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案例.doc
保护环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环境污染案情简介:张某,某市一家化工企业的负责人。
2018年,张某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直接倾倒至郊外的一处废弃矿坑内。
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案件经过:1. 初步调查: 2018年6月,当地居民发现废弃矿坑内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并伴有恶臭。
居民怀疑该矿坑被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向环保部门举报。
2. 现场勘查: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废弃矿坑进行现场勘查。
经检测,该矿坑内存在大量含有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的液体,严重超标。
3. 证据收集:环保部门调取了废弃矿坑周边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的企业车辆多次进出该矿坑。
同时,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张某的企业是唯一产生此类危险废物的企业。
4. 立案侦查: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企业进行了立案侦查。
5. 调查取证:在调查过程中,张某承认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他还表示,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他明知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但为了追求利益,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6. 案件审理: 2018年9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张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定,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DOC)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环境法案例
环境资源法案例分析:2227户梨农诉某市交通委员会等七被告生态侵权案原告:2 227户梨农被告:某市交通委员会;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处;区公路管理所;区国道路段收费站;区交通局;区公路管理段诉讼请求:立即清除国道沿线栽种的桧柏树,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开支。
2004年,某市一农业区2227户梨农(以下简称原告) 以某市交通委员会等7家单位为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所在农业区作为本省梨树生产基地,梨子的收成一直居全省前列。
但自从1997年被告在穿行该区的国道路段(以下简称国道)栽种桧柏后,梨子的收成逐年下降。
2003年春末夏初大面积爆发梨锈病,13706.35亩约115.13万株梨树全部绝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省内外专家考察后认定,该灾害系因国道栽种的桧柏所致,且经此严重的梨锈病侵害,该地区的梨树2004年依然绝收,对2005年的产量仍将产生影响,以后必然再次爆发此种灾害。
梨锈病并非自然灾害,而是由于被告大量栽种桧柏破坏了原有的良好农业生态环境所致。
被告作为公路主管部门和国道的管理者及维护者,在对公路行道树实施改造时,不经科学论证,不考虑对周围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盲目栽种与梨树有天敌之称的桧柏,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请求法院法判令被告立即清除国道沿线栽种的桧柏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开支。
根据省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该区几个农场的梨树囚梨锈病造成的损失在2003年8月6日这一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现行价值为6 400万-7 000万元,评估的范围为该区2 227家农户的梨园,总面积为14 342.97亩,其中受害面积为8 696.41亩,因病砍伐的梨树面积为5 646.56亩,评估的梨树全部为正结果实的果树,因梨锈病爆发而基本绝收或因病砍伐,受害未砍梨树也只有极少数地块挂有零星的果实,并且这些零星的果实因病其形状和味道不同于正常的果实,难以出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案例三
【案例 3】肖先勇、肖过房兄弟通过他人得知,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南方红豆杉木质优良,在福建省沿海各县售价很高,想到本地就有此木,遂起意非法采伐南方红豆杉出卖获利。
续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雇请民工先后四次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南方红豆杉 11 株。
尔后,采取雇请邮政车装运并以假路单通行以及用西瓜伪装装运等手段,分三次将红当肖先勇等人非法雇请邮政车以假路单通行的手法将红豆杉运往福建出卖的途中,被瑞金市黄沙木材检查站查获,当场扣押红豆杉 4.237 立方米。
肖先勇等人将非法采伐的南方红豆杉出卖后共获利 13500 元,肖先勇从中分得赃款 1200 元。
,被告人肖过房也雇请民工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南方红豆杉 2 株。
尔后也采取雇请邮政车装运以假路单通行的手段,分三次将红豆杉方料运往福建省仙游县、惠安县出卖,共获利 3330 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肖先勇、肖过房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森林法规,明知南方红豆杉为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而非法采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
【问题】 1、试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与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2、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是否有数额标准问题?3、肖先勇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行为发生于 1997 年 9 月至 1999 年 8 月,先后作案四次,跨越新旧刑法,应如何适用刑法?4、肖过房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行为于 1997 年 7 月,而 2000 年 4 月受审,又如何适用刑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法典型案例
