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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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办法
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的工伤事故进行认定管理,认定结果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
第五章工伤医疗费管理
第八条工伤医疗费报销管理
1.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应当及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
受治疗,医疗费用由公司报销。职工自行选择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公司不予报销。
2.职工在治疗期间,应当按照医生的要求进行治疗,如有
违反治疗规定或者不配合治疗的,公司有权停止报销医疗费用。
3.职工在接受治疗期间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提前向公司
提交住院申请,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职工自理。
4.职工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销,
公司应当在收到报销申请后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第六章工伤预防措施
第十条工伤预防措施
1.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2.公司应当加强对危险作业岗位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公司应当加强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病,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4.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5.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保证他们的安全生产。
6.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工伤事故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职工遭受以下情形之一,可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职工符合以上规定的1、2情形,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符合3情形,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如果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则不得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受毒的;
3.自残成者自杀的。
第六章工伤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应选择一家医院作为工伤救治的协议医疗机构,并与协议医院签订工伤医疗协议,负责公司工伤职工的救治工作。
如果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治疗期间所用药品及辅助材料符合工伤诊疗目录标准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超出工伤诊疗目录的项目,应征得工伤员工家属的一致同意并签订协议后,费用由工伤职工承担;如果未与工伤员工和其家属签订协议,则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第七章工伤事故处理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安全员报告,并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及相关领导。安全环保部门接到事故伤害报告后,会同事故单位及时进行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调查,并做出是否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
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或同一事故伤三人及以上,须在8小时之内电话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并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
书面事故报告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其他事故24小时之内
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规定时间上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
安全环保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材料,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工伤事故发生30日内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安全环保部门应在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申请XXX审核上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八章工伤费用及待遇承担
如果各二级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员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及待遇均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在抢救生命期间所使用的药品及辅材料超出工伤诊疗目录的项目费用由公司承担的情况。需要提供正规发果,并由安全环保部门会同医疗机构确定抢救期。
第十二条规定了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需要转院或转外治疗的情况。需要报协议医疗机构或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及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同时出具证明,并经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或转外治疗。治疗期间所用药品及辅助材料符合工伤诊疗目录标准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工伤诊疗目录的项目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工伤职工转院或转外治疗的,所在
单位可向财务部门借支元用于工伤救治,待出院结算报销后归还财务。
第十三条规定了工伤员工医疗期满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上级社保部门开具工伤康复评估表,工伤员工本人到指定的康复医院进行康复评估。评估结果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应进行康复治疗,不需要康复治疗的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进行工伤鉴定的情况。需要持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彩色照片5张,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西宁市职工工伤与取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及介绍信后,前往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规定了鉴定费用的支付情况。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再次鉴定或伤残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复查鉴定的,其鉴定结论无变化的以及鉴定疾病与工伤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由中请人承担。
第十六条规定,如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将按照《岗位绩效工资制》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但如果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
期结束后,如果工伤职工仍然不能正常工作,那么需要由医疗机构及安全环保部门出具证明,并按病假处理。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如果职工住院治疗工伤,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发给15元的伙食补助费。如果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那么往反交通费将按硬卧以下标准凭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住院前住宿费按不超过三天,每天标准不高于150元报销,住院治疗期间按规定报销。如果转外就医,那么按实际天数每天发给30元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因伤情严重需要转外地治疗,那么由家属陪护,公司将报销陪护家属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只限一人。标准是往反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住宿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每天100
元的标准报销(须提供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