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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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级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苏州中级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苏州中级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3•【分类】其他正文苏州中级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一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浙江某网络公司、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系第10741055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被告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中销售的魔力裤突出标注了“MOLY VIVI”标识。

网店页面显示,该款产品月销量15余万。

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据此认为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侵权产品销量巨大,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所在商品链接共产生249条交易记录,所涉交易数量达172263件,但实际成交数量仅196件,成交金额7599.4元。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销售的魔力裤侵害了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恶意刷单”行为且客观上加大了侵权商品被搜索、关注的概率,扩大了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权益的损害。

本案虽不能以刷单所得数据作为认定侵权产品销售数额的依据,但对于“恶意刷单”此种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作为侵权行为恶劣程度的考量因素并施以惩罚性赔偿。

以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正品合理利润乘以侵权产品实际销量再施以惩罚性赔偿,确定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侵权赔偿数额为3.5万元;另结合本案维权实际情况酌定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合理开支1.5万元。

尽管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300万元的赔偿请求仅获得小部分的支持,但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虚构交易数据的行为导致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对侵权规模判断错误而提出高额赔偿。

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应当就其不诚信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诉讼费用由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全部负担。

综上,判令苏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河北某电子商务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31820元。

原告上海柯达视听教育器材经营维修部与被告伊士曼柯达公司等损害商业信誉纠纷案.doc

原告上海柯达视听教育器材经营维修部与被告伊士曼柯达公司等损害商业信誉纠纷案.doc

原告上海柯达视听教育器材经营维修部与被告伊士曼柯达公司等损害商业信誉纠纷案-[案情]原告上海柯达视听教育器材经营维修部(以下简称“柯达维修部”)被告伊士曼柯达公司(Eastman kodak Company)(以下简称“柯达公司”)第三人柯达(外贸)有限公司1992年5月8日,柯达(外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照相器材二厂签订了在中国大陆经营维修柯达视听教育器材产品的协议书,其中约定:为了更好地推销柯达产品,乙方(上海照相器材二厂)将成立“美国柯达视听教育器材产品经营维修中心”;协议书有效期限为1年,自1992年6月1日起生效。

协议期满后,协议双方未续签。

1993年3月2日,上海市轻工局批复上海海鸥照相机公司同意其所属上海照相器材二厂开办“柯达维修部”。

“柯达维修部”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日期为1993年6月23日,营业执照上经营期限至2004年6月22日,经营范围为柯达视听教育器材及维修、照相器材等。

“柯达维修部”工商企业名称查询审核单的企业概况一栏记载,企业名称经美国柯达公司同意。

“柯达维修部”成立后,在中国大陆进行了一定的柯达视听器材设备经营活动。

原告在1994年至2000年期间,与柯达(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柯达(中国)有限公司、柯达(外贸)有限公司等之间有货物销售关系及与其部分工作人员有书信联系。

1998年10月30日,原告就柯达公司要求原告公司名称改名事宜致函柯达公司当时大陆地区法律事务负责人董义铿,表示愿意在得到一定补偿的前提下有条件更名。

2001年4月27日,《解放日报》刊登了被告“柯达公司”授权小耘律师事务所的“郑重声明”:“伊士曼柯达公司系国际知名的影像产品跨国企业,其在中国注册的‘柯达’文字商标、‘柯达快速彩色’文字图形商标、‘Kodak Express’文字图形商标及其他系列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经伊士曼柯达公司合法授权方可使用上述商标。

现发现以宣民生为法定代表人的名为‘上海柯达视听教育器材经营维修部’的企业,未经伊士曼柯达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柯达’文字及类似的标识于其企业名称中,严重损害了伊士曼柯达公司的合法权益。

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2•【分类】其他正文苏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201号】【案情简介】《太极熊猫》是一款由蜗牛公司研发的动作类RPG手机游戏,最早版本于2014年10月31日上线。

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花千骨》最早版本于2015年6月19日上线。

2015年8月5日,蜗牛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花千骨》手机游戏“换皮”抄袭了《太极熊猫》游戏,即仅更换了《花千骨》游戏中的角色图片形象、配音配乐等,而在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完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法院依法认定《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花千骨》游戏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遂全额支持蜗牛公司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首次明确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并明确游戏玩法规则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进行比对的侵权比对方法,认为在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构成侵权。

