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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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2015年加入《税法》科目,以第一章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为基础,更加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税收中的“协定”、“公约”、“计划”等内容。其中: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转让定价管理等内容有一定难度;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管理,与其他章节有重复。

近年考试中:“选择题”每年涉及,“计算问答题”在2015年(与其他章结合)、2016年、2018年均有命题。

本章2019教材变化较小:

1.标题变化

2.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中,对“受益所有人”的规定有补充(P468);

3.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后续管理等补充(P477);

4.同期资料中,对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补充了注意事项(P511)。

本章内容结构: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1.含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以双边为例,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B子公司)

2.两个范本:

(1)《关于对所得税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即《OECD范本》)

(2)《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即《UN范本》)

两个范本比较:

相同

总体结构上基本一致

之处

重要①《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

二、我国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

1.早期:20世纪60年代,与巴基斯坦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第一个全面税收协定于1983年、与日本。

2.目前:截止2018年12月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10个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3.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协定适用范围、基本用语的定义、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特别规定以及协定生效或终止的时间等。

选取《中新协定》中的“税收居民”、“劳务所得”条款为例(了解)。

『解析』居民是应在一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法人、自然人),纳税义务≠事实上征税。

(一)税收居民

1.“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1)我国对个人居民判定:住所、居住时间

(2)我国对企业居民判定: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2.双重居民身份: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个人(4个)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特殊】无法判定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考题·单选题】(2017年)下列关于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顺序中,正确的是()。

A.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B.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

C.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永久性住所、国籍

D.习惯性居处、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先后顺序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二)劳务所得:

1.独立个人劳务——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源国有征税权:

(1)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2)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2.非独立个人劳务。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该个人在其为居民的国家纳税;

(1)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2)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说明】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劳务发生国纳税。

3.对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的人员取得的报酬——在从事该项运输的企业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

举例:中国航空公司机组人员(在缔约国一方企业)执行国内——新加坡航班飞行,仅在中国纳税(该缔约国征税)。

四、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了解)

(一)受益所有人(2019教材有变化):

在申请享受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税收待遇时,缔约国居民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进行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1.受益所有人: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即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解析』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2.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

(2)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3.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缔约对方政府;

(2)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3)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4)申请人被第(1)至(2)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二)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

企业或个人(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知识点1】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开业、变更、注销

【关注】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附加税费计算:按第二章、第六章

3.企业所得税计算(25%)

代表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中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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