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课件 (7)

合集下载

仲裁法课件 (7)

仲裁法课件 (7)

第十三章仲裁裁决12页4727字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案件经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作出的支持或驳回的书面决定。

这个概念要注意几个要点:1、仲裁裁决是书面决定;2、是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作出的支持或驳回的书面决定;3、是仲裁庭作出的书面决定,不是仲裁委员会;4、是案件经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作出的。

仲裁裁决包含的问题主要有:裁决的种类、裁决的形式和内容、裁决的作出、裁决草案的核阅、裁决的补正、费用的承担。

第一节仲裁裁决的种类根据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和内容,可分为最终裁决、中间裁决、部分裁决,有的教材认为还有先行裁决。

根据仲裁裁决是否在当事人缺席庭审的基础上作出,可分为对席裁决和缺席裁决。

教材中所说的是否放弃答辩权应当不是缺席裁决,而是对席裁决。

根据仲裁裁决是否依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可分为和解裁决(合意裁决)和非和解裁决(径行裁决)一、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裁决。

指仲裁庭在查明的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全部事项,仲裁请求作出的支持或驳回的终局性的书面决定。

这个概念特别要注意“终局性”三个字,其意义是:标志着仲裁程序的终结和仲裁庭使命的完成。

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其执行由国家法律保证的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

仲裁裁决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问题是终局的,当事人即使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在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也不能到法院上诉,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

二、中间裁决教材的概念:是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和最终裁决作出之前的适当时候,就案件的某些问题作出的临时性的裁决。

教材进一步指出:该裁决不是终局的,不构成最终裁决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仲裁程序的进行,解决仲裁程序过程中的紧迫问题,和就重要的事项作出暂时性决定。

我认为:教材的这个概念是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些书籍及某些教材的借述,而没有对我国仲裁法及国际商事仲裁的近期发展状况多作了解而产生的错误。

仲裁法ppt课件

仲裁法ppt课件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内容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概念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仲裁中对有关 当事人和机构的作用和约束力。
当事人
表现 仲裁机构
不得就特定争议向法院起诉
受到协议约定事项的限制
法院
排除对争议事项的管辖权
四、仲裁协议的无效 1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 出法律规定范围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 迫使对方订立 的仲裁 协议。
(二)特点。
自愿性 专业性 快捷性 国际性 独立性 灵活性 保密性
二、仲裁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仲裁法的概念
狭义指仲裁法典。 广义仲裁法除指仲裁法典外,还包括 涉及仲裁制度的其他法律规范。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 范围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三、仲裁法基本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根据事实符合法律 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 则 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案情〗申请人某国S公司因与被申请人 中国G厂就双方签订的《中外合资G有限 公司合同书》 产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 决,申请人遂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 会提请仲裁。庭审后,被申请人向仲裁 委员会提交了要求C仲裁员回避的申请。 被申请人称;在本审理过程中,申请人 指定的仲裁员是C,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 人 R律师,在R律师答辩过程中,C仲裁 员多次无理 打断其发言,并以教训的口 气指责R律师的
裁决书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第五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意义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 理由
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 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必须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经济法课件——仲裁法

经济法课件——仲裁法

第十七章仲裁法第一节仲裁法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及仲裁立法的情况仲裁是指争议的双方或各方依照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把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争议的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我国仲裁立法有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仲裁条例》;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于1994年3月17日修订,1994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5日国家科委发布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规则(试行)》。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三、仲裁法的一般原则(一)自愿原则。

自愿是贯彻仲裁程序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此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有权协商选定仲裁机构及仲裁员;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二)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三)仲裁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法讲义

仲裁法讲义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43条) 现行法律规定为60日+15日,全部走完仲裁程序必须“一裁两审”,即仲裁2个多月, 法院一审6个多月,二审3个多月。将近1年多的时间 ,处理周期过长,加大了劳动者 的维权成本,使得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导致了矛盾的激化,
仲裁活动公开原则(第26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重点内容
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时效(第27条)
怎样理解“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 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规定, 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 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故其应是仲裁 申诉时效的开始,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总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同时又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第19条)
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办事机构的职责
(负责办理仲裁委日常工作。《劳动法》第81条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 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
仲裁员资格条件(第20条) (在新法特点八中已介绍过) 行政部门的职责(第18条)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法院发出支付令的依据; ——调解协议具有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合同效力; ——调解协议具有当事人证明主张的证据效力。
支付令(第16条)
——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
(劳动者的双渠道,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题讲座PPT课件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专题讲座PPT课件