本案判决受到了相关行业的高度关注和肯定,获评2018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和2018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入选2019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9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2019年度江苏法院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特等奖。

2.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某忠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6)苏05民初537号】【案情简介】新百伦中国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NEW BALANCE”商标在中国境内的非独占使用权,其鞋类商品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的装潢设计。

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19年4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 “新百伦”诉中禁令最高限额司法惩罚案案号:苏州中院(2017)苏05司惩001号江苏高院(2017)苏司惩复19号江苏高院(2018)苏司惩复4号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吴江区松陵镇新平衡鞋店【裁判要旨】审查诉中禁令所需具备的条件时,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体是否适格、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合理的担保数额等。

对于何谓“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从申请人的市场份额是否可能被大量抢占、申请人的商誉是否可能遭到贬损、损害是否具有现实紧迫性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其进行处罚。

【基本案情】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于1970年1月1日在美国注册成立,享有第4207906号“NEW BALANCE”、第G9445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最重要的装潢设计是“鞋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消费者亦称New Balance运动鞋为“N字鞋”。

这一装潢已由多个生效民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新平衡公司授权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生产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并对侵犯新平衡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2014年,本案被告郑朝忠在美国成立名为“USA New Bai 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公司,其将该公司名称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目录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例二:“十竹斋”商标与老字号权益冲突案——某艺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三: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田某某与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四:“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仿冒侵权案——新疆某啤酒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天津某贸易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五: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商业诋毁案——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六:涉传统中医药教学课件著作权侵权案——湖北某教育公司与石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七:分装种子侵权案——天津某种子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南京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八:盗用他人房产销售信息虚假宣传案——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九:假冒“双立人”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胡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案例十:“AI换脸”视频模板侵权案——宋某某与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号【基本案情】2004年,南京某医药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后者生产的香菇多糖过程产物、原料药和制剂仅能销售给前者书面指定的经销商或者制造商。

后,某制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他人。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刊登案例整理2008年第1期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16〃签字盖章的效力表明合同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房屋与所在划拨土地一同抵押的,土地应登记,未登记的无效;仅抵押房屋并登记的,不涉及土地。

中国恒基伟业集无国籍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仲裁条款有独立性,约定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不适用于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仲裁约定又不明确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公司董事高管侵权,公司无法起诉的,股东可起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属于单位。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工伤认定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一年内申请工伤的,不超过时效。

2008年第2期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18〃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资格,其是否完成注销登记不影响公司行使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6〃最高额保证较主合同而言相对独立性较高,保证范围是最高额保证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而非该期间已到期债权的余额。

〃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独立于票据关系,前者效力不影响后者效力。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36〃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对价,受让时善意,或变更登记或交付。

未在二手市场内取得他人合法所有的机动车,不能证明善意及支付对价,不是善意取得。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40〃服务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93年以后中断使用三年的不得再使用;在先使用人规范使用则不侵权,但突出商标名称或与字号分开使用使人易误认的,侵犯他人商标权。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UM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UM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UMC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张清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穆忠颖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陈京渝汉族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张清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穆忠颖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陈京渝汉族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海若张清穆忠颖陈京渝【代理律所】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UMC公司;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诉争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审理。

【权责关键词】警告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UMC公司补充提交了迪迈公司的企查查网页信息、他人年报节选、迪迈公司在相关网页发布经营喷灌机信息、相关判决书等。

上述事实,有UMC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补充提交的网页、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民事案件1、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诉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屠荣灵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钓鱼台别墅”楼盘商标侵权纠纷案——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引入现有设计作为近似性判断基准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昆山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滕州市奥森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5、准确理解设置催告程序立法精神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昆山山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天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6、网站发布模式影响侵权认定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磊若软件公司诉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7、司法直接认定非公知信息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首美创新方案有限公司、首美安全系统设备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无锡三角洲计算机辅助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8、涉独创性与侵权行为认定的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南京通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西安民展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启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行政案件9、不服商标侵权认定的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南京东赤商贸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玻特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刑事案件10、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被告人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1、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案号:南京中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1号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11号原告: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阿里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典型意义】本案重点在于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力度的把握问题。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5•【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民事案件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合资关系终止后仍继续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字号被判高额赔偿——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发送专利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诉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5.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案——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6.非遗绒花作品著作权保护——赵树宪诉南京摇曳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行政案件7.许诺销售行为不适用专利法Bolar例外条款——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专利行政裁决纠纷刑事案件8.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食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案9.为非法运营私服游戏提供推广、宣传服务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虎、郭某强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10.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案——被告人吕某龙等侵犯著作权、被告人赵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案例1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索引】一审:苏州中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基本案情】闪速推公司专门为他人有偿提供“万词霸屏”服务,利用高权重网站流量大,易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排序靠前等特点,将相关推广网页发布到一些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与搜索关键词关联;或者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和图片等信息,从网上扒取同行业网站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垃圾页面”,再将“垃圾页面”植入到其他第三方网站,与业内搜索关键词相关联。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4)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4)

