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解决1985年前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解决1985年前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一:解决范围:
1985年12月31日前,经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在公办学校工作满1年以上的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含长期顶编代课教师,不含自动离职的民办教师)。
二:被辞退民办教师认定依据:
1、主要依据1985年旗教育局确认上报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和自治区教育厅颁发的《民办教师聘用证书》和旗、乡(镇)、学校所存工资情况及其他可以认定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2、依据旗教育局备案的民办教师花名册和旗教育局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和旗乡(镇)学校所存工资情况及其他可以认定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3、原任教学校及旗、乡(镇)有关部门保存的能反映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原始工资表或领取其他补贴表、分工表、工作安排表、考勤考核表、合影照片。
日记各种检查记录、本人教案、与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4、个人所提供的原始材料不能完全证明其身份和教龄的,还应提交3人以上证人证词(样式见附件2),由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证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与认定人任教期间有过工作接触的原任教学校领导、同事、学生及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干部(本人亲属除外);
(2)现仍为国家公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
证明人需签字画押,对所证明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土左旗第七小学。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及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XX小学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的总结根据麻栗坡县教育局局长郑元福《在麻栗坡县教育系统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全面做好辖区内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遗留问题,从20XX年4月底以来我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在该项工作已接近尾声。
现将该项工作小结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上级会议精神,为了更地开展此项工作,本校首先成立了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工作领导小组如下:组长:XX 铜厂小学校长副组长:XX 铜厂小学教导主任组员: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铜厂小学办公室,由张传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并处理日常事务。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XX小学于20XX年4月29日于铜厂小学办公室召开关于此项工作的专题会议,首先向各位教师宣传了相关政策,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对该项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布置,首先进行第一阶段的摸底调查,要求摸底调查工作必须细致,争取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具体分工如下:XX:上铜厂、中铜厂、下铜厂XX:梅汤XX:江界、老长坡、三转弯、牛场、哪竜XX:上嘎哪、中嘎哪、下嘎哪XX:铜厂老扣览XX:哪么、大梅单、小梅单XX:铜厂哪腊三、克服困难、扎实工作XX小学于20XX年5月8日召开关于该问题的专题会议,向各片区负责人传达了相关表册的填写方法并要求各负责人着手落实表册填写。
于20XX年6月5日召开会议通报了全县摸底人数并要求教师再次下乡落实有无遗漏。
本校于20XX年7月底上报了本校第一批(全县第二批)16人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审批表,并于9月初返回了部分填写不规范的审批表并重新进行了填写上报,于9月13日公示了第二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本辖区共计16人。
本校于20XX年10月17日再次召开关于该问题的专题会议,要求各片区负责人再次下乡落实有无遗漏人员,准备第三批上报工作,并于10底前完成。
10月24日再次安排各片区负责人下乡,向第二批符合条件的16人宣传参保问题,要求讲细讲明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市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市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宁政办〔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市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为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师〔2017〕4号)精神,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王剑锋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高云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刚市教育局局长成员:郑兴建市监察局副局长齐春岭市公安局副局长周奎市人社局副局长林琳市财政局总会计师王永年市编办副主任徐洁市总工会副主席张西荣市妇联副主席马金凤市信访局副局长赵琴市档案局副调研员于江洪城东区政府副区长王海斌城中区政府副区长于志玲城西区政府副区长尚西宁城北区政府副区长李海军大通县政府副县长张荣湟中县政府副县长杜培文湟源县政府副县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督导、协调推进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王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推进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汇总梳理上报全市工作情况,并根据省上政策要求,及时动态调整工作;负责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完成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任务。
专项领导小组成员职责:监察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身份认定、待遇核定与补助金发放全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纠错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认定工作;编办、人社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员现有身份、在编情况,建立审核认定人员生活补助台账及发放补助金;财政部门负责补助金审核和拨付工作;工会、妇联、信访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来信来访、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工作;档案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身份及工作年限核定工作;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落实身份认定、待遇核定与补助发放等工作。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09-27 10:57:4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135号中国百色市政府网站发表时间:2011年09月26日点击次数:72【浏览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精神,切实解决好我市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管理,认真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原则执行政策要把握好以下主要原则:(一)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的原则。
(二)优惠原则。
按照从教年限长短给予不同标准补助,对从教年限越长补助标准越高。
(三)保基本、全覆盖原则。
