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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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20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刘佳晨2021年2月5日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城乡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空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督促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有关重点单位,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设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宣传力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城乡居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4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4篇)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1. 店内安全规定:1.1 店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1.2 烟花爆竹应储放在专门的储存间内,离开店铺不允许携带。

1.3 店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并确保出口畅通无阻。

1.4 店铺门窗应保持密闭,并加装防盗设备。

2. 烟花爆竹销售规定:2.1 销售烟花爆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销售未经合法登记的烟花爆竹。

2.2 出售烟花爆竹时,卖方应加强对购买人的核实和年龄确认,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

2.3 销售烟花爆竹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提示,向购买人讲解烟花爆竹使用和存储的基本知识。

2.4 烟花爆竹的销售应遵守每个地区的限制规定,严禁在禁放区域内销售。

3. 库房管理规定:3.1 库房应设置严密的防火设施,严禁使用易燃物品存放。

3.2 库房内的烟花爆竹应按照规定的分类和存储方式进行堆放,避免混搭使用和存放。

3.3 库房内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及防爆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3.4 库房内应设置防盗和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

4. 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4.1 店员应接受烟花爆竹销售的相关培训,了解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4.2 店员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冷静地采取相应措施。

4.3 店员应常年备齐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护目镜等。

4.4 店员应遵守所有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烟花爆竹销售过程安全可靠。

5. 店内应急预案:5.1 店内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5.2 应急预案应包括员工的逃生演练、报警及求助程序等内容,并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

5.3 应急预案应贴在明显位置,员工应熟悉预案内容,并能迅速、正确地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以上仅为一般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时,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按规定采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并与批发单位签订供销合同。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专职安全人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____米范围内,严禁吸烟、用火;____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____平方米。

6、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年月日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防止因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从业人员等,以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

第二章安全防范措施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禁止吸烟、明火和进入禁区等内容。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紧急出口,并保持畅通,以便在发生事故时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定期组织疏散演练,确保员工掌握逃生技能和疏散路线。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应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清理场所,保持清洁和整齐。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

2024年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烟花爆竹作为传统的节日消费品,每年都在中国的节庆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一直受到重视和监管。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零售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我国将在2024年对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做出以下调整和规定。

一、烟花爆竹零售资质管理1. 烟花爆竹的零售资质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经过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方可销售烟花爆竹。

2. 烟花爆竹零售资质证书须定期审查和更新,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者,将取消其销售资格。

二、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管理1. 零售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设有专门的储存库房,并设置合理的通风、防火、防水等设施。

2. 烟花爆竹的存放必须符合规定的数量限制,不得超过规定的存放期限。

同时,存放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设置防火器材。

3. 零售场所必须和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和协作机制,确保烟花爆竹的销售和储存符合安全要求。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1. 烟花爆竹的销售必须通过正规渠道,禁止非法销售,遏制非法制造和销售行为。

2. 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销售证书,熟悉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

同时,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能够准确判断顾客的购买需求和安全风险。

3. 零售商要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顾客身份登记等制度,对购买烟花爆竹的顾客进行登记,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

四、烟花爆竹零售公共安全宣传1. 政府主导,多渠道宣传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提高公众对烟花爆竹危险性的认识。

2. 在零售场所、公共场所等地,设置宣传展板、标语等,加强对消费者的安全提示和教育。

3.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的安全使用和防火知识。

五、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制1. 各地政府要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关于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关于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关于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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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储存应坚持“确保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和“定点、定人、定责”的原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有固定的仓储设施,其仓储设施的选址应遵循《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每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组织换证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换发新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换发新证,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回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购买、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登记档案。

登记档案的保存期应不少于2年。

第六条节日期间,居民生活所需烟花爆竹由市、县(市)供销社统一组织向各零售点供应。

禁止其它部门或单位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烟花爆竹的使用范围和禁忌对象第八条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和规格。

允许燃放的种类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烟花爆竹制品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禁止燃放其他品种和类型的烟花爆竹制品。

