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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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分析
一、通常情况下工程造价的确定
工程造价确定的标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有个不断发展的过程。1997年11月我国《建筑法》第18条规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
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而1998年8月我国
《招标投标法》3条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的,中标金额即为
合同价款。1999年3月我国《合同法》未再对此作出规定。实践中,工程项目不同,承包方式不同,也会使工程造价的确定标准出现差异,除中标金额外。适用的标准还有:1.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
签证;2.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3.工程概算包干;4.建筑平方米造价
包干:5.执行国家工程定额等。这些标准都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不管是依何种标准确定,合同订立后,如果合同有效,就应当尊重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处理。实践当中,经常
遇到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故意压低工程造价,待工程开始后未
完成竣工时,又以建设工程定额调整或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请求建设单位给付调价款,否则就不再继续施工其至提起诉讼。诉
争引起后,有的法院竟然保护施工单位的请求,责令建设单位向施
工单位给付调价款。这样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当事人的约定
就是法律,非法定和约定的情况不能予以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不是
国家对建设工程定额的强行性规定,其调整也不属法定的可以调整
工程造价的法定情况,所以,不能据此调整工程造价。否则实质上
就是保护了施工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也有的施工单位为
了取得工程承包权,而主动要求降低工程造价,合同签订后又能依
约履行合同。因各施工单位的劳动程度不同,导致生产能力的差别,此类应认定为正当的竞争。还应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约定了提前或
逾期竣工的奖惩条款,有的数额还很高。对此应本着尊重当事人意
思表示的原则认定有效。
二、设计变更时工程造价的确定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1983年8月《建
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10条曾经规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
设计变更,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我国《合同法》对此则没
有作出专门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即工程的设计变更主要有: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更改有关工程的
性质、数量、规格;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改变有关上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发生设计变更时,可以按下列办法调整工程造价:1.合同中已有适
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
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参照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
同造价;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
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
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
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此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方收
到承包方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后规定确认时间内不确认的,视为已确认。4.发包方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的,按双方确定的争议
的约定处理。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逾期交工时工程造价的确定
建设工程工期和逾期交工的处罚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都涉及到逾期交工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78、281、283、284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
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
延工程日期”;“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
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可见,逾期交工原因多种多样,这时工程造价的确定就必须
分清逾期交工的原因,才能准确确定各方的责任。施工过程中,有
时是遇到停水、停电或存在施工单位无法排除而又影响施工的客观
原因;有时是在施工过程中增加项目,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资金不足,而影响施工进度。遇到上述情况,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双方
商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定额站或建设银行根据有关部门颁布的工期定
额标准审定应顺延的工程期限,合理顺延工期。这类情况合理顺延后,施工单位仍不能按期交工的,应依约处罚,提前交工的,应依
约定或依规定奖惩。
四、有效合同中半拉子工程造价的确定
有效合同中途发生纠纷,由于一方违约而致合同不可能再履行,这时就涉及对半拉子工程进行中间盘算的问题。合同既然有效,计
算时就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价款进行计算,但是,有的合同是采
取“死砣子”包干,有的缺乏准确的预算,此种情况下,既要让决
算人员便于计算,又要让计算出的总价款符合合同规定,就需要解
决计算上的技术问题。有的经过摸索,用如下方法解决:
计算的直接目的,求得已完工程的造价占全部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计算的步骤:1.不管熟悉何种定额、何种决算方式的计算人员
均可使用某种假定定额计算出已完工程“造价”未无工程的“造价”;2.用上述方法所得两部分“造价”相加,即为按同一种定额所
得该工程的总“造价”:3.用上述已完工程“造价”除以总造价,
即得已完工程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百分比。计算的最后目的,用
上述百分比乘以合同规定的造价,即得出已完工程实际价。而不违
背所规定的价款。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途发生纠纷,法院受理后,由于调查取证,委托鉴定,清算、复核等工作,往往停工数月,扩大
损失,而且也不符合基本建设缩短工期提高效益的原则。由于双方
发生纠纷,原承包方又不可能按规定施工完毕,因此,应当裁定原
承包人退场,即责令双方对现场进行清点,对已完工工程留下勘验
记载。由发包方另请承包人施工,先行恢复生产,然后再来处理发
包人同原承包人之间的纠纷。
五、无效合同中工程造价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