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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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8]83号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

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解析:第一条第一款没太看懂,什么叫“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但,(一)、(二)说得还是很清楚的。

(一)说的是:企业买房(车等)将所有权登记为本企业的相关人员的征税;

(二)说的是:企业的相关人员向企业款买房(车等),将所有权登记为本企业的相关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征税。这是一个条件,如果借款年度为50年,只有第51年时征税了,又给税收筹划者一个机会。第二条说的是:按税目划分问题

08.06.29追加:

以下是重庆网友wzw919给予的纠正,看来我的理解确实有误,我很感谢他,这样会使我们少犯错误。

我认为"这是一个条件,如果借款年度为50年,只有第51年时征税了,又给税收筹划者一个机会。"这句的理解老师有误!文件所称的"借款年度"是指在借款的会计年度内,比如2008年5月借的款,如果在2009年1月

才还,那就是在借款年度内未归还并不是老师理解的50年或51年的概念.老师那种概念是借款年限概念.

我的回复是:非常感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

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1]57号(节选)

六、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执法力度。

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征收管理,每年都要有所突破。今、明两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好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做好有关各项工作。要把规模大和效益好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经营者作为加强征管的重点对象,应要求其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税,对不建账建制或者账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

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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