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常识之七--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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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仲裁法

民诉、仲裁法

第三节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已经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 进行裁决的一种契约。 1.仲裁协议的要式性 2.仲裁协议的间接性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4.仲裁协议的广延性

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以上三项是仲裁协议的必备条款。 仲裁协议的无效
诉讼第三人 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 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 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 开始的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 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 讼参加人。
(二)仲裁员的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 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 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五节 申请撤销裁决和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 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 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决行为。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以由 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 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 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 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 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 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 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司考辅导: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复习指导

司考辅导: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复习指导

司考辅导: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复习指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都具有学科知识体系性强、条理清晰的特点,因此,考生掌握整个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是融会贯通、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

一、学科基本知识体系(一)民事诉讼法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处分权为有限处分权,即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查程序,并且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处分行为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

由此可见,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有机结合就成为建构民事诉讼法整个学科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础。

1、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是否提起诉讼,由当事人处分。

如果决定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当事人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的确定与诉讼权利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对起诉予以审查就必然涉及到特殊情形的处理以及不予受理的适用;另外,法院在审查起诉时还涉及到对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的区别。

2、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为充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除了有权在诉讼的开始阶段决定如何提出诉讼请求以外,在诉讼中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届满前,原告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与放弃诉讼请求,而被告则有权决定是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诉。

此外,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加本诉,同样,法院对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所为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予以审查。

在这一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到对诉的要素、种类与反诉的理解,以及法院对反诉和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处理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适用。

此外,在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确定诉讼请求后,则必然涉及到证据制度的运用,如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的审查判断等。

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诉讼法

黑龙江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诉讼法

黑龙江华图教育为广大考生收集整理最新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指导,祝考生考试成功!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由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其中,民事诉讼活动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实现诉讼目的,依法所进行的活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世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所依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活动和世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中国,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1991年颁布施行、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泛指一切用来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结构由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作为被告的国家行政机关构成。

其中,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也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在中国,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泛指一切用来调整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受刑罚处罚以及受何种刑罚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在中国,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全部诉讼活动;狭义的刑事诉讼专指审判程序。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民事诉讼和仲裁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民事诉讼和仲裁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民事诉讼和仲裁在当代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作为公民,对法律基本知识的了解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讨论法律的民事诉讼和仲裁两个方面,并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的民事诉讼1. 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目的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院系统中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

其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2. 民事诉讼的程序(1)起诉阶段:当事人提交诉讼请求和证据材料,法院确定起诉合法性后,受理诉讼案件。

(2)调解和庭前准备阶段: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进行庭前准备工作,明确争议焦点和证据要点。

(3)开庭和审理阶段: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交证据、发表意见,并接受法官的质询。

法院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

(4)执行阶段:一旦判决生效,当事人有义务履行法院的判决,如果对方不履行,可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追究到底。

3. 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平等性、公开性和适用法律等特点。

通过合法的程序,当事人可以进行争议解决,实现法律所保障的权益。

二、法律的仲裁1. 仲裁的定义和目的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由仲裁庭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其目的是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负担,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2. 仲裁的程序(1)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2)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员根据当事人选择或仲裁机构指派产生。

(3)仲裁程序:当事人提交证据和辩论意见,仲裁庭组织庭审,并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裁决。

(4)裁决执行:一旦裁决生效,当事人有义务履行。

3. 仲裁的特点仲裁具有高效性、灵活性、保密性等特点。

与民事诉讼相比,仲裁一般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并且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结论综上所述,法律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是两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通过法院系统进行,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和公开性;而仲裁则是由仲裁机构进行,具有高效灵活的特点。