引言概述: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以期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为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正文内容:一、商标权保护案例1.1坚果商标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坚果公司针对淘宝网上销售侵权商品提起了起诉。

坚果公司成功地证明了其在商标注册之前就在该行业内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方在销售商品时使用了坚果商标。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责令其停止继续侵权。

1.2商标权纠纷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商标的权益保护。

公司发现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其商标近似的图案和名称进行商业活动。

公司及时采取了法律行动,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了公司的损失。

二、专利权保护案例2.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这个案例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掌握着一项在通信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专利。

某外国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法律措施,起诉对方侵犯其专利权。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庭最终判决了对方侵权,并给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定的赔偿。

2.2博朗公司专利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博朗公司的一个关键专利。

某家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了与博朗公司专利相近的产品,博朗公司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

在法庭审理期间,博朗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方的恶意行为。

最终,法庭判决侵权方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博朗公司相关经济损失。

三、著作权保护案例3.1音乐作品侵权案这个案例中,一位音乐家发现有人未经他的授权,在网络上发布了他的音乐作品。

该音乐家将侵权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庭判决被告方赔偿了音乐家的损失,并下令其删除和停止传播侵权作品。

3.2文学作品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一位作家发现有人抄袭了他的作品并出版发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号】(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213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6.04.06裁判规则一、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正文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213号原告伊士曼柯达公司(以下简称伊士曼公司)。

诉讼代表人乔伊斯·P·哈格,伊士曼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电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福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春,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福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士曼公司与科达电梯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伊士曼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义彪、杨凤全,被告科达电梯公司委托代理人彭福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伊士曼公司诉称:伊士曼公司始创于1880年,是一个生产传统和数码影像产品、医疗影像产品、商业摄影产品、光学元器件和显示器的知名跨国公司。

早在1888年,伊士曼公司就已将“KODAK”作为商标使用在照相机上,至今已有117年的悠久历史。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顺通虹吸排水有限公司、山东达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孙飞诉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3.苏州某激光公司与苏州某光电公司、朱某、胡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肖绕、陈晓华、沈兆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6.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苏州长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案7.新百伦中国公司诉深圳新平衡公司、郑某某、搏斯达克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诉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9.吴江区松陵镇绿旺服装店诉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10.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赵某仁、赵某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顺通虹吸排水有限公司、山东达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苏州中院(2019)苏05知初214号】【典型意义】本案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典型案例。

通过司法裁判明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直接侵权的情况下,产品零部件提供者在符合客观用途和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应判定构成帮助侵权。

在客观用途的判定上,若行为人未举证证明该零部件具有非实质性侵权用途,则推定该零部件为实施涉案专利的专用部件。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0-04-26 19:16来源:人民法院报【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6件)(一)专利侵权案件(5件)1、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字第980号民事裁定书〕2、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1号民事判决书〕3、(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4、美国3M公司诉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5、王世昌、河北伟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双鸭山市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009)黑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1件)6、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泾阳县现代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侵权案件(11件)7、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相宇、刘汉飞、张银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民三终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8、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9、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民事判决书〕10、(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4462号民事判决书〕11、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民事判决书〕12、朱德庸诉辽宁东北网络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1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银川阳光无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民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14、吴思欧等诉上海书画出版社、江苏省苏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民事判决书〕15、宋氏企业公司诉珠海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三(知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16、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17、黄天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三第48号民事判决书〕(四)商标侵权案件(16件)18、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19、辉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20、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监字第10-民事裁定书〕21、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1民事裁定书〕22、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155事判决书〕23、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24、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诉济南加德士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南腾飞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5、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雄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26、江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高级人民法院(2009)赣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27、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号民事判决书〕28、王美燕诉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知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29、古丈茶业发展研究中心诉湖南省华茗茶业有限公司、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院(2008)天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30、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林益仲、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吴蓓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31、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32、陈国明诉海南省人民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3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五)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34、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书〕35、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事裁定书〕36、嘉实多有限公司(英国)诉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嘉帅润滑油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37、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林锦泉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38、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39、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中德珍珠岩厂诉刘嘉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民事判决书〕40、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民事调解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41、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伊犁禹宫啤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42、重庆银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重庆交通大学、重庆方特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43、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天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件)4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诉韩国MGAME公司、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45、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009)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46、刘法新诉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75号民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2件)47、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32-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48、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148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件)49、拜耳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法院(2009)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50、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24号刑事判决。

