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合同协议书之合同工期(第二条)
2024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与旧版差异明细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与旧版差异明细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人1.2 承包人1.3 监理人1.4 施工地点1.5 工程内容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2.1 合同协议书2.2 中标通知书2.3 投标书及其附件2.4 专用条款2.5 通用条款2.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7 图纸2.8 工程量清单2.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3.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3.1 合同的生效条件3.2 合同的变更程序3.3 合同的解除条件4. 合同的履行4.1 承包人的义务4.1.1 施工准备4.1.2 施工进度4.1.3 工程质量4.1.4 安全生产4.1.5 材料和设备4.2 发包人的义务4.2.1 支付合同价款4.2.2 提供施工条件4.2.3 协调关系4.2.4 工程验收5. 合同价款及支付5.1 合同价款的确定5.2 预付款5.3 工程进度款5.4 质量保证金5.5 竣工结算5.6 支付方式6. 工期及进度6.1 开工日期6.2 竣工日期6.3 延期开工6.4 暂停施工6.5 提前竣工7. 工程质量与验收7.1 工程质量标准7.2 验收程序7.3 验收条件7.4 验收结果的处理8. 安全生产与环保8.1 安全生产要求8.2 环保要求9. 违约责任9.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9.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诉讼解决11. 其他条款11.1 保密条款11.2 广告宣传11.3 知识产权11.4 不可抗力11.5 法律适用11.6 合同的转让11.7 附件12.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2.1 签订程序12.2 合同的备案12.3 合同的启用13.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3.1 合同终止的条件13.2 合同解除的程序14. 附件14.1 工程量清单14.2 施工图纸14.3 技术规范14.4 材料和设备的技术参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人发包人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拥有工程所有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施工合同范本新旧对比
施工合同范本新旧对比甲方(发包方):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鉴于甲方为施工项目的发包方,乙方为承包方,双方为明确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范本对比1.1 旧范本与新范本的主要区别在于条款的完善和更新。
旧范本可能存在一些过时或不完善的条款,而新范本根据当前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1.2 旧范本可能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表述,容易导致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
而新范本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表述,以减少争议的发生。
1.3 旧范本可能缺乏一些必要的条款,如环保要求、安全生产等。
而新范本对这些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以符合当前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合同主要内容2.1 工程范围:本合同工程范围为_______。
2.2 工程质量: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
2.3 工程进度: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工期为_______。
2.4 工程价款: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_______。
2.5 工程变更:如甲方需对工程进行变更,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乙方责任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质量、进度和价款进行施工。
3.2 乙方应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3.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施工资料和报告。
第四条甲方责任4.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质量、进度和价款支付工程价款。
4.2 甲方应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设施和条件。
4.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施工资料和报告。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质量、进度和价款进行施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_______。
5.2 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质量、进度和价款支付工程价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_______。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住建部-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施工合同范本新旧对比
施工合同范本新旧对比一、合同主体部分旧版合同中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基本信息描述较为常规,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而新版合同在这方面更加详细,增加了诸如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具体信息,以便于更便捷地进行沟通和款项往来。
二、工程概况旧版合同对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等基本情况有明确规定,但新版合同进一步细化了工程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内容,使得工程的具体特征更加清晰明确,有利于避免后期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三、工期条款旧版合同对工期的起始时间、竣工时间等有大致规定,但新版合同在工期的顺延条件方面做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界定,如明确了因不可抗力、发包方原因等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处理方式,保障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四、价款与支付旧版合同中价款的确定方式相对简单,新版合同则增加了对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如因材料价格波动、政策变化等导致价款变动的情况及调整原则,使价款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减少了双方在价款方面的争议。
在支付条款上,新版合同强调了支付的时间节点、支付比例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等,进一步规范了款项的支付流程。
五、质量与验收旧版合同对工程质量的标准和验收程序有一定规定,但新版合同更加注重质量的过程控制,增加了对施工过程中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等环节的详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同时,新版合同明确了质量缺陷的责任划分和修复期限,保障了工程的质量品质。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旧版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较为笼统,新版合同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具体细分和明确,如发包方在提供施工条件、协助协调等方面的义务,承包方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责任,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晰明确,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
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旧版合同中对于争议解决的方式规定较为单一,新版合同增加了多种争议解决途径的选择,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并明确了各自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为双方提供了更多解决争议的选择和保障。
通过新旧对比可以看出,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细化,更加注重合同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规范建筑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重要文件,在中国建设工程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在不断演变和更新。
本文将对传统施工合同和新型施工合同进行对比,旨在探讨其在合同条款、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差异和优势。
1. 传统施工合同的特点传统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固定的合同条款和标准化的格式,其主要特点如下:•模板化:传统施工合同通常使用固定的合同模板,合同各项条款几乎是固定不变的,对于特殊情况缺乏灵活性。
•规范性: 传统施工合同的合同条款较为规范,涵盖了参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可能存在冗余和不够精准的问题。