(完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

(完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

回避
回避对象 回避事由
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鉴定、勘验人、执行员 法定原因:1、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人或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担 任过本案的证人、审判员等,接收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推荐代理人(不仅回避、还需追法 律责任) 、借本案当事人及代理人借用款物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
民诉法效力范围 民族自治地区 适用特殊规定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变通或补充。省、自治区:报全人常批准。自治州、县:报省、自治区批准,报全人常备案。
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外国人与中国人同等对待) 、对等原则(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对等对待) 、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院、 当事人、证人等) 、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未起诉前,已经起诉不存在支持起诉;支持起诉人不参加诉讼) 检察监督:抗诉(针对生效法律文书) 。检察建议(针对生效法律文书、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1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概念 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独三) 。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 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无独三) 。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的诉讼的第三人,第二审中申请参加的,法院可以准许。 有独三 参加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或物)有独立请求权。 参加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相当于原告。 提起诉讼 无独三 性质:两个诉,本诉、第三人之诉 无独三的判断: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无独三,地位相当于被告) 参加诉讼方式:第三人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判决其承担责任可上诉。注意:法律上无利害关系的,不能追加为参加诉讼。 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申请或通知 在撤销权诉讼中: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 (请求撤销诉讼原裁判,确认其权利) 、不服可以上诉。 (当事人:原告第三人,被告,原审原、被告) ,属于变更之诉。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权利人起诉原案生效法律文书的原、被告(前案没有承担权利义务的无独三不能成为被告) , 原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管辖:向作出生效的原审理法院提出,一审生效向一审提,上诉二审,二审生效向二审提。 不得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特、督、催、破产等非诉、无效婚姻(本案当事人亦不得上诉) 、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案件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30 日内立案,不符合,30 日裁定不予受理。书面审查,必要时询问双方当事人。 审理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合议庭审理。 原判决是否中止执行: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裁判:请求撤销裁、判、调解书理由成立,也确认了其权利主张成立,改变裁、判、调解书内容错误部分。 请求撤销裁、判、调解书理由成立,但确认了其权利主张不成立,撤销裁、判、调解书内容错误部分。 请求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注意:不是驳回起诉) 程序的选择:第三人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审请再审,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选其一。 当事人 变更 原当事人死亡 1、裁定中止,等继承人明确是否参与诉讼,2、法院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3、被继承人(原死亡当事人)已经进行 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例 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 务转移 恒定为原 则 变更为例 外 例外:第一种情形:受让人(乙)申请,以无独三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无独三身份) ,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第二种情形: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 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我靠,还有这样的规定) 法律后果:1、如果法院准许的,裁定变更当事人(乙) ,2、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乙)为当事人,继续进行, 原当事人(甲)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甲)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诉讼标的为 2 个以上,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4、原告同意合并审理。 5、法院不可以主动追加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概念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 的当事人没有参加 诉讼的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 (甲诉丙,在诉讼过程中甲债权转让给乙,债权收购) 原则上:1、不影响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恒定) ,2、本案作出的裁判对受让人(乙)有拘束力。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机制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机制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机制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民事纠纷时有发生,对于这些纠纷的解决,我们有着多种方式可以选择,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通过民事诉讼和仲裁机制。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机制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是通过法院作为中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范了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权的行使。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起诉权的保护条件和期限,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受理范围和管辖权的界定。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需要明确判断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内的案件,并根据案件的特点确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这样可以确保案件被送到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法采信证据,并根据证据的情况进行审判。

这样可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客观性。

最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和执行程序。

法院在审理案件后会进行判决,并根据判决结果执行。

当事人有不服判决的权利可以提起上诉,以寻求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仲裁机制相对于民事诉讼,仲裁机制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

仲裁机制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行政仲裁和商事仲裁。

行政仲裁主要解决涉及行政事务的纠纷,而商事仲裁则解决商业活动中的纠纷。

首先,仲裁机制强调了当事人的自治权。

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委员会和仲裁人。

这样,当事人可以更自主地选择解决纠纷的方法,提高了解决效率和满意度。

其次,仲裁机制注重效率和便捷性。

相对于繁琐的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加简便,节约了时间和成本。

仲裁程序通常会在几个月内完成,相比之下,民事诉讼可能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

此外,仲裁机制还强调了保密性。

仲裁程序和案件材料不会对外公开,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第一节仲裁概述—..v.. . .. ':y ■n:[::,『■- ; v . '•:...一、仲裁的概念在汉语中,“仲裁”一词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评断、作出结论的意思。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仲裁”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