最高院2011十大知识产权案

最高院2011十大知识产权案

最高院2011十大知识产权案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江苏省苏州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包括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拉菲商标纠纷案、百度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在内的全国法院2011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今天公布的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是从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140余个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1年审结的400余个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其中包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七件,行政案件两件和刑事案件一件。

这些案件都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件)1、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衣念公司)是“”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为服装。

杜国发在淘宝网上销售的服装上卡通小熊的图案与衣念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

衣念公司认为杜国发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曾于2009年9月开始,7次发函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要求其删除杜国发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

淘宝公司对衣念公司举报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衣念公司认为淘宝公司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纵容、帮助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4900元,并登报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7.27正文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龚某某,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琼,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SELLSCHAFT)。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维尔纳-冯-西门子路1号(Werner-von-Siemens-Str.1,80333Munich,Germany)。

授权代表人:诺伯特·莫里茨博士(Dr.NorbertMoritz)。

授权代表人:沃克玛·邦博士(Dr.VolkmarBonn)。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肖松(Dr.SongXia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知识产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案为例,对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与销售。

2010年,该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销售。

被侵权方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某公司答辩称,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的标识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系偶然巧合,且公司并未将侵权标识作为商标进行宣传。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某公司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旨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2)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与被侵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3)侵权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符合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江苏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精选案例

江苏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精选案例

江苏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精选案例文章作者:孙敏浏览人数:413 录入时间:2007-01-22 20:19:43 来源:江苏法制报(2007/01/20)目前为止,江苏省法院共受理涉及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28件,最终依法判决认定驰名商标10件,本报精选其中的6件予以公布介绍。

1、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美国)诉无锡亨利威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认定商标:HONEYWELL审理法院:无锡中院认定理由及判决结果:2004年11月15日,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被告在企业英文名称中使用“HONEYWELL”字样的行为,以及“HONEYWELL”商标在中国的广告宣传、品牌销售情况,商标注册、使用时间,在国内的投资规模,作为驰名商标在美国国家仲裁法庭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商标所有人在全球经济及中美关系中的重要地位等,认定原告霍尼韦尔公司拥有的“HONEYWELL”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亦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如东)诉缪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认定商标:中天审理法院:南通中院认定理由及判决结果:2005年12月15日,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原告注册商标“中天”核准使用的商品是光纤光缆,而被告使用该商标所标识的是水泥和建材,二者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有必要对“中天”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考察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的时间、程度和范围、受保护的记录等,认定原告注册的“中天”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属驰名商标。

判定被告擅自在其制作的水泥包装袋和店铺招牌上使用与“中天”组合商标相同的文字和图形,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3、伊士曼柯达公司(美国)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施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施某德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施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施某德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施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施某德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1)苏知终19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施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施某德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施某德电气欧洲公司(以下简称施某德欧洲公司)将核定使用在第9类断路器、电开关等商品上的“”“施耐德”注册商标许可给其投资的施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某德中国公司)使用。

施某德中国公司在全国各地投资有多个电气生产企业,且多以“施耐德”作为企业字号。

“”“施耐德”等系列商标在电气行业和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施某德中国公司认为,苏州施某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施某德公司)突出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登记含有“施耐德”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使用与“”商标核心要素“Schneiderelectric”近似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州施某德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苏州施某德公司辩称,被诉标识的使用经境外公司授权,不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苏州施某德公司立即停止被诉行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赔偿损失4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苏州施某德公司明知涉案商标及涉案字号的知名度,通过与境外公司签订品牌使用协议以获取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授权,目的在于攀附涉案商标的商誉,一审判决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正确。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苏州施某德公司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时间及规模等因素,一审判决确定的4000万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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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士曼柯达公司诉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伊士曼柯达公司,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市国家路。

