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征信管理条例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
《征信管理条例》逐条解读
目录 Contents
第一章 总则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征信机构
征信业务规则 异议和投诉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 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4.除外规定的理解 政府履职产生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使用《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公开的依法互联互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 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国家秘密的范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商业秘密的范围:参考《反不正当及竞争》 3.个人隐私的范围:参考第十四条有禁止采集的规定
3.删除的含义:不保留
4.信息主体可以添加说明:不良信息说明,可以判断不良信息与信贷业务的关系。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 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1.明确信息主体的知情权; 2.两次以外收费。社会征信机构,自行确定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改委确定; 3.信用报告的内容: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社会管理信息、查询记录等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消保宣传活动总结集合5篇
消保宣传活动总结集合5篇按照上级行《关于开展3·15征信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2周年之际,我行积极配合“3·15消费权益保护日”开展了征信知识宣传活动。
一、领导重视,统一部署。
行领导重视,精心筹备做好“3·15”征信宣传活动的准备工作,于3月12日召开了辖内金融机构动员大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3·15”征信宣传活动方案》。
根据市中心支行的活动安排,统一组织、统一要求、统一部署,成立了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宣传活动的各项工作,促进了宣传活动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起来。
二、主题明确,内容丰富。
此次宣传,全面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
我行要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营业网点优势,指定“3·15”宣传地点,按照统一要求在营业网点门前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材料,并在营业网点门前悬挂宣传横幅,利用“LED电子显示屏”循环播放宣传内容,增强宣传效果。
我行与农行、工行、联社、农发行、龙江银行一起,开展了进工厂、进社区、进农村、农贸市场等宣传,并在中心广场设立了征信宣传咨询台,向前来咨询的群众答疑解惑,散发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等宣传材料2000多份。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针对农村新型农业产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利用农村的金融机构,走进乡村开展征信知识教育活动;针对一批加工厂组织一线工人学习《征信业管理条例》在农村和工厂进行了普及征信知识。
四、利用媒体,扩大宣传面。
我行充分利用报纸、交通广播进行媒体宣传,并由“农发行、农行、信用社和邮储银行”业务人员做客“行风热线”对老百姓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使老百姓更直接地了解征信知识,进一步普及《征信业管理条例》,增强了宣传效果,扩大了宣传覆盖面,营造了学《条例》、“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过普及《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知识,使更多的群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自觉维护自身在征信领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公众信用意识;使征信工作人员提高窗口服务和依法履职的能力;促进辖内金融机构更加自觉地按照《条例》开展征信业务。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导语: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正式公布 3月15日起实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正式公布 3月15日起实施2013-03-05 15:05 | 评论 | 分享到:作者: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人民银行网站3月5日消息,《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根据该条例,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条例共分八章,分别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规定全文如下: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 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21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我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四章?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三十一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制定和颁布的一项针对征信业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征信服务健康发展。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征信机构的定位和基本任务。
征信机构是依法从事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提供信用报告等征信业务的机构,其基本任务是为金融机构、企业及个人提供信用风险评估、金融服务和信用管理服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征信机构的职能和服务对象,既保障了信息透明度,又为金融机构和信用管理工作者提供了便利。
其次,规定了征信业务的管理权限和监管机制。
该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应取得行业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等要求,承担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的义务,并不得向非法第三方泄露个人信息。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行业主管部门对征信机构的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强化了征信业务的合规性和监管效果,减少了征信机构过度收集和滥用个人信息的可能性。
第三,该条例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应用标准。
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应尊重个人信息隐私权,严密管理个人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不得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中的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不得向非法第三方泄露个人信息。
同时,为发挥征信服务在个人信用建设中的正面作用,该条例明确了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应用标准,即:遵循规范、透明、可控和有益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个人信用评估的原则。
第四,条例促进了征信服务的创新和应用。
为充分发挥征信服务在金融服务和信用管理中的作用,该条例还规定了征信服务的多元化应用和创新开发的方向和要求。
例如,鼓励征信机构开发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信用评估服务,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精准度高的信用风险评估服务。
总之,该条例以及征信业的规范管理,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完善了信用服务体系,同时也促进了征信服务的发展和创新,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征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本条例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前款规定的征信业务的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一)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三)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征信机构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障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和从事法人及其他组织征信业务实行区别管理。