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着其特定的含义,即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具有以下兰要素: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与调解和诉讼一样,仲裁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仲裁是非经司法诉讼途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

这一方式泛运用于民商事的争议解决过程中,同时成为解决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即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与民商事仲裁存在差异,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上述两种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故以下所称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仅指民商事仲裁。

二、仲裁的特点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

其具有以下特点:(一)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发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于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事诉讼法律程序与仲裁争议解决方法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事诉讼法律程序与仲裁争议解决方法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事诉讼法律程序与仲裁争议解决方法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事诉讼法律程序与仲裁争议解决方法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纠纷的产生已经成为家常便饭。

为了解决各类法律争议,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争议解决方法成为了重要的法律基础知识。

本文将就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汇总及解析。

一、民事诉讼法律程序民事诉讼法律程序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时,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律程序。

下面将分别从起诉、审判、执行三个角度来介绍具体的程序。

1. 起诉程序起诉程序是指将民事纠纷提交给法院处理的过程。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起诉状的准备:起诉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其中需包括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2)立案: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将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案件并立案。

(3)受理:一旦案件受理,法院将通知被告,并正式进入审判程序。

2. 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是指在法院进行判决前的一系列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调解和庭前准备:法院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解,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如未达成调解,进行相关的庭前准备工作。

(2)开庭审理:法庭将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和证人证言等。

(3)判决:法院在审理完毕后,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宣布。

3. 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的一系列程序。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程序:(1)判决生效:判决结果通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生效,双方必须履行判决。

(2)执行申请:当一方不履行判决时,对方可以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

(3)执行程序:法院将依法对未履行判决的一方采取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判决。

二、仲裁争议解决方法仲裁争议解决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途径。

下面将分别介绍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这几个方面。

1.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争议的内容:协议需明确约定争议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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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一)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仲裁法即仲裁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行的关于仲裁的专门法律。

我国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即为狭义的仲裁法。

广义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还包括所有涉及仲裁制度的法律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二)我国仲裁法的特点我国仲裁法的特点具体体现在:1.机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协议有效的前提条件。

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我国仲裁法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具体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资格、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不予执行等。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引言民事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解决民事纠纷,国家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是指通过法院审理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仲裁制度则是指通过仲裁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比较分析两者之间的优缺点。

一、民事诉讼法1.1 基本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对通过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庭审、上诉等程序。

其中,立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进行审查的过程;调解是指由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协助当事人进行和解的一种方式;庭审是指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辩论和举证等过程;上诉是指对已经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请求,由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二、仲裁制度2.1 基本概念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种方式,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

仲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同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协议,一般写明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程序等事项;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理、调解和裁决的一系列程序;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纠纷进行裁决的决定。

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比较3.1 优点民事诉讼法的优点在于可以保障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

它通过法院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

仲裁制度的优点在于程序简便、高效快速。

仲裁机构相对于法院来说,裁决速度更快,当事人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并恢复自己的权益。

3.2 缺点民事诉讼法缺点主要在于审判程序繁琐、周期长。

由于法院的审理程序较为复杂,当事人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仲裁制度的缺点在于一般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往往无法选择其他解决纠纷方式。

公务员法律常识之七--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公务员法律常识之七--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第七章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不原那么(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标准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标准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要紧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发生的诉讼。

诸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要紧是指1991年4月9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标准。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不原那么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那么民事诉讼法?第8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那个包含两层意思:(1)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均等的时机和手段维护自己的请求和主张;(2)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自愿合法调解原那么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之一,由于民事案件根基上人民内部的民事争议,当事人之间没有全然的利害冲突。

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

因此我国民事审判中特不重视调解,并在民事诉讼法中确定了这一原那么。

但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3.辩论原那么辩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辩论原那么的具体表达。

它具体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和适用,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意义在于,通过辩论,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使法庭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

4.处分原那么处分原那么,是指当事人对其权利的支配,它既包括对权利的行使,也包括对权利的放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5.支持起诉原那么支持起诉原那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能够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基备考之仲裁法