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能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做到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政策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参保人的意愿,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随着教育行业的不断发展,民办教师在教育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民办教师可能面临被辞退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妥善解决民办教师的辞退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为了解决民办教师辞退问题,教育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辞退制度。
这个制度应该明确规定了辞退民办教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民办教师辞退后的相关补偿和安置政策。
通过建立这样的制度,可以保障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为学校和教育部门提供一个规范的管理流程。
其次,对于民办教师的辞退问题,学校和教育部门应该采取积极的沟通和协商策略。
在辞退民办教师之前,应该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沟通,了解其实际情况和需求,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辞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冲突,并为民办教师的辞退问题找到最佳的解决途径。
最后,针对辞退民办教师的解决方案,还需要加强对民办教师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一旦民办教师面临辞退,学校和教育部门应该为他们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机会,实现就业转岗。
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民办教师辞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可以促进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针对辞退民办教师的解决方案,教育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制度,采取积极的沟通和协商策略,并加强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民办教师的辞退问题,维护教育行业的稳健发展。
2024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
2024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近年来,中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幼儿教育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幼儿园的师资力量不足、代课现象频繁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24年,中国将实施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
这一政策的目标是增加幼儿园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幼儿园教育的水平。
首先,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将大力推动原民办幼儿教师培训的改革。
这意味着幼儿教师的培训将更加注重实践经验和教育理论的结合,培养幼儿教育的专业化和实践能力。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原民办幼儿教师参与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技能。
该政策还将鼓励幼儿园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加强幼儿教师的培训与实践基地的建设。
通过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幼儿教师可以接触到最新的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方法。
与此同时,政府将加大对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的资金支持力度。
为了提高幼儿园教师的薪资待遇和福利保障,政府将逐步增加对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的补贴和奖励。
这将有助于缓解幼儿园教师的压力,提高他们的教学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此外,政府还将出台相关法规,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严禁代课现象的发生。
对于没有合法资质的代课人员和幼儿园,政府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同时,政府还将鼓励公办幼儿园与原民办幼儿园开展合作,共享资源,提高教育质量。
最后,政府还将推动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的职称评定制度改革。
通过改革职称评定制度,政府将激励幼儿教师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教育能力,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综上所述,2024年的原民办代课幼儿教师政策旨在增加幼儿园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幼儿园教育的水平。
通过推动幼儿教师培训改革、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监管和推动相关制度改革,政府将为幼儿教育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幼儿的教育品质。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现就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1.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被聘用代课工作。
2.近年来,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由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而面临困扰,尤其是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亟待落实。
本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权益和义务,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推动我国民办教育的全面发展。
三、具体内容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义务: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2.参保方式:(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选择个人参保或由其所在民办学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如选择由所在民办学校代办养老保险事宜,则应与学校签订相关的授权委托协议,并明确费用承担方式和时间。
3.养老保险费标准:(1)养老保险费标准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规定缴纳。
(2)学校代办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4.养老金待遇:(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满足法定退休条件后,享受与当地公办教师相同的养老金待遇。
(2)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按时支付给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五、工作责任1.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落实代课人员的养老保险义务。
2.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代课人员养老保险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用及时足额缴纳,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3.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认真履行参保义务,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确保享受养老金待遇。
4.养老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服务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养老金,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
六、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政府、学校及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之间养老保险事宜的基本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
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盼?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盼?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
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