•风险集中:传统施工合同通常将施工风险主要承担在承包商身上,业主的责任较小。
2. 新型施工合同的特点随着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改革,新型施工合同逐渐应运而生。
新型施工合同相对于传统施工合同有以下特点:•灵活性:新型施工合同更加灵活,合同条款可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进行调整,更能满足各方的需求。
•专业化:与传统施工合同相比,新型合同多由专业团队制定,更加注重细节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风险分散:新型施工合同更注重事故风险的分散,通过风险评估和合同条款的明确,合理分担各方责任。
3. 新旧合同的对比3.1 合同条款传统施工合同的合同条款通常比较固定,且使用范围较广,对于特殊情况可能难以适用。
而新型施工合同更加注重针对具体项目的特点进行条款的制定,以满足各方的需求和特殊要求。
3.2 风险分担传统施工合同中,施工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业主风险较小。
而新型施工合同更加注重风险的分散和合理分担,通过风险评估和合同条款的明确,以减少各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和纠纷。
3.3 违约与索赔传统施工合同通常通过罚款和赔偿的方式来追究责任,而新型施工合同更加注重通过合同条款的明确,以及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来规避违约和索赔的风险。
3.4 合同变更和解决纠纷传统施工合同在合同变更和解决纠纷方面较为繁琐,涉及时间和成本的消耗。
建筑合同范本工期条款
建筑合同范本工期条款一、定义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3. 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二、工期延误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三、工期提前1.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因赶工增加的费用。
四、工程延误及工程延误的处理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五、工程竣工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六、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年新版施工合同对比旧版的关键更新
2024年新版施工合同对比旧版的关键更新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条款更新1.1 定义更新1.1.1 更新条款11.1.2 更新条款21.1.3 更新条款3第二条合同主体与职责更新2.1 主体更新2.1.1 更新条款12.1.2 更新条款22.1.3 更新条款32.2 职责更新2.2.1 更新条款12.2.2 更新条款22.2.3 更新条款3第三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更新3.1 价格更新3.1.1 更新条款13.1.2 更新条款23.1.3 更新条款33.2 支付更新3.2.1 更新条款13.2.2 更新条款23.2.3 更新条款3第四条工期与进度更新4.1 工期更新4.1.1 更新条款14.1.2 更新条款24.1.3 更新条款34.2 进度更新4.2.1 更新条款14.2.2 更新条款24.2.3 更新条款3第五条质量控制与标准更新5.1 质量控制更新5.1.1 更新条款15.1.2 更新条款25.1.3 更新条款35.2 标准更新5.2.1 更新条款15.2.2 更新条款25.2.3 更新条款3第六条变更管理更新6.1 变更申请更新6.1.1 更新条款16.1.2 更新条款26.1.3 更新条款36.2 变更批准更新6.2.1 更新条款16.2.2 更新条款26.2.3 更新条款3第七条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更新7.1 争议解决更新7.1.1 更新条款17.1.2 更新条款27.1.3 更新条款37.2 法律适用更新7.2.1 更新条款17.2.2 更新条款27.2.3 更新条款3第八条违约责任与赔偿更新8.1 违约责任更新8.1.1 更新条款18.1.2 更新条款28.1.3 更新条款38.2 赔偿更新8.2.1 更新条款18.2.2 更新条款28.2.3 更新条款3第九条保险更新9.1 保险类型更新9.1.1 更新条款19.1.2 更新条款29.1.3 更新条款39.2 保险责任更新9.2.1 更新条款19.2.2 更新条款29.2.3 更新条款3第十条环境保护与安全更新10.1 环境保护更新10.1.1 更新条款110.1.2 更新条款210.1.3 更新条款310.2 安全更新10.2.1 更新条款110.2.2 更新条款210.2.3 更新条款3第十一条信息技术与管理更新11.1 信息技术更新11.1.1 更新条款111.1.2 更新条款211.1.3 更新条款311.2 管理更新11.2.1 更新条款111.2.2 更新条款211.2.3 更新条款3第十二条沟通与协调更新12.1 沟通更新12.1.1 更新条款112.1.2 更新条款212.1.3 更新条款312.2 协调更新12.2.1 更新条款112.2.2 更新条款212.2.3 更新条款3第十三条验收标准与方法更新13.1 验收标准更新13.1.1 更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条款更新1.1 定义更新1.1.2 “施工项目”指按照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施工建设的项目,包括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全部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无删减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中,业主与施工方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在不断更新和演进。
本文将对新旧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对比,分析其差异和优劣。
旧合同的特点旧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是在建筑行业起步初期制定的,相对滞后和不完善。
以下是旧合同的主要特点:1. 记载形式简单:旧合同通常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详细描述工程内容、工程价款、竣工日期等重要条款。
2. 权责不明确:旧合同对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描述较为模糊,容易产生争议和误解。
3. 法律法规滞后:旧合同没有充分考虑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发展,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法律环境。
4. 缺乏防护措施:旧合同对业主权益保护措施较少,施工方的责任也难以得到明确界定。
新合同的改进为了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以提高合同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新合同的主要改进内容:1. 法律法规规范:新合同引入了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各项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2. 权责分明:新合同为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减少了可能出现的争议和误解。
3. 增加保险条款: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的利益,新合同增加了保险相关的条款,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得到合理的担保。
4. 引入科技手段:新合同对一些新兴的科技手段如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等进行了引入,使合同内容更加符合当今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
5. 界定索赔范围:新合同明确了业主和施工方在工程变更等情况下的权益,并规定了索赔的范围和方式,减少争议的发生。
比较与总结通过对新旧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对比,可以发现新合同相对于旧合同有以下优势:1. 准确性和可执行性更高:新合同对工程内容、工程价款等进行详细规定,更加准确和可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
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
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
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
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
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建设工程合同第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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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工程范围及要求
1. 工程范围: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XXX建筑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具体工程量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2. 工程质量:乙方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达到设计要求和甲方的使用需求。
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或重做,直至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 工期要求:本工程的总工期为XX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阶段工作,并确保整个工程按期交付。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变更与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范围或工期发生变化,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约定的内容。