仲 裁 员 的 职 责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3、依法主持当事人调解,向当事人提出调解意见 4、审查申请人的撤诉请求 5、进行仲裁庭审理活动,对案件处理提出裁决意见
6、承办仲裁活动过程中的调解、仲裁文书制作及案 卷的归档装卷等活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是指划分各仲裁委员 会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三类案件 具有管辖权:
1、因集体合同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跨区域(跨省或跨地州)的劳动人事争议案
12
仲 裁 庭 职 责
2019/12/25
仲 裁 庭 职 责
1、依法进行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先行调解 3、依法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开庭后仍调解不成的案件,依法及时裁决 5、仲裁庭应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 6、仲裁庭依法部分先行裁决 7、仲裁庭应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裁决先予执行 8、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19/12/25
4
人 事 争 议
机关与公务员;事业单位 与编制内工作人员;社会 组织与工作人员;军队聘 用单位与文职人员
因权利、义务
发生分歧
2019/12/25
5
人 事 争 议 的 受 案 范 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 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专门机构 前置程序 有效维护 双方合法 权益出尽 社会和谐

《新仲裁法讲义》PPT课件

《新仲裁法讲义》PPT课件
票发行或者交易的相关争议也可提交仲裁解决。
Special lecture notes
我国仲裁法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
•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这类纠纷虽然也属于民事纠纷,都在不同 程度上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都是 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当事人往往不 能自由处分这方面权利
Special lecture notes
•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争议 事项涉及国家行政权,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
• 3. 对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适用1994年颁布的仲 裁法典,它们属于特殊的仲裁范围,只能适用 特殊的仲裁法规。

Special lecture notes
•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哪些纠纷即使
Special lecture notes
第一节 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 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 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 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 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 的方法。
Special lecture notes
4.自治说 学说要点: 仲裁是当事人的绝对自治 仲裁具有超国家的性质 仲裁的执行力来自于商人顺利处理商业关 系的需要
第三节 仲裁的历史沿革
• 1.纯粹的民间性阶段
• 2.与诉讼并行的阶段
Special lecture notes
Special lecture notes
• 从历史沿革中,自治性是仲裁的原生本 质,准司法性是仲裁的次生本质。仲裁 具有notes
第二节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 (一)对人的适用范围 • 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适用范围,

仲裁课件(120页PPT课件)

仲裁课件(120页PPT课件)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指当事人之间订立仲裁协议将其 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及提起仲裁程序并在仲裁程序 中实施各种行为,都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不受任何人干涉。
①.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 为前提。(《仲裁法》第4条)
②.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 定。(《仲裁法》第6条)
①.仲裁庭对待双方当事人应一律平等
②.仲裁庭应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③.仲裁员必须能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 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 三者之间相互独立 ,仲裁不受任何团体和个人 干涉。
①.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②.仲裁机构具有独立性
③.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相互独立
③.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 《仲裁法》第30条规定)
④.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⑤.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 程序事项(《仲裁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 纠纷原则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 ,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 理地作出裁决。
二、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制度。
①.仲裁协议是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 ②.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管辖权的前提是当事
人的协议授权。 2、或裁或审制度是指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当
事人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或者双方达成 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或者争议发生 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特点: • ①民间性 • ②非营利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争议仲裁相关知识PPT课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争议仲裁相关知识PPT课件

2020年月28日
2
什么是仲裁
仲裁,也称作“公断”,是指争议双方在同一问题 上无法取得一致时,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居中作 出裁决的活动。仲裁主要分为对经济纠纷的经济仲 裁和对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
2020年9月28日
3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 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2020年9月28日
10
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的形式
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形式之一,为了使调解 员能够准确了解发生争议的事实情况和争议的矛盾 焦点,便于解决矛盾,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方式,让调解 员知道自己的请求和理由。根据本法规定,当事人 申请调解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 式。
2020年9月28日
18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 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 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 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9月28日
1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 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 的三方原则。
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 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 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 劳动争议仲裁相关知识介绍