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
杨店中学原 民办教师稳控化解方案
原民办教师群体稳控化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杨店中学杨店中学原民办教师群体稳控化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教体局《确山县原民办教师群体稳控化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加快推动解决我校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确保我县社会大局稳定,确保党的十九大等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不受来自平舆县教育系统的干扰,结合我校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保持和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高度关注原民办教师的意见和诉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坚持分类施策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坚持维稳与维权相结合,坚持“三到位一处理”和依法办事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教育部门牵头单位责任,分工负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原民办教师群体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稳控化解专项整治活动,使我校原民办教师群体尤其是重点人能够正确看待现实政策和法规,理性对待自身的困难和问题,自觉以大局为重,解开思想疙瘩;铲除酝酿、形成规模性聚集的土壤,从根本上扭转规模性聚集多发频发态势,建立并完善原民办教师群体维护稳定工作长效机制,力争实现原民办教师群体长期稳定。
一是取缔违法维权组织。
以所谓原民办教师维权为目的暂不知名、暂不成气候的各类组织、地域小群体等,不再产生新的非法组织和小群体。
二是无全国、全省、全市、全县重点人。
确保原民办教师重点人不在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全县性原民办教师维权组织中担任职务,不参与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全县性组织策划的规模性聚集活动。
力争将全县的重点人、挑头人逐步得到教育转化。
三是确保不发生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全县性规模聚集事件。
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原民办教师群体不发生策划组织或参与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全县性规模聚集,不发生极端事件。
四是确保原民办教师问题不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
五是确保原民办教师问题不被媒体负面炒作。
六是确保“三个到位”落到实处。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之欧阳引擎创编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欧阳引擎(2021.01.01)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办法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补助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三、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0.20•【文号】教人厅[1997]25号•【施行日期】1997.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的意见(1997年10月20日教人厅〔1997〕25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方针和目标,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教师节前下发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以下简称《通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师工作重要决策的意义,将各方面的认识统一到国办《通知》的精神上来。
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保证在本世纪末妥善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
二、要根据国办《通知》精神,从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民办教师的实际出发,制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各项具体政策,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
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工作中,要加强对民办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教育教学水平的考核,并注重本人对农村教育事业的实际贡献。
三、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管理。
按农村教育费附加40%计算,其经费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当首先做到民办教师同工同酬;其他地区要努力加快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步伐。
原民办教师维稳工作预案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原民办教师的相关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原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确保原民办教师队伍稳定,维护社会和谐;2.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3. 提高原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解决实际困难;4. 加强与原民办教师的沟通交流,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三、组织领导1. 成立原民办教师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维稳工作;2. 小组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教育部门、社区、原民办教师代表等组成;3. 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工作职责1. 政府相关部门:(1)宣传原民办教师相关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2)加强政策执行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3)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原民办教师的生活状况和诉求;(4)协调解决原民办教师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教育部门:(1)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和调查研究;(2)加强原民办教师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素质;(3)关心原民办教师的生活,关注其身心健康;(4)协助解决原民办教师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 社区:(1)做好原民办教师的摸底工作,掌握其基本信息;(2)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和调查研究;(3)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丰富原民办教师的精神生活;(4)及时了解原民办教师的诉求,向上级部门反映。
4. 原民办教师代表:(1)参与政策宣传、调查研究等工作;(2)代表原民办教师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诉求;(3)协助解决原民办教师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工作措施1. 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原民办教师相关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使原民办教师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
2.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了解原民办教师的生活状况、诉求和困难,为政策制定和落实提供依据。
3.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背景在民办教育机构中,辞退教师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无论是因教师学术水平、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解决辞退问题需要一套科学、公正、合法的方案。
