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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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员工考勤请假管理,规范企业劳动纪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作息时间行政人员:工作时间:

十一后

上午:8:00 —11:30 时下午:13:30 —16:30 时第三条:法定假期

(特殊岗位除外)

1、元旦1 天

2、春节3 天

3、劳动节3 天

4、国庆节3 天第四条:员工请假分

下列六种情况

1、事假

2、病假

3、婚嫁

4、产假

5、丧假

6、探亲假第五条:考勤管理

1、行政人员上下班实行签到管理。

2、为便于掌握各部门职工出勤情况,

职工外出人员情况报送综合办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有谎报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和部门领导的效益工资。

第六条:关于请假的有关规定

五一后

上午:8:00 —11:30 时

下午:14:00 —17:00 时每月30 日前被考勤部门将

1、员工无论何种假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的职工应同时提供医院诊断书履行休、销假手续。

2、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经领导批准后,送到综合办备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的,可电话请假,第二天由本人或亲属将请假单补好,履行审批程序后送到综合办备查,不得口头捎假。

3、对职工请病(事)假相关手续及准假权限做如下规定:对职工请病(事假)一天以内,由主管领导批准;对职工请病(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主管厂长批准,三天以上由厂长批准;中层领导请假由厂长审批。

4、职工请事假一天不发放当月效益工资。

(一)事假的管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来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2、一个月内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 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3 天;一年内累计事假天数不得超过7 天。

3、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二)病假的管理

1、员工请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并填写请假申请单,履行审批程序;病假时间以诊断书开具的时间为准。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病假工资按档案工资50%发放,病假三个月解除劳动合同。

3、病假到期后,如不及时补交病休诊断书或其他请假手续而不

到岗上班者视为旷工。对因病在医疗期结束后确定不能到岗的可解除劳动合

同。

对于弄虚作假,以病假的名义不到岗上班,且在外从事其他非企业

所属业务活动者,一经发现即刻予以除名,并追缴病假期间的工资所得。

4、看病给假不超过半天(一个月限2 次),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按事假办理。

5、试用期合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一律按事假处理;若身体状况不适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企业可予以解聘。

(三)婚假的管理

正常年龄婚假天数;3 天(包括周日)晚婚年龄婚假天数;17天(男

25 岁,女23 岁)(包括周日)婚假不做出勤,基本工资照发。

(四)丧假的管理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姐妹

等)死亡需要

假时,给予五天丧假(不包括往返路程)。祖父母、外祖母、岳父母、公婆死亡,丧假三天。丧假不做出勤,基本工资照发。往返路途的车、船、飞机等交通费,全部由员工自理。

(五)产假的管理

1、正常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可休假十五天(90 天内),凭医院证明,难产的可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十五天。

2、女工在计划生育指标内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凭指定医疗部门诊断书,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女工在计划生育指标外怀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在子女满一周岁前,女员工可享受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六)探亲假的管理

1、员工在企业工作满1 年,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亲人团聚的享受探亲假。

2、已婚员工探望配偶1年给予1 次20天的探亲假。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15天,已婚员工4年1次15天探亲假。

4、探望配偶及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乘车工具参照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员工探亲期间的其它费用均由员工自理,不得报销。

5、员工请探亲假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综合办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旷工的管理

(一)以下情形,均视为旷工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以及诊断证明。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单位上班者。

3、不服从工作调动,通知后仍不到岗者。

4、未经批准无故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关于旷工处理办法

1、旷工一天,扣罚当事人二天工资并取消当月效益工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天,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经厂部讨论通过,即具法律效果。

第九条:各车间对所属的考勤管理制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或制订,但不得与厂部制度相抵触,并经综合办审核后执行。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厂部(综合办公室)。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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