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基备考之仲裁法

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基备考之仲裁法中政中政专家解析:七、仲裁法(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特点(1)仲裁具有自愿性,即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对于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交于谁仲裁、适用何种仲裁规则等,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2)仲裁具有灵活性,即仲裁在程序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与诉讼程序相比,不如诉讼程序严格,许多程序环节可以被简化,甚至省略。

(3)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庭组成人员一般对仲裁事项都具有保密的义务,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事行为不会因仲裁活动而被泄露。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裁决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对人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

我国仲裁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争议当事人,即我国仲裁法不仅适用于中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也适用于在我国仲裁机构申诉和被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法人和组织。

(2)对事的适用范围。

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法对哪些事项具有拘束力,亦即仲裁机构可以依据仲裁法对哪些争议纠纷进行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法以事的适用范围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施行之日即为仲裁法开始生效的时间。

(4)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法在地域上的效力。

我国仲裁法在我国领域内均发生效力,凡我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都要适用我国的仲裁法。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裁决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裁决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裁决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裁决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裁决是法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主题。

广大人民群众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常需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与解决方式。

本文旨在对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裁决进行系统的介绍和总结,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一、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时,通过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特定的程序来解决纠纷的过程。

下面将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步骤进行介绍:1. 立案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后,首先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材料通常包括起诉状、证据等,申请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交。

2. 受理与审理法院要对案件进行受理,并安排审理。

法院会设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出庭参与诉讼。

在开庭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并辩论。

3. 调解与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鼓励各方进行和解,努力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各方不能达成调解,判决阶段将会根据法律、证据等综合因素进行决策。

4. 执行一旦判决生效,各方当事人必须执行法院的裁决。

法院会监督执行,确保判决的有效实施。

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它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灵活性。

以下是仲裁裁决的一般步骤:1. 协议与仲裁条款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时可以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在协议中通常会包含仲裁条款,规定了仲裁程序和相关的具体细节。

2. 仲裁申请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指定的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并提供与纠纷相关的材料和证据。

3. 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将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简洁高效。

4. 仲裁裁决仲裁庭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决定纠纷的解决方案。

仲裁裁决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与法院判决等同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裁决的对比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裁决作为两种常见的法律解决方式,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1. 受理权限民事诉讼通常由法院负责受理和审理。

(完整)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完整)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公开审判
审理公开
1、通常公开审理
2、一律不得公开(2个),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
3、申请后,不公开:离婚案件(如涉个人隐私为一律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
合议庭评议
一律不公开
判决过程
一律公开,供公众查阅。不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调解书。
理论
1、民事诉讼能力:是一种比较抽象而概括的作为当事人的法律资格。
2、当事人适格:又称适格当事人、正当当事人,是指具体案件中(本案)的当事人资格,与具体诉讼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原告与被告
1、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原告或被告),但有核准登记字号的(如某电脑行),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全体合伙人超过10人(含10人)以上,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决定回避法律后果
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不是重头再来
二审终审
例外
最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案件
民诉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宣告婚姻无效(近亲、重婚)案件的判决。
不得上诉的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裁定、笔误裁定
回避方式
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适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审判人员有回避情形又没自行回避的,由院长或审委会决定其回避
一个案件只能参与一次。例外: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在一审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合议庭成员不受限制。
申请回避的期间
通常在开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审理后才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知识点汇总
2020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系统强化阶段内部讲义 蔡辉
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课程体系及重点章节示意图
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主管与管辖
总论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证据和证明
诉讼保障制度
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
一审简易程序
争讼程序
第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审判程序 分论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非讼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2. 诉的种类: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作分类。 (1)确认之诉: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履行一定民事义务。
给付内容:财产;行为:作为,不作为。 【案例(给付之诉)】:
蔡老师讲课语速特别快,甲同学就发开始发微博说蔡老师讲课语速太快。甲是传说当中 的大 v。从 02 年一直考到 17 年考试一直没考过,混迹于各个培训机构评价老师,粉丝众多。 该微博一发,机构就认为蔡老师今天大失水准,后边的合同全部都取消了,蔡老师受到严重 的经济损失,认为名誉权受到了损害。然后蔡老师起诉甲要求:第一赔偿损失 20 万;第二 要求甲在微博上滚动发十天“蔡老师我错了”;第三要求以后只要蔡老师上课,方圆一公里 范围内甲不能出现。
给付 20 万是给付财产;要求在微博上赔礼道歉,说“蔡老师我错了”是给付行为当中 的作为;要求方圆一公里范围内甲不能出现是不作为。
(3)变更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小结:非讼案件没有诉的种类的划分。
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 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2015/3/37)