1. 污染排放罚款案件:2015年,广东省环保局对一家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超过了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因此,该企业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对其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严格控制。
2. 生态破坏案件:2018年,江苏省盐城市一家金融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湖泊区域建造了高档度假村。
这些建筑物不仅破坏了湿地生态系统,还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因此,该公司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要求进行生态恢复和环境监测。
3. 涉毒物品环境污染案件:2017年,河南省一家化工公司涉嫌非法购买毒品,使用毒品制造化学物品,并排放到周边环境中。
该公司被立案侦查,并被处以重罚款金额(500万元),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环境污染治理。
4. 非法采挖矿藏案件:2019年,云南省一家矿业企业非法从保护区采挖矿藏,并从事非法排污行为。
省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采挖行为,进行环境监测和治理,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这些案例都是环境资源法的典型案例,它们向企业和个人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要保护环境资源,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否则将会面临重罚款、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正文]第一章:概述1.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背景及意义1.1.1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1.1.2 资源保护的必要性1.1.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目的 1.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2.1 先预防、后治理原则1.2.2 责任追究原则1.2.3 保护优先原则1.2.4 公众参与原则1.2.5 综合治理原则第二章:环境污染案例分析2.1 水污染案例2.1.1 XX河污染事件2.1.2 XX公司排污事件2.1.3 某城市水源地受污染事件2.2 大气污染案例2.2.1 XX城市雾霾事件2.2.2 XX工厂废气排放事件2.2.3 某矿区粉尘污染事件2.3 土壤污染案例2.3.1 XX农田重金属污染事件2.3.2 XX工业园区土壤污染事件2.3.3 某镇垃圾填埋场污染事件第三章:资源浪费案例分析3.1 能源浪费案例3.1.1 XX企业能源浪费事件3.1.2 XX家庭能源浪费事件3.1.3 某地区公共设施能源浪费事件 3.2 水资源浪费案例3.2.1 XX农田灌溉浪费水资源事件3.2.2 XX商业中心大量用水事件3.2.3 某工厂过度使用水资源事件3.3 矿产资源浪费案例3.3.1 XX城市矿产资源过度开采事件3.3.2 XX企业资源浪费事件3.3.3 某地区非法采石引发资源浪费事件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与监督4.1 监督机制及职责4.1.1 环保部门职责与权限4.1.2 地方政府职责与权限4.1.3 公众监督角色与责任4.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效果4.2.1 成功案例分析4.2.2 面临的问题与挑战4.2.3 未来发展方向建议[本文档所涉及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XX河水质检测报告2. XX工厂排污许可证3. XX城市PM2.5浓度监测数据表4. XX农田土壤污染抽样分析报告5. XX企业能源消耗统计数据6. XX城市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环境资源法案例
案例分析题:第一章环境资源法概述案例分析一:江苏盐城水污染案1、为什么标新化工敢于铤而走险,置各种环保法律法规于不顾而偷排污水,从而造成严重的水污染事件?面对环保的时候,很多地方、很多部门在利益的面前有法不依,睁只眼闭只眼,形成同流合“污”。
重视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环境保护立法不足,存在缺陷管理体系的缺失或不完善,又或是光有书面体系却没有执行与监督机制。
2、为什么标新化工环保劣迹斑斑,却能多次被评为标兵企业?很长时间的标兵企业更多的看重它的纳税,还是它的经营这方面。
现在很多的地方和很多的部门也看重的是现钱,不再看重将来它的后继者、子孙可能要花更多的钱去为它点现钱所付出的代价来承担责任。
标新化工在经营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还有就是相关部门在利益的面前有法不依,睁只眼闭只眼,形成同流合“污”。
3、为什么政府曾经下定决心,要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施关闭或搬迁,但却迟迟没有落实?民生工程和政绩工程不是一回事,因为需要考核GDP,而不考核自来水是否干净。
要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施关闭或搬迁,就要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尤其在注重经济发展的情况下,重经济数字,重招商引资,资金来的比较快,而忽略了环境这方面的问题,政府难以落实。
4、如何从经济角度防止企业污染事件的发生?污染治理的方法是大型企业采取内部治理,小型企业通过税收政府集中治理。
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政府作出干预,推出措施令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如因污染导致的经济损失) 拉近,提高污染的显性成本,才能减少这些问题。
案例分析二:菲律宾国内法院所审理的“奥波萨诉法克图兰案”1.奥波萨诉法克图兰案的判决体现了环境资源法的哪些基本理念?笔记:环境正义、环境安全、环境公平、环境秩序、环境效率和效益2.这些理念的核心内容?笔记P46环境公平是环境正义的核心,环境正义是最核心的理念,结合了环境安全、环境公平、环境秩序、环境效率和效益等所有理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案例一:污染水环境事件在中国的某个城市,一家化工厂长期以来存在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这些污染物通过厂区内的管道直接排入附近的河流。
