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
中央对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2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26号)有关规定,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条件下,作出了一些政策上的调整。
一是提高教龄补贴。
将民办教师教龄补助经费提高到100元/月,继续补发20元/年直至15年。
调整后,30年教龄的民办教师月人均教龄补助不低于180元,比原来增长1.6倍。
二是调整离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
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岁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300元/月,年满70岁不满80岁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400元/月,年满80岁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600元/月。
三是落实民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
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等享受当地政府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同时,民办教师在享受公办教师同等报酬时,不同学段的报酬要逐渐增长,缩小同学段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的报酬差距。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建设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着力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积极稳妥、依法解决。
二、实施范围、时间(一)实施范围。
1.2000年全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
2.2000年以前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的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
3.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实施时间。
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及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三、政策措施(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
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
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辞退民办教师补偿标准
辞退民办教师补偿标准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发放问题
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与教龄认定有关问题培训一、关于认定机构的组成问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同时,还明确了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认定采取乡镇初审和市级审核的两级认定方法。
以市教育局为主体,成立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小组,负责市级审核认定工作。
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体,成立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乡镇初审认定工作。
可以讲,乡镇初审认定是整个认定工作的重中之重。
乡镇认定小组由乡镇长任小组组长,主管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和副乡镇长为副组长,其他3-5名工作人员为成员,乡镇领导小组是具体实施者。
二、认定范围及认定对象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教龄补助的发放范围:凡现为河北省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符合条件,能不能享受补助”必然是认定工作第一个矛盾焦点。
我们应该注意发放范围的几个关键点:1、现为河北省户籍;2、2003年底以前;3、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4、教师岗位;5、满3年;6、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下面,对一些具体情况的政策把握作以下说明。
1、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如何理解满3年?(任教满3年指月顶月满36个月,如2001年1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6个月,可以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三年;若2001年2月开始任教至2003年底,共35个月,就不能认定为2003年底前任教满3年。
)2、2003年底前任教经历有间断的如何计算工龄?(可以合并计算,间断按月累加,连续的月顶月,满12个月为一年。
教人【2011】8号文件全文
教⼈【2011】8号⽂件全⽂教⼈【2011】 8 号⽂件全⽂更新时间:2013-11-2 来源:互联⽹作者:佚名点击:7660次教⼈【2011】 8 号教育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2011]8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新疆⽣产建设兵团:长期以来,⼀些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使⽤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学尤为突出。
代课教师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待遇较低,长期使⽤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当前,教师⽤⼈制度和社会环境发⽣了较⼤变化,⼀些地⽅的探索积累了⼀定经验,为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创造了更加有⼒的条件。
根据《国家中长期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国提⾼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中⼩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着眼长远、以⼈为本,建⽴机制,通过择优招聘、转岗使⽤、辞退补偿、纳⼊社保、就业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
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教师公开招聘范围。
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2、多途径转岗使⽤。
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勤和⽣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未被招聘使⽤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实际代课时间给予⼀次性经济补偿。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劳人险函[1982]11号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正文:
----------------------------------------------------------------------------------------------------------------------------------------------------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1982年8月7日劳人险函(1982)11号)
教育部:
转去福建省人事局六月二十六日来函一件,请你们研复。
关于函中所询问题,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在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当手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结束——。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更新时间:2010年06月12日来源:网络作者:唐文强转载点击:2197次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发文单位: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文号:教人[1992]41号发布日期:1992-8-6执行日期:1992-8-6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
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特别是近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
但是,目前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还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亟待解决。