本文将介绍一种解决辞退民办教师的方案,旨在确保教师辞退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解决方案1. 制定明确的辞退政策首先,民办教育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辞退政策,规定辞退教师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学术水平、工作绩效、纪律问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辞退政策应该公开透明,使教师清楚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被辞退,以确保公平性。
2. 实施绩效评估制度为了评估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学术水平,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制度。
该制度应该采用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如教学评估、学术论文发表量、学生评价等。
评估结果应作为辞退决策的重要依据,确保辞退的公正性。
3. 提供辞退前的警示与指导在决定辞退教师前,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警示与指导。
例如,若教师绩效不达标,机构可以与教师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给予改进的机会。
通过这种方式,教师有机会修正错误并提升自己的能力,避免不必要的辞退。
4. 开展内部调查与听证程序如果存在需要辞退教师的情况,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开展内部调查与听证程序。
这些程序应确保辞退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内部调查应充分了解教师的情况,确保辞退的正当性;听证程序应给予教师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5.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在辞退民办教师时,民办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相应的赔偿、遵循通知期限和程序等。
通过遵守法律法规,可以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结论辞退民办教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民办教育机构采取一套科学、公正、合法的方案来解决。
本文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案,包括制定明确的辞退政策、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提供警示与指导、开展内部调查与听证程序以及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近期,我对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进行了总结,希望将问题解决得更加全面和有效。
以下是我的总结:
首先,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主要分为两大类:合同问题和福利问题。
在合同问题方面,许多民办教师存在合同签订不规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拖欠等情况。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解决方案:
1. 加强合同审查:对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明确约定工作期限、工资水平、福利待遇等关键条款,避免打擦边球或模糊条款的存在。
2. 完善解除合同程序: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遵循法定程序,提前通知民办教师,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应赔偿金。
3. 建立工资支付监管机制: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管制度,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避免拖欠问题的发生。
在福利问题方面,民办教师可能面临的问题包括社会保险缺乏、卫生保健不完善等。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措施:
1. 推动政策完善:通过积极倡导和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争取为民办教师提供与公办教师相同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2. 强化民办教育机构的责任:要求教育机构为民办教师购买社会保险,并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确保其职业健康和身体健康。
总的来说,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需要政府、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师共同努力。
政府可以加强监管,推动政策完善;民办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合同和福利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而民办教师则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及时反映问题并主动寻求帮助。
我将继续关注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发展,并积极参与解决工作,希望能够为推动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 建立公办、民办学校教师的一元体制。
这包括在社保政策方面,按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这样可以确保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的稳定。
2. 建立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指导线制度。
有关部门应充分调研,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投入情况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生活需要。
3. 开展民办教育培训行业执行劳动法自律自查。
要确保每位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让每位员工都能在民办教育行业中感到满足和快乐。
4. 完善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健全评估机制,建立办学过程奖励制度。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引导优秀的民办学校,鼓励中间的学校,并鞭策落后的学校,从而形成良好的行业发展局面。
5. 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支持力度。
民办学校的学生同样是纳税人的孩子,因此,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扶持是党委政府的关怀体现,也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6. 建立教师培训机制,提升民办教师的教学水平。
包括提供定期的教师培训、教学交流和研讨活动,以及鼓励和支持民办教师参与教育研究和学术活动。
7. 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激励民办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要根据教师的学历、教龄和教学成果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薪酬标准,并提供适当的奖励机制。
8. 加强社会宣传,提高民办教师的社会地位。
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宣传民办教师的贡献和价值,增强社会对民办教育的认同和支持。
9.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民办教师的身心健康。
包括改善教学设施、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安全的工作环境等。
10. 建立民办教师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
包括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总的来说,解决民办教师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多管齐下,从政策、制度、社会氛围等多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民办教师的待遇和地位,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在教育领域,民办教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辞退民办教师是不可避免的。
辞退民办教师不仅关系到他们个人的生计,也关系到学校及教育系统的运作。
面对这一复杂的情况,制定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公正、合法以及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一、确保合法依据和程序辞退民办教师是一个涉及法律和合同的敏感问题。
首先,学校应该与民办教师签订合同,并明确规定解雇条款。
这些条款应该与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一致。
在解雇民办教师之前,学校应该与教师进行正式、书面的沟通,并确保教师充分了解解雇的原因和依据。
此外,学校还应该遵循当地劳动法的相关程序,如提前通知、面谈和解雇通知书等。
二、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在解雇民办教师之前,学校应该充分考虑是否有可能通过培训和支持来改善教师的表现或解决问题。