5. 安全生产与环保: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妥善处理废弃物料,保护环境。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6. 验收标准: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组织验收,并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评定。
如验收合格,甲方应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整改至合格为止。
7. 其他要求:除上述条款外,乙方还应遵守甲方关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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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简洁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
一、背景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法律约定关系。
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施工范围、工期、价格、质量要求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在不断演变。
二、新旧对比
1. 合同形式
旧合同通常以书面形式存在,需要由双方签字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新合同则可以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可以通过电子签名来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这一改变大大简化了合同签订的流程,节省了时间和资源。
2. 合同内容
在合同内容上,旧合同通常比较简化,只注重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对于施工范围、工期、价格、质量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可能比较模糊。
而新合同则更加详细和规范,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作了详细的规定,降低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3. 条款选择
旧合同的条款往往较为固定,没有太多可选择的余地。
而新合同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条款选择,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相应的选择,增加了合同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三、
新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形式、内容和条款选择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新合同更加注重细节和规范,简化了合同签订的流程,降低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双方在签订合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合同形式和内容,以确保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旧对比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工期
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工期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工期条款一、工期定义1. 开工日期:指合同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具体日期。
开工日期的确定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2. 竣工日期:指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全部完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日期。
竣工日期是衡量工程是否按时完成的关键指标。
3. 工期总日历天数:指从开工日期起至竣工日期止的日历天数。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期总日历天数,以便双方对工程进度进行合理的安排和控制。
二、工期延误1.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图纸、资金等导致工程延误,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确认和处理。
2.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当、劳动力不足、设备故障等导致工程延误,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弥补延误的工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 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误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但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工期顺延1. 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如果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导致工程工作量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发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审核批准,并相应顺延工期。
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变化:如果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如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水电供应等,导致工程延误,承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发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解决,并相应顺延工期。
3. 不可抗力影响:如前所述,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误的,承包人应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合同中的工期
工程合同中的工期
第一条:工期的定义
1.1 工期:指承包商从开工日期起至竣工日期止,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的时间。
1.2 开工日期:指承包商开始进行工程施工的日期。
1.3 竣工日期:指承包商完成全部工程内容,且经过业主验收合格的日期。
第二条:工期的确定
2.1 双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期。
2.2 工期的确定应考虑到工程的规模、复杂性、施工条件、材料供应等因素。
第三条:工期的延长
3.1 在以下情况下,承包商有权申请延长工期: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的;
(2)因业主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的;
(3)因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的。
3.2 承包商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业主,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四条:工期的控制和管理
4.1 承包商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
4.2 业主有权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4.3 如发现施工进度滞后,业主应及时与承包商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第五条:工期的责任
5.1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如果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业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 对于工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修订前后对比分析
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修订前后对比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合同主体1.1 第一方:建设单位1.2 第二方:施工单位2. 第二条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2.2 工程地点2.3 工程规模2.4 工程内容3. 第三条合同价格3.1 合同总价3.2 价格调整条件3.3 支付方式3.4 支付时间表4. 第四条工期要求4.1 开工日期4.2 竣工日期4.3 工期延误责任5. 第五条施工质量标准5.1 工程质量标准5.2 质量验收程序5.3 质量争议处理6. 第六条材料与设备 6.1 材料供应6.2 设备供应6.3 材料和设备验收7. 第七条施工安全7.1 安全措施7.2 安全事故处理7.3 安全验收8. 第八条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条件8.2 变更程序8.3 变更费用9. 第九条违约责任9.1 建设单位违约 9.2 施工单位违约9.3 违约赔偿10.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 争议解决方式 10.2 仲裁地点10.3 仲裁效力11.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程序11.3 合同终止条件12.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2.3 违约保密条款13.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知识产权保护13.2 不可抗力13.3 法律法规变化14. 第十四条合同的附件14.1 附件一:工程图纸14.2 附件二:技术规格书14.3 附件三:施工组织设计14.4 附件四:合同价款明细表14.5 附件五:付款凭证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第二条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2.2 工程地点:地址2.3 工程规模:根据附件一《工程图纸》所示的规模和范围2.4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修、调试等全部施工内容,具体详见附件一《工程图纸》和技术规格书《附件二》。