仲裁法课件

仲裁法课件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仲裁法主讲:梁旭红2008年11月仲裁法第一讲: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基本含义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协议将其争议,自愿交付第三者居中评判是非并做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一种活动。

(二)仲裁的起源古罗马---纯民间性---依道德规范和信任(三)仲裁的分类1、按领域不同仲裁可分为国际间仲裁与国内仲裁国际间仲裁又包括解决国家争端的国际仲裁和解决经济贸易纠纷的国际民商事仲裁2、以仲裁机构是否固定分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3、以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

分为依原则仲裁和依法仲裁,依原则仲裁也称友好仲裁。

(四)仲裁的特点1、自主性。

2、灵活性(便利性)。

3、经济性。

4、专业性。

5、民间性。

6、国际性。

(五)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1、仲裁制度必须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发展生产力起到一个积极保护推动作用,是市场经济真正内在地需要这样一个机制。

2、仲裁制度的构架必须具有文明教化,营造一种和谐宽松的气氛,比诉讼更理性,更人情味。

3、必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仲裁员应该敦促当事人理性地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真正了解自己的得失.仲裁要讲合法,合理,合情,合算(省时、省钱、省事)二、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1、国外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

2、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

(1)国内仲裁法制的确立过程(分三个阶段)A、只裁不审阶段(1949—1966)B、“先裁后审,两裁两审”与“裁审自择,一裁两审”阶段(1978—1991年)前期(1981年以前)实行“先裁后审,两裁两审”制度。

后期(1981年—1991年)“为裁审自择,一裁两审”制度。

C、“或裁或审,一裁终局”阶段(1991—今)(2)涉外仲裁法制的确立过程A、以行政法规的方式确立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

(1954—1982年)B、确立中国涉外仲裁的法律地位(1982—1994)C、涉外仲裁走向国际(1986—1991)(二)仲裁法的概念1、仲裁法,是指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仲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方面,仲裁又不能超越于法律制度之外,仲裁协 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最终取决于有 关法院的裁定。 (四)自治论 • 该理论认为,仲裁是法律秩序的诸多机制之一, 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其目的和作用上,仲裁法应 以满足当事人的愿望为目标,其功能是发展商人 法;尽管还应保留最低限度的公共政策为限制, 但是完全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充分发展所必 需的。
康地发展 • 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的深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

返回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二节 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范围一、仲裁范围的概念 • 仲裁范围,是指可仲裁的事项或争议的范围,即争
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 虽然各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不完全相同,
但当事人有无和解的权利几乎是公认的判断可仲裁 性的试金石。
二、中国的有关规定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
二、仲裁的特性 (一)自愿性 (二)专业性 (三)国际性 (四)灵活性 (五)保密性 (六)快捷性 (七)经济性 (八)独立性
返回
第三节 仲裁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仲裁起源的概况
• 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起源于奴隶制的古希 腊和古罗马时代
•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形成为仲裁法律制度,主要解 决国内民商事纠纷
(二)仲裁的局限性 • 自主性特点是一柄双刃剑 • 要求仲裁参与人熟悉甚至精通仲裁制度 • 某些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也许不能一揽子平息全部
争议 • 不是所有类型的民商事争议都最适宜于仲裁 • 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 • 仲裁员的权力与法官相比是有限
返回
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和特点
一、仲裁的性质 (一)司法权论
• 近代以来,仲裁在仲裁范围、裁决的执行、仲裁组 织、仲裁活动本身等方面有了极大的发展
二、中国仲裁的起源和发展 • 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初

仲裁法学

仲裁法学



第十三章 仲裁审理------仲裁中的调解(4)
2.仲裁调解书(P. 159)



(1)仲裁调解书的概念---是仲裁庭制作的,记载双方当事人之间 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关系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仲裁调 解书不同于仲裁协议。 (2)仲裁调解书的制作(P. 160)---《仲裁法》第52条的规定: 首部----标题、案件编号及年号、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等 正文(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仲裁请求、争议的主要事实、协 议的内容、费用的负担 尾部---调解书份数、仲裁员签名、加盖印章、制作调解书的年 月日。 (3)调解书的法律效力(P. 160) 一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终局的确 认效力; 二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一是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参与。
二是和解作为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案件的活动,需双方达成和解 协议。