学校可以通过提供专门的培训课程、指导和反馈等方式,帮助教师提升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除此之外,学校还应该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以确保民办教师能够适应学校的教学环境和要求。
三、尊重民办教师的权益辞退民办教师是一项严肃的决定,需要慎重对待。
学校应该尊重教师的权益,确保解雇的过程和方式不侵犯教师的尊严和权益。
学校应该与教师进行充分的沟通,给予教师足够的机会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辩护。
同时,在解雇之后,学校还应该处理好与教师的相关事宜,如发放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等,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解雇后的合理安排当辞退民办教师之后,学校需要对原岗位进行合理安排。
学校可以通过招聘新教师、调整教师编制或安排其他教师来填补空缺。
同时,学校还应该及时与家长和学生进行沟通,告知他们有关辞退教师的情况,并尽力减少对学生教育的不良影响。
五、完善民办教师辞退机制为了更好地解决民办教师辞退问题,学校可以考虑完善辞退机制。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明确解雇的条件和程序,并与教师充分沟通和协商。
此外,学校还可以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教师的考核和评估,以及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从而提高民办教师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
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根据《X省教育厅、X省公务员局、X省财政厅、中共X省委编办转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X教人〔X〕68号)、《X省教育厅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问题的函》(X教师〔X〕29号)、《X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X教〔19908〕人122号)和省关于妥善解决辞退代课教师问题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提出工作方案如下:一、实施对象(一)以下对象列入实施范围:1.1962年前后,为响应国家政策被“精简还乡”的原公办教师;2.1949年10月1日至按《X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全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莆市人综〔2000〕43号)文件开展清理辞退的时间(截止时间由各县(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开展时间确定),非因个人原因离开教师队伍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3.按《X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全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莆市人综〔2000〕43号)等有关文件被清理辞退的代课教师。
(二)以下对象不列入实施范围:1.凡因违反计划生育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各种处分被开除或辞退的;2.因各种原因离开教师岗位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3.任教总年限不足半年的;4.在其他教育机构、国有企业举办的学校、民办私立学校任教的人员;5.现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实现稳定再就业的人员;6.被“精简还乡”现已享受精简退职困难生活补助的公办教师和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或退休人员生活保障金等已享受退养后生活待遇的民办教师;7.个人辞去公职、按擅自离职处理的;8.任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前后服兵役人员,补助其在任职期间的教龄年限,其军龄不作为补助年限;9.本方案发文之日前死亡的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9.07•【文号】国办发[1997]32号•【施行日期】1997.09.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
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八五年以前的民办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
八五年以前的民办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第一、可以按照社保政策办理社保,按照社保政策,将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全部纳入城镇养老和医疗保险手段,只要缴够了X年,就可以到X岁领取养老金,对于任教满X年以上的可以用这个方法对待,不足的可以让他们自己补齐相信也会很愿意,这样他们的养老问题就迎刃而解。
第二、提高教龄补贴,在目前条件下,他们那点教龄津贴压根无法解决原民办代课老师的养老问题,即使基本生活保障都有点困难,如果能按照增加教龄补贴,实现老有所养这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第三、让他们享受离岗退养待遇,此次可以参考一下公办退休老师养老金数额,再给予全额或三分之二的标准,这样也能完全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
期待原民办教师都能迎来一个美好的结局,真正重视这批原“民办教师”,切实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
辞退民办教师解决方案摘要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迅速。
然而,由于不同地区间的教育职位分配不均、办学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一些民办教师无法胜任教学工作,需要进行辞退。
本文将探讨辞退民办教师的合理解决方案,以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
引言民办教师是指在民办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职人员,由于民办学校相对于公办学校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因此教育质量和教师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在民办教育中较为突出。
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保障民办教师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辞退民办教师进一步促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民办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辞退民办教师的现状1. 教育职位分配不均由于各地区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一些地区在民办教育岗位分配上存在问题。
一些优秀的教师无法得到应有的机会,而一些水平较低的教师则过度聚集在民办学校中。
2. 办学质量参差不齐一些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着质量问题,包括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学资源匮乏、管理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民办教师的职业发展和工作稳定性,需要及时解决。
3. 需求变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不断变化,一些民办学校可能出现了教师需求减少的情况。
例如,某些地区的学生数量下降或者竞争激烈的公办学校从民办学校争夺优秀教师。
解决方案辞退民办教师是一项敏感而复杂的任务,需要注重政策、法规的合理运用,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下面是解决辞退民办教师问题的一些建议。
1. 加强政策法规制定针对民办教师辞退问题,应加强教育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制定,明确辞退教师的程序、条件和标准。
同时,在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对民办教师的保障和教师素质的要求也应得到重视。
2. 完善评估机制建立科学严谨的评估机制,对民办教师的教学能力、职业素养、学科知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保障辞退的公平与公正。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辞退决策的重要参考。
3. 推进教师培训加强对民办教师的培训工作,提升他们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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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在2011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登记手续,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参保办法