诉讼代表人:乔伊斯・P・哈格,该公司秘书。

被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北厍镇黎星车站东。

法定代表人:任福明,该公司董事长。

伊士曼柯达公司(以下简称伊士曼公司)因与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电梯公司)发生商标权侵权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伊士曼公司诉称:伊士曼公司始创于1880年,是一家生产传统和数码影像产品、医疗影像产品、商业摄影产品、光学元器件和显示器的知名跨国公司。

早在1888年,伊士曼公司就已将“KODAK”作为商标使用在照相机上,至今已有117年的悠久历史。

作为世界知名企业,伊士曼公司在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将近1700件“KODAK”商标或以“KODAK”文字为主体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

在中国,伊士曼公司的“KODAK”商标早在1982年就已在第1类“有机化学品和无机化学品”上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54121。

在此基础上,伊士曼公司又在第1类、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个“KODAK”商标。

作为世界最大的影像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生产和供应商,伊士曼公司的“KODAK”商标在中外早已成为驰名商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将“KODAK柯达”商标列入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国的多家法院、工商执法机关及海关也认定和查处过众多侵犯伊士曼公司“KODAK”商标的侵权行为。

2005年6月,原告伊士曼公司在城外城家居文化广场、中国第一商城发现其所使用的自动扶梯上带有“KODAK”标识。

经调查发现该电梯由被告科达电梯公司生产并销售。

除电梯产品外,科达电梯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还在其企业网站、工厂大门、公司门牌、员工名片、产品介绍、企业宣传资料上使用了“KODAK”标识。

同时,科达电梯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还将“KODAK”商标注册成其网站域名,,并加以使用。

科达电梯公司未经授权,在其产品、宣传资料以及公司网站上使用与伊士曼公司“KODAK”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并将“KODAK”注册成为其域名,侵犯了伊士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伊士曼公司“KODAK”商标的形象。

请求法院判令:1、科达电梯公司立即停止对“KODAK”商标的全部侵权行为;2、科达电梯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向伊士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伊士曼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3、科达电梯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启事公开消除影响。

原告伊士曼公司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为权属证据,包括:1、“KODAK”商标在全世界13个国家或地区的50个商标注册证;2、“KODAK”商标在中国的第1类和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证;3、带有“KODAK”商标的产品在中国的广告宣传资料,包括杂志广告、电视广告等媒体的专题报道;4、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9年和2000年《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节选;5、世界品牌实验室2005年《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6、爱国华人商会世界著名企业联盟、美中经贸投资总商会、世界品牌组织、全球华人名牌网等组织联合推选《2005世界著名品牌500强》;7、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2000年、2001年、2002年按营业额排序的世界最大500家企业”材料的公证书(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民字第12693号);8、中国商务部网站公布的“2002、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销售额500强”、“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前100位情况”、“2002-2003年度全国最大500家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1-12月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前100位情况”材料的公证书(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民字第12694号);9、互联网有关伊士曼公司赞助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新闻报道;10、《商业周刊》杂志Interbrand专栏世界品牌前100名节选及其翻译。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伊士曼公司是“KODAK”商标的所有人,通过广泛的注册和使用,其“KODAK”商标已在中国乃至世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二组证据为侵权证据,包括:11、伊士曼公司申请对中国第一商城、城外城家居文化广场使用的电梯所做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民字第06304号);12、伊士曼公司申请对从被告科达电梯公司北京分公司处索取相关资料的行为所做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民字第06306号);13、伊士曼公司申请对科达电梯公司域名注册信息及网站内容所做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民字第06307号),证明科达电梯公司将伊士曼公司“Kodak”商标作为域名进行了注册;14、对科达电梯公司北京分公司域名注册信息及网站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民字第12692号);15、对科达电梯公司广州分公司网站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5]京国证民字第12691号)。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科达电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并销售的电梯产品以及产品目录、企业资料上使用了“KODAK”标识,且将伊士曼公司的“Kodak”商标注册成其网站域名,其行为侵犯了伊士曼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第三组证据为补充证据,包括:16、伊士曼公司为本案支出的翻译费、差旅费、公证费发票,计6687元,用以证明伊士曼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数额;17、伊士曼公司在华主要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伊士曼公司很早就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使用范围比较广;18、伊士曼公司第154121号、1120489号、926799号、931258号商标注册证明,结合证据2使用;19、伊士曼公司第1120489号、314885号、972070号、1134076号、940003号、271252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20、伊士曼公司第314885号、383891号、731756号、994084号、2017616号、775878号、1353765号、1322594号、735359号、1332395号商标注册证;21、有关伊士曼公司“KODAK”品牌赞助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新闻报道,结合证据9使用;22、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代理发布“KODAK”广告宣传费发票;23、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伊士曼公司的关联公司)出具的2002-2005年伊士曼公司在华主要投资公司销售的带有柯达公司“KODAK”注册商标产品的销售额、上缴国家利税和广告投入数据以及伊士曼公司赞助北京奥运会的预算金额的证明;24、新浪网报道《商业周刊评全球品牌100强,中国企业无一上榜》;25、CNN(美国有线新闻网)财经频道报道的《2005年财富500强名单》及USATODAY(今日美国)网站上登载的《2004年财富500强名单》;26、中国质量放心产品采购指南网上登载的《2005中国消费者喜爱满意品牌》;27、新华网转载洛杉矶时报报道:《柯达在美国的数码相机市场首次超过索尼》;28、广东信息网上登载的关于伊士曼公司的文章。