三是和解的时间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 裁裁决之前。
第十三章 仲裁审理-------仲裁中的和解

3.和解的处理及效力(P. 156)---《仲裁法》第49条规 定,2种处理:

第十四章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作出及形式
《仲裁法学》
教师:王玮 E---Mail :ww_lavande @
第十四章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概念、种类


仲裁裁决的概念(P. 166) 概念:是指由仲裁庭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在查 明争议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 务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断。 仲裁裁决的意义(作用)(P. 167) 1.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经过审理作出仲裁裁决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体现。 2.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将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提请仲裁解决目的所在。

仲裁法课件

仲裁法课件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
(一)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法对哪些人适用,即
哪些人耍受仲裁法的约束。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 的对人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 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即我国仲裁法不仅适用 于中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也适用于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
仲裁的特征(四)
(四)仲裁具有保密性 我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
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 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见,仲裁一般以不公开 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
仲裁的特征(五)
(五)仲裁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 首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而不像诉讼
那样实行两审或三审终审制。它比诉讼等方式 更具有效率性。 其次,由于仲裁在时间上的快捷性。仲裁作为 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讲, 更具有经济性。
自治说第二节仲裁的分类?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合法仲裁与衡平仲裁?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第三节仲裁法仲裁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的意义?一保证及时公正地仲裁经济纠纷?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一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法对哪些人适用即些人仲裁法的哪些人耍受仲裁法的约束
(二)涉外仲裁和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涉外仲栽中制度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制度和海事 仲裁制度,从其产生开始便注意与国际通行惯例 接轨,因此,我国涉外仲裁制度的发展较完善、 科学。

仲裁与仲裁法 PPT课件

仲裁与仲裁法 PPT课件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二、我国仲裁法的仲裁范围:
(一)仲裁范围的概念 指可仲裁的事项或争议的范围,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 虽然各国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但当事人有无 和解的权利几乎是公认的判断可仲裁性的试金石。 (二)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 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第3条:下列纠纷则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 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77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 同纠纷的仲裁问题,另行规定,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五、仲裁与民事诉讼 (一)共同点: 1、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 3、都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 4、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 5、仲裁裁决书、调管辖权基础 具体程序
仲裁
民间性、 仲裁委员会: 司法性 民间机构 法院: 国家审判机构
双方当事人授 权 主管权与管辖 权
灵活快捷 一裁终局 法定 两审终审
民事 司法性 诉讼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三)联系 1、法律渊源上的联系性; 2、纠纷解决方式的独立性; 3、功能优势的互补性; 4、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 5、制度与程序的互鉴性。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仲裁委员会 宣传片1
仲裁委员会 宣传片2
我国仲裁制度 发展史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三、仲裁的分类 (一)以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 国内仲裁 国际仲裁 (二)以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 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 奥运会临时仲裁庭 (三)以仲裁裁决的依据为标准 依法仲裁 友好仲裁
趁热打铁

仲裁与仲裁法 PPT课件

仲裁与仲裁法 PPT课件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四)一裁终局原则 1、概念:针对某个争议的仲裁程序终结后,当事人不得就 同一纠纷再次提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该 纠纷向法院起诉。 2、例外: (1)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发回重新仲裁,仲裁庭应视具体 情形对原纠纷再次作出裁决。 (2)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
四、仲裁的性质 自治论
根据仲裁目的及当事 人意思自治对仲裁的 司法权论 混合论 法律权威进行论证。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 仲裁源于私人契约; 裁员的权力、仲裁员 仲裁又不能超越于法 的审理行为以及仲裁 仲裁 律制度之外,仲裁协 裁决的执行,其权威 性质 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 性都取决于有关国家 决的可执行性最终取 的法律。 决于有关法院的裁定。 仲裁是司法权的一部 分,是国家司法权的 契约论 让与。 仲裁员的权力不是来自 于法律的规定,而是源 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易于被承认与执行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二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优势?裁决较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裁决较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自主性局限性?适宜的争议类型有限?自主性是一柄双刃剑?要求仲裁参与人熟悉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管辖权的确定性?费用低速度快?要求仲裁参与人熟悉甚至精通仲裁制度?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仲裁员的权力有限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仲裁委员会宣传片11仲裁委员会宣传片11仲裁委员会宣传片22仲裁委员会宣传片22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三仲裁的分类一以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三仲裁的分类一以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国内仲裁?国际仲裁二以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临时仲裁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临时仲裁?机构仲裁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三以仲裁裁决的依据为标准?依法仲裁?友好仲裁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四仲裁的性质司法权论混合论?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仲裁员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仲裁员的审理行为以及仲裁?仲裁源于私人契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三章仲裁裁决12页4727字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案件经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作出的支持或驳回的书面决定。