公务员行测复习诉讼法常考知识点

公务员行测复习诉讼法常考知识点

公务员行测复习诉讼法常考知识点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中,法律常识是必考考点之一,考生们需要掌控好。

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诉讼法常考知识点,期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务员行测复习诉讼法常考知识点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遵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依靠群众。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同等。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9)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0)审判公布。

(11)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解。

(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肯定有罪。

(13)保证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益。

(1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5)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6)实行刑事司法协助。

2.刑事诉讼程序(1)立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自己发觉的案件材料或者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辖范畴,进行审查,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进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审判机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

(4)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布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布审理;触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布审理的,可以不公布审理。

不公布审理的案件,应铛铛庭宣布不公布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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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殊原则(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发生的诉讼。

诸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殊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这个规定包含两层意思:(1)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均等的机会和手段维护自己的请求和主;(2)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之一,由于民事案件都是人民部的民事争议,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

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

所以我国民事审判中非常重视调解,并在民事诉讼法中确定了这一原则。

但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3.辩论原则辩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

它具体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各自述自己的主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意义在于,通过辩论,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使法庭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

4.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对其权利的支配,它既包括对权利的行使,也包括对权利的放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5.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支持起诉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扶植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加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

(一)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一般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是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他们产生拘束力。

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司法保护,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进行辩论,有权请求调解和双方自行和解,有权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

2.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共同应诉的当事人就叫做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日常牛活巾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形式。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三)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诉讼代表人制度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

诉讼代表人制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具体诉讼由代表人进行而不是由全体当事人进行。

二是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代表人。

由于诉讼代表人也是当事人,所以他们同诉讼结果、同被代表的当事人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也决定了诉讼代表人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决定了诉讼后果要由诉讼代表人和被代表的当事人共同承担。

这些特点诉讼代理人是不具备的。

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处理群体性纠纷;另一方面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

(四)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本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第三人具有两个法律特征: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参加诉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二是参加诉讼的时间为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

(五)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围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其诉讼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将代理人分为两种,即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一方面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关系,而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并没有一种直接的联系。

这种审判的方式叫做纠问式审判方式,是法院分别与原、被告发生关系,所以叫做一方面说。

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体现了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体现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1)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审判法律关系。

体现了法院对整个审判程序的控制。

(2)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讼法律关系。

体现了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

容:主要指各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这个问题在课程后面会详细讲述,在此可以暂时忽略。

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的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的事实。

(三)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诉讼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事实。

诉讼行为:结果的发生是在人的指导下产生的。

四、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法院的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形式。

合议制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指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通常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

合议庭构成:(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三人以上单数。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3)再审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审判权的特征:(1)民事审判权主体的唯一性;(2)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3)民事审判权对象的特定性;(4)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被动性;(5)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6)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7)解决民事纠纷结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民事审判权的容:(1)立案决定权;(2)调查证据权;(3)诉讼指挥权;(4)释明权;(5)特定事项决定权;(6)民事裁判权。

2.回避制度(1)回避的适用围回避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

在人员对象上,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证人不适用回避。

(2)回避的法定原因: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3)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回避的方式有两种: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

①申请回避的期间: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是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②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③回避的决定权: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其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④诉讼中的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公开审判制度(1)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公开;(2)向社会公众公开;(3)将判决书中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

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法定不公开审理:①涉及国家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4.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

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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