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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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XX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简称办法),促进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物业用房及附属设臵设备的配臵

1.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配臵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3.住宅小区内规定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和建筑物附属设施内的车位归属,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4. 用地面积15亩以上小区应当修建一座垃圾中转站(垃圾房),有居民休闲健身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厕所。

5.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前,应落实前期物业服务。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市房管局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1.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房管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投标人少于3人;

(2)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

2.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3.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15日前,按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在市物业主管部门、业主的监督下,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5.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开发

建设单位办理住宅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6.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房管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名册;

(5)物业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6) 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7.开发建设单位订立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三、业主大会筹备组

1、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且业主入居人数超过50%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管局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2)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3)业主名册;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6)物业服务用房配臵证明;

(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2、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市房管局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指导、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3、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四、业主大会

1.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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