第九条限制燃放时间。

除农历腊月二十三日(即小年)、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外,平时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时间为:上午7时至晚上10时期间,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严禁未经批准或未获得合法许可的地方、场所或活动燃放烟花爆竹;
2. 具备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资质的经营者应按规定销售产品,并确保销售对象具备相应资格;
3. 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如春节、元宵节等)规定的时间段内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4. 除特定场所外,其他区域(如城市居民住区、人口密集区、林区、草原、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交通要道等)一律禁止燃放;
5. 严禁使用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制作的烟花爆竹;
6. 严禁销售、携带或使用未经允许的烟花爆竹,如烟花爆竹类似物、仿制品等;
7. 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选择开阔、远离可燃物的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
8. 未成年人禁止燃放、购买或携带烟花爆竹;
9.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请注意,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因此建议您在燃放烟花爆竹前先了解当地相关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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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八项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八项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八项规章制度为了规范烟花爆竹使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制定以下烟花爆竹八项规章制度:一、禁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1.1 所有生产、经营、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未经许可违法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1.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非法途径生产、贩卖烟花爆竹,一经查实,将严厉处理。

二、烟花爆竹使用必须遵守安全距离规定,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

2.1 烟花爆竹使用场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设置,确保距离能够保障周围人员的安全。

2.2 禁止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周围、林木丛生地等危险地点使用烟花爆竹,以免引发火灾和人员伤害。

三、烟花爆竹使用必须携带有效证明,遵守当地规定的燃放时间。

3.1 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携带有效的烟花爆竹使用证明,确保燃放合法合规。

3.2 禁止在规定的时间以外燃放烟花爆竹,避免扰民和引发火灾事故。

四、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玩耍烟花爆竹,家长监护责任重大。

4.1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严禁购买、玩耍烟花爆竹,以免造成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

4.2 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防止他们使用烟花爆竹带来危险。

五、禁止私自改装、拆卸烟花爆竹,增加安全风险。

5.1 烟花爆竹是经过专业设计制造的,任何私自改装、拆卸将增加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法律责任。

5.2 燃放烟花爆竹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确保使用正确合法,避免意外发生。

六、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上车、上飞机、上火车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6.1 禁止旅客携带烟花爆竹上车、上飞机、上火车,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以免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害。

6.2 如有必要携带烟花爆竹,需按规定存放在防火、防爆容器内,并遵守相关规定。

七、未经批准不得编排大型燃放烟花爆竹表演,确保安全。

7.1 所有大型燃放烟花爆竹表演需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备申请,并获得批准。

7.2 表演烟花爆竹的单位需确保现场安全,设置保护措施,防范意外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5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六篇)

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六篇)

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1.经营场所内禁止明火,如违章吸烟、生活用火以及外来人员携带火种,一经发现应立即劝阻。

2.经营场所显眼处,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销售人员各负其责,如发现隐患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确保经营场所周边安全畅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应及时清理。

4.每天彻底检查经营场所有无火种、火源,以及用电(电源)是否关闭。

5.定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摆放过期的消防器材充数,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时检查经营场所内用电线路,避免因线路老化、摩擦造成漏电、短路引发火灾事故。

销售人员严禁在销售点大棚内居住,要实施____小时值守,做到禁烟、禁酒,禁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等电器。

7.定时组织销售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烟花爆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二)一、存放管理要求1.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风。

2.经营场所要设专用货架摆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同类别商品,分开放置,垛堆高度应严格控制,防止倾倒坠落。

3.保持烟花爆竹货架周边整洁,不堆放杂物,禁止与易燃物品混放。

4.经营场所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放置于显眼易取处。

二、购销管理要求1.烟花爆竹经营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

2.检查购买的烟花爆竹是否配产品合格证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书等。

3.烟花爆竹购进和销售前,均应检查包装物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漏药现象,不得购买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4.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做好上架登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退回供货商处理。

5.销售人员应做好销售登记,每天核对烟花爆竹存量,如发现货品丢失,应及时报销售负责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1.销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要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2.搬运烟花爆竹产品时,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烟花爆竹规章制度(全套)