认真总结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定的民办教师政策,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改革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就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搞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逐步减少数量,提高总体素质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全面整顿,民办教师总量减少1/3,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在大力发展师范教育补充合格师资的同时,“八五”期间要继续着重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和提高。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一、应该得辞退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3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代课教师,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满一年的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实际上,被退代课教师有的地方给了,却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给。
二、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教人[2011]8号文,第一条4款“将辞退代课教师依法纳入社保。
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据不同情况,将辞退代课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三、解决辞退原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国办[1997]32号文《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将辞退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该文而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弱病残原民办教师,要采取措施,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
可现实是大部分省给被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男60岁,女55岁)有退休养老补助。
即教龄乘以8元(国家规定教龄津贴最高是10元),这实际是教龄补贴,而不是养老金。
养老金应该是基础养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龄补贴。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河南省关于对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新出现问题的解答[合集五篇]
河南省关于对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新出现问题的解答[合集五篇]第一篇:河南省关于对原民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新出现问题的解答濮阳县关于近期认定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答复1.问:部分原民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部分人员是否有资格参加养老补贴的认定?答:这部分人员不能参加养老补贴的认定。
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适用对象规定“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以单位身份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两种类型,但是无论是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或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均为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符合【2012】182号文件的适用范围。
2.问: 1989年12月20日开始任民师,工作到1995年,可否参加认定?答: 可以。
只要是1989年12月31日以前开始工作,连续任教满一年的原民师,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
3.问:具体的教龄如何计算?连续任教至今的,教龄计算到什么时间?答:参照《解答》9,教龄大致可分三类。
第一类: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一直任教至今的,教龄可计算到2012年10月;第二类:1988年任教,任教到1995年间断,1998年继续任教至2002年,2000年之前间断的,教龄可以累加计算,即8年加4年,共计12年;第三类:1989年任教到2002年间断,2004年继续任教至2008年,2000年之后教学间断的,间断后的教龄不再计算,教龄应为1989年至2002年,共计14年。
一直连续任教至今的,不论现在是否年满60周岁,教龄计算到2012年10月。
4.问:原民师在任教后参军入伍,教龄如何计算?答:《实施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这里的教龄,是指在原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的年限。
军龄不应计入教龄。
5.问:原民师的任教地和现在的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任教地需要户籍所在地出具委托书的,应如何处理?答:原则上各地不需要出具委托书。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北政办[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1〕2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管理,认真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将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积极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市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市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廖德全市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副组长:冯学清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沛新市教育局局长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郑廷仁市人社局局长成员:徐锡勇市财政局副局长李金印市人社局副调研员叶卫国市教育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叶卫国同志兼任。
三、工作原则(一)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的原则。
要不要
1岂有“忘师反祖,卸磨杀驴”之理?—— 一离职老民师的心声一、要不要新中国成立不久,国家一穷二白。
到了六、七十年代,人口急增,学龄儿童迅速增加,农村青壮年绝大多数是文盲或半文盲。
当时,拿国家工资的公办教师极少。
为了解决教师严重不足这个燃眉之急,同时又不增加国家经济负担这个矛盾,国家采用了‚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个拿工分的民办教师群体由此而生。
到了二十世纪末,人口增长缓慢了,师范毕业生来了,文盲扫除了,二、“打工仔”民师一般是经过贫下中农推荐,大队、公社审批、学校考试这几关后才上岗教书。
他们接受学校和生产队双层领导。
在一个星期的七天中,时间,接受学校领导,在校和公办教师一样教书,另外还必需努力钻研文化、业务、来赶上办公教师。
从星期六下午到星期天下积蓄的体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以报答贫下中农的推荐,同时,补贴费和办公费的也曾算在内。
星期天下午收工后,赶紧收拾备课本,同时带足大米(生产队分的杂粮,学校食堂不收,只能有劳家人)赶到学校。
假日,假期遇到了学校另有安排(如开会、学习、培训),那就没有满出勤了,也不可能记同等工了。
七十年三、臭老九六十年代就还差些,有的学校规模小,只有一、二个老师,寝室、厨房、上课当课堂,黑板、门板、乘凉做铺板。
白天复式班、耕读班、晚上扫盲班,应有尽有。
总之,大队开会搞宣传,农我是六五年文化革命前参加教育工作的,六六年文化革命也有人常喊臭知识分子、臭老九。
何谓臭老九呢?年轻人不知道,年老的没忘吧:那时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分别是:地、富、反、坏、右、军、警、特、臭知识份子排在第九。
于今上访,有的又被专政机关抓捕,这比文化革命时批斗有过之而无不及!四、遗弃人八十年代,民办教师就更糟糕了。
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农村文盲大部分脱盲了,整体文化水平提高了。
学校学生也减少了。
‚要就拉到怀里,不要就丢到岩里‛。
在‚提高教师素质‛的幌子下,开始大规模清退民办教师,少数领导借此东风,通过经常考试考核,评比排名次等不停地呐喊‚辞退‛,造成民办教师精神上的沉重包袱,使之抬不起头,无脸再继续当教师。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现就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1.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被聘用代课工作。