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的效果不佳,导致河水的水质急剧恶化,对附近的居民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没有得到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并违反了废水排放标准的行为是违法的。
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罚款数额达到了200万元。
同时,厂方还被要求立即停止排放,整改废水处理设施,并对已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清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居民和被污染的环境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责任单位进行停止污染、排除危险、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居民和相关组织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非法砍伐森林事件一家木材加工厂在一座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非法砍伐了大量的树木。
这些树木被运往工厂进行加工和销售,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森林生态系统和生态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非法砍伐森林属于违法行为。
当地林业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并对该加工厂进行了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加工厂被要求停产整顿一段时间,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款项。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进行了森林资源复绿和生态修复的工作,以减少因砍伐森林而导致的生态影响。
此外,由于该事件给当地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损害,当地政府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97条的规定,对加工厂进行法律追责,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案例三:野生动物走私事件走私野生动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造成了威胁。
在中国的某个边境城市,一批非法走私者试图将一批濒危的珍稀动物出售给国外的收藏家。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捕捞、猎捕、杀害、交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违法的。
环境法案例
环境法案例引言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环境法律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旨在通过分析具体的环境法案例,展示法律如何应用于环境保护领域,以增强公众对环境法律重要性的认识。
案例一:非法排污案在某工业区,一家化工厂长期未经处理直接将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废水排入附近的河流。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法律应用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化工厂进行了调查。
经过取样分析,确认废水中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该化工厂被处以高额罚款,并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改。
结果与影响化工厂随后投入大量资金升级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所有排放物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此案例不仅改善了当地环境质量,也提醒其他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案例二:非法砍伐林木案在一片受保护的森林区域内,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经济利益,非法砍伐了大量珍稀树种。
这一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法律应用森林保护部门通过卫星监控发现了异常砍伐活动,并迅速采取行动,逮捕了涉嫌非法砍伐的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这些人员面临重罚及可能的刑事责任。
结果与影响此案的成功侦破和处理,有效震慑了潜在的违法行为,保护了珍贵的森林资源。
同时,也增强了公众对森林保护的意识,促进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以上案例表明,严格的环境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法律执行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关键。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不仅可以修复受损的自然环境,还可以促进社会的整体福祉。
每个公民和企业都应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为建设一个绿色、可持续的未来而努力。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案例一:空气质量污染治理背景:某市空气质量严重恶化,严重威胁居民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决定采取措施治理空气质量污染,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责。
案例描述:某钢铁企业涉嫌超标排放废气。
该企业在治理厂区周围的灰尘和烟尘排放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导致周边居民频繁出现呼吸系统疾病。
法律诉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0条,企业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依法减少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保护大气环境。
因此,当事企业应当承担违法责任,并进行整改。
法律程序:1.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检查报告并收集证据,确认企业存在超标排放问题;2.环保部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3.法院进行审理,并进行案件调查,听取各方证人的陈述;4.法院判决: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进行整改,并罚款。
案例结果:根据法院判决,钢铁企业被罚款,同时要求其立即整改废气排放问题,并定期检查汇报。