第五条征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条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征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征信机构的设立第九条设立征信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经2013年9月18日第1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3年11月15日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机构征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机构征信管理,促进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征信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的征信业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三、组织架构1. 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征信业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征信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等工作。
2. 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征信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安全管理。
3. 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征信数据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四、征信数据采集1. 征信数据的采集应当合法、合规,不得侵犯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征信数据的采集应当经过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不得擅自窃取、诈骗等方式获取数据。
3.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征信数据,应当采取加密存储和传输等方式保护数据安全。
五、征信数据存储1. 征信数据的存储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对于敏感个人征信数据,应当实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3. 征信数据的存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将数据用于非法用途。
六、征信数据处理1. 征信数据的处理应当有严格的流程和规范,不得擅自修改、篡改、造假等。
2. 征信数据的处理应当及时,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征信数据,应当尊重数据主体的意愿,不得擅自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
1. 征信数据的使用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征信数据的使用应当在经过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下进行,不得擅自使用或传播。
3.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征信数据,应当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八、征信数据保护1. 本机构应当加强征信数据的安全管理,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保护数据安全。
2. 对于敏感个人征信数据,应当实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访问控制,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3. 对于征信数据备份和灾难恢复,应当制定完善的计划和措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21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是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且于2013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的文件。
该《条例》分总则、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7条,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全面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
、
大力开展 《 条 例 》 宣 传 工 作
民银 行 及 其 派 出机 构 应 将 保 护个 人 信 用 信 息 主 体 的权
益作 为贯彻落实 《 条 例 》的 重 点 任 务 ,提 高 全 民参 与 征 信 业 务 活 动 的积 极 性 。 一 是 要 加 大 对 征 信 违 规 行 为 的监 管 力 度 。按 照 征 信 业 务 链 条 ,建 立 现 场 检 查 与 非 现 场 监 管 相 结 合 的 流程 化 、全 方 位 的征 信 市 场 监 管 机 制 ,依 法 查 处 非 法 采 集 和 滥 用 信 用 信 息 的行 为 。 二 条 例 》的要 求 ,制 定 征 信 维 权 工 作 指 引 ,建 立 方 便 、快 捷 的投 诉 处 理 机 制 ,完 善 征 信 调 查 工作 程 序 ,实 现 维 权 和 检 查 的 互 动 。
构。 三 、保 护 信 用 信 息 主 体权 益
形 成 信 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约 束 社 会 经 济 主 体 的信 用 行
为 ,促 进 在 全 社 会 形 成 “ 诚 信 受 益 、失 信 惩 戒 ” 的 氛 围 ,为 推 进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奠 定 法 制 基 础 。《 条例》
要 广泛 开 展 内容 丰 富 、形 式 多样 的 《 条 例 》宣 传 活 动 ,提 高 社 会 公 众 的信 用 意 识 ,强 化 信 息 主 体 参 与
的 积 极 性 ,营 造 实 施 《条 例 》 的 良好 环 境 。具 体 可 从 以下 方 面 着 手 :一 是 组 织 金 融 机 构 、征 信 机 构 、地 方
数 量 、业 务 规 模 等 主要 指 标 ,对 征 信 机 构 实 施 分类 监 管 ,合 理 配 置 管 理 资 源 。 三 是 要 建 立 征 信 机 构 高 管 、 征 信 业 从 业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核 制 度 。加 强 征 信 业 务 培 训 和 交 流 。 四是 要 指 导个 人 征 信 机 构 建 立 严 格 的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制 度 、信 息查 询 制 度 、档 案 管 理 制度 ,完 善 内 控 机 制 ,确 保 信 息 安 全 。五 是 要 针 对 掌 握 大 量 个 人 信 息 的大 型 征 信 机 构 ,建 立 信 息 安 全 评 估 机 制 和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加 强 日常 监 测 。六 是 要 适 时 开 展 对 征 信 机 构 的 清 理 整 顿 工作 ,取 缔 非 法 从 事 征 信 业 务 的 征 信 机
征信条例2013(最新,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13年3月15日起施行)-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21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银行消保工作总结2022(必备3篇)
银行消保工作总结2022 第1篇按照上级⾏《关于开展3·15征信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2周年之际,我⾏积极配合“3·15消费权益保护⾏”开展了征信知识宣传活动。
⾏、领导重视,统⾏部署。
⾏领导重视,精⾏筹备做好“3·15”征信宣传活动的准备⾏作,于3⾏12⾏召开了辖内⾏融机构动员⾏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3·15”征信宣传活动⾏案》。
根据市中⾏⾏⾏的活动安排,统⾏组织、统⾏要求、统⾏部署,成⾏了宣传活动领导⾏组,具体负责落实宣传活动的各项⾏作,促进了宣传活动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起来。
⾏、主题明确,内容丰富。
此次宣传,全⾏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
我⾏要求辖内银⾏业⾏融机构充分发挥营业⾏点优势,指定“3·15”宣传地点,按照统⾏要求在营业⾏点门前设⾏咨询台,散发宣传材料,并在营业⾏点门前悬挂宣传横幅,利⾏“LED电⾏显⾏屏”循环播放宣传内容,增强宣传效果。
我⾏与农⾏、⾏⾏、联社、农发⾏、龙江银⾏⾏起,开展了进⾏⾏、进社区、进农村、农贸市场等宣传,并在中⾏⾏场设⾏了征信宣传咨询台,向前来咨询的群众答疑解惑,散发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珍爱信⾏记录,享受幸福⾏⾏”等宣传材料2000多份。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针对农村新型农业产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利⾏农村的⾏融机构,⾏进乡村开展征信知识教育活动;针对⾏批加⾏⾏组织⾏线⾏⾏学习《征信业管理条例》在农村和⾏⾏进⾏了普及征信知识。
四、利⾏媒体,扩⾏宣传⾏。
