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消防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十项措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吉林消防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十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吉林省公安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助力吉林全面振兴发展二十条》服务措施落实,消防总队决定在持续推进全省消防部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十六条意见”落地见效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消防服务环境,出台十项便民利企服务措施。

1.双休日受理消防审批。在各地政务大厅消防审批窗口配备专门值班人员或者在消防支、大队设立消防审批分厅,受理民营企业在双休日提出的消防审批申请。

2.下放消防审批权限。消防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下称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权限全部下放到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审核、验收权限划分由各市(州)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出台规定。

3.缩短消防审批时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减少到10个工作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限由法定10个工作日减少到5个工作日。

4.下调备案抽查比例。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由90%下调至50%,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备案抽查比例由100%下调至50%,装修工程备案

抽查比例由90%下调至50%。

5.扩大不需备案范围。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地上建筑(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除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外,建设单位无需向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如果建设单位因办理其他证照需要而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6.简化审批受理条件。2009年5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申请人对建筑整体或者局部进行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时,无需向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整体建筑消防审批手续,只需提供改建部分房屋产权证明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7.减少审批受理材料。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下称《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单位(场所)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时,无法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可以提供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代替,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受理。2009年5月1日以后已取得消防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申请人在办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无需向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整体建筑消防审批手续,由公安消防部门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调取,加盖核对无误章后,存入审批卷宗。

8.限时解答审批疑问。对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有疑问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吉林省“互联网+公安”平台“咨询中

心”向市(州)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在5个工作日对疑问进行解答;对市(州)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有疑问,或者对市(州)公安消防部门解答仍有疑问的,申请人可以向省消防总队提出申请,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解答。

9.开辟鉴定快捷通道。民营企业有建构筑物消防员鉴定需求的,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消防部门协调鉴定机构提供方便条件,跟踪鉴定进度,反馈鉴定结果。

10.提供精准帮扶指导。将全省1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分派到市(州)公安消防部门,建立“一个企业(项目)一名党委常委牵头,一名机关人员联络,一个责任单位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帮助企业(项目)协调解决“急”、“难”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