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顾客对其产品或服务的满意程度,有利于帮助企业达到持续成功的目的。

二、计划、实施、检查、持续改进,简称为pdca的管理流程广泛应用于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

在质量管理所包括的产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管理、成本管理、市场管理、流程管理等一系列项目中,无论哪一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都与pdca管理流程息息相关。

在这个管理循环链中,四个环节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形成一个有效的机制,在与管理相关联的环节充分发挥着自己的功效。

三、物流企业的产品是服务,服务是企业文化的凝固与体现。

我们利用“pdca”循环实现阶梯上升的管理目标,达成企业的最终愿望,也就是通过实现高质量的管理,得到让顾客满意的产品(服务),也就是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物流服务,并不断持续改进。

优质、高效、最大限度的满足顾客在物流方面的需求,从而提增强了业务竞争力。

也使顾客感到:我们银河物流才是最好的合作伙伴。

其次,印象最深的还有“流程”这个词。

质量管理体系本身就是用一些流程标准来控制产品(服务)的合格。

只有严格执行了标准流程,产品(服务)就一定合格。

企业申报免检产品规定要求和条件概述

企业申报免检产品规定要求和条件概述
1 免检制 度 的产 生
() 3 审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负责受理企 业 申请 , 申请 材 料进 行 书 面 审 查 , 署 审 查意 见 , 对 签
报送 国家质 检总 局 。 () 4 审定 与发 证 国家 质 检 总局 在 征 求社 会 有
20 年上半年 , 00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为了加
检查的有效性 , 扶优扶 强 、 避免重复检查 , 规范产 品 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 依据《 中华人国共和国产品 质量 法 》 国务 院关 于进一 步加 强产 品质量 工作 若 和《
干问题 的决 定》 决 定 在 我 国 实 施产 品免 检 制 度 , , 自 20 00年 3月份开 始 实施 , 国家 质 量 监督 检验 检 疫 由
20 年 1 11 3 2月 4日以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 家 质量 监督
有效期 内可以 自愿在免检产 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 定 的免 检标 志 。使用 的免 检标志应 当注 明获准 免检
的时 间及有 效期 限 。
检验检疫总局令 ( 9号) 第 形式予以发布 , 原办法就
此 作废 从 此产 品免 检制度 进入 了巩 固发 展 阶段 。 2 产 品免检应 当具 备 条件 根 据新 发布 《 品免 于质量 监督 检查 管理办 法》 产
处理
卜 条的规定追究责任。2有关单位违反《 ) 产品免 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规定 , 对在免检有效期 内 使用 免检标 志 的 产 品进 行 质 量 监督 检 查 的 , 其 进 对
行 通报批 评 , 责令 改 正 ; 已收 取 检验 费 的 , 令 退 回 责 检 验费 ; 节 严重 的 , 情 可对 直 接责 任者或 者该 单位 负
关方面意见后 , 对免检产品进行审查 , 并向审定符合 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 , 并向社会公告。 免 检证 书 由 国家 质检 总 局统 一 制作 ; 免检 标 志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

编号:MJ07-020机床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二〇〇七年四月一. 总则为服务和指导机床产品生产企业做好2007年产品质量免检申报工作,进一步促进免检工作的规范、透明和高效,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关于开展2007年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180号)以及《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7】17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机床产品、2007年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适用本细则。

二. 申报产品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机床产品,包含的具体品种见下表:三. 申报条件根据《产品质量免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7项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稳定生产两年以上,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近年来在国家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检查合格;重新申请企业在当年度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一次监督检查合格。

企业规模位于行业前列,年产值需达到3亿元以上。

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

无国家标准的,要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

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为规范申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见附件)。

该申报书作为企业申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资格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唯一有效文件,涉及企业免检资格的有关事项均以该申报书为准。

对于审查合格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将依据该申报书,在向企业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上载明有关信息。

所有申报企业自行从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下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填写后,打印成册,一式两份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同时提交Word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3•【文号】国质检监[2007]176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做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不断提高免检工作的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并经2007年4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1 总则1.1为实施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提高免检工作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号令),制定本规范。

1.2组织实施免检制度的工作机构、申报免检和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免检制度,制订实施免检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并公布每年度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及实施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上报的企业免检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向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对全国免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反免检管理规定的行为。

1.4各省级局负责组织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进行免检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宣传培训,受理、审查企业免检申报材料,对申报企业实施必要的现场核查;推荐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负责对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免检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免检管理办法