第三条合同价格3.1 合同总价: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四《合同价款明细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4-0201)(复合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24-0201)甲方: [甲方名称]乙方: [乙方名称]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完成甲方委托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二条合同价款1.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金额] 元,该价款包括乙方完成合同标的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运输费、保险费、税费等。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第三条工期1.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标的,工期为 [具体时间]。
2.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缩短工期,甲方应予以配合。
3.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标的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质量要求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完成合同标的,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等,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3. 甲方应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水、电、气等条件,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水、电、气等条件,并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合同标的,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等,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读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发布,两部委联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新版示范文本正式执行,原2013版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下称“建纬所”)受住建部委托起草的。
2013版示范文本充分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等优秀条款,具有结构严密、逻辑性强、内容全面等特点,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一本经典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今年8月,建纬所再次接受住建部委托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建纬所由总所副主任、南京分所主任曹珊律师组织执笔,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2017版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对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修改内容,对2013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与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虽然2017版示范文本并未进行太多修改,但很多人却对其进行了各式各样的解读,还有很多培训机构也有意进行相关培训。
由于部分解读内容与修订的目的和初衷不尽一致,为避免误导广大从业者,有必要从修订者的角度对2017版示范文本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一)国办发〔2016〕49号文我国建筑市场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和不规范行为,其中包括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设置各种名目的保证金以及高比例保证金条款,此举在损害了承包人利益的同时,也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和加快建筑业的转型升级。
2016年6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针对如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采取如下措施:1、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10月30日, 住建部公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简称“协议文本”)。
与《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0201)(简称“协议文本”)相比, 协议文本关键针对“缺点责任“与”质量确保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相关“缺点责任”修改(一)相关“缺点责任期起算时间“修改相关缺点责任期起算时间, 协议文本做了以下方面修改:1、缺点责任期起算时间由“实际完工日期起”, 修改为“从工程经过完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要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协议约定时限进行完工验收, 缺点责任期从实际经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协议约定时限进行完工验收, 缺点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汇报之日起开始计算”, 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协议约定时限进行完工验收, 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汇报90天后, 工程自动进入缺点责任期”。
实际上, 将此种情况下缺点责任期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相关缺点责任具体内容修改相关缺点责任具体内容, 协议文本做了以下修改:1、协议文本增加了相关“缺点责任具体内容”描述, 即第15.2.2项要求, “缺点责任期内,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缺点, 承包人应负责维修, 并负担判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负担费用, 发包人可按协议约定从确保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 费用超出确保金额, 发包人可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负担对应费用后, 不免去对工程损失赔偿责任。
”2、协议文本明确缺点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出24个月。
3、协议文本增加以下内容, “由她人原因造成缺点, 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 承包人不负担费用, 且发包人不得从确保金中扣除费用。
”二、相关质量确保金修改相关质量确保金, 协议文本在第15.3款【质量确保金】、第15.3.2目和第15.3.3目进行了一下修改:1、协议文本增加要求, “在工程项目完工前, 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 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确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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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二:合同协议书之合同工期(第二条)王冠华一、新旧合同条文对照GF-2013-0201 GF-1999-020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__年__月__日。
计划竣工日期:__年__月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第一部分协议书……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
竣工日期: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天。
较之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在“合同工期”中,《示范文本》主要修改如下:1.将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之“开工日期”修改为“计划开工日期”;2.将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之“竣工日期”修改为“计划竣工日期”;;3.在“工期总日历天数”后,增加“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的规定。
二、解读合同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履行期间。
实践中,通常存在要求工期、定额工期等称谓,在界定上,合同工期较之于该等工期是有所区别的。
所谓要求工期,是指建设单位在其许可的合理条件下确定的完成建设工程的时间。
而定额工期,则是指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当前常见结构及规模建筑安装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之日止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三通一平、打试验桩、地下障碍物处理、基础施工前的降水和基坑支护时间、竣工文件编制所需的时间。