以上证据亦用以证明伊士曼公司是“KODAK”商标的所有人,通过广泛宣传,其“KODAK”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9、伊士曼公司诉D.B.RAKOW案例(1898年)、1995年美国国会记录摘录、伊士曼照相器材有限公司诉约翰・格里菲思自行车有限公司案例(1898年)、《麦卡锡论商标和不公平竞争》节选。

用以证明伊士曼公司“KODAK”注册商标相关商标跨类保护案例在美国、英国司法判例中均已成为经典案例,其商标专有性为各国所确认。

30、翻译费票证,计3304元。

配合证据1使用,用以证明伊士曼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31、伊士曼公司“KODAK”商标在中国、美国、加拿大、香港等3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证公证文书及其翻译文本;32、翻译费票证,计17317元。

配合证据1使用,用以证明伊士曼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33、《数码相机拍摄指南》杂志,里面记载了世界上第一款照相机是在1888年贴着“KODAK”商标生产出来的,证明柯达相机具有悠久的使用历史。

被告科达电梯公司辩称:1、科达电梯公司与原告伊士曼公司经营不同类且不相类似的产品,要认定科达电梯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首要前提,是认定“KODAK”商标为驰名商标,其次才能适用跨类保护。

而伊士曼公司注册的“KODAK”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应由法院依照法律进行认定;2、即使伊士曼公司注册的“KODAK”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科达电梯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理由是:(1)科达电梯公司使用“KODAK”字样只是表达企业字号“科达”的英文翻译方法,没有将“KODAK”作为产品商标使用,而其电梯产品与伊士曼公司注册的“KODAK”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既非同类商品也不是相似商品,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与误认,科达电梯公司使用“KODAK”字样对伊士曼公司的利益不构成实质性损害;(2)科达电梯公司注册网站域名、进行宣传的均是有关电梯的产品,而非通过这些域名进行与伊士曼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交易,不存在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效果或后果;3、伊士曼公司无证据表明科达电梯公司使用“KODAK”字样造成其商品销量减少或其他经济损失,伊士曼公司要求科达电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无依据;4、科达电梯公司使用“KODAK”标识在电梯产品上数量极少,取得盈利也很少。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伊士曼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科达电梯公司未提供证据。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质证。

被告科达电梯公司对原告伊士曼公司提交的证据中经过公证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伊士曼科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涉及的网络讯息资料的客观性不表示异议,但对上述网络讯息资料内容本身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并认为伊士曼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材料是关于宣传伊士曼公司的,而不是宣传“KODAK”注册商标的,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对于伊士曼公司提交的相关案例,科达电梯公司认为,我国不适用判例法,不能将美国的司法案例及其司法理论作为参考,且伊士曼公司所提交的美国案例中涉及的商标淡化理论,即使在美国也存在很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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