2.近年来,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由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而面临困扰,尤其是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亟待落实。
本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权益和义务,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推动我国民办教育的全面发展。
三、具体内容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义务: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2.参保方式:(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选择个人参保或由其所在民办学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如选择由所在民办学校代办养老保险事宜,则应与学校签订相关的授权委托协议,并明确费用承担方式和时间。
3.养老保险费标准:(1)养老保险费标准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规定缴纳。
(2)学校代办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4.养老金待遇:(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满足法定退休条件后,享受与当地公办教师相同的养老金待遇。
(2)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按时支付给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五、工作责任1.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落实代课人员的养老保险义务。
2.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代课人员养老保险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用及时足额缴纳,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3.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认真履行参保义务,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确保享受养老金待遇。
4.养老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服务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养老金,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
六、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政府、学校及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之间养老保险事宜的基本依据。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4
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2024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在近几年得到了蓬勃发展。
民办教师作为民营教育领域的重要力量,对学生的教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他们辛勤耕耘的同时,退休保障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保障民办教师的权益,我国政府于2024年出台了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旨在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和支持。
一、退休补助标准的提高2024年新政策对民办教师的退休补助标准进行了大幅提高。
按照新政策规定,民办教师的退休补助将按照其在民营学校工作年限和工作贡献进行调整。
在此之前,民办教师的退休补助往往较低,难以满足他们晚年的生活需求。
而新政策的出台,有力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为民办教师的退休生活带来了一片希望。
二、退休待遇的增加除了提高退休补助标准外,2024年新政策还明确了民办教师退休待遇的增加。
退休教师将享受到与公办教师同等的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这一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提高了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激励了更多的人从事民办教育工作。
三、退休补助申领流程的简化为了方便民办教师办理退休补助手续,新政策还对退休补助申领流程进行了简化。
民办教师可以通过民办学校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来办理退休手续,无需提交过多繁杂的材料和证明。
这一举措能够减轻民办教师的办事负担,提高了退休补助申领的便捷性。
四、退休补助费用的保障为保证民办教师退休补助政策的落实,2024年新政策明确了退休补助费用的保障机制。
政府将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确保退休补助的及时发放和充足金额。
这一举措对于缓解民办教师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五、引导民办学校合理发展除了退休补助政策的出台,2024年新政策还包括了一系列促进民办教育合理发展的措施。
政府将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提高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提高民办教育的整体水平,也为民办教师的工作提供了更好的平台和条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豫教人[2012]182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教人[2012]18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平台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促稳定、保民生的高度,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力配合支持解决我省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问题,扎扎实实的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现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学习这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养老补贴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政策性强,工作头绪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及时了解、发现问题并认真研究,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
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0.20•【文号】教人厅[1997]25号•【施行日期】1997.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1997年10月20日教人厅〔1997〕25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目标,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教师节前下发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以下简称《通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师工作重要决策的意义,将各方面的认识统一到国办《通知》的精神上来。
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保证在本世纪末妥善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
二、要根据国办《通知》精神,从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民办教师的实际出发,制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各项具体政策,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
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工作中,要加强对民办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教育教学水平的考核,并注重本人对农村教育事业的实际贡献。
三、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管理。
按农村教育费附加40%计算,其经费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当首先做到民办教师同工同酬;其他地区要努力加快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步伐。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菏政办字[2011]68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
正文:
----------------------------------------------------------------------------------------------------------------------------------------------------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的通知
(菏政办字〔201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退养民办教师待遇增长缓慢,与退休公办教师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影响了退养民办教师的生活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按照同等条件退休公办教师现行退休费标准的80%,落实退养民办教师待遇,并随退休公办教师退休费增长相应增长。
其它待遇(医疗保险、抚恤金、遗属补助等)参照本单位同类公办退休教师执行。
二、新的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标准,从2011年8月起执行。
三、提高退养民办教师待遇所需资金由退养民办教师所属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四、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快制定方案,抓好落实。
要对所有退养民办教师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结束——。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办法(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补助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三、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一)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第一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理解“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答: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以下简称16号文件)是根据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的,考虑的基本原则是:一要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
这是设计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必须考虑的首要原则,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二要保基本、全覆盖。
保基本就是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全覆盖有两层意思,一是要覆盖到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虽然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是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但所做的历史贡献是一样的,因此,应该一并统筹解决。
二是16号文件所提供的参保办法要能够满足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有渠道参保。
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对16号文件中“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明确为: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这就是保基本,即保证被清退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除此之外,考虑到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中虽然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但由于时间跨度大,目前构成比较复杂,有的仍居住在农村,有的随着城镇化发展已经变为城镇居民、有的外出打工、有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等,差别很大,而且具有不确定性。
在目前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主要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还有商业保险等(但商业保险不属于我们局的工作职责)。
一封关于民办教师安置补偿问题的信
一封关于民办教师安置补偿问题的信尊敬的省长先生: 您好!我们是把青春(有的十年、多的二、三十年、)献给了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现已离职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幼师,为讨回法律和人格的尊严、为落实政策讨还普九欠债、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为求生存,已多年到各级政府上访,至今没有全面、彻底、妥善解决,今特至公开信。
一、原民师的定义(一)从时间上来定义:A. 根据湖南省教委《关于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规定》湘教人字[1991]60号文件:“根据国家教委规定,对1986年12月底以前任教的合格民办教师,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造册,报省、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发给《任用证书》。
”也是说,在1986年12月底之前省教委还没发《任用证书》,不论合格与否都不可能持有《任用证书》。
因此,此前参加工作的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
B.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所以,1997年9月7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不论合格与否)也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二)从性质上来定义:民师:顾名思义--农民身份,在公办学校教书,属教育部门主管的教师。
凡符合以上两条件的耕读老师、代课教师、幼师统称为“原民师”。
(三)关于学历和证书:老民师并没有值得炫耀的高学历,当时根本就没有高学历。
当时农村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文盲或半文盲,而我们是佼佼者——鹤立鸡群的知识青年!老民师并没有经过什么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省发《任用证书》是无辜辞退后的事),当时国家根本就没这个想法和能力去认证,就迫不及待地把我们拉到民办教师这个舞台上。
我们没有什么文凭或仅有些含金量不高的学历,但足以羞杀后来那些权钱交易的高文凭!这是因为老民师把自己生命中最好的时光、最值得珍惜的青春,献给了提高中华民族国民素质的事业上!二、原民师长期重复上访的原因地方政府卸磨杀驴,官员们没依法办事、没以理服人、没落实清退政策。
三、国家有关老民办教师的安置政策和法规(一)《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教师法》第三十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待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
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
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
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
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相关问题
(一)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
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
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
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
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五)按照鄂办法【2001】14号精神,实施离岗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不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四、有关要求
(一)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地方责任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
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
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员盲目攀比,产生新的不稳定因数。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辞退民办教师身份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人员,结合被辞退时的相关资料,切实做好辞退民师的参保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严肃政策纪律,各地一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凡与本《指导意见》不一
致的,要按照此文件进行规范。
200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