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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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1995﹞160号
【发文日期】1995-06-02
【实施时间】1995-06-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地方税种,其收入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当地县(市)级金库。
二、土地增值税缴款凭证使用通用缴款书或者通用完税证,并加盖“土地增值税”条形章。条形章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刻制。
三、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日至《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暂行规定》计算征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暂行规定》,省局拟定了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和清算表,现将表式随文发给你们,请各地自行印制。
鉴于土地增值税申报和清算表在近期内用量不会太大,同时,省局这次拟定的表式以后需根据使用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等因素,请各地合理控制印量,避免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