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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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

检验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构建“地方政府支持、企业负主体责任、检验检疫部门监管、相关部门齐抓”的维修/再制造料件质量安全管理机制,规范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关于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入境维修/再制造企业能力评估及监管、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料件检验监管和入境维修/再制造产成品验证和监管工作。

三、定义术语

“入境维修”指通过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使入境机电料件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的生产活动。经过“维修”的料件产成品,一般不改变料件原品的序列号、品牌。

按维修服务类别不同可分为:售后服务维修、专业维修。

“售后服务维修”指生产制造商本身对其自产的产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的生产活动。

“专业维修”指由有资质的维修服务商按照机电产品原品生产制造商的要求,对非自产产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的生产活动。

“入境再制造”指将主体部分不具备原设计性能但具备循环再生价值的入境机电产品完全拆解,经采用专门的工艺、技术对拆解的零部件进行修复、加工,产业化组装生产出再生成品,恢复或超过机电产品性能的生产活动。经过“再制造”的产品,可产生新的序列号及品牌。

“维修成品”是指通过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处置,使部分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等的产品。

“再制造(翻新)成品”是指经采用专门的工艺、技术,已恢复或超过原设计精度和性能技术要求,重新上市销售的产品。翻新成品允许恢复至原产品(件)基本的使用功能。

四、工作职责

1.海南局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管处)负责入境维修/再制造业务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维修/再制造企业能力评估,负责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入境核定,负责指导和监督海南局各分支机构入境维修/再制造业务工作。

2.各口岸分支机构负责入境维修/再制造机电料件的口岸查

验工作。

3.各辖区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维修/再制造企业能力评估申请的受理、文件审查和初步现场评审,负责维修/再制造机电料件检验监管和产成品质量验证,负责维修/再制造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工作原则

(一)“企业主体”原则。引导维修/再制造企业自律,明确企业对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二)“差别化管理”原则。以料件类别为基础,综合维修/再制造企业能力评估结果,采取差别化监管模式。

(三)“事中监管、事后追责”原则。以维修/再制造料件管理与企业监督管理替代批次化的产品检验,根据质量安全风险动态调整合格评定方式。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严格依法追究相关方责任。

(四)“共同治理”原则。根据维修/再制造创新产业的特点,会同地方政府、特殊监管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商务、环保、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推进维修/再制造行业的管理,形成服务和监管合力。

六、工作程序

(一)企业必备条件的审核

1. 企业所在地分支机构负责企业必备条件的审核。

2.维修/再制造企业申请能力评估所需的必备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维修/再制造经营范围。

(2)有固定的维修/再制造场所,并具有一定规模。

(3)企业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再制造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有相对稳定的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来源。

(5)维修/再制造业务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

(6)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维修/再制造标准、工艺技术条件。

(7)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再制造设备、设施。

(8)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能够满足待维修件/再生利用件和维修/再制造成品检测要求的专业检测人员和检测手段。

(9)对维修/再制造产品涉及的安全、卫生、环保和性能等项目,能够实施有效控制。

(10)对维修/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11)符合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3.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批准外,暂不开展入境维修/再制造;国家有准入要求的产品,必须证明维修/再制造后产品可获得准入许可,方可开展维修/再制造

业务。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所在地分支机构不得受理企业开展入境维修/再制造业务的申请。

(二)申请资料的受理、文件审查和初步现场考核

1.企业所在地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入境维修/再制造企业申请,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文件审查,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企业申请维修/再制造能力评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机电产品用于维修/再制造的企业能力评估登记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维修、翻新、再制造或相关内容。

(3)加工厂区平面图、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废弃物处理设备明细表、主要供应商清单及相关供货协议或合同,申请人应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较稳定的供货渠道。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再制造企业还须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5)拟进口维修/再制造用途产品HS编码及品名清单。

(6)维修/再制造工艺流程图、维修/再制造后成品标识状态和包装方式(照片或图纸)、维修/再制造后成品标准;再制造企业还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最近一年内的代表性成品合格检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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