免检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IQC对免检物料的管理,确保来料品质符合要求以满足生产需要。
2、适用范围:
经审核通过列于免检清单内之材料。
3、职责:
3.1品保部:免检物料的评估及本办法制定,免检物料标识及异常处理;
3.2采购部:免检物料的采购及质量保证资料提供,免检物料过期联络供应商重检;
3.3仓库:免检物料来料知会IQC确认,报废单开立。
4、作业内容:
4.1属于下列情形均可列入免检;
4.1.1检验成本较高,无法经济检验者;
4.1.2缺少业界检验规范及参考标准,无法检验者;
4.1.3未具备检测仪器,需供应商提供出货检验报告或保证书;
4.1.4检验简单(仅作外观、数量确认等),不需作特别管控;
4.2免检原物料之进料验收:
4.2.1依正常之进料之点收程序,由仓库人员核对是否符合免验清单内容,并提供出货报告至IQC,IQC需先查核此供应商是否在集团合格供应商名录中或是否有签《未导入合格供应商先行采购联络单》,待符合以上条件后,再核对材料名称、型号、数量、有效期及目视可见之缺点,核对其厂商及产地,如无异常则由IQC张贴免检标签由仓库正常入库。
4.4.2.2其它物料依MIL-STD-105E特殊检验水平S-4,AQL=1.0进行抽样。
4.5免检清单(见下表)
序号
品名
型号
备注
1
办公具类
所有型号
2
基础设施用品等
所有型号
3
无尘布、指套、棉签等
所有型号
4
洗剂及生产用化学品
所有型号
ROHS
5
研磨辅料/耗材
所有型号
ROHS
6
镀膜膜料/耗材
所有型号
ROHS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4.30•【字号】鲁政发[2000]40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9〕2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0〕4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质量第一是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方针。

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是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建设经济强省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观念,尽快解决一些产品质量差、档次低、花色品种少、市场竞争力不强的问题,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加快提高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

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质量工作(一)明确企业质量方针,制定和实施企业质量发展目标。

省重点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要瞄准和密切跟踪国内外先进水平,制定赶超目标和措施,争取“十五”期间再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

中小型企业及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制定质量改进措施,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快产品升级和更新换代。

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依靠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

有关部门要围绕质量难题和质量“通病”组织开展质量攻关等活动,各级财政要给予政策倾斜,同时争取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大中型企业要以创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为重点,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各级经贸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3号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3号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3号)《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鼓励优质商品进出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除外),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以下简称免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负责对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考核、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内申请免验生产企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免验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免验申请第五条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二)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三)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四)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五)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见附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1•【文号】质检监函[2001]006号•【施行日期】2001.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3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3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质检监函[2001]0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1月21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12月4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发布。

新发布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在原免检办法的基础上,对免检申请、审查、监督管理和证书、标志等内容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为指导产品免检工作,现将实施免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2001年12月21日附件:关于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为明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工作的具体要求,指导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企业做好产品免检实施工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免检办法》),现将免检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确定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及每类产品的基本申请条件,确定免检申请的开始、截止日期及工作日程安排;对免检产品进行审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组织对违反《免检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参会人员:质检中心全体、监督一、二、三科人员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产品质量检验和委托检验等问题解答1、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监督抽查(2)统一监督检查(3)定期监督检查2、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3、统一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查是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另一种方式,通常只用于检查某类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

做法是按统一产品、统一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的五统一原则,对生产同种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的质量状况,推动行业质量管理,提高被检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

4、定期监督检查(验)定期监督检查是地方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

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5、委托检验:是指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人,检验结果一般仅对来样负责。

6、发证检验是对产品的全项检验,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企业执行标准以及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所检项目合格可判定发证检验产品合格。

所检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判定发证检验产品不合格。

7、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是指产品在出厂之前为保证产品满足品质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国家免检产品建议报告

国家免检产品建议报告

国家免检产品目录建议报告第号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的要求,我局开展了本年度国家免检产品目录建议工作。

经研究决定,本次我局共上报类免检产品建议目录。

附件1:建议目录情况汇总表附件2:建议目录产品行业情况公章年月日本报告一式2份,一份报总局,一份存档。

附件2:国家免检产品申报受理通知书第号: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国家免检产品申请受理条件(产量、产值、品种及工艺)。

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公章年月日经办人:联系电话:本通知书一式2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3:国家免检产品申报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号:你单位申请的,经审查,□产量、产值达不到免检规定条件;□品种不属于免检产品目录范围;□生产工艺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范围;□其他原因;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以受理。

公章年月日本通知书一式2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4:国家免检产品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第号:你(单位)申请的,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如需咨询,请与联系,电话。

公章年月日本告知书一式2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5:国家免检产品申报退回受理通知书第号:你(单位)申请,经审查,因未能按期提供需补充的有关材料或有等情况,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免检申请退回受理,并退回你(单位)的免检申报材料。