(一)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三、补助范围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四、补助标准
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
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五、申请程序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费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其参保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部门将参保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原则上要求在20 11年11月30日前办完登记手续。
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执行。
六、参保补助发放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直接由财政部门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执行前已参加其他
养老保险的,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属于桂政办发…2011‟1 6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补助对象范围的,由个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个人。
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凭参保凭证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助金;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凭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证及相关经办手续,到县级教育行政机关审核领取补助金。
对于在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执行前已获得政府补助,补助金额高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再予以补助,低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标准补足。
七、主要措施和工作步骤
别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出台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措施和实施时间表,具体负责辖区内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程序
1.2011年9月中旬,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向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宣传自治区有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2.2011年9月份起,申报人员到原任教学校如实填写相关申报表格,提交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书(申请书内容需包括:个人工作简历和申请保险类型),提供个人身份和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原任教学校、村委初审公示后造册登记报乡镇中心校。
申报人员申报时必须提供个人身份和工作年限证明材料:①县级及以上(含自治区、贵港市)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或代课人员,需提供聘用证书、教师名册、工资册、辞退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②无以上证明材料(或已遗失)的需提供任教学校和村委的证明(内容含:任教起始学校和时间、任教学校或时任公办教师的两位证明人及由村委落实的两位证明人亲笔签名作证、证明人联系电话、盖上学校和村委公章)。
相关材料复印件需一式两份。
3.各乡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资料的收集、核实、上报等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落实,具体可由中心校抽调2—3人专门负责。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统计分三部分:①县级及以上(含自治区、玉林地区、贵港市)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②县级以下(含公社、教育组、大队等)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③无以上证明材料,只有人证材料的。
2011年10月份由乡镇政府将本辖区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登记表、信息汇总表、个人公示信息签字表统一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登记表信息汇总表、个人公示信息签字表等进行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定。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经县级政府审定确认后的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存档、备用。
4.2011年11月份,各县市区对此项工作进行查漏补缺。
5.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必须经过公示。
(1)原任教学校及所在乡镇将初审认定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相关信息(姓名、年龄、性别、户籍类型、任教学校及任教年限等)在任教学校内和学校所在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原任教学校及所在乡镇对被举报的人员进行查证核实,并将查证核实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在任教学校内和学校所在地(村)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在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在个人公示信息上签字。
6.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的情况,统计好所需补助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转入教育行政部门。
(三)落实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1.桂平市、平南县按自治区拟定的比例负担本辖区内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补助经费。
2.市本级及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政府按自治区拟定的比例共同负担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补助经费。
3.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交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4.已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补助经费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八、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成立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程序。
各县市区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认定准确,一人一档。
不形成遗留问题,不错报、漏报,不推诿搪塞、敷衍了事。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属申报登记者个人责任的将取消其申报登记资格;因单位或个人(证明人、审核人)的原因造成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各地要把自治区教育、财政、人社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传达到每一位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使每一位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了解政策精神,都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是在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从而自觉拥护和配合政策的落实。
(四)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及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组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补助资金。
各级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登记工作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为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缴费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补助资金,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