这个概念要注意几个要点:1、仲裁裁决是书面决定;2、是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作出的支持或驳回的书面决定;3、是仲裁庭作出的书面决定,不是仲裁委员会;4、是案件经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作出的。

仲裁裁决包含的问题主要有:裁决的种类、裁决的形式和内容、裁决的作出、裁决草案的核阅、裁决的补正、费用的承担。

第一节仲裁裁决的种类根据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和内容,可分为最终裁决、中间裁决、部分裁决,有的教材认为还有先行裁决。

根据仲裁裁决是否在当事人缺席庭审的基础上作出,可分为对席裁决和缺席裁决。

教材中所说的是否放弃答辩权应当不是缺席裁决,而是对席裁决。

根据仲裁裁决是否依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可分为和解裁决(合意裁决)和非和解裁决(径行裁决)一、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裁决。

指仲裁庭在查明的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全部事项,仲裁请求作出的支持或驳回的终局性的书面决定。

这个概念特别要注意“终局性”三个字,其意义是:标志着仲裁程序的终结和仲裁庭使命的完成。

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其执行由国家法律保证的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

仲裁裁决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问题是终局的,当事人即使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在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也不能到法院上诉,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

二、中间裁决教材的概念:是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和最终裁决作出之前的适当时候,就案件的某些问题作出的临时性的裁决。

教材进一步指出:该裁决不是终局的,不构成最终裁决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仲裁程序的进行,解决仲裁程序过程中的紧迫问题,和就重要的事项作出暂时性决定。

我认为:教材的这个概念是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些书籍及某些教材的借述,而没有对我国仲裁法及国际商事仲裁的近期发展状况多作了解而产生的错误。

其根本性的错误在于它违反了裁决的“终局性”本质特征。

其次,它没有照顾到裁决应当着重解决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即当时人之间的争议,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反请求、答辩(抗辩)。

从教材第192页所述的事例,可以看出都是程序性的问题,在仲裁实务中,若处理这些程序性问题以仲裁裁决形式作出,将造成一系列让仲裁庭、仲裁机构不知所措的问题。

如:教材中所述的当事人对中间裁决的故意不执行;又如:当事人将其提到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于前述实务与概念的矛盾,若是处理程序性的问题,我们可以采用仲裁决定的名称作出决定,因此可将其划入仲裁决定中;若是处理实体问题,使用中间裁决的名称,就必须在裁决书尾部注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否则就不是我国仲裁法所称的仲裁裁决。

三、部分裁决指在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仲裁庭已经查明了部分事实并能就该部分事实作出责任判断而作出的裁决。

部分裁决是终局性的。

我国《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部分裁决是终局性的性质。

而在最终裁决时,先行作出的部分裁决不能被更改,它只能是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裁决。

实务中的处理是将其录入最终裁决书中。

四、缺席裁决是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时,仲裁庭进行缺席审理后作出的裁决。

一般是指被申请人,在有反申请之反请求的案件情形下,申请人也存在缺席裁决的情况。

我国《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五。

和解裁决(合意裁决)指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的裁决。

可以不写事实和理由,是终局性的,并可以强制执行。

从略讲解。

第二节仲裁裁决的形式和内容从略,以前授课已讲过。

第三节仲裁裁决的作出一、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法定期限与约定期限之分以及相结合。

我国是采取约定期限的方式。

但实务界、学术界都有对仲裁规则中对于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的规定视为法定期限、约定期限之不同意见。

这其实是对仲裁规则的性质的分歧,而不是对仲裁裁决作出的期限的分歧。

一种意见是认为仲裁规则是仲裁法的组成部分,是广义仲裁法概念的范畴;一种意见是认为仲裁规则是当事人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契约性的约定组成部分。

