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仲裁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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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仲裁答辩状

劳动关系仲裁答辩状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1】

答辩人:武汉xx建设设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地址:武汉市xx区青年广场A栋x层E座

法定代表人:严xx

职务:总经理

尊敬的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收到贵会的江劳人仲通字(20XX)第0915-1-2号的开庭通知,现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答辩如下:

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但被申请人是20XX年7月19日依法成立,20XX年11月28日被依法吊销,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是:20XX年7月19日

---20XX年11月28日,而非申请人所说的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

第二、申请人提出的20XX年2月至20XX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首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既然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未签劳动合同要支

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 (武中法『20XX』第87号)第18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的工资。

2、即使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最多也就是支持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

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就是这种价值的体现,而另外一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不属于工资,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

关于时效起算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既然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就应该适用这一规定,故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截止20XX 年12月已过仲裁时效,况且截至今日已有4年之久,对此阶段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请求事项应依法驳回。

第三、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10个月每月按3500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事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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