我⾏充分利⾏报纸、交通⾏播进⾏媒体宣传,并由“农发⾏、农⾏、信⾏社和邮储银⾏”业务⾏员做客“⾏风热线”对⾏百姓提出的问题进⾏⾏⾏解答,使⾏百姓更直接地了解征信知识,进⾏步普及《征信业管理条例》,增强了宣传效果,扩⾏了宣传覆盖⾏,营造了学《条例》、“讲诚信、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通过普及《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知识,使更多的群众关注⾏⾏的信⾏记录,⾏觉维护⾏⾏在征信领域的合法权益,进⾏步提⾏公众信⾏意识;使征信⾏作⾏员提⾏窗⾏服务和依法履职的能⾏;促进辖内⾏融机构更加⾏觉地按照《条例》开展征信业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面落实《征信管理条例》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一、什么是征信业?为什么要制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
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得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从而促进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
征信业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
但与信用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征信经营活动还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业发展,对征信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
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条例》经历了怎样的起草过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法制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倍法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草拟工作。
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认真吸收地方政府、相关部委和机构、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三、《条例》包含哪些主要内容?一是《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条例》适用的业务领域、业务类型等。
二是征信监管体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
三是征信机构,包括征信机构的定义、类别、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以及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征信机构、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的专门规定。
四是征信业务规则,包括个人征信业务规则、企业征信业务规则,以及加强征信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技术措施等。
五是征信信息主体权益,包括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的知情权、异议申诉权等。
六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数据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查询、使用等相关规定。
七是监督管理,包括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措施、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等。
八是法律责任,包括违规从事征信经营活动、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未经本人同意采集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条例》适用于什么范围?《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贵而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如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纳税人的欠税信息,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公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被执行人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不适用《条例》。
五、设立征信机构需要审批吗?《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
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为既适应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侵犯个人隐私,《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条例》对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馆机构的管理相对宽松。
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即可,不需另行审批。
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六、《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倌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三是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
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例》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是怎么考虑的?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
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
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八、《条例》对企业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九、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条例》对其有什么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巳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
为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和监管依据,发挥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作用,保障信患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其作了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国家设立,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专业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应遵守《条例》中征信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提供时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提前通知信息主体。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
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倍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哪些管理职责?《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是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制定征信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管理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审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接受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名单;三是对征信业务活动进行常规管理;四是对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五是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投诉。
十一、《条例》的出台对规范和促进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我国征信业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
《条例》的出台,一是解决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
明确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解决征信市场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确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所遵循的规章制度,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业务行为,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
三是解决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