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减排措施,修复了相关设施,并呼吁员工增加环保意识。
后续的监督检查表明,企业的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周边居民的健康状况得到改善。
案例分析: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空气质量污染的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的实施促使企业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同时,法律也提供了行政追责的手段,对于环保部门来说具有监督和制裁的功能。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不仅维护了居民的健康权益,也促进了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的提高。
案例二: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背景:某省的山区缺水问题严重,威胁到当地农业生产和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
政府决定制定并实施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措施。
案例描述:某山区村庄的农田用水受到临近工业区排污的严重影响,农作物产量急剧下降,村民的生活用水也受到严重威胁。
法律诉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6条,水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政府应该对污染水源的企业进行追责并采取措施解决村庄的缺水问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案例一:中国长江保护法案中国长江是我国最重要的经济命脉之一,也是世界上最长的河流之一。
然而,由于人们过度开发和不负责任的行为,长江的环境状况日益严峻。
为了保护长江的生态环境,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它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原则和具体措施。
根据该法案,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机构将被成立,负责统筹协调各类资源保护工作。
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且规定对涉及重大环境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成效不容忽视。
首先,该法案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这为保护长江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该法案的实施促使企业主动转变发展方式,加强环保意识,推动了长江流域的生态恢复。
最后,该法案还加强了对公众环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了人们对长江保护的关注度。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主体之间的合作还不够紧密,一些地方政府仍未充分重视长江的环境保护问题。
其次,该法案对于惩罚力度的具体规定还不够明确,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有效打击。
最后,公众的参与度还有待提高,很多人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和行动意识还不够强烈。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加强执法力度,明确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并加强公众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机制,共同治理长江流域的环境问题。
案例二:美国清洁空气法案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美国政府于1970年通过了《清洁空气法案》(Clean Air Act)。
这一法案是美国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中的核心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和改善全国范围内的空气质量。
《清洁空气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四个方面:首先,该法案设立了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并授权其制定和执行各种标准,以监管和控制空气污染物的排放。
环保资源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此背景下,某市“绿色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一)项目概况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一栋绿色建筑项目,该项目位于某市某区,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
该项目计划于2019年6月竣工并投入使用。
(二)环境污染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
具体表现为:1. 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导致扬尘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2.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施工现场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
3.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直接排放至周边水体和土地,造成环境污染。
(三)纠纷产生周边居民对施工现场的污染问题表示强烈不满,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
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对施工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随后,环保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施工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院审理(一)原告主张1. 被告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
2. 被告环保部门认定原告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 被告环保部门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被告答辩1. 被告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原告的权利和义务。
