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条、三十七条施行说明ZW—FZ—2013—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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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1

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是对已经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做的基本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依法”就是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总局50号令)第三十五条所列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即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不得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不得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不得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独立”就是强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一是要求机构保持“身份”的独立性,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以保持其公正性,并应当廉洁自律,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二是要求由本机构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独立完成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与专职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不得外聘专职技术人员。三是要求由本机构独立完成技术服务工作,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对于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样品,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所在省份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

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乙级、丙级机构有关委托检测的要求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规定。四是要求机构本身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实验室,机构承揽技术服务业务时应由本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进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授权书。

二是“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

“科学”主要指方法科学,要求技术服务依照国家、地方或行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基于职业卫生有关学科理论,采用成熟的定性、定量方法做出正确的评价和结论。

“客观”主要指服务过程客观和结论建议客观,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技术服务事项的实际情况,应当不受或主动排除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实事求是,给出准确的结论和建议,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且应当满足可操作性、经济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真实”主要指数据资料真实,要求技术服务机构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反映的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必须真实,出具的检测数据必须真实,确保技术服务活动可以溯源。

“技术服务事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是“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评价、检测等结论负责,特别是对技术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一方面要做出书面承诺,另一方面要承担法律责任。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具的技术报告前言中明文作出承诺(或同时附法律责任承诺书),明确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编制概况,对报告的质量、数据的真实性,建议措施的准确性,结论的科学性等作出保证,并对上述保证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总局50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客观性,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警告。即安全监管部门对其给予警示告诫,使其认识自己违法行为所在和如何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即将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通过违法从事提供服务所获得的金钱收入和其他财物,强制收归国有。

3.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取消资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质。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和开除的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处所指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依法、独立”等要求的行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总局50号令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七条施行说明

ZW—FZ—2013—002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本条是关于负责资质认可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规定,重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能力包括培训合格情况和业务能力两个方面。

1. 培训合格情况检查内容:

(1)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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