公章年月日本通知书一式2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国家免检产品申报现场核查通知书第号: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申请的生产条件等进行实地核查。

具体通知如下:一、时间:年月日时。

二、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三、内容:□核查企业的质量管理、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材料管理、检验能力等环节。

□在材料审查中认为必须到企业现场核实的有关情况:公章年月日本通知书一式2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免检和抽检管理制度

免检和抽检管理制度

免检和抽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保障用户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免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部分产品或服务可以不进行质量检验,直接放行或投放市场。

抽检是指在市场上随机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检验。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免检和抽检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免检和抽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免检和抽检的对象和比例,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稳定。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免检和抽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分析和控制,确保用户权益不受损害。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免检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免检管理制度,明确免检的范围、条件、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免检的范围应当明确,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免检的条件应当合理,必须能够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确保用户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二条:免检的程序应当规范,包括申请、审核、审批、记录和监督等环节。

第十三条:免检的要求应当明确,包括免检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具有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免检的审核和监督工作应当加强,确保免检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免检记录和档案,保留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能够追溯和查证。

第三章抽检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抽检管理制度,确定抽检的对象、频率和比例。

第十七条:抽检的对象应当根据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和风险确定,确保有效监督和检验。

第十八条:抽检的频率应当合理,根据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和市场反馈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抽检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能够反映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条:抽检的程序应当规范,包括随机抽取、检验、记录和结果反馈等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规定。

(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依据本法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这些部门分管的都是基础性工作,在具体行政事务中直接与食品安全问题打交道,当然就会接触更多也了解更多的食品安全信息。

这些部门在监督检查、惩处违法行为等过程中,肯定也会获知某些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立即向负有综合协调职责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法律规定了这些部门的通报义务,主要是为了方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从全局上考虑和防范类似的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应对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核实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该信息进行核实。

因此,所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具备两方面特性,即及时性和准确性,越是及时、准确的信息越是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益。

所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部门的通报以后,一定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信息,经过核实的信息才能作为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依据。

这也要求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在通报的同时要对所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初步的、基本的核实,尽可能提高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准确性,同时也为之后两个部门的共同核实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三)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一项科学工作,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并力求完整性和时效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最终目的是把监测结果应用于保证食品安全。

因此,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被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在国外广泛应用。

国家产品免检制度被废止

国家产品免检制度被废止

国家产品免检制度被废止作者:佟键来源:《大经贸》2008年第10期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下称《办法》)。

近期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

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全国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抽检的阶段性结果,有22家企业69批次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

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全面检查奶制品,整顿奶制品行业。

随后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迅速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

一石激起千层浪。

当天,质检总局就发出公告,宣布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立即停止国家免检资格的宣传活动,生产产品和印制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18日,质检总局再次宣布,蒙牛、伊利、光明部分液态奶中检出三聚氰胺成份。

然而,就是这几大知名乳品企业的奶粉等产品却都享有“国家免检”产品的称号。

一时间,产品免检制度被置于风头浪尖之上。

资料显示,1999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产品免检制度作出了统一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

”2000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产品免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减轻企业负担等。

同时,免检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

经过八年实施,免检产品的范围日益扩大。

而“国家免检”也一度成为企业标榜其产品质量优异的门面,频频出现在各种广告之中。

然而产品免检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其双刃剑的性质也早已显现出来。

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免检,实质上是以政府信誉为企业的产品提供了事实上的信誉担保,政府用公信力引导消费者去选择这个产品,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是对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破坏。

中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条

中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条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释义】本条是关于抽样检验的规定。

〔一〕不得实施免检2008年9月18日,在多个属于“国家免检产品”的奶制品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导致许多婴幼儿患肾结石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假设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

同一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109号令,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

至此,实行多年的食品免检制度宣告结束。

免检制度,是指依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方法》,对符合规定的产品,在三年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的制度。

免检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的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地连续数年检查合格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监督检查。

199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假设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实行免检制度。

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到达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

2000年3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方法》,规定在免检有效期内,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颁发新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方法》,规定免检产品三年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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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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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

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条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国产品免检工作,并定期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免检条件及审定程序
第六条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予以审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

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

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

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的,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十四条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其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

依照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质量问题的申诉、举报而进行的调查处理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处理结果应当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抄送免检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不得以非免检产品冒充免检产品,不得伪造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转让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者
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该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免检有效期内使用免检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者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报免检;免检产品公告后发现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失实的,撤销其免检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次申报免检。

第十九条从事产品免检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免检证书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免检标志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式样。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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