2. 被告环保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充分的证据,认定原告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3. 被告环保部门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的,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被告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原告的权利和义务,程序合法。
环境资源法相关案例
环境资源法相关案例那我给你讲一个环境资源法相关的案例吧。
案例:小渔村的污水之战。
在海边有一个宁静的小渔村,村民们世世代代靠海吃海,过着平静的生活。
村里有个小工厂,是前几年才建起来的,专门加工一些海产品。
这个小工厂啊,为了图方便省钱,直接把加工海产品产生的污水排到了村子附近的海里。
刚开始的时候,大家也没太在意,可是过了一段时间,问题就大了。
海里的鱼越来越少了,那些漂亮的珊瑚礁也开始变得黑乎乎的,失去了往日的生机。
渔民们出海捕鱼,收获是一天比一天少,甚至有时候连油钱都赚不回来。
而且啊,海边还开始散发出一股难闻的臭味,原本在海边玩耍的小孩子都不愿意去了。
这时候,村里有个读过大学的年轻人,他就站出来说:“这可不行啊,这工厂乱排污水是违反环境资源法的。
”但是呢,工厂老板不以为然,还说:“我在自己村子旁边排点污水,怎么就违法了?这大海那么大,还怕我这点污水?”年轻人就跟他解释:“你这可就不懂了。
这大海虽然大,但是也经不起这么污染啊。
就像你在一个大屋子里一直倒脏水,迟早这屋子也会变成臭水沟的。
而且咱们国家的环境资源法规定了,企业有义务处理好自己产生的污染物,不能随便排放,这是为了保护我们共同的环境,也是为了我们子孙后代还能有鱼可捕,有干净的海可以看。
”可是工厂老板还是不听,于是村民们就一起把这个工厂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法官依据环境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工厂这种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这损害了村民们依靠海洋资源生存和发展的权益,也违反了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
最后啊,法院判决工厂必须马上停止污水排放,要建立专门的污水处理系统,并且要对已经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这赔偿的钱一部分用来改善海边的环境,一部分用来补偿渔民们因为鱼量减少而遭受的损失。
从那以后啊,小渔村又慢慢恢复了生机。
鱼群又回来了,珊瑚礁也开始慢慢变好,海边又能看到孩子们玩耍的身影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环境资源法可不是摆设,它是保护我们美丽家园的有力武器,不管是谁,都得遵守。
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
1.松桃县武装盗伐哄抢林木案(破坏生态环境案)摘自<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 >(一)案情1989年1至8月,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永红林场连续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哄抢盗伐国有林并向护林干警开枪的恶性事件。
国营永红林场始建于1964年,先后营造了杉、松等3万多亩用材林,至案发时已大部分成林成材,也随之成为不法分子偷砍盗伐的目标。
1989年2月中下旬,二三十个不法分手持火药枪到该场马前溪偷砍盗伐杉木7000多株。
2月26日傍晚,松桃林业派出所3名干警配合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不法分子依仗居高临下的地势,用石头打砸干警和护林员;并叫嚣:“谁敢上来就打死谁!”其中2个歹徒还向护林干警连开两枪,在干警被迫还击后才逃走。
5月,不法分子把林场价值l万多元的输电线全部割走并抢走林场的青茶近千斤。
6月初,一伙不法分子纠集近百人组织敢死队;从6月18日起,每人持长短火药枪各1支,大肆哄砍盗伐永红林场八字坡工区的杉木1000多株。
7月14日,这伙不法分子包围了八字坡工区住地,威胁林场职工,不准出去报案;另一伏不法分子则围攻燕子坳工班住房,砸烂所有门窗,抢走8根杉木。
7月16日,松桃县林业局林政股一人、森林公安派出所4人,前往八字坡协助林场护林员上山护林。
不法分子依仗人多势众,用火药枪向护林干警射击,一护林员的上衣和裤腿各被打穿一个洞。
干警被迫还击,一歹徒被击伤后,这伙不法分子才逃遁。
7月23日,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制止、清理、查处哄砍盗伐领导小组,于27日兵分3路查处。
但不法分子气焰并未收敛,7月30日晚两次用石头、火药枪对副县长兼公安局长田景全等3人进行袭击。
(二)处理结果松桃县委、县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工作,调查、摸清了盗伐永红林场林木的3个主要团伙和作案活动。
截至1989年底,将5名案犯抓获归案;收缴火药枪27支;追回赃款1780元。
据称,清查工作并不顺利。
(三)分析提要这是一起未结案的恶性盗伐、哄抢林木案件,在此仅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案的定罪量刑略作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案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的案例:
某市一家工厂长期向河流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导致河流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当地居民的健康和生活受到影响,农作物也受到污染。
居民们向环保部门投诉,但工厂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污染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居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环境和资源:
1. 提起民事诉讼:居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工厂赔偿因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委托专业机构对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定污染程度和损失大小。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工厂存在污染行为并造成了损失,工厂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请求行政处罚:居民们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投诉,要求对工厂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环保部门认定工厂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对其采取罚款、停产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制止污染行为。
