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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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在2011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登记手续,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参保办法
(一)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三、补助范围
(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四、补助标准
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
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五、申请程序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费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其参保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部门将参保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原则上要求在20 11年11月30日前办完登记手续。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执行。
六、参保补助发放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直接由财政部门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执行前已参加其他
养老保险的,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属于桂政办发…2011‟1 6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补助对象范围的,由个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个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凭参保凭证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助金;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凭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证及相关经办手续,到县级教育行政机关审核领取补助金。
对于在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执行前已获得政府补助,补助金额高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再予以补助,低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标准补足。
七、主要措施和工作步骤
别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出台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措施和实施时间表,具体负责辖区内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程序
1.2011年9月中旬,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向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宣传自治区有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2.2011年9月份起,申报人员到原任教学校如实填写相关申报表格,提交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书(申请书内容需包括:个人工作简历和申请保险类型),提供个人身份和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原任教学校、村委初审公示后造册登记报乡镇中心校。
申报人员申报时必须提供个人身份和工作年限证明材料:①县级及以上(含自治区、贵港市)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或代课人员,需提供聘用证书、教师名册、工资册、辞退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②无以上证明材料(或已遗失)的需提供任教学校和村委的证明(内容含:任教起始学校和时间、任教学校或时任公办教师的两位证明人及由村委落实的两位证明人亲笔签名作证、证明人联系电话、盖上学校和村委公章)。相关材料复印件需一式两份。
3.各乡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资料的收集、核实、上报等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落实,具体可由中心校抽调2—3人专门负责。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统计分三部分:①县级及以上(含自治区、玉林地区、贵港市)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②县级以下(含公社、教育组、大队等)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③无以上证明材料,只有人证材料的。
2011年10月份由乡镇政府将本辖区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登记表、信息汇总表、个人公示信息签字表统一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登记表信息汇总表、个人公示信息签字表等进行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经县级政府审定确认后的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存档、备用。
4.2011年11月份,各县市区对此项工作进行查漏补缺。
5.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必须经过公示。
(1)原任教学校及所在乡镇将初审认定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相关信息(姓名、年龄、性别、户籍类型、任教学校及任教年限等)在任教学校内和学校所在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原任教学校及所在乡镇对被举报的人员进行查证核实,并将查证核实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在任教学校内和学校所在地(村)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在个人公示信息上签字。
6.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的情况,统计好所需补助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转入教育行政部门。
(三)落实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1.桂平市、平南县按自治区拟定的比例负担本辖区内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补助经费。
2.市本级及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政府按自治区拟定的比例共同负担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补助经费。
3.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交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4.已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补助经费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