烟花爆竹规章制度(全套)

烟花爆竹规章制度(全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烟花爆竹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环境卫生,遵守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烟花爆竹是指能够产生火花、烟雾或者爆炸声的燃放物品,包括烟花、鞭炮、礼花弹、烟雾弹、爆竹等。

第三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可控。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销售、存储以及非法使用烟花爆竹,严禁私自制作或者擅自添加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烟花爆竹的生产管理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措施得以严格执行。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

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

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入市场。

第三章烟花爆竹的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必须具备销售许可证,不得销售未经合格检验的产品。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必须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或者欺骗消费者。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销售单位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未经培训人员销售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要加强安全教育,不得向消费者推销不安全的产品,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台账,记录每天的销售情况和产品信息,做到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章烟花爆竹的存储管理第十六条烟花爆竹存储单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存储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存储管理。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存储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下面WTT 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安全管理1. 生产安全管理(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2)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生产安全。

(3)生产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通风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控制火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 经营安全管理(1)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经营。

(2)经营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顾客注意安全。

(3)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4)经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熟悉烟花爆竹的性质和危害,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3. 储存安全管理(1)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应具备合法的储存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储存。

(2)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3)储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混放。

(4)储存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运输安全管理(1)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应具备合法的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运输。

(2)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3)运输车辆应具备合法的运输资质,车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运输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熟悉烟花爆竹的性质和危害,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5. 燃放安全管理(1)燃放烟花爆竹应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进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a. 选择开阔、安全的场地燃放,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高压线路等。

b. 燃放前,应仔细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确保无破损、漏药等情况。

烟花爆竹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规章制度

烟花爆竹规章制度
是为了控制和管理烟花爆竹的使用,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烟花爆竹规章制度:
1. 使用时间限制:根据地区和活动类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通常会限制在特定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上。

2. 储存和销售管理:对于烟花爆竹的储存和销售进行管理,例如要求经营者获得合法许可证,遵守储存和销售规程,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和质量。

3. 燃放地点限制:规定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通常会禁止在居民区、森林、草原、河流等易燃易爆的场所使用烟花爆竹。

4. 安全要求:规定使用烟花爆竹时需采取安全措施,例如警戒线的设立、人员疏散预案、有效的灭火器材等。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烟花爆竹规章制度的行为,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没收烟花爆竹、警告等。

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利益,防止烟花爆竹使用不当引发火灾、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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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将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1•【字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2号•【施行日期】2023.1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大气污染防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秦皇岛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6年6月15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在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各县参照本规定,严格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全市区域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组织实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烟花花爆竹消防管理制度

烟花花爆竹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鞭炮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鞭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烟花鞭炮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花鞭炮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生产、销售、储存管理第五条生产、销售、储存烟花鞭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烟花鞭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和设施;(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能力;(四)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七条销售烟花鞭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能力;(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八条储存烟花鞭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场所和设施;(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条件;(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九条烟花鞭炮的生产、销售、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烟花鞭炮的生产、销售、储存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烟花鞭炮的生产、销售、储存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烟花鞭炮的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十三条运输烟花鞭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条件和要求进行运输;(二)确保运输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四)加强途中消防安全检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施行日期】2013.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1月2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2012年12月11日昆明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烟花爆竹引发的灾害性事故,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五)车站、地铁、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八)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十一)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十二)海鸥等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2月1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海曙区、江东区行政区域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江北区、鄞州区的部分区域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春节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允许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市级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交通、卫生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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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方案。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机构)、社区,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五条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三)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交通干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树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住宅小区、商贸、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地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六条**市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制度。

具体实施范围为西郊街以东、康平路以南、接融大街以西、
东丰路和平东南路以北的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重污染天气蓝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后按照审批的时间、区域进行燃放。

第九条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方式燃放。

第十条禁止在禁放区域和禁放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第十二条社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以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制定公约,诚信自律。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获得许可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燃放作业单位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的,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二)对违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十八条对于其他违反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各县(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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