3. 提起刑事诉讼:如果工厂的污染行为触犯了刑法,居民们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将委托专业机构对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
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工厂负责人存在犯罪行为,将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包括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等制度。
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环境资源法案例
环境资源法案例
1.北京市“禁燃区”案例:为了减少空气污染,北京市政府在部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于违规者将进行罚款等处理。
2. 上海市“垃圾分类”案例:上海市政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居民将生活垃圾按照不同类别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否则将被罚款。
3. 广东省“水土流失治理”案例:广东省政府出台水土流失治理计划,通过植树造林等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减少水土流失。
4. 湖南省“环境污染企业整治”案例:湖南省政府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整治,要求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于违规企业将进行罚款和关停等处理。
5. 海南省“海洋保护”案例:海南省政府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捕捞、破坏珊瑚礁和滥捕海鲜等行为,对违规者将进行罚款等处理。
- 1 -。
环境资源法律案例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资源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资源,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环境资源纠纷案件,旨在探讨环境资源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局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案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三、事实与证据(一)事实1. 2019年,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产一家化工厂,主要生产农药。
2. 2020年,某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发现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3. 某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4. 然而,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整改过程中,仍然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5. 某市环境保护局再次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6. 某化工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证据1. 群众举报信及录音录像资料。
2. 某市环境保护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记录、监测报告。
3. 某市环境保护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 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化工有限公司是否构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2. 某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3. 某化工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一)关于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化工厂,且在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某市环境保护局在调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监测,并收集了相关证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环境资源法案例
第二十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一]某擅自建设的村办小型化工厂,因其设备零部件选材不符合安全要求,维修人员在违章检修时,阀门断裂,大量有害有毒气体外泄导致厂外厂风向处15位居民出现中毒症状,其中,7人住院治疗3天,120多亩农作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多元。
当地政府、劳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调查后,劳动部门避开环境部门先行以安全事故为由对该厂处以1万元罚款。
该厂因事故重大,自知理亏,没有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当时环境保护部门得知劳动部门处罚后,未再实行环境行政处罚。
请回答:①本案事故是安全事故还是环境污染事故?为什么?②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环境保护部门是否拥有处罚权?③本案事故,你认为如何处理?[案例二]长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央直属企业,下称中汽一公司)排放的污水,流经绿园区西新乡小开元村崔延之、杜原等人所居住的二村,注入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的西新水库。
每年蓄水期间,由于蓄水面积大,污水将崔、杜等181人居住地附近的耕地及饮用水污染。
为此,崔、杜等人多次上访。
长春市环保局接到他们反映后,对污水进行了监测化验,确认了污水源,组织人力修复了自来水设备,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崔延之等人及小开元村民委员会、中汽一公司、绿园区西新乡政府等就解决饮用水污染问题进行调解,因崔延之等人对协议有异议而未果。
为此崔延之等181人于1998年4月以长春市环保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该市南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长春市环保局履行行政职责。