要指出的是,不论二者分歧如何,实务中的意义并不大。

二、仲裁庭意见不一时的裁决原则我国《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同时我国《仲裁法》第54条还规定:“……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实务中,一般是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仲裁员往往还是签名,不签名的是很少的情况。

三、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否写入裁决书中我国的规定很清楚,不能写入裁决书中,但可以附在裁决书后。

说明少数仲裁员的意见不是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仲裁裁决草案的核阅一、概况国际仲裁界以及我国仲裁界的通常做法,都是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办案的仲裁秘书)、负责人都要核阅裁决书草稿的。

虽然实务界和学术界都持有不同的反对意见,但各仲裁机构都坚持了这一做法。

实践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正确的做法。

二、贸仲和各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核阅制度一般都有一个专门的处室负责对裁决书的初审把关,签署核阅意见后,分两种途径处理;一是通过核阅,提交本机构负责人签发,而是未通过核阅,提醒仲裁庭注意。

第二种途径往往有时还比较麻烦,仲裁庭坚持意见不改,甚至在提交专家资询小组,在专家资询小组提出专家意见时都不改,这时仲裁机构是无法指令仲裁庭改正其裁决意见的。

我国仲裁实务中,往往是仲裁员希望仲裁机构对裁决书给予审阅,这是很有意思的现象。

三、关于专家咨询委员会一般隔仲裁机构都设有专家咨询委员会这样的咨询机构,不是常设的,有重大疑难案件问题就开展咨询活动。

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活动的启动一般是由仲裁机构的负责人提起,参加咨询活动的专家一般都是咨询所涉问题专业方面的专家,故专家咨询委员会一般都有专业分组。

第五节仲裁裁决的补正我国《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这好理解。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没有对裁决书进行解释的规定;实务中,各仲裁机构更没有解释的习惯。

第六节仲裁费用的承担略讲……本章思考题没有,因为教材中的内容与实务差别过大,掌握内容就行了。

第十四章仲裁裁决的撤销第一节撤销仲裁裁决的内涵一、撤销仲裁裁决的含义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该裁决的行为。

体现法院为保证裁决的公正性,而对仲裁进行的监督和干预。

其特点是:1、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行为人民法院行使仲裁司法监督权的途径有三: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 撤销仲裁裁决只适用本国仲裁裁决对外国仲裁裁决或港、澳、台地区的仲裁裁决,法院无权撤销。

3、撤销仲裁裁决以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为前提。

没有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涉案当事人的申请,任何人、机构、组织都无权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判程序。

4、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具有法定的情形。

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三)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意义见教材211页稍作讲解三、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存废问题见教材212页稍作讲解第二节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见教材212页至226页稍作讲解第三节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一、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一)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1、提出的主体必须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当事人。

教材第226页最后一自然段所称“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也可以成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

”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教材所说的“继受”,当不是第三人的问题,而是原当事人全部权利义务的继受。

2、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掌握两点:一是一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二是我国施行一国两制,大陆、港、澳、台四个地区系四个法域,四个地区只能各自撤销本法域内的仲裁裁决。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我国《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前已作讲解,见仲裁法第58条的六种情形。

5、管辖的法院见仲裁法第58条的第一款的规定,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提出申请的形式书面为原则,也可口头提起,但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二)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效力见教材第228页讲解(三)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撤回掌握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以权利人意思自治为原则,故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只要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当事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以防止权利滥用。

二、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一)审理的组织见教材第229页(二)审理的方式同上(三)审理的期限同上三、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处理见教材第229页至231页四、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我国《仲裁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教材中引用的这一条文有错,请同学们翻开教材第231页,划记一下。

第四节重新仲裁我国《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重新仲裁是仲裁裁决的救济制度,给予了仲裁庭完善仲裁程序和消除裁决瑕疵的机会……教材第233页的这一段叙述很精彩。

实务工作中,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越来越多地采取了这样的做法,帮助仲裁庭、沟通仲裁庭,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二、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仲裁法》第61条中的规定“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这是一个主观上的标准,是较难掌握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6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具体包括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两种情形;但教材第234页的分析认为的意见是可以理解的,并且在实务中是可行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