2016年7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16]161号),该定额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阶段确定工期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参照执行;是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
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合同工期只是笼统地规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没有区分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实践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常常在工期确定、工期延误等诸多问题上存在很多分歧和争议。
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4.1规定,所谓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所谓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1]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4.2规定,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即: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在合同工期条款中的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的留白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填写计划开工、竣工的日期。
这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填写是不同的。
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双方当事人对开工日期可以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竣工日期亦可依双方约定而确定。
对于工期总日历天数的填写,如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招投标项目,应根据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填写具体的天数,如277天,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不宜填写为9个月或者1年半;如不属于招投标项目,则应填写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协商一致的天数。
关于工期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198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工期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贵州省息烽县酒厂与四川省重庆市铜梁县第二建筑公司签订息烽县酒厂粮库、半成品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是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的工期之内。
合同是经招标投标之后签订的,故不应以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规定为理由,确认合同约定的工期无效。
如招标投标有违反主管部门规定之情形,则另当别论。
息烽县酒厂窖酒车间建筑工程工期,《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无明确规定。
对双方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应认定为有效”。
在这一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关于工期的约定,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原则下基于意思自治,就应认定为有效。
需要强调的是,在这里,应特别注意合同协议书关于“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的新增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
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首先,工期总日历天数是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
实践中,实际施工时间并不包括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因此,对于承包人而言,应特别注意法定节假日的长短,与发包人合理确定工期,以避免工期过短。
其次,要避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问题。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0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应认定无效。
”2011年10月9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4条亦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合理工期”的标准,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并无统一规定,在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这一问题得到了具文明定,可资参考,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2011年4月1日)》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
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
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又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2号,2016年1月27日)第8条规定,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不得盲目压缩工期,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30%以上的要求。
确需提前30%以上工期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除计取缩短工期增加费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施工方案。
同时,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与自身报价相应的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最后,应明确发生工期延误的情形时合同工期的调整方法,以避免工程进度滞后带来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在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升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民事判决书中,就案涉工程开工日期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由方升公司呈送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计划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由隆豪公司申报办理的经青海省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上述三份文本中记载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形下,应当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2011年5月15日作为本案工程开工日期。
尽管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1年5月8日,但双方均认可在该时间节点上,方升公司并未开始施工。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裁判规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系建设主管[2] (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并不能成为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
当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不一致时,应以前者作为确定开工日期依据。
(二)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4条规定了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问题,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对于本条款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3]认为,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属于优良或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若经验收属于不合格工程,则需要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早已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出于种种目的而拖延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就可能拖后,这时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工程竣工的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三)工期总日历天数的确定根据《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4.3的规定,所谓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如果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则属于工期延误,从而导致工期总日历天数的变化。
关于工期总日历天数的确定问题,实质上就是关于承包人是否可以顺延工期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