南关区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中汽一公司系中央直属企业,环保局不具有对其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对崔延之等人要求环保局履行对中汽一公司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判决责令该局在一个月内履行对181名村民与造成污染的企业及西新乡之间环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做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环保局不服,上诉于长春市中院。
试问:①什么是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是怎样规定的?②长春市环保局是否应履行职责,其是否有权决定中汽一公司限期治理?③崔延之等人不服长春市环保局做出的环境污染损害调解处理,是否可以以长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④你对南关区法院的判决有何意见?你认为本案纠纷该如何处理?[案例三]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双乐化工颜料公司(以下简称双乐公司)因1998年新上的铜酞菁项目在未建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试生产,所排污染物中苯胺、氨氮、化学需氧量、总铜等严重超标,且有铬、铅、挥发酚排放,污染了东台市广山乡水域,渔业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并对东台市区唯一的饮用水源构成威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十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一]某擅自建设的村办小型化工厂,因其设备零部件选材不符合安全要求,维修人员在违章检修时,阀门断裂,大量有害有毒气体外泄导致厂外厂风向处15位居民出现中毒症状,其中,7人住院治疗3天,120多亩农作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多元。
当地政府、劳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调查后,劳动部门避开环境部门先行以安全事故为由对该厂处以1万元罚款。
该厂因事故重大,自知理亏,没有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当时环境保护部门得知劳动部门处罚后,未再实行环境行政处罚。
请回答:①本案事故是安全事故还是环境污染事故?为什么?②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环境保护部门是否拥有处罚权?③本案事故,你认为如何处理?[案例二]长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央直属企业,下称中汽一公司)排放的污水,流经绿园区西新乡小开元村崔延之、杜原等人所居住的二村,注入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的西新水库。
每年蓄水期间,由于蓄水面积大,污水将崔、杜等181人居住地附近的耕地及饮用水污染。
为此,崔、杜等人多次上访。
长春市环保局接到他们反映后,对污水进行了监测化验,确认了污水源,组织人力修复了自来水设备,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崔延之等人及小开元村民委员会、中汽一公司、绿园区西新乡政府等就解决饮用水污染问题进行调解,因崔延之等人对协议有异议而未果。
为此崔延之等181人于1998年4月以长春市环保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该市南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长春市环保局履行行政职责。
南关区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中汽一公司系中央直属企业,环保局不具有对其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对崔延之等人要求环保局履行对中汽一公司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判决责令该局在一个月内履行对181名村民与造成污染的企业及西新乡之间环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做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环保局不服,上诉于长春市中院。
试问:①什么是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是怎样规定的?②长春市环保局是否应履行职责,其是否有权决定中汽一公司限期治理?③崔延之等人不服长春市环保局做出的环境污染损害调解处理,是否可以以长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④你对南关区法院的判决有何意见?你认为本案纠纷该如何处理?[案例三]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双乐化工颜料公司(以下简称双乐公司)因1998年新上的铜酞菁项目在未建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试生产,所排污染物中苯胺、氨氮、化学需氧量、总铜等严重超标,且有铬、铅、挥发酚排放,污染了东台市广山乡水域,渔业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并对东台市区唯一的饮用水源构成威胁。
江苏省环保局十分重视这一污染事故,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取证,认定了双乐公司的违法事实。
由于这一项目是泰州市环保局于1997年12月15日批准实施建设的,江苏省环保局于是专门发文建议泰州市环保局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新上的铜酞菁项目立即停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2)处以5万元罚款。
请回答:江苏兴化市地处淮河流域,双乐公司应遵守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根据有关规定,泰州市环保局是否有权批准双乐公司的铜酞菁项目?对于泰州市环保局的审批行为,应如何处理?[案例四]金乔公司位于瓦房店市三合乡高丽城中,原来是农药厂,由瓦房店市外经贸委立项,租用农药厂,于1996年建厂生产苦味酸即三硝基苯酚,设计年产量1600吨。
生产开工未办理任何环境报批手续,采用我国50年代所生产的设备,使用硝酸、硫酸、发烟硫酸和苯酚。
没有任何废液处理设施,只在厂外挖了两个无任何防护设施,约300平方米的大坑。
该公司自投产以来,日产废液4立方米。
据大连市环境检测中心于1997年11月27日现场采样,废液中苦味酸浓度竟达330毫克/升,硝基苯浓度达43.6毫克/升,COD值超标15倍,色度超标100倍,PH 值为1.3,大坑周围方圆半径50米的农田呈现一块块黄褐色,距厂区350米的高丽城小学的水井与距厂区600米的自然村的水井均检出了苦味酸与硝基苯类。
1997年12月23日,大连市环保局举行了第一次听证会,金乔公司弃权,默认了大连市环保局于1997年12月11日下达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苦味酸生产,拆除生产设施给予取缔;要求其在1个月内清除排出的废液及污染的土壤,罚款5万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回答:苦味酸及副产品属一类危险品,该建设项目应遵守的预防性的环境资源保护基本制度有哪些?请分述适用范围及相关内容。
你如何看待本案中大连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案例五] 1997年元旦,某市郊向山镇林业派出所接到当地七联林场报案:九号桥山场和小坳心连续发生多起砍伐病死树和火炬松事件,经过10多天的调查走访,终于查清事实:七联村红光胜队村民54岁的王某,多次到七联村九号桥处(系王某承包的土地,山上之树系王某家亲手栽种)利用林业局砍伐病死树之机,偷偷上山砍伐,此外还先后发动儿子、女婿上山砍伐,3次共砍伐火炬松和病死树20余棵。
林业派出所在事实调查清楚后,决定对王某进行处罚。
试问:王某辩称,其所砍伐的20余棵树木,系自己承包的集体山林,树也是自己亲自栽下的,现建房遇到困难,砍几棵树,不属于违法行为。
王某的辩解能否成立?在这种情况下采伐林业,是否需要许可证?你认为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六]广东省某县农民黄某,于1997年12月,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自己承包的责任水田1043.33平方米,用于修建楼房、工棚等,其中楼房占地85.49平方米,工棚占地202.42平方米。
村、队对其进行多次劝告,镇国土部门对其教育,制止其施工,但黄某一意孤行,继续修建围墙、小楼等。
黄某承包的水田系广东省某县的基本农田范围。
试问:什么是基本农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哪些?对耕地的保护措施有哪些?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案例七]湖南省某县农民金某为了修建房屋,1987年在自己的责任坡旱田上挖土烧砖,因土质好,烧出来的砖成品高,被外乡一个体户石某看中,石某提出与金某合作共办砖厂,由金某出地,石某出资,于1988年6月建成一个年产200万块砖的砖厂。
后因金某不懂经营,决定砖厂整体承包给石某。
石某在承包砖厂期间,每年定期给金某支付承包费。
到1992年,因金某责任田土已达到了极限,无法再开采,而停办了砖厂。
1992年9月,金某所在地县政府土地部门在检查工作时,发现了金某责任田是一个大陷坑,责令乡政府限期要求金某填平以恢复责任田的原状。
金某提出砖厂是外乡石某所办,不应由自己负责,不予执行。
1993年3月,乡政府对金某下达了征收复垦费的通知,要求金某交纳复垦费5000元。
试问:本案中,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人是谁?乡政府责令金某交纳复垦费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八]多少年来,河南某县砖店乡的港水、沟水、井水都是洁净的,养育着这里世世代代的人们。
但自从1993年3月皮革厂在此建成以后,任意排放污水,硫酸、红矾、纯碱、皮渣等废料乱堆乱放,给彭庄、刘庄等8个村庄里千余人带来了灾难。
每到夏季,皮革厂周围500米内臭气冲天,人们苦不堪言。
1995年乡敬老院饲养的70多头生猪因食用污染的水与料,接连病倒死亡。
1996年程某承包的2000尾鱼因污染而无一幸免,他院内一口水井也已发臭变味,不得不跑到村外1500米远的地方去担水吃。
试问: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其构成要件如何?本案中受害村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要求皮革厂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如果该皮革厂属于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该皮革厂提出增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治理后继续生产,是否可以?为什么?[案例九]江西赣县梅林供销服务公司所属生态实验场9口鱼塘与赣加稀土有限公司西侧围墙相邻。
赣加稀土有限公司废水曾流经西侧围墙排出,造成鱼塘周围土壤环境吸附酸性物质,如遇雨天,酸性物质随雨水冲刷渗入鱼塘,产生污染。
1986年至1991年期间,鱼塘鱼苗每年发生大面积死亡,赣加稀土有限公司均给予梅林供销服务公司赔偿。
废水排放改道后,1992年3月,赣加稀土有限公司委托赣州地区环境监测站对鱼塘及周围土壤现状调查,结果表明:鱼塘周围土壤为酸性红土壤,测定项目在正常值范围,鱼塘水质基本满足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据此,赣加稀土有限公司拒绝了梅林供销服务公司1992年的赔偿要求。
梅林供销服务公司遂于1992年8月起诉至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称:环境不断变化,一次测试结果不能说明整个环境状况,鱼塘周围土壤环境吸附酸性物质渗透是有时间性的、间断的,请求赣加稀土有限公司继续赔偿1992年的污染损失,并承担治理费用。
试问:本案中举证责任采用什么原则?对于双方提出的证据及理由,你有什么看法?你认为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十]1998年某日,田某分别找到孙某、徐某、王某和李某谎称在自己山头上卖点木材,请孙等帮助装车,孙等表示同意,随后田某将锯、斧等工具在自家嘎斯车上的蓬布底下。
第二天早晨7时许,田某开车拉着孙某等6人驶向南方林业局施工区。
行至第19林班附近时,田某将车停下,对孙某等人说:“我开车肇事欠了点债,让大家来帮我放点树,好还债。
”孙某等6人听后均表示不满,田某再三哀求,6人只好同意。
他们先后在19、31班内,用斧子、锯等工具砍伐红松20株,合约12.9立方米。
试问:田某的行为性质如何?为什么?如何看待孙某等6人的行为?[案例十一]被告人威廉.陈,男,56岁,美国人,原系中美合资上海统一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于1998年7月7日至12月30日,置中美合资上海统一纸业有限公司中方管理人员的多次反对于不顾,将16只集装箱共238吨“废纸”、“混合纸”,先后5次用河轮、罗斯福轮、华盛顿轮、林肯总统轮从美国洛杉机港、奥克兰港运抵我国上海市吴淞港和外高桥港。
其中,运至吴淞港区的2只集装箱已向吴淞海关报关,因未取得国家环保局签发的准予进口的证明而未向海关报关。
1999年5月,上海海关在清理各口岸滞留货物时,会同环保、商检机关对滞港未提的16只集装箱进行了开箱查验,发现箱内有大量的污染环境的生活垃圾和少量医用废物,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
经取货方中国商品出口基地建设安徽公司和中国浙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查询,发现是被告用上述公司的名义,实施进口废物的行为,继而从被告处查获了上述集装箱的4本提单副本、传真件及其他有关单据。
试问:⒈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⒉1992年新《刑法》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罪共涉及几种罪名?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犯罪构成如何?[案例十二]江苏省滨海县某乡镇化工企业,为了逃避国家规定的排污费缴费义务,1997年与当地乡镇府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该企业的